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组织目标的实现。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岗位设置与职责: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能,规定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2. 人员招聘与选拔:制定合理的招聘标准和流程,确保人才的匹配度。
3. 培训与发展:为员工提供持续的学习和提升机会,促进个人与企业同步发展。
4. 绩效管理:设定公正的考核标准,评估员工工作成效。
5. 薪酬与福利:建立公平的薪酬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
6. 纪律与行为规范: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应涵盖以下关键方面:
1. 岗位描述:详细说明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技能要求和工作关系。
2. 任职资格:列出各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要求。
3. 工作流程:定义工作流程,确保任务的顺利进行。
4. 晋升机制:设立晋升通道,鼓励员工的职业发展。
5. 员工权利与义务:明确员工在企业中的权益和应尽的责任。
6. 纠纷处理:设立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员工权益。
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高效率:清晰的职责划分和流程规范能减少工作混乱,提升团队协作效率。
2. 人才培养:通过培训和发展计划,企业能培养出符合需求的人才。
3. 维护公平:公正的绩效管理和薪酬体系有助于激发员工潜能,保持团队稳定。
4. 规避风险:明确的行为规范能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5. 企业文化建设:制度的执行有助于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归属感。
实施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的方案如下:
1. 制定:由人力资源部门主导,结合各部门意见,制定全面的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2. 宣传:通过内部培训、会议和公告等形式,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理解制度内容。
3. 执行:严格执行制度,定期评估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4. 反馈: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建议和问题,持续改进制度。
5. 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制度的公正执行,处理违规行为。
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的成功实施,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和遵守,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高效、有序、和谐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1篇 流动岗位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流动岗位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办法
流动岗位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 聘用合同期限;
(2)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 工资及福利待遇;
(4) 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 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代理;
(2) 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 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流动岗位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流动岗位人员的聘任及管理办法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 聘用合同期限;
(2)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 工资及福利待遇;
(4) 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 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代理;
(2) 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 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物业管理各类岗位人员编制标准
物业管理各岗位人员编制标准
一.公共事务人员劳动定额
1.15万平方米以下住户服务中心配设管理员3人。
2.15万平方米以下不高楼宇巡查组,只设住户服务中心;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楼宇组。巡楼组管理员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住户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人。
3.干部配置:15万平方米以下设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主管1人(可由管理处副经理兼),住户服务中心班长1人,巡楼班(组)长1人。
二.保安人员劳动定额
1 固定岗保安员每人当值时可监护面积为3000-3500平方米。
2 全封闭小区每入口需设置3个(三班倒)。
3 巡逻保安员每组(两人一组)可监护面积为5万平方米左右。
4 封闭停车场每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
5 30万平方米以下保安干部的配置为主管1人、班长3
第4篇 物业管理岗位人员编制标准规范
深圳物业管理各岗位人员编制标准
说明:由于各小区收费标准、服务标准不径相同,所以本资料仅仅作为参考之用,需要与项目经营相集合进行考虑。
一.公共事务人员劳动定额
1.15万平方米以下住户服务中心配设管理员3人。
2.15万平方米以下不高楼宇巡查组,只设住户服务中心;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楼宇组。巡楼组管理员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住户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人。
3.干部配置:15万平方米以下设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主管1人(可由管理处副经理兼),住户服务中心班长1人,巡楼班(组)长1人。
二.保安人员劳动定额
1.固定岗保安员每人当值时可监护面积为3000-3500平方米。
2.全封闭小区每入口需设置3个(三班倒)。
3.巡逻保安员每组(两人一组)可监护面积为5万平方米左右。
4.封闭停车场每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
5.30万平方米以下保安干部的配置为主管1人、班长3 --4人。30万平方米以上可增加组长一级干部,平均按每5-8万平方米配置组长1人。
6.智能化小区(大厦)已设置治安、消防监控系统时,可适当养活保安人数,但每个消防、保安监控中心应至少配置屏幕监控保安员3人。 7 保安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2000-2500平方米配置1人。
三.机电维修人员劳动定额
1.每个高压配电房值班电工3人。
2. 水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
3.中央空调每10万平方配置1人。
4.电梯工每10部电梯配置1人。
5.维修电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3人。
6.综合维修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2人。
7.干部配置标准:
_3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
_30-80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维修班长(组长)1人。
_80万平方米以上,可考虑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机电维修班(组) 1人,综合维修班(组)长1人。
8 .综合劳动人数定额:每10万平方米10-12人。
四.清洁人员劳动定额
1.梯级清扫:14层/小时/人。
2.地面清扫:300平方米/小时/人。
3.拖楼梯:13层/小时/人。
4.擦楼梯扶手、通花铁栏、地脚线:12层/小时/人。
5.洗地毯:360平方米/小时/人.
6.刮玻璃:4平方米/分钟/人.
7.清洁电梯轿箱(抹钢油):1个/10分钟.
8.8层以下楼房(无电梯)1梯10栋/人;9层以上楼房(带电梯):1梯8栋/人.
9.干部配置标准:1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20-50万平方米,配置主管1人,技术员1人,班(组)长2人;50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20万平方米增设班(组)长1人
9.保洁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8000-10000平方米,配置1人..
五.园林绿化部人员劳动定额1 绿篱及灌木修剪
(1)墙状绿篱:人工20米/小时;机剪:50米/小时;
(2)丛生或块状绿篱:人工:25平方米/小时;机剪:50平方米/小时;
(3)球形:直径1米球形,4棵/小时,直径大于1米的适当降低平均数;
2.大树修剪:
(1)冠径15米以上,需三个配合.1棵/8小时3人,平均0.05棵/人.小时
(2)冠径10-15米,需三个配合.3棵/8小时3人,平均0.125棵/人.小时;
(3)冠径5-10米,需二个配合.12棵/8小时2人,平均0.75棵/人.小时;
(4)冠径5米以下,高3米以下,单人操作,平均2-5棵/人.小时;
3.剪草
(1)特级、一级草坪:360平方米/人、小时;
(2)二级草坪:280平方米/人、小时;
(3)三级草坪:用汽垫机剪180平方米/小时;割灌机剪60平方米/小时;
(4)四级草坪:用割灌机剪,40平方米/小时。
4.施肥
(1)粒肥:撒施,550平方米/小时;点施灌木,240棵/小时;点施盆花,900盆/小时;点施小乔木(环施),50棵/小时;
(2)液肥:机施两个配合,平均250平方米/人、小时;手喷,室内大盆植物15棵/小时;室外大棵植物24棵/小时;手淋,200棵/人、小时;
5.喷药:机喷,
平均350平方米/人、小时;壶喷,室内大植物15棵/小时;室外中小植物25棵/小时;小型盆栽壶喷200棵/小时。
6.淋水:自动喷淋平均8000平方米/人、小时,人工淋平均2000平方米/人、小时。
7.花苗上盆:时花平均250盆/人、::小时,苗木平均200盆/小时。
8.花木出圃质量修整:时花平均500盆/人、小时,小盆观叶植物150盆/人、小时;大型观叶植物平均10盆/小时。
9.盆景
(1)修剪:小盆平均10盆/小时,中盆平均5盆/小时,大盆平均2盆/小时;
(2)换泥转盆:小盆平均8盆/人小时,中盆平均2盆/小时,大盆需两个人以上配合,平均1盆/人小时。
10.插花
(1)一般插花:
_盆花。小盆8分钟,中盆20分钟,大盆35分钟。
_花束。小束15分钟,中束25分钟,大束35分钟。
_花篮。小篮10分钟,中篮15分钟,大篮25分钟。
(2)创意插花:
_盆花,小盆20分钟,中盆40分钟,大盆90分钟。
_花束,小束25分钟,中不40分钟,大束60分钟。
_花篮。小篮20分钟,中篮40分钟,大篮80分钟。
11.机械检修:正常的周期性检修每月2天/人,突发性检修按机械故障的修理难度而定。
12.残花清理:.报废残花的清理平均400盆/人小时;可重新利用残花的处理平均300盆/小时。
13.杂物清除:人工除杂草密度平均每小时2-55平方米/人不等;化学除草坪平均每小时700平方米/人。
14. 按绿地面积计:每6000平方米绿化室外绿化面积需绿化工1人,每5亩花木生产地需工人4人。
15.建筑内绿化管理:按每20000平方米建筑用地面积(或每200户业主)配1名绿化工。
16.干部配置标准:30万平方米以下,设主管1人,园艺师2人,不设班(组)长;30万平方米以上,设主管1人,班组长2人,园艺师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如有花木基地时,可增设花木基地主管1人。
17.园林绿化部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10万平方米3-4人,花木基地工人每5亩配置4人
第5篇 流动岗位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三、聘用程序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1) 聘用合同期限;(2)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 工资及福利待遇;(4) 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5)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14.流动人员的待遇(1) 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2) 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3) 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五、其它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班组与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班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班组的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经班组会议讨论通过,制定班组安全责任制。
班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落实本单位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责任人。
2、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各种消防标志齐全并符合要求。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佩戴、使用。
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消防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从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业务技能,做到“四懂四会”,能够果断、正确处置各处突发事件。
4、对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的重点场所实施有效监测、监控;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应急措施,定期巡回检查;
一、班组长安全职责
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4、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纠正。
5、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进行纠正及经济考核。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独立操作。
8、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作业,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安全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9、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10、每周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二、班组安全员职责
1、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中安全检查,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进现场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 系好安全带。
4、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本班组的安全防护用具、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6、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发生事故时首先全力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
7、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
三、职工的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
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6、加强自控和他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第7篇 管理技术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不违法、不违章、不违规。
(三)发现他人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应及时劝阻、纠正,劝阻,纠正无效时应及时报告。
(四)对在工作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而导致事故的后果负责。
(五)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服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关心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六)发生事故和危险时,应立即报警,采取应急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设法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尽快向领导报告,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第8篇 流动岗位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发布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 聘用合同期限;
(2) 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 工资及福利待遇;
(4) 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 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代理;
(2) 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 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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