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的管理模式,旨在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新性,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和自我发展,实现企业的高效运营和持续改进。它涵盖了组织架构、职责分配、决策流程、激励机制、沟通协调等多个方面。
1. 组织结构设计:明确各个部门和团队的职能,确保每个成员了解自己的角色和责任。
2. 自主决策机制:赋予员工一定的决策权,鼓励他们在权限范围内解决问题。
3. 沟通与协作:建立开放的沟通环境,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团队间的协作。
4. 员工发展:提供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鼓励员工自我提升和职业发展。
5. 评价与激励:制定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以奖励和认可激发员工积极性。
6. 问题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反馈和问题解决渠道,让员工能够参与到改进过程中。
自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员工直接参与决策,减少了层级传达的延误,提高了工作效率。
2. 创新驱动:员工的自主性可以激发创新思维,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3. 增强归属感:当员工能够影响到自己的工作环境和任务,他们会更加投入,增强对企业的忠诚度。
4. 人才保留:良好的发展平台和激励机制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5. 文化建设:自治管理有助于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提升整体团队精神。
实施自治管理制度,我们建议以下步骤:
1. 设立试点项目:在部分部门或团队试行自治管理,观察效果,积累经验。
2. 培训与指导:对员工进行培训,让他们理解并适应新的管理方式。
3. 定期评估:设立定期评估机制,收集反馈,调整和完善制度。
4. 激励与奖励:根据员工的表现,给予适当的激励,如晋升机会、奖金或其他形式的认可。
5. 持续改进:不断优化流程,确保自治管理能够随着企业的发展而进化。
自治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时间和耐心,但其带来的长期收益是值得投入的。通过这种模式,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更加灵活、高效且充满活力的工作环境,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第1篇 花园小区自治管理办法
蓝湾花园小区自治管理办法
小区业主:
新年将至,为了给小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和谐的居住环境,实现小区民主自治、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目标,鉴于小区目前脏、乱、差的现状,根据小区业主的强烈要求和迫切期望,对小区管理实施自发自治管理的模式,具体管理办法与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业主自愿、民主公开,业主参与循序渐进,卫生达标,安保有力,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实现民主自治,创建安居优美、和谐、创新、厚德的新型自治管理小区。
二、团队管理构成与职责:
团队管理总服务
缴费管理组
保安服务组
保洁卫生组
水电气保障组
事务管理组
网络宣传组
民主监督小组
成员:z
总服务负责人:zz电话:____
成员:zz
缴费组负责人:zz
保安负责人:zz
水电负责人:zz
各组具体分工,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财务公开,严己宽人,团队有力,监督有章,勤俭持治,清风气正,民主集中结合,维权及时,业主满意,保障有力。
三、目标任务与措施
注重实际,切实稳步扎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形成自觉、民主、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安定团结,邻里友善,和谐和睦,环境优美,彰显小区文化的常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安居乐业,民主自由,行为规范,权益保障的人性化,常态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小区民主自治,首先着重恢复小区正常的门卫、卫生清扫的常态化。其次,逐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结合本小区实际,突出抓好门卫、卫生治理,强化服务意识。
1、环境卫生:清洁工和业主义务大扫除相结合,以清洁工为主,业主义务为辅,旨在发动业主自觉参与小区事务,培养和睦邻里关系,环境清洁坚持一天两扫(主干道、楼群周围、步过道),协助垃圾清运,清扫,纠察不良卫生习惯,着装上岗。
2、门卫安全:实行两班倒制,统一着装,严格管理,规范停车,设置流动车位,禁止机动车与电动车乱停乱放,规划区域动态管理,控制外来闲杂人员进入,保证小区安全,凭牌进入小区大门,按时落锁及小区巡查,视情况而定适时增加安保人员,强化管理,突出重点安保。
3、绿地绿化管理,加强绿地管理,适时增加植被花木,定期修剪,做到两季有花,冬季有绿春意盎然,休闲自得景观维护。
4、灯光照明:维修现有干道照明,补缺遗漏。夜间常态照明更换老旧破损照明系统,着力增添景观照明(地灯、路灯、行道灯、增绿灯)等美观大方,质优价廉的灯具及声光系统。
5、业主活动中心筹建组织:根据小区实际,结合当前现状,着手组建活动中心,丰富业主文化体育生活,同时满足业主需求,增加切实可行的便民服务项目,统筹安排符合小区实际情况又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健康、文化体育等基础讲座交流观摩休闲旅游等活动。
四、交费办法
自20__年元月__日起,启动费用前期主要依据部分热心业主自筹(冲抵年度物业费),缴费办法为季度制,延用原物业收费执行标准,采取“滚雪球”式收费法及季度费用公开制,影响带动整个小区完善自觉交费制度,提高自觉交费意识,尊重业主意愿,提升自治管理水平。
第2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 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__年6日1月起施行。
第3篇 c村民自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村 民
第三条 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 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一、 村民会议职责:
二、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三、 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 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 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七、 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 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组成人员。
九、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 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 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 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 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 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 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 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 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 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
四、 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 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五条 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信用,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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