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管理制度是一套详细规定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安全、高效、环保的生产运营。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管理:涵盖矿山开采的安全规程、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及处理流程。
2. 生产计划与调度:涉及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生产任务的分配、生产进度的监控。
3.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维护、保养、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4. 质量控制:对矿石质量、产品质量进行标准设定与检验。
5. 环境保护:实施绿色矿山建设,规定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等措施。
6. 员工培训与考核:制定员工技能培训计划,执行绩效评估制度。
7.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生产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1. 安全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规范,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遵守操作规程等。
2.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如火灾、塌方等。
3. 设备维护:规定设备定期检查的时间、内容和方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质量标准:设定矿石品位、产品纯度等关键指标,确保产品质量。
5. 环保政策:推行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如设立废水处理设施。
6. 培训制度:根据岗位需求,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7. 法规监督:设立法规合规部门,负责跟踪、解读和执行相关法规。
矿山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因违章操作导致的事故。通过合理的生产计划和调度,能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经济效益。此外,严格的设备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了矿山的长期稳定运营。环境保护措施有助于构建和谐社区关系,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法规遵从避免了法律风险,保证了企业的合法经营。
1. 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2. 建立生产调度信息系统,实时监控生产进度,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3. 实施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行预防性维护,减少设备故障率。
4. 设立独立的质量检验部门,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质量达标。
5. 推行环保技术,如采用先进的废水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6. 定期举办各类培训课程,提升员工技能,强化安全意识。
7. 设立法规合规培训,提高全员法律素养,确保法规遵守。
总结,矿山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通过科学管理,我们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还能保护环境,保障员工权益,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赢。
第1篇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
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矿长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坑口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长负责;坑口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矿长负责。
第九条、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审批。
2、重伤事故由矿长审批,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
第十一条、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矿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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