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组织的高效运作和员工的积极参与。它涵盖了决策制定、职责分配、流程规范、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等多个方面,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协作的工作环境。
1. 组织架构:定义各部门的职能和权限,明确汇报关系,确保信息畅通。
2. 角色与职责: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确保员工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
3. 决策流程:设定决策制定的层次和程序,提高决策效率。
4. 工作流程:规定业务流程,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冲突。
5. 绩效管理:设立公正的考核标准,以衡量员工的工作成果。
6. 激励制度:通过奖励和惩罚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性。
7. 员工发展: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促进员工的成长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8. 内部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促进信息交流和团队协作。
大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企业稳定运营的基石。良好的管理制度能:
1. 提高效率:清晰的职责划分和流程规范,使工作更加有序,提高工作效率。
2. 保障公平:公正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保证每位员工都有公平的机会和回报。
3. 促进合作:有效的沟通渠道,增强团队凝聚力,推动协同工作。
4. 引导行为:通过制度引导员工行为,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
5. 降低风险:明确的决策流程和职责分配,能有效预防管理失误和法律风险。
1. 制度设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定制符合企业文化和业务需求的管理制度。
2. 定期审查: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保持其有效性。
3. 培训推广:组织全员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遵守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
4. 反馈机制:建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制度的持续优化。
5. 执行监督:管理层需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制度,确保制度的权威性。
总结,大众管理制度应以提升组织效能、激发员工潜力为目标,不断调整和完善,使之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只有当制度与实践紧密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1篇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大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经济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物业管理相应资质并正常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可根据本条款规定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单生效的前提必要条件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地填写投保申请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过程中,因过失、疏忽导致业主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1)诉讼费用;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业主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盗窃、抢劫;
(二)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冰雹、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
(七)建筑物建造质量问题、公共设施设备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质量问题。
第七条 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三)被保险人雇佣未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四)被保险人将保险单上列明的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被保险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的管理或服务活动。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的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业的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三)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保险的累计保险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第十条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3,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第十一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额规定,免赔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不能低于人民币一万元整。
第五章 保险期限与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保险人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费率表》确定。被保险人当年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乘以保险费率,即为本保险的年保险费。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的详细资料、物业服务合同和所有雇员的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批改手续和调整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选聘可靠、认真、合格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要求,做好各项物业及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保证相关物业管理设备和公共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对已经发现的物业及设施设备的风险隐患,应立即予以修复,如应由其他责任人负责修复的,被保险人除应立即通知有关责任人外,还应及时采取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本公司有权自行或邀请专业人员对被保险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并对保险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的检查和同意之前,被保险人对发生事故的物业不得予以改变或修复。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后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七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对索赔方自行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的要求下,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同一起物业责任事故引起的一系列索赔应视为同一起保险事故。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保险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业主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办理必要手续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并有权追回已赔付的款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和解,但和解金额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若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和解协商的赔偿金额不同意,而主张进行抗辩或诉讼时,由此增加的赔偿金额及其他费用一并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存在,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索赔报告、损失清单、相关责任人员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发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证明、物业服务合同和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后,应及时审核,并在所有单证齐全且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协议后十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请求的,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凡有关本保险单的一切通知,被保险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
择一种:
(一)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之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保险自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不再承担在此之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并自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承担此日之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未到期的保险费按日平均计退。
第三十三条有关本条款的争议处理受中国司法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法律。
联系方式
公司名称: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
联系电话:
22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