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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管理制度(8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开关管理制度

开关管理制度是企业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日常操作、维护、安全规范和故障处理等方面,旨在确保生产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包括哪些方面

1. 开关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开关的开启、关闭操作步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2. 维护保养制度:设定定期检查和维护的时间表,明确保养内容和标准。

3. 安全规定:强调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如佩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等。

4. 故障报告与处理:建立故障上报流程,规范故障排查和修复程序。

5. 培训与考核:定期进行开关操作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评估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6. 记录与文档管理:保存操作日志,记录开关状态和维修历史,便于追踪问题源头。

重要性

开关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有效的开关管理可以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设备损坏,降低停机时间,保障生产线的连续运行。严格的制度执行能够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声誉。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开关操作手册:涵盖所有可能的操作场景,图文并茂,易于理解。

2. 定期培训与考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操作培训,通过模拟操作和理论考试,确保员工熟悉制度并能正确执行。

3. 实施监控与反馈机制:通过视频监控或现场巡查,监督开关操作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强化安全教育:定期举办安全讲座,提醒员工遵守安全规定,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5. 设立维修保养计划:由专业人员按照预设时间表进行检查,确保开关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6. 建立故障报告系统: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快速响应并处理问题,减少损失。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健全的开关管理制度,实现设备管理的规范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企业安全运营。

开关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 总则

高压开关设备对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加强电力系统入网运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系统、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有关设计、基建、安装和运行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即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以及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

3 产品入网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 审批权限

3.1.1 凡12kv和40.5kv电压等级首次开发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开关设备,由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

3.1.2 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持产品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受委托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不得再向下属单位委托,审查评价(鉴定)的结果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3.1.3 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生产的40.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转产(购图纸或专利)新品种,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和评价(鉴定)。

3.1.4 产品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合格后,由主持单位签发证书。

3.2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必备条件

3.2.1 产品制造厂应具有高压开关设备制造资质。

3.2.2 产品型式试验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相关标准的规定以及系统运行工况的要求,对于标准中的协商试验项目,制造厂应在型式试验前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及所在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人协商确定。

3.2.3 为确保产品型式试验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高压开关设备的型式试验必须在国家认可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西高所、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进行,其中沈高厂虎石台试验站、华通厂强电流试验站在对本厂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有其他具备资质的质检中心或试验站及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指派的代表参加。

3.2.4 产品具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条件后,制造厂可向当地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组织审查或评价(鉴定)。由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 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查或评价(鉴定)的产品通过后,应将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备案。需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查评价(鉴定)的产品,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预审同意后,将意见及技术资料送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家电力公司。

3.3 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

3.3.1 技术审查(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生产技术的来源、计划任务书、技术条件、试验大纲、型式试验报告、试制总结、标准化审查、技术经济分析、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件主要项检查表、备品配件及易损件清单、全套图纸及明细表、工厂鉴定书和样机出厂试验数据等。

3.3.2 试运行评价(鉴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进行批量生产所必备的条件(厂房、设备、工艺、工装)、技术力量构成、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手段、工艺验证综合报告、批试总结、型式试验报告、技术审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工业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工厂批试鉴定书和产品抽试情况等。

4 工业试运行

4.1 按规定程序通过技术审查(鉴定)的产品方可安排在电网适当地点进行试运行考核。

4.2 产品在电网中的试运行按“3.1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分别由国家电力公司会同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会同供电企业、发电厂协商安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各供电企业、发电厂不得自行受理试运行。

4.3 试运行地点确定后,制造厂应与试行单位签定“产品试运行协议”,协议应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超高压产品试运行协议应报国家电力公司。

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制造厂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安全技术说明、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负责试运行产品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期间设备缺陷的处理及技术改进,支付合理的试运行费用,负责赔偿在试运行期间因产品问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试运行方:协助制造厂进行试运行产品的现场安装和调试,协助进行缺陷处理和技术改进工作,负责制造厂提出的各种运行数据的测试记录和分析工作,负责申报产品试运行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安全考核事宜,提供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的试运行总结报告。

4.4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试运行的产品数量一般不超过8台。

4.5 产品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报告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及改进意见,并提出试运行总结报告,做好终止试运行的准备。试运行工作结束前,协议双方应根据产品的试运行情况和实际需要,商定试运行产品的处理方式和费用等事项。在解决了技术审查(鉴定)所遗留的问题,产品改进得到充分考核后,可结束试运行。由试运行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同制造厂,向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申报试运行评价(鉴定)。

5 电网现场试验

5.1 高压开关设备需进行电网现场试验时,由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批,并组织安排。

5.2 进行电网现场试验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尽量减小对系统正常发、供电的影响,被试产品进行电网现场试验之前,应尽可能在试验站已有条件下进行相应的试验考核。

5.3 承办电网现场试验的单位可根据试验规模的大小和对电力系统影响的程度,与被试方协商确定试验费用。

6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原则

6.1 各电力设计、物资、基建和运行单位选用国内(包括中外合资)制造产品必须通过国家电力公司或其委托单位的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高压开关设备必须是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产品,产品及配套件和主要元件应与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结构性能相同,各发、供电单位不得装用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产品及配套件、元件,否则造成事故时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6.2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进行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时,应有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参加。

6.3 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电网运行工况、产品性能和运行业绩,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高压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至少应考虑满足十年内电网发展的需要。

6.4 城市电网、发电厂和变电所,宜选用无油化产品。7.2~40.5kv电压等级宜选用真空断路器,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选用sf6电器,选用sf6开关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和处理设备。

6.5 由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投运使电网短路电流增加时,运行部门应按电网发展规划的最大运行方式,核对开关设备的额定短路开断电流能否满足要求,如不能满足要求应及早向规划、基建部门提出更换。

7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1 新产品(包括新设计和改型产品)和完善改进后的产品,未按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和试运行评价(鉴定)前,一律不得订购、安装、验收和投运,否则运行部门有权拒绝使用。

7.2 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电力系统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条件,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各级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凡订货批量较大或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均应进厂验收。验收应包括对工厂生产过程、零部件质量、产品出厂性能的全过程监督。为确保基建安装质量,运行部门人员应提前进入安装现场,协助安装单位把好安装质量关,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彻底处理,不留隐患。设备交接验收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不符合要求运行单位不得验收和投运。

7.3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使用上把好关,选用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的制造厂按照本办法通过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生产的产品(按鉴定型号、规格)。不得选用采取各种手段横向整机扩散、转让、出售铭牌和入网证书的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各种“分厂”、“联合体”如非法使用认可厂的铭牌或证书,一经查出,将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取消原认可厂的资格。

7.4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收集各种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和事故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制造厂,协助制造厂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为了促进制造厂提高产品质量并及时解决事故中的质量问题,对高压开关设备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主管部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7.5 凡生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产品销售到国内电力系统,均应接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对于从国外引进的40.5kv及以下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批量整机或批量散件组装的产品,应在中国有资质的试验站进行全部型式试验,72.5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应在中国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入网使用。

7.6 为了解各地高压开关设备制造厂的生产范围和供货品种,防止无序生产和未经技术审查或试运行评价(鉴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系统,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建立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及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建立全国高压开关设备生产厂和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档案,每年发布一次公报,提供可订货的厂家、品种和规格的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8 高压开关设备的更换原则

8.1 凡在电网中服役20年以上的高压开关设备,可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的结果给予更换。

8.2 当断路器的实际短路电流开断能力不能满足其安装地点最大运行方式的短路电流要求时,应予更换。

8.3 凡国家或电力系统已决定停止、装用的产品,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有计划地淘汰。

8.4 运行中的高压开关设备,因其性能或质量明显地不适应安装位置运行工况要求或不能保证运行安全时,应予更换。

9 附则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 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高压开关设备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控制和保护设备,它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触器、熔断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压开关柜、组合电器等。箱式变电站、防误操作连锁装置和直流电源装置等也归入该专业管理。为了加强电力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2 高压开关设备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有关电力工程中高压开关设备设计选型、工厂监造及交接验收,负责督促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维护、缺陷分析和故障管理等各项工作。

1.3 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工作应实行分级、分工管理,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员,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开关专责(职)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

1.4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为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管理工作;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为国家电力公司所辖电力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协助国家电力公司进行本系统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1.5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设立开关专责(职)人,归口管理所辖范围内发、供电单位的高压开关设备。

1.6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是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应设开关专责(职)人员或专业小组,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1.7 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应在生产技术部门设立开关专(职)人,工区、管理所或车间应设置相应的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

1.8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建立的sf6气体进行监督,提供全过程的技术服务,并实行分级管理。

1.9 各级高压开关设备专责(职)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高压开关设备及时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

1.10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的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和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均应熟悉本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1 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1.1 负责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

2.1.2 组织或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组织制订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有关标准、规程。

2.1.3 协调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

2.1.4 协调或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及解决安装、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2.1.5 负责组织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员的技术培训。

2.1.6 根据需要组织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

2.2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2.1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做好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并于每年上半年召集专业工作例会。

2.2.2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对所辖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运行和制造质量的监督,并提出年度总结和技术分析报告。

2.2.3 协调解决国家电力公司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参与高压开关设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高压开关设备标准、规程的制订。

2.2.4 负责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交流和《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编辑出版工作。

2.2.5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和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

2.2.6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开展进网高压开关设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3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3.1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组织提出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2.3.2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全过程管理,组织安排和实施为满足电网安全运行所必须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

2.3.3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选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及事故分析。

2.3.4 负责组织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的技术培训。

2.3.5 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报总结。

2.4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4.1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人做好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2.4.2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电网中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和事故分析,并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2.4.3 负责解决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2.4.4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技术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工作。

2.4.5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实施对各生产、施工、检修单位的高压开关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2.4.6 协助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按本规定附录b的要求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

2.5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专业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岗位职责

2.5.1 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

2.5.2 负责安排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计划和重大缺陷处理。

2.5.3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运行监督、事故分析、统计和专业工作总结。

2.5.4 提出和安排实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改进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督促完成。

2.5.5 负责组织各基层单位的技术培训。

2.5.6 每年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检修情况,设备事故率、障碍率、完好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编写总结。

2.6 基层单位高压开关专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6.1 负责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

2.6.2 及时处理高压开关设备的缺陷。

2.6.3 实施上级安排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改进及反事故措施计划。

2.6.4 搞好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

2.6.5 负责组织班组人员的技术技能培训。

3 技术管理

3.1 高压开关设备选用及安装调试

3.1.1 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高压开关设备的设计选型审查。工程中所选用的高压开关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及订货技术条件,并在有资质的试验单位通过相关的型式试验和按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的技术审查(鉴定)。

3.1.2 新产品必须按《高压开关设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挂网试运行并通过试运行评价(鉴定)。

3.1.3 首次采用的新型高压开关设备,开关专责(职)人应会同基建部门组织运行、施工等单位参加调试检查(必要时进行解体检查),核对参数,摸清内部结构,掌握技术性能,并积极创造条件测试各种技术数据,进行全面的运行、检修、安装技术摸底。

3.2 基建投产前的交接验收

3.2.1 基建工程安装的高压开关设备,在竣工投产前,应有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负责该设备检修维护的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参加交接验收。

3.2.2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必要时应参加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交接验收。

3.2.3 交接验收应按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标准、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不符合要求不予验收。

3.2.4 基建部门应按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等。

3.3 运行管理

3.3.1 变电所、发电厂(公司)的运行人员应具备高压开关设备专业知识,做好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汇报。

3.3.2 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现场反映的异常现象,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3.3.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评级工作,由运行单位根据本规定“附录a”评级标准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3.3.4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对运行中高压开关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有条件的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缺陷,要纳入检修计划,配合定期检修予以消除。

3.3.5 各基层单位对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应及时向上级部门的开关专职(职)人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预防事故发生。

3.3.6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每年应根据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障碍、运行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对照本单位的重点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编制年度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

3.3.7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应参与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规程的编制工作。对本网的高压开关设备每年进行运行分析,并在国家电力公司召开的高压开关设备专业工作会议或专业工作例会上汇报。

3.3.8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高压开关设备年度总结,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报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并抄送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

3.3.9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员,每年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做出年度总结,经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审查后于四月底前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3.3.10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应于六月底前完成全国高压开关工作总结和事故分析,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

3.4 检修管理

3.4.1 在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为便于经济考核及降低生产成本,各单位应组织编制包括有检修项目、检修工期、工时和材料消耗等主要内容的高压开关设备检修定额、检修工艺等,并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4.2 高压开关设备必须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检修方针,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工艺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a. 切实抓好计划、准备、现场施工、交接验收、总结评价等五个环节;

b. 大力推广经有资质单位组织鉴定认可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

3.4.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到:

a. 编制或掌握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年度大修计划;、

b. 确定非标准检修项目及技术措施的实施,并深入现场协助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c. 掌握本单位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计划的完成以及专用测量仪器的定期校验情况。

3.4.4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掌握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高压开关设备的大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并重点抽查、验收重大的非标准检修项目。

3.5 技术改进

3.5.1 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以及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根据运行或检修中发现的重点薄弱环节和关键技术问题,确定技术改进课题,组织攻关。

3.5.2 技术改进攻关取得的成果,必须经试验验证及试运行,并通过审查或评价(鉴定)后方能推广。对于重大技术改进项目,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推广。

3.5.3 对于在电网中运行的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老旧高压开关设备应有计划地安排更换。

3.6 专业检查

3.6.1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对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运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3.6.2 对专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 处理。对于共性的问题,应及时发出通报,重大问题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

3.7 技术和管理标准、规程的执行

3.7.1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组织和督促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和管理的有关标准、规程、检修工艺等,并组织制订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现场规程或实施细则。

3.7.2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负责收集高压开关设备的标准、规程和检修工艺等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上逐级反映,为下一步制定和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3.8 专业技术培训

3.8.1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受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组织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8.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8.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开关专责(职)人组织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专责(职)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3.8.4 高压开关设备的基层检修及运行人员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培训,由工区、管理所、车间、分场或班组组织进行。

3.9 技术信息交流

3.9.1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信息工作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归口,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高压开关设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技术动态等应及时反映,择要在《高压开关技术通讯》中登载,向各地生产、建设单位通报。

3.9.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开关专责(职)人均为《高压开关技术通讯》的通讯员,应积极报导本地区高压开关设备使用动态。各电力科学(试验)研究所(所)高压开关专责(职)人还应做好国内、外高压开关设备技术动态的信息交流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分发有关技术资料。

3.9.3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做好高压开关设备检修、运行及重大技术改进措施的专题总结,及时交流。

3.10 档案、资料管理

3.10.1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各专业检修班组和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均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并应准确、齐全。

3.10.2 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应建立以下资料:

a. 所辖范围内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台数及252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明细表(含生产厂、投运日期、技术参数等);

b.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断路器(包括发电机、调相机断路器)安装地点的各级电压母线历年系统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

c. 设备评级情况和重大事故及严重异常现象记录;

d. 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断路器的合闸电源方式;

e. 各种型号高压开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并按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输入计算机。

3.10.3 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应建立以下资料:

a. 本单位所有高压开关设备的种类、型号、制造厂、台数的汇总表和明细表;

b. 每台断路器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及重大设备缺陷记录;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

d. 运行中每台断路器事故跳闸次数、事故及障碍情况;

e. 各变电所高压开关设备的合闸电源方式;

f. 各类高压开关设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3.10.4 变电所、发电厂升压站(或分场)高压开关设备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铭牌数据、安装竣工报告和图纸;

b. 预防性试验报告、每次检修的调试记录及验收报告;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的详细记录;

d. 断路器的操作和事故跳闸记录;

e. 历年来安装地点的最大短路电流和断路器异动情况记录;

f. 配电磁机构断路器在合闸过程中合闸线圈的端子电压;

g. 断路器灭弧介质的化验报告;

h. 事故、障碍以及运行、检修中异常现象的记录,正确动作率,年平均检修停运小时和平均事故停运小时。

所有资料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应与现场实际相符。

3.10.5 检修班组对检修的每台高压开关设备建立的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铭牌及设备安装图纸;

b. 每次检修的记录卡片、试验报告、大修及改造后的验收报告;

c. 高压开关设备评级情况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d. 断路器的操作和故障跳闸次数记录;

e. 高压开关设备事故及障碍记录,运行及检修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处理和分析记录;

f. 年平均计划检修时间及故障检修的停运时间;

g. 产品使用说明书。

3.11 故障管理

3.11.1 为总结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教训,及时掌握运行状态和产品性能,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加强对高压开关设备的故障管理。

3.11.2 高压开关设备在运行或检修中发生了事故或障碍,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深入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做好记录。

3.11.3 高压开关设备发生损坏,各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及检修公司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汇报。

3.11.4 发生了高压开关设备重大事故,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及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参加现场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专责(职)人应参与调查、分析。

3.11.5 严重的高压开关设备损坏及拒动越级事故,在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弄清其基本情况之前,应保持事故现场及事故设备的原状。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省电力公司或电力科学(试验)研究院(所)的开关专责(职)人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和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高压开关研究所。

4 备品备件管理

4.1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分为一类备品备件(即事故抢修备品备件)和二类备品备件(即易损和检修备品备件)。

4.2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实行分级储备。

4.2.1 易损备品备件一般由高压开关设备专业检修班组保管。

4.2.2 检修备品备件和12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断路器的事故抢修备品备件一般由供电企业、发电厂(公司)或检修公司集中储备。

4.3 各级开关专责(职)人应按照《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的事故备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高压开关设备的事故备品备件定额。

4.4 高压开关设备的备品备件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随时可以使用。

4.5 备用的sf6气体按照有关技术管理办法进行检测、管理。

5 附则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能源部《高压开关设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3篇 某购物广场开关店的安全管理

购物广场开关店的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商场安全管理,防止窃贼夜间闯入、窃取财物。公司对开、关门的作业加以规范,以确保卖场的夜间安全保障。特制订管理内容如下:

第一,开(关)店必须由安全员史恩再、防损部、各营运部按照商场员工的作息时间规定开(关)门。必须有至少3名责任人共同执行(含z)。

第二,夜间商场部组如需加班,必须提前向防损部申请,以便于安排安全员及防损员留守。临时决定加班或遇特殊情况,楼层值班经理、防损部和史恩再共同商定加班留守人员,必须保证不低于3人值班,如若违反规定,视为偷盗。

第三,防损部人员开门时应提高警觉,注意周围有无可疑状况。各部当值主管在早晨员工进店时应检查本部组区域内商品、出入口、门窗有无异状,要确保一切正常,没有被破坏的迹象,发现问题及时向防损部、营运部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第四,闭店前应做好以下事项:

(1)清点现金,检查收银机、金库、营运部,并且上锁。

(2)除必需的电力外,其他不必要的电源应关掉,所有插头也应拔起。

(3)检查店内每一角落,包括仓库、营业区现场、机房、厕所等,防止有人藏匿于店内;

(4)营业厅东西楼梯由上至下由史恩再、赵金生、电工及各楼层值班经理负责清场,确保闭店后商场万无一失。

第4篇 sf6开关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加强sf6设备管理、运行维护管理和检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sf6开关设备是指以sf6气体作为灭弧或绝缘介质的电气设备,主要包括组合电器(gis)、sf6断路器、sf6负荷开关等设备。

1.3 本规定编制依据:

1.3.1 国家电力行业标准(dl/t603-1996) 《气体绝缘封闭开关设备运行及维护规程》;

1.3.2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00);

2.运行基本技术要求

2.1 运行人员经常进入的户内sf6设备室,每班至少通风一次,换气15分钟,换气量应大于3-5倍的空气体积,抽风口应安装在室内下部;对工作人员不经常出入的设备场所,在进入前应先通风15分钟。

2.2 运行中gis对于运行、维修人员易触及的部位,在正常情况下,其外壳及构架上的感应电压不应超过36v。其温升在运行人员易触及的部分不应超过30k;运行人员易触及但操作时不触及的部分不应超过40k;运行人员不易触及的个别部位不应超过65k。

2.3 sf6开关设备巡视检查,运行人员每天至少一次,无人值班变电所按照省电力公司《无人值班变电所运行导则》规定进行巡视。巡视sf6设备时,主要进行外观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并作好记录。内容包括:

2.3.1 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接地开关的位置指示正确,并与当时实际工况相符。

2.3.2 现场控制盘上各种信号指示、控制开关的位置及盘内加热器是否正常。

2.3.3 通风系统是否正常。

2.3.4 各种压力表,油位计的指示值是否正常。

2.3.5 断路器、负荷开关、避雷器的动作计数器指示值是否正常。

2.3.6 外部接线端子有无过热情况。

2.3.7 有无异常声音或异味发生。

2.3.8 各类箱、门的关闭情况是否良好。

2.3.9 外壳、支架等有无锈蚀、损伤,瓷套有无开裂、破损或污秽情况。

2.3.10 各类配管及阀门有无损伤、锈蚀,开闭位置是否正确,管道的绝缘法兰与绝缘支架是否良好。

2.3.11有无漏气(sf6气体、压缩空气)、漏油(液压油、电缆油、机油)现象.

2.3.12 接地是否完好。

2.3.13 压力释放装置防护罩有无异样,其释放出口有无障碍物。。

2.4 对气动机构三个月或每半年对防尘罩和空气过滤器清扫一次。防尘罩由运行人员处理,空气过滤器由检修人员来做,运行人员应及时作好联系工作。空气储气罐要每周排放一次积水。运行人员负责每二周检查空气压缩机润滑油油位,当油位低于标志线下限时应及时补充润滑油。做好空气压缩机的累计启动时间和次数记录。空气压缩机寿命一般在2000小时,记录该数据可作为检修的依据。若在短期内空气压缩机频繁起动,说明有内漏,运行人员应及时报检修进行消缺。

2.5 对液压机构应每周打开操动机构箱门检查液压回路有无漏油现象。夏季高温期间,由于国产密封件质量不过关易发生泄漏的,应特别加强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油泵累计启动时间记录,平时注意油泵起动次数或打压时间,若出现频繁起动或打压时间超长的情况,需要及时与检修人员联系进行处理。

3.维护、检修基本技术要求

3.1 sf6设备维护、检修包括:定期维护检查(小修)、临时检查(临修)及大修。

3.2sf6设备维护、检修原则:国产sf6断路器,除临时检修外,一般情况下每隔1-2年进行机构小修维护,每隔5-6年机构大修一次;对同类型、同一时期出厂的sf6断路器,每隔10-13年对灭弧室进行抽样解体(与制造厂协商),视状况确定检修范围。中外合资(设备主件进口)、进口sf6断路器,按制造厂说明书规定进行检修。只有当运行时间较长(10年以上)且生产厂家有明确规定需要时,或运行中出现事故、重大异常情况时,方考虑进行解体大修。

3.3 sf6设备定期维修检查(小修),除操动机构外,不对sf6设备进行分解工作,内容包括:

3.3.1 对操动机构进行详细的维修检查,清扫设备本体,处理漏油、漏气或某些缺陷,更换某些零部件。

3.3.2 检查辅助开关。

3.3.3 检查或校验压力表、压力开关、密度继电器或密度压力表。

3.3.4 检查传动部位及齿轮等的磨损情况,对转动部件添加润滑剂。

3.3.5 断路器最低动作压力与动作电压试验。

3.3.6 检查各种外露连杆的紧固情况。

3.3.7 检查接地装置。

3.3.8 必要时进行绝缘电阻、回路电阻测量。

3.3.9 油漆或补漆工作。

3.3.10 清扫gis外壳,对压缩空气系统排污。

3.4 sf6设备临时性检查(临修):断路器达到规定的开断次数或累计开断电流值时;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或gis内部发生故障时;gis处于全部或部分停电状态下,对断路器或其他设备进行的分体检修,其内容与范围应根据运行中发生的问题而定,这类分解检修宜由制造厂负责完成。

3.5 检修人员应按制造厂要求定期更换空气压缩机润滑油。

4.sf6气体的质量监督

4.1 sf6新气的质量监督

4.1.1 sf6新气到货后,应检查是否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气瓶编号、净重、生产日期和检验报告单。

4.1.2 sf6新气到货后,充入设备前应按gb12022验收。抽检率为十分之三。同一批相同出厂日期的,只测定含水量和纯度。

4.1.3 国外进口的新气,亦应进行质量复试,可按iec新气标准或生产厂的国家标准验收。

4.1.4 sf6气体在充入电气设备24小时后,方可进行试验。

4.2 运行中sf6气体的监督

4.2.1 sf6设备补气:如遇不同生产厂家的气体需混用时,符合新气体的质量标准的气体均可以混合使用;补气时应注意接头和管路的干燥。在运行或检修中,若发现sf6设备内部的sf6气压有异常降低或报警(经温度变化曲线校正后),应首先查明漏气点并将缺陷处理完毕后,方可补充sf6气体,并作好记录。

4.2.2 sf6气体泄漏检查(检漏试验):泄漏测试可分为定性、定量检漏两种方式,定性检漏仅作为判断试品漏气与否的一种手段,是定量检漏的预检。原则上优先推荐采用定量检漏(包括挂瓶法、局部包扎法),其标准为年泄漏率小于1%。若生产厂家有明确保证不必定量检漏,则可用灵敏度不低于10~6毫升/秒的定性检漏仪测试,若有报警现象,则必须采用局部包扎法进行定量检漏。

4.2.3 sf6气体湿度检测(微水试验):sf6断路器、负荷开关内部(有电弧分解的气室),sf6气体含水量标准为:交接和大修后不大于150ppm,运行中不大于300ppm;其他设备内部(无电弧分解的气室),sf6气体含水量标准为:交接和大修后不大于250ppm,运行中不大于500ppm。试验中须特别注意连接管路和接头的干燥,以防止将潮气带入设备内部。同时填写记录时须注明试验当时的温度、使用的仪器型号,因为环境温度不同、使用仪器的不同,对同一台设备测试的结果会产出一定的差异。

5. 电气试验

5.1 gis出厂试验项目

5.1.1 外壳压力试验;

5.1.2 接线检查;

5.1.3 辅助回路及控制回路绝缘试验;

5.1.4 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机械试验和机械操作试验;

5.1.5 电气、气动的辅助装置试验;

5.1.6 主回路导电电阻测量;

5.1.7 密封性试验(sf6泄漏试验,空气泄漏试验);

5.1.8 局部放电试验;

5.1.9 主回路及辅助回路耐压试验;

5.1.10 终检。

5.2 sf6断路器和gis交接时预防性试验项目

5.2.1 sf6气体湿度试验及气体的其他检测项目;

5.2.2 sf6气体泄漏试验;

5.2.3 辅助回路及控制回路绝缘电阻测量;

5.2.4 主回路耐压试验;

5.2.5 辅助回路及控制回路交流耐压试验;

5.2.6 断口间并联电容器的绝缘电阻、电容量和tgδ;

5.2.7 合闸电阻值和合闸电阻投入时间;

5.2.8 断路器的分、合闸速度特性;

(若制造厂家有明确质量保证不必测量速度,则现场试验可免测分、合闸速度)

5.2.9 断路器分、合闸不同期时间;

5.2.10 分、合闸电磁铁的动作电压;

5.2.11 导电回路电阻测量;

5.2.12 分、合闸直流电阻测量;

5.2.13 sf6密度监视器(包括整定值)检验;

5.2.14 压力表校验(或调整),机构操作压力(气压、液压)整定值校验,机械安全阀校验;

5.2.15 操动机构在分闸、合闸、重合闸下的操作压力(气压、液压)下降值;

5.2.16 液(气)压操动机构的泄漏试验;

5.2.17 油(气)泵补压及零起打压的运转时间;

5.2.18 液压机构及采用差压原理的气动机构的防失压慢分试验;

5.2.19 闭锁、防跳跃及防止非全相合闸等辅助控制装置的动作性能;

5.2.20gis中的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试验;;

5.2.21 测量绝缘拉杆的绝缘电阻值;

5.2.22 测量断路器分、合闸线圈的绝缘电阻值;

5.2.23 gis的联锁和闭锁性能试验;

5.3大修后试验项目:5.3.1~5.3.23,其中5.3.9、5.3.10、5.3.15、5.3.18适用于机构大修后。

5.4 定期检查维护试验项目:5.3.1、5.3.3、5.3.6、5.3.7、5.3.10、5.3.11、5.3.16、5.3.17

6.设备评级和缺陷管理

sf6设备评级和缺陷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5篇 货舱盖开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建造货舱盖(以下简称舱盖)开/关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舱盖开/关作业的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舱盖开/关作业项目,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2 企业施工部门负责制定舱盖开/关作业指导书,明确施工步骤和安全要求;负责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4 管理要求

4.1 作业审批要求

舱盖开/关作业属于一般危险作业,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建立舱盖开/关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4.2 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4.2.1舱盖开/关作业施工前,施工部门作业长/工程主管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

4.2.2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明确作业人员的岗位和职责,提出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4.2.3操作人员为舱盖开/关作业的责任人,应熟悉掌握舱盖传动装置的结构、性能、操作程序及要领,非本岗位员工不得进行舱盖开/关作业。

4.2.4检查所有传动装置及其附件的正确性和安全性,包括动能系统、液压系统、开关系统。

4.2.5检查、清理舱盖面、舱围面和周围物件(主要是动能管线和杂物)的清理状况。

4.2.6舱盖开/关作业范围内无关人员必须全部撤离。

4.2.7进入舱内进行检查和作业人员,应确认舱内脚手架和其它安全工装安全可靠满足施工安全要求。舱内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并做好自我保护。

4.2.8当舱盖处于完全封闭状态时,进入舱内作业人员不得低于两人,并应携带好手电筒和指定专人进行监护。

4.2.9舱盖操纵阀应设置在易于观察和操作的部位。

4.3 施工安全要求

4.3.1除专人操作和专人指挥以外,应至少设置两名监护人员进行监护。操作、监护和指挥人员应密切关注周围人和物的动态,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防止发生意外。

4.3.2舱盖开/关作业过程中,操作、监护和指挥人员之间的站位要明确,联络信号要准确及时,指挥人员应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对讲机、哨子等),舱盖开/关作业过程中,要进行警报和提示。当听不清或看不到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

4.3.3遇到危急情况时,任何人员发出停机信号操作人员都必须立即停止操作;操作人员可进行反向操作。

4.3.4操作人员严禁用脚操纵舱盖开关阀。

4.3.5在舱盖未全打开或打开状态下,需要进入该处舱口围板面上工作时,应先停止操作,同时必须用钢丝绳将滚轮安全地绑在围板上,或用木垫垫住舱盖,或将有关转动装置上锁固定,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需要爬上舱面作业的人员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作业位置应清洁油污、粉尘等,防止发生意外。

4.3.6折叠式液压舱盖用吊车打开舱盖安装附件时,应设置足够的固定装置将舱盖固定后方可松下吊钩。

4.3.7折叠式液压舱盖初次关舱盖时,应用吊车配合将舱盖缓慢关闭。

4.3.8初次进行液压缸开/关舱盖前,应对油缸管路进行充分排气,检查施压系统密性状态,防止舱盖自动下滑。

4.3.9在舱口围面上作业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且安全带的带扣应扣在舱口围板外侧。

4.3.10长时间进行舱盖调试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停泵的措施,避免发生意外。

4.3.11作业结束后,必须要切断液压泵电源,关闭动力系统,确认无误方可离开。

4.3.12舱盖安装调试完毕后,其操纵箱应挂上“严禁乱动”的警示牌并上锁。

第6篇 某购物广场夏季空调开关管理规定

购物广场夏季空调开关管理规定

1、空调坐落在哪个部组,由该部组组长(或指定责任人)负责开关,即早晨进店后打开,下午闭店前15分钟关闭。

2、一旦发现闭店后空调未及时关闭,对责任人执行罚款20元。

3、各部组对所辖区域内空调要认真看护,每周四上午清洗过滤网。

4、天气较凉时征得营运部同意可以不开启空调。

5、一经开启,温度设定在22―25度(由电工设定),员工不得随意调试功能或设定温度,不得因个人感受而影响商场的整体温度。

6、发现空调不制冷应立即关闭空调,并向部组长和电工zz汇报,由解磊安排调试或维修,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给予50元罚款。

第7篇 购物商场空调开关管理规定

购物广场空调开关管理规定

空调坐落在哪个部组,由该部组组长负责开关管理,组长遇出差或休假须指定本组一名员工代为执行,即早晨进店后打开,下午闭店前20分钟关闭。一旦发现闭店后空调未及时关闭,对责任人执行罚款50元。各部组对所辖区域内空调要认真看护,天气较凉时征得营运部同意可以不开启空调。

一经开启,温度设定在18―22度,不得随意调试设定温度,不得因个人感受而影响商场的整体温度。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给予10元罚款。

第8篇 购物商场开关店安全管理细则

购物广场开关店的安全管理细则

为了防止窃贼夜间闯入、窃取财物。公司对开、关门的作业加以规范,以确保卖场的夜间安全保障。有关的管理内容如下:

第一、开(关)店必须由安防物业部、防损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开(关)店安全设定,并依照正常的规定开(关)门。必须有至少两位其他员工协助执行。

第二、防损部人员开门时应提高警觉,注意周围有无可疑状况。各部当值主管在早晨7:40员工进店应检查本部组区域内商品、出入口、门窗有无异状,要确保一切正常,没有被破坏的迹象,如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防损部、营运部报告,并保护现场,协助调查。

第三、闭店前应做好以下事项:

(1)清点现金,检查收银机、金库、营运部,并且上锁。

(2)除必需的电力外,其他不必要的电源应关掉,所有插头也应拔起。

(3)检查店内每一角落,包括仓库、作业场、机房、员工休息室、厕所等,防止有人藏匿于店内;

《开关管理制度(8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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