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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汇编(2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它涵盖了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潜在危机,如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风险评估:识别企业运营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分析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2. 应急组织架构:设立应急指挥中心,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应急响应中的职责。

3. 预案编制:制定详细的应急行动方案,包括预警机制、应急响应程序、资源调配等。

4. 培训与演练:定期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和模拟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5. 后期评估与修订:对每次应急响应进行总结,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

体系框架

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如下:

1. 总则:阐述应急预案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风险管理:详述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的流程。

3. 应急组织:定义应急指挥体系,包括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构成及职责。

4. 预案编制:设定预案编制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5. 应急准备:规定应急资源的储备、维护和更新,以及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 应急响应: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启动条件、响应级别和应急行动指南。

7. 应急恢复:规划灾后恢复工作,包括评估损失、修复设施、恢复正常运营等。

8. 保障措施:确保预案执行的法律、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9. 附则:包括预案的修订、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

重要性

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保障生命安全:在突发事件中,应急预案能快速引导员工采取安全措施,降低伤亡风险。

2. 减少财产损失:通过预先规划,能有效减少突发事件对企业资产的损害。

3. 维护企业声誉:及时、有序的应急响应能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维护品牌形象。

4. 提升运营效率:经过培训和演练,员工能在危机中迅速适应,缩短恢复时间,降低运营中断的影响。

5. 法规合规: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要求,避免因应急预案缺失导致的法律风险。

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管理层的重视,全员的参与,以及持续的完善和更新。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面对未知挑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

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预案编制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现场的实际情况,针对特定的场所、设备设施和岗位,组织编制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为应对现场典型突发事件制定具体处置流程和措施。

第十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应当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全面分析本单位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客观评估本单位的应急能力和应急资源。分析评估结果应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编制的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预案评审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分级评审的原则对电力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预案评审由电力企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涉及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应急预案,参加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电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预案评审应当注重电力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电力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预案备案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电监会城市电监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城市电监办备案,未设立城市电监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监局备案。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电监会备案。

(二)需要备案的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包括《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附录中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所列内容。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要求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备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文本目录;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电力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对电力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和备案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应当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四章 预案培训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列入电力安全监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应急管理人员的预案培训工作。

第五章 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以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管理和应急技能水平。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增强演练的计划性。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四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演练范围、演练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应急演练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并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评估和修订意见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六章 预案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结果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相应修订:

(一)企业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的;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的;

(七)电力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重新备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电力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电力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电监会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电监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三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某民爆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的作用,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范围为:凡可能影响民爆物品储存、运输安全的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第二条 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董事会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对应急救援工作全面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必须和综合应急预案衔接严密,协调一致。

第四条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按照《安全管理规程》1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原则、内容进行编制。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后印发给各部门组织职工学习,使其熟悉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程序和自救措施,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六条 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在演练前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员工学习,熟悉演练的内容、程序,确保演练有序开展,取得实效。演练结束,及时总结经验和找出差距。

第七条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结合演练的经验、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和修订。

第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1、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2、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

3、应急处理过程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时;

4、发现新的潜在紧急情况或重大隐患时。

第九条 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采取预防措施和妥善处置。

第十条 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和有关部门领导,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在报告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第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故,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第十六条 对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应急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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