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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出管理制度(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公出管理制度

公出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规范员工因公外出行为,确保出差任务的高效完成,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它涵盖了出差申请、审批、预算管理、报销审核等多个环节,旨在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资源的合理使用。

包括哪些方面

1. 出差申请:规定员工出差前需提交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行程安排,包括出差目的、时间、地点、预计费用等。

2. 审批流程:设定各级管理层的审批权限,明确审批标准和时限,确保出差活动的合规性。

3. 预算管理:设定出差预算标准,控制出差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4. 出差准备:指导员工做好出差前的准备工作,如预订交通工具、住宿等。

5. 出差期间管理:规定出差期间的工作汇报频率和方式,确保工作进度可控。

6. 报销制度:明确报销流程、所需单据及审核标准,保证财务的准确无误。

7. 违规处理:设定违规处罚措施,强化制度执行力。

重要性

公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高效率:明确的出差流程能减少沟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 资源优化:通过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有效控制企业支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3. 规范行为:避免员工滥用出差机会,保障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4. 维护公平:统一的审批和报销标准,确保所有员工受到公正对待。

5. 风险防范:通过出差期间的管理,预防潜在的业务风险和安全问题。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编写详细的公出管理制度手册,供员工参考,确保制度的透明度。

2. 培训与宣导:定期组织培训,让员工了解并掌握公出管理制度,提高遵规意识。

3. 系统支持:引入数字化管理系统,自动化处理出差申请、审批和报销,降低人为错误。

4. 监督与反馈:设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收集员工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5. 定期审计:进行财务审计,检查出差费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公出管理制度,既保障员工的出差需求,又能有效管理企业的资源,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公出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集团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集团总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第十一条护照过期失效后,由总公司外办填写《销毁护照清单》,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二人)予以销毁,并报发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办将对销毁的过期失效护照登记造册。

第四章护照遗失、被窃的处理

第十三条护照为出国人员出入我国国境和在国外停留的主要证件。护照一旦遗失、被窃,在国外,持照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处,由有关馆、处将护照具体情况通报并请示总公司主管领导后,由外办向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四条外办将每年对遗失、被窃护照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向总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办负责解释。

第2篇 物业管理公司因公出差管理制度-7

物业管理公司因公出差管理制度(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因公出差管理,使出差事务高效有序地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因公出差是指为公司的利益而借助交通工具外出办事。

第三条出差分国内出差和国外出差,国外出差参照万向集团公司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二章出差程序

第一条出差者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报部门经理同意,部门经理出差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条除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及其随从外,其他员工出差原则上不得乘飞机、火车软卧及二等舱以上的轮船。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需写明原因,由本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批准。

第三条出差者的费用原则上由出差者自行垫支,在自行垫支确实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领款。由本部门经理在领款单上签字后,报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领款。出差人员任务完成后,须在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冲抵领款,否则每月按领款额的1%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四条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安排好工作,特别是部门经理出差,必须委托他人处理日常事务,以免工作失误。

第五条出差人员有维护集团形象,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义务。

第六条出差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须在三日内写出汇报,报部门经理、财务部负责人和总经理。

第三章出差费用

第一条出差费用报销的审批程序:出差费用的报销,需经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综合部经理(或其授权人)、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及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出差费用的报销范围及额度。

1、会务费、资料费按实报支,有书籍的必须先入库并由仓管员登记备查帐,并在发票上签名后,方可报支,个人购买的一律不得报销。

2、出差的乘车费用按实报支,总经理以下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在报销时应附原经审批的报告。

3、住宿费:总经理以下人员一般不超过240元/间.夜,特区和直辖市可上浮50%,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支,总经理在一般人员标准上上浮50%。参加会议、培训住宿统一解决的,按实列支,节约部分不再奖励。住宿费结算不得采用支票的方式支付。

4、出差在外应尽量乘坐公共汽车,原则上不得打的,因事务紧急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打的,需在出差汇报中说明理由。

5、出差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报销一律按照《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有下列情形者,每发现一次按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1、假公济私外出。

2、出差人因个人原因未达到出差目的。

3、出差人在外作出有损企业形象的事情。

4、出差结束后未按要求及时写出出差汇报。

5、出差费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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