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用火审批程序:所有用火作业必须事先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2. 设立安全用火区域:根据场所性质,设定明确的可燃物隔离区和禁火区。
3.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备完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 制定用火作业规程:详细规定各类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步骤。
5. 火源管理:严格控制火种,禁止私带火种进入工作区域。
6. 应急预案:建立火警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速有效的应对火灾。
1. 火灾基础知识:讲解火的形成原理、火灾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
2. 安全用火规定:强调用火审批流程、用火区域划分和火源管理的重要性。
3. 消防器材使用:教授正确使用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设备的方法。
4. 紧急疏散演练:模拟火警情况,进行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训练。
5. 实操训练:现场模拟用火作业,强化安全操作技能。
1. 火警报警:一旦发现火源,立即启动火警报警系统,通知相关人员。
2. 疏散撤离:按照预设路线,迅速、有序地疏散人员至安全地带。
3. 初期扑救:在安全的前提下,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初期灭火。
4. 联系专业救援:拨打消防热线,请求外部专业力量支援。
5. 后续处理:火灾扑灭后,评估损失,修复设施,恢复生产。
用火安全不仅关乎企业财产,更是员工生命安全的保障。忽视用火安全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害。因此,建立健全的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是企业日常管理的重中之重。通过科学的培训和有效的应急预案,我们可以降低火灾风险,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为企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1篇 区实验中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实验中学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
二、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申请的内容应该包括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等内容。
四、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定。
五、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安全,总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2篇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3篇 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4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3.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3.2.1.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2.1.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2.1.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3.2.1.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2.1.6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3.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3.3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3.3.4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3.4.1 一级用火:
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3.4.1.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3.4.1.4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3.4.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1.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3.4.1.7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 二级用火:
3.4.2.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3.4.2.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4.2.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3.4.2.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 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5.1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 用火人的职责
5.4.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4.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4.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 监护人的职责
5.5.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5.5.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6.3.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3.3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3.6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6.3.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
6.3.9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6.3.1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6.3.13 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 附件
工业用火作业票
第5篇 热电厂工业用火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围及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直属单位和公司范围内的相关方。
2 用火分类及定义: 本标准将用火分为三类:生产用火、固定用火和临时用火。
2.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2.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
2.3 临时用火:一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2.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
2.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接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2.3.3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2.3.4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 临时用火分级
3.1 在热电厂以下地点(区域、设备)的临时用火为一级用火:
3.1.1 全厂所有变压器,油开关,蓄电池室;
3.1.2 全厂所有油系统,油罐区,机组油箱,冷油器,滤油机,稀油站;
3.1.3 瓦斯系统及其管线,分液罐周围10米以内;
3.1.4 锅炉制粉系统磨煤机筒体、粗细粉分离器及连接管、粉仓动火;
3.1.5 酸碱储槽内、酸碱计量箱内;
3.2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为二级用火。
3.3 特殊用火:
3.3.1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3.4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
3.5 安全用火作业票办理规定:
3.5.1凡在热电厂一级用火区域内进行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均必须办理一级用火作业票。
3.5.2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使用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喷砂、熬沥青、打磨、热煨管等明火作业。必须办理二级用火作业票。
3.5.3在热电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固定隔离区域和需长期(半年以上),在生产区内的化验室用火,操作室、办公室、会议室等固定地点使用非防爆的家用电器。必须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4用火审批程序
4.1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临时用火作业票”。申请临时用火时由用火单位负责人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填写“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用火所在装置项目负责人会同车间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用火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安全措施”栏,如需采取栏内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填写其它安全措施。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和管线及有限空间用火必须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票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4.3 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热电厂安环科批准;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特殊临时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会同机动、车间、施工单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业指导书和应急预案,经热电厂安环科批准,报请厂安全总监和领导同意后实施。若上述用火作业涉及其他单位,还需相关单位确认和签字。临时用火必须经当班班长签字确认(大检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单位向热电厂安环科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地点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落实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区域平面示意图,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经热电厂安环科审核划定用火区域、确定用火时间,落实安全措施,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由消防大队会签、案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对建设项目固定用火区, 热电厂安全环保科、设备技术科、生产运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必须参与固定用火地点风险评价,提出相应安全措施,并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生效。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不超过2周)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留下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和要求通报施工单位落实。
4.5 临时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车间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用火作业人持有。临时用火作业票起止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跨轮班,确属工作需要,临时用火作业涉及到两个(含)以上轮班时,交班车间监护人必须给接班岗位人员交待清楚,接班班长重新指定车间监护人,新指定的车间监护人和当班班长在认真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第一、二、三联上签字。
5 现场用火人员权限、职责
5.1 现场用火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6 用火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
6.1 用火作业的监护,由车间和作业单位各派一人。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用火监护人。用火监护人的职责: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随时检查用火安全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车间监护人(由当班班长或车间项目负责人指定)必须是车间岗位操作人员,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具体负责工艺安全措施及环境变化的监护;作业单位监护人具体负责用火作业工器具、作业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监护。
6.2 装置项目负责人职责:是指车间负责该项目的技术人员。根据用火作业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补充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负责。作业项目完工后,负责进行验收。
6.3 装置安全监督(员)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
6.4 相关单位签字人职责:当其他单位用火点距本单位在15米以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有威胁时,技术人员要确认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负责落实相关措施,必要时加派现场监护人,达到安全用火条件后,在“临时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6.5 用火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审查用火作业票是否按标准办理。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签发一级用火作业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会签意见,报厂领导审批。
6.6 以上人员有权监督现场用火人员执行“四不用火”原则情况,并有权对用火过程中出现违章情况时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纠正违章行为等措施,对不听劝阻的,有权收回用火作业票,并对当事人行为予以记录,报有关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7 安全环保科及各级领导职责、权限
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或用火有危险时,有权停止用火作业,收回用火作业票,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划分
8.1 原则上,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的单位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现场监护人;谁的设备、管线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在谁的区域内用火,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2 对于新增加无产权归属的管线、设备用火,在谁的装置区域内,谁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厂区各条公路及两侧、无人管理区域新增管线设备、热电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或其它需要用火时,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申请,并指派现场监护人,由安环科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会同周围20米内相邻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并会签有效。相邻单位要加强巡检,遇危及安全生产或安全用火作业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须立即停止用火作业。
8.3 各生产装置区域内钳工房、变配电室、电工值班室、仪表工值班室、化验分析室内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用火作业票由生产车间会签有效。
8.4 厂区内非本厂库房、食堂、浴室、环卫队等需要用火时,由上述单位提出申请,指派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用火综合安全措施,由用火点所在厂用火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用火作业票。
8.5 任何单位要在油品罐区、瓦斯罐区等要害生产部位用火时,用火作业票由上述要害生产部位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并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其它任何单位签出的用火作业票均无效。
8.6 用火点在距其它装置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技术人员要确认用火综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8.7 设备所属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票,经所辖区域单位负责人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8.8热工车间在工艺车间管辖区域内动火作业由工艺车间签发用火作业票(热工车间所属的电源箱、控制柜内等动火除外)。
8.9 厂内检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必须根据批准合格的临时用火作业票,给予办理用电手续。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9.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9.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9.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则和综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10.3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准用火;凡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用火;节假日原则上禁止用火,对必须的用火作业,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仅适用于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级不变)。装置、单元或设施停工排料吹扫期间禁止各类用火。用火级别按照从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级、二级,认定有争议时按照级别高的执行。
10.4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风力五级(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5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在泵房、机房、厂房等场所用火,必须保证2个以上应急通道,并保持畅通。
10.6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必要时应配消防车保护。
10.7 用火完工后,由车间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离开。
10.8 一张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使用。特殊临时用火、一级临时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不超过72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作业票不超过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大队等单位审验一次。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10.9 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装置内各部位均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10.10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10.11 进入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1 用火作业票
11.1 用火作业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 一、二级临时用火作业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固定用火作业票由审批部门存档。
11.3 公司实行统一印制的用火作业票。
11.4 用火作业票存根保存期为一年。
12 名词解释
用火单位: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或用火设备所属单位;
用火作业单位:是指施工及检维修用火单位或具体用火作业实施单位;
用火地点:是指用火点所在的装置具体位置或区域名称,对于环境条件、风险状态、安全措施、监护条件、作业单位、用火等级、作业条件和内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内划定并标示明确的半径不
大于10米的区域可视为一个用火地点,一张用火作业票仅限一个地点;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业的具体设施对象及作业内容、目的;
用火等级:是指按照标准划分临时用火作业票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特殊;
用火时间:指开始用火作业到用火作业结束的连续时间;
用火种类:是指电焊、气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体类别;
装置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签发检维修作业票的车间技术人员;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
用火作业人、作业单位监护人:是指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用火人员和监护人,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
车间监护人:是指负责用火现场监护的车间人员;
用火主管部门:热电厂安环科是一级及特殊用火作业票的审签部门;
申请用火单位车间领导:是指用火点所在单位领导(主任、副主任);
相关单位负责人:是指本装置用火可能影响到的其他装置或其它需要给予协助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护的单位或设施所属单位的领导或技术人员;
厂领导:是指热电厂单位正职、主管生产副职或值班厂领导;
13 检查与考核
热电厂安环科、安全监督(安全员)负责对所辖范围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14 相关纪录
13.1 j 73--015--2005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临时用火作业票
13.2 j 73--016--2005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业票
第6篇 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7篇 用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 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六)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
第五条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二) 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四) 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
(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七)化学危险品仓库;
(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
第六条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一) 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
(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三)系统管网区;
(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 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八条 特殊用火:
(一)节假日期间的一级用火(装置年度大检修期间除外);
(二)在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用火;
(三)在正常生产运行的液化气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四)时间较长、区域较大、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
(五)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用火作业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对将要进行的用火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第十一条 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十二条 在反应器、罐、塔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第十三条 一级用火,项目部hse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用火申请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 二级用火,由项目部hse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施工经理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动火施工单位选派监护人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 三级用火,用火作业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发用火票,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六条 特殊用火,一般不允许有特殊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特殊用火的,由项目部主管领导签发用火票并到业主或监理等上级单位备案,批准用火,并指定现场监护人负责监护整个用火过程。
第十七条 固定用火区,由用火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hse部审查,施工经理批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工业用火必须明确用火人、监护人、审批人及其责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上述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允许简化程序,逾越程序的情形发生,都有互相监督拒绝违章的权利。
第五章 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用火人安全责任制
(一)应持用火票第二联,认真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二)用火人应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实际用火情况与用火票不符合不用火。对符合“四不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用火。
(三)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并暂时停止用火。
(四)用火过程中,严格遵守用火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用火监护人安全责任制
(一)应持用火票第三联,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出现事故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接到火票后,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准备灭火器材。
(三)划定用火范围,佩戴好监护人的明显标志。
(四)遇有情况变化,马上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
(五)用火票和用火人不符,有权停止用火。
(六)负责整个用火过程的安全,不能擅自离开用火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用火审批人安全责任制
(一)在审批前必须到用火部位,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用火,并指定监护人。
(二)落实安全可靠的用火措施。
(三)保证用火人、监护人和用火现场的安全。
(四)根据安全用火制度的规定,决定用火时间。
第六章 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综合技术措施
(一)用火前,用火单位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制定用火措施方案,hse风险预案、应急预案,画出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用火;
(二)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必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他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三)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等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四)在油罐、塔、釜或其他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必须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等)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
(五)用火前,有限空间内的气体采样分析完以后要出正式的分析报告。现场采样时,施工用火单位要给予配合。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出结果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
(六)在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必须坚持“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是能拆下来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去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坚持“一律禁止”的原则,应尽最大可能地减少用火。
(八)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风力达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九)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或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种井、排气管等必须封严盖实。
(十)二、三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的,每天在用火施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用火作业结束前或下班前,用火人和监护人要对用火现场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十二)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如在上述设备上或内部用火,必须进行置换,保证氧含量不大于23.5%。
第七章 特殊用火
第二十三条 特殊、一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管理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项目部hse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二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和用火措施的管理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二十五条 三级用火,用火施工单位熟悉生产工艺、用火措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为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
第八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
(一)用火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等施工措施由施工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落实。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用火措施。
(二)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改项目等,在组织施工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二十七条 用火时间应连续计算。一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天,不得跨越双休日;三级用火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五天;固定用火区每三个月审核一次。
二十八条 用火点在装置界区以外但在防火间距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构成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用火票,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二十九条 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一)为便于需经常进行用火作业的单位开展工作,在经常用火单位内较安全的区域内设立固定用火区,并指定专人负责,在用火区域的明显处悬挂固定用火区标志。
(二)凡设立固定用火区的单位,必须首先向项目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划出用火区域,落实安全措施,上述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三)固定用火区内用火级别为三级用火,用火审批和用火全过程应严格按三级用火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用火不能超出划定的用火区域。
(五)固定用火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固定用火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现场安全主管全面负责。
第三十条 项目部hse管理部应及时检查用火情况,对不按规定进行用火申请、审批和施工作业的单位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用电要按用电地点的用火等级分级管理。电气车间根据已经审核批准的用火票,方可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章 车辆管理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区域的管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和停放位置,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填写“用火作业票”,按用火等级审批后,方可进入(依规定程序办理进场手续,并按要求和规定的厂内路线,只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和管理车辆除外)。
(二)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工艺装置区和轻油、液化气罐区。
三十三条 节假日期间的用火一律按照用火级别升一级对待(固定用火区除外)。
三十四条 用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用火票存根应按审批等级存档管理,即谁审批谁存档,以备查验。用火票保存期限为12个月。
第8篇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适用范围:
包括以下厂区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打磨、喷沙、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 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及蓄电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器设备。
二.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公司用火分三级。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 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 罐区;
(3) 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堆场;
(4)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原料管线(管架)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 停车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确认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 从易燃、易爆装置或系统拆除,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 公用工程设备区域(压缩机房、锅炉房)。
(4) 存储非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3. 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三. 用火审批权限
对厂内可能产生明火的上述各种作业,必须取得相关部门责任者批准的『用火申请单』,审批权限按如下要求执行:
1.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单位(部门)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申请单》。公司安全主管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准许动火。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有申请用火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经理审批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再经公司安全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报公司环保保安部门批准方可用火;
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火部门主管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填写的《用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用火;
4. 带油、带压、设备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公司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5. 外来施工单位在界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申请单》,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 动火人权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申请单》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五.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3.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用火申请单》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火票,并向有关人员汇报。
六.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是可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加一级用火处理。
七.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申请单》。一张《用火申请单》只限一处,一级《用火申请单》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申请单》不超过5天。
八. 《用火申请单》
1.《用火申请单》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一级、二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归档,三级《用火申请单》由审批部门存档。
十.关联表单:《用火申请单》,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9篇 加油站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经营储存区域内动用明火实行报批制度,动火一次报批一次。
2、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3、动用明火时,各工作人员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总经理获分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动用明火申请表》详尽见附表
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经营、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单位内设立固定动火区,除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室内动火区应以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单位内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油品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的可燃混合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
5)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6、动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划定动火区域(包括临时性动火),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等。动火手续不齐者不准动火,动火申请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动火。
7、动火作业前,应和责任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具体位置,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8、凡能迁移到固定动火区域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9、动火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可靠隔离,以防止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对动火地区应采取与其他区域用临时隔离墙隔开等措施加以隔离,以防止火星飞溅引起事故。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好使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现场需有人监护;在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11、动火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动火时应注意火星落入危险区域。
12、动火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动火、用火作业相关记录由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归档。
第10篇 用火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
(一)用火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二)用火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三)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四)用火许可证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存档;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第11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规范
1、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和临时作业均需办理动火证生产区域内禁止用电炉子、煤气炉等取暖、热饭等。
2、动火执行人必须要有安全主管部门办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通知方可进行动火作业禁止无证操作。
3、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动火安全条件否则有权拒绝动火。
4、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5、动火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动火分析及安全措施动火期间动火负责人不准离开现场动火执行人提出异议时动火负责人不得强行违章指挥。在动火期间停止动火间歇时间超过30分钟时动火执行人应主动提出动火分析或检查安全措施若有疑虑可暂停动火作业。
6、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对动火执行人的监护工作并对现场防火负责。动火期间监火人不准离开现场作业完成后监火人会同动火负责人对现场进行防火检查消除残余明火、暗火确认无火种时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证有效时间为指定动火时间并且不超过当天或指定动火期限隔日或超过指定动火期限无效。
8、5级以上大风和雨雪天气无防护措施时须停止室外的动火作业。
9、动火部位与申请动火部位不符时属无证动火。
第12篇 某某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及用火安全管理措施
某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及用火安全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消防设施:
1)组织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特别是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区、危险物品仓库等处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将火灾危险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的下风方向或侧风方向。
2)施工现场必须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其宽度不得小于3.5米,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占道作业。
3)按照不同作业条件,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如电气设备附近应设置干粉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设置的泡沫灭火器应有换药日期和防晒措施。做到布局合理,经常维护、保养,冬季应对消防器材采取防冻措施,以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4)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与办公区以及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20米,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堆放区、库区与生活、办公区、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5米。生活、办公区及建筑物与架空高压线路最小安全距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执行。
(2)明火管理:
1)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动火前,必须清除附近易燃物并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用具。动火地点变换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手续。
2)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吸烟应到规定的吸烟室。
3)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4)施工现场应建立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在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易燃防水材料作业时,须有具体防火措施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不但口头讲角,同时应有书面材料,并履行签字手续,施工负责人(工长)、生产班组、现场安全员三方各留一份。
5)冬季施工内取暖或建筑物室内保温用的炉火,必须经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检查并办理动火手续方可动火。严禁用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强的物料点火,用火完毕后要认真熄火。
6)冬季施工采用电热法或红外线蓄热法施工时,必须用阻燃性材料保温。
(3)乙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1)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爆晒,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度。不能保证要求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3)运输乙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运输乙炔气瓶的车辆不得同车运输其他物品,也不准一车同运两种气瓶,气瓶应装瓶帽,以保护瓶阀。
4)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瓶的存储量不得超过5瓶。如超出5瓶时,应用阻燃材料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不同类的气瓶应分类存放,存放处应有安全管理规定和警标志,不得存放在住宿区和靠近油料、火源的地方。
5)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距离)。当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应采取间隔防护措施。
6)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并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第13篇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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