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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管理制度(11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交通运输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高效和合规。它涵盖了从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路线规划、货物装卸、安全规定到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以实现对整个运输流程的有效控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车辆管理:包括车辆的购置、维护保养、年检及报废等环节,确保所有交通工具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 驾驶员管理:涉及驾驶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行为规范,以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质量。

3. 路线规划:依据货物类型、目的地、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最优运输路线,提高运输效率。

4. 货物装卸:规定装卸程序、安全措施,防止货物损坏,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完整性。

5. 安全规定:设立严格的安全标准和应急预案,降低事故风险,保障人员和货物安全。

6. 监控与记录:通过gps等技术手段监控运输过程,记录运输数据,便于分析和改进。

重要性

交通运输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率、成本控制和品牌形象。一方面,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运输过程中的延误和损失,提高客户满意度;另一方面,严格的规则和标准能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规范化的管理,还能培养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提升整个团队的专业素养。

方案

1. 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及时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

2. 设立驾驶员培训课程,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技巧和应急处理知识,提升驾驶员的专业技能。

3. 引入先进的路线规划软件,实时更新交通信息,优化运输路线,减少无效行驶。

4. 制定明确的货物装卸流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防止货物受损。

5.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完善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6. 实施严格的监控系统,对运输全程进行追踪,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运输透明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的交通运输管理制度将更加健全,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增强客户信任,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2)不准病车上路(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6)不准无证驾车;(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 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 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 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第2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行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及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3、每次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4、行车时车辆的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5、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6、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7、严禁盲目强行涉水。汽车涉水后,必须连续轻踏制动踏板,待制动效能恢复后,方可再正常行驶。

8、严禁机动车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下长坡、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下坡使用制动器时间较长久时,应停车休息以便制动鼓自然冷却,严禁向高温的制动鼓泼水。

9、认真做好出车,途中和回厂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10、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积极推广兄弟单位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4、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预测和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的工作意见。

6、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7、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8、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五)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六)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九)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十)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 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 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 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 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 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机动车辆管理

(1) 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 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 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5) 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7) 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安全例会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四、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六、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不能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能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能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都要立即停车,并拨打事故处理专用电话。

2、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危险物品泄漏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施救方法进行抢救;继续滞留现场会造成更大损失或危险时,应及时组织抢救转移,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3、现场保护。肇事车停位,伤亡人员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属保护内容,不得破坏、伪造。

4、如有泄漏、爆炸、火灾、可能危及安全时,劝导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4、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及时向本公司领导和负责的专人汇报。

5、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第3篇 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昆明市安全生产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昆明市交通局安全生产警示管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填写说明如下。

一、本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由通知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被通知单位根据警示内容及时进行整改,第三联交局安监处备案。具体实施时,由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到局安监处领取通知单,并由局安监处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备查。各专业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痕迹化管理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台帐管理工作。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实行安全生产提示、告知、告诫等警示管理办法,并督促上述单位、部门在受到提示、告知、告诫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警示类别包括提示、告诫、告知三种类别。

四、警示内容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建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通过提示通知的方式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提示:

1、有关领导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2.未落实安全监管所必须的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性投入;

3、未理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存在失管漏管、脱节断档情况;

4、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5、其他需要提示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知:

1、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3、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

4、安全生产“零申报”制度执行不到位;

5、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况。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下设的六个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当对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或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企业进行告诫:

1、发生1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1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经督办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

4、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未依法关停而继续生产经营;

5、因不认真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

6、经提示、告知后,仍不采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7、其他需要告诫的事项。

第4篇 交通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4.3.2 机动车辆的管理

4.3.2.1 工程用车的使用,应由调度签发出车任务单;交通用车使用(或管理)部门未设调度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派车工作。

4.3.3.2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4.3.3.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检查车况及各类牌、证是否齐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3.3.4 各种车辆应指定地点停放。

4.3.3.5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采用集中管理办法,由机械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4 机动车辆的装卸作业

4.4.1 装载一般要求

4.4.1.1 机动车辆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4.4.1.2 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4.1.3 大型货运汽车装载,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4.1.4 大型货运汽车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5 载质量在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6 载质量不满1000kg的小型货运汽车,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cm。

4.4.1.7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样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4.4.1.8 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4.4.1.9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4.4.1.10 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

4.4.2 危险品装载要求

4.4.2.1 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4.4.2.2 不准在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旁吸烟,不准将炸药和雷管、电石和氧气瓶同车运输。

4.4.2.3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中途停歇或遇雷电时,应远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4.4.2.4 装载危险品时,必须自觉遵守各类危险品库(站)的相关规定。

4.4.3 装卸作业要求

4.4.3.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

4.4.3.2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4.3.3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 机动车辆的检验、维护与保养

4.5.1 机动车辆的检验

4.5.1.1 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及时安排车辆参加年度审验。

4.5.1.2 厂内行驶机动车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4.5.2 维护与保养

4.5.2.1 机动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管辖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5.2.2 车辆维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保证被维修、保养的车辆不带故障出行。

4.5.2.3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

4.6 交通运输事故报告、处理

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第二节第92条规定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停车设法抢救伤者、车辆和物资,并迅速报告所在地公安交通部门。

4.7 交通安全奖惩

交通安全奖惩按照省电力公司《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有关规定执行。

5 记录

本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应形成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控制。记录表式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编制,项目部、单位机动车安全小组形成并保存。记录包括: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

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录;

机动车辆登记表;

交通事故报告。

第5篇 海上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二级单位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岗;基层单位应设立 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

(一)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

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 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二)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三)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四)船舶应急预案;

(五)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六)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 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

(一)船舶基本情况台账;

(二)船舶证书登记台账;

(三)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四)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五)船舶航海图书台账;

(六)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

(七)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

(八)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 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 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 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 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 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 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 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 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 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 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 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 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 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四条 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 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五条 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 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六条 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 证书。

第十七条 船舶单位应有四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有船单位应对陆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 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 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一)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 和标准。

(二)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 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三)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 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 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四)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 行的船员。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五)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海(水)上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 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三条 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 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 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海(水)船舶所载物品应满足船舶技术证书的要求,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二十七条 船舶动火作业应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令第 31 号公布《船舶修理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6篇 交通运输保障应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运输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故的能力,维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及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运力保障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我矿运输小组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做好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救援和保障工作,完成伤员、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任务,把突发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点。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预防为主。

把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矿井突发事故的各项保障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联动协调。

本措施确定的矿井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运输应急保障机构的作用。

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的矿井运输应急保障机制。

三、纪律要求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随时与应急小组保持联系或电话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车辆调度及时到位。

(二)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必须是经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状况达二级以上,按规定投保各项保险,且配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方可执行应急任务。

(三)指令性储备运力,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除符合第二条要求外,在应急状况下,应在指定地点集结待令,驾驶人员不得外出,随时准备接受应急任务。

第7篇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长岗位安全职责

1、向局分管局长负责,按照“管行业、审批、许可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源头安全监督管理负责。

2、认真执行国家、上级和行业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全市交通系统运政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企业源头监督管理,负有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的责任。

3、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或道路交通“春节”、“五一”、“十一”重大节假日前或上级临时交办任务前的专项会议,制定方案,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部署、组织实施好安全运输等重大活动。

4、负责起草、修订运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业务管理规定和指导性安全文件,内部实行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运输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严把各种营运车辆“市场准入关”,对各汽车客运站实行“安全监督”,积极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危险品运输”、“客、货运输”等专项治理整顿,督导按期完成本单位、局机关和上级下达的“事故隐患”及不安全问题的整改。

7、负责汇总统计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和行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按要求上报专项安全工作总结,并强化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

8、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建立信息同步共享制度,包括企业、车、司乘人员年审资料、各种车辆营运统计等信息;二是建立联动制度,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电话、局域网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并要求协助方应第一时间响应,立即予以协助,对一般性、较复杂的协作、协办件,应在一周内或是一定时限内给予办理并回应,对影响大、情况严重的协作、协办件,应第一时间报局机关,由局机关统一组织处置。

9、负责本单位人员、设施、设备、车辆的安全管理,责任到处室和人员,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遇有特大道路交通行车事故,按“局应急预案”要求,随分管局长或受局领导委托带队前往救援处理。参与本系统内重特大道路行车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8篇 施工场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施工项目场内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员、道路安全运输管理,预防各类道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规范施工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场地内使用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施工作业所需用的汽车起重机、自卸翻斗车、砼罐车、拖拉机、农用车、客货两用车等各类施工车辆,也包括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对项目部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物资设备部对项目部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卫科负责项目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场内道路运输安全检查;项目物资设备部负责项目施工车辆的日常管理;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部施工服务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经理为场内道路安全运输管理第一责任人。安全分管领导对本项目场内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机动车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

(二) 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 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四) 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相关证件的审验和缴费工作。

(五) 发生场内道路安全事故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新进场的驾驶员进行审查并备案。驾驶员在施工现场从事驾驶工作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操作证、上岗证等相关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 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 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和车容车貌。

(三) 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 发生道路安全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七不准,即不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室超座、穿拖鞋驾驶、私自将车交他人驾驶。

第十一条 车辆的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带“病”车辆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 场内道路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编制施组时,对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实施应当既满足施工运输强度的需求,又要保证道路安全运输。

场内临时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基坚实,边坡稳固。

(二)根据机动车辆车型选用适当的路宽。一般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机动车辆宽度的1.5倍,单车道应设有会车位置。

(三)施工现场道路设置纵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况个别短距离地段最大不得超过15%;道路回头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四)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积水。

第十三条 在场内道路的急弯、陡坡、狭路、视距障碍、交叉道口、桥头和地形险峻路段,要设置各种警示、限速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第四章 道路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每季度组织对施工车辆及施工服务车辆进行检查,日常巡视监督由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对发现的违犯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证件不齐、超速行驶、超载等现象按照《场内道路运输安全违章处罚标准》进行处罚。(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车辆、施工服务车辆行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在交叉路口处施工车辆先行,非重车让重车先行,小车让大车先行;

②在坡道上行驶,非重车让重车先行,轻型车辆让重型车辆先行,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

第十七条 当班人员在工作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 “安全例检”的内容如下:

① 制动器性能完好无损,反应灵敏;

② 方向盘/转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③ 水温、燃油、机油正常,各仪表显示正确;

④ 各灯光信号(大小灯、转向灯、刹车灯及倒车灯等)指示正常;

⑤ 前后轮胎完好,工作正常;

⑥ 车辆有无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八条 所有机动车辆在非工作时应停放在安全区域。车辆应集中停放在指定的路段、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须停放时,车辆不得脱档且必须拉紧手闸,切断电源,锁好车门,轮胎下垫好三角木,确保车辆不至溜滑。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应加强日常保养。车辆使用完后,责任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外观检查、清洗。维修保养人员每班应对使用后停放的车辆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 施工车辆在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施工车辆除驾驶室以外,其他部位不准搭乘人员。驾驶室搭乘人员不得超过核准搭乘人数。

(二)向低处临空边缘卸料时,后轮与边缘要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在坚实地段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档装置,挡车装置高度不低于车轮外缘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外轮侧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置专人指挥,夜间应有照明并设红色警示灯。

(三)自卸类车辆要确认车厢放下后,才能行驶。严禁举斗行驶。

(四)禁止在有横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车辆倾覆。

(五)当车厢在举升状态下做检修维护时,必须用牢固的撑杆将车厢顶稳,并在车轮处前后两方向垫好三角木。

(六)施工车辆在运输途中,驾驶员应确保平稳驾驶,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宽阔、能双向会车)限速30公里/小时;弯道、危险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操作员发生道路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和单位(项目部)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逃逸、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发生道路安全事故,不论责任及事故大小,必须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①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②事故责任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

③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实不放过;

④责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酒后开车、无证或私自驾驶操作车辆、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还应予以经济处罚。如发生重、特大事故,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9篇 交通运输管理所岗位职责格式

交通运输管理所岗位职责

办公室岗位职责:

1、协调全所各股室站队的工作,督促完善各项内部基础管理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2、负责通知筹备各种会议,草拟全所性工作计划及安排、总结、报告、简报等有关文件资料。

3、搞好全所工作的宣传报道,组织、撰写新闻稿件和通讯,及时报道全区道路运输工作的成就和亮点,完成各种报刊杂志的订阅及发放任务。

4、做好来文和本所文件的登记和传递,搞好各类文件的分类立卷建档和其他各种档案资料的归档及保存工作。

5、认真做好接待工作,会同有关股室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回复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6、做好全所的工作考勤、车辆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7、做好全所人事、劳资工作。

8、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客货运输股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运输企业、搬运装卸、中介服务机构等的开业、停业的审查和报批工作,搞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3、深入实际,认真调查了解运力、运量的流量和流向,制定全区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做好综合平衡和协调工作。

4、加强行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调解运输纠纷。

5、协助安全生产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完成所长及分管副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维修管理股岗位职责:

1、做好本区维修管理工作;

2、经常性监督,检查汽车维修行业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收费标准、结算凭证。

3、帮助汽车维修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维修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4、管理汽车二、三类及摩托车一、二类维修企业的开业、停业申请维修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搞好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维修纠纷和投诉工作。

6、带领全股室人员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给维修的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

财务室岗位职责:

1、根据有关法规,编制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2、根据行业制度、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有关制度,复核各项开支及会计凭证。

3、根据复核后的会计凭证登记总帐及明细帐。

4、根据有关法规,计提工会经费及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按比例上缴,代管工会经费。

5、负责编制会计报表,撰写报表说明,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6、负责本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编制国有资产报表。

7、整理、装订、保管会计档案,在保管期内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

8、负责职工各项保险的缴交工作。

9、完成财政、统计等部门布置的不定期、一次性的工作。

10、负责单位人事、劳资工作。

11、完成人事局、劳动局等部门布置的不定期、一次性工作。

12、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安全稽查股岗位职责:

1、负责全所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制定和落实;协调本所各股室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做好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工作;

2、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制订各项应急处置预案;

3、认真抓好全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工作,做好检查督查记录;

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和本所相关股室做好企业、车站安全资质评估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5、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事故报告存档立卷;

6、承办领导和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证服务中心岗位职责:

1、负责本股室工作计划、岗位职责的制定和落实;

2、负责部门间的协调工作;

3、负责贯彻落实证照、收费及票据、微机应用等方面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4、加强本股室精神文明建设;

5、负责受理件的上报办证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10篇 煤矿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管理措施

为加强我矿运输应急运力组织和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故的能力,维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及分工明确、协调一致、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运力保障体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故,我矿运输小组能以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做好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救援和保障工作,完成伤员、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任务,把突发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点。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预防为主。

把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矿井突发事故的各项保障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联动协调。

本措施确定的矿井运输应急保障工作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运输应急保障机构的作用。

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的矿井运输应急保障机制。

四、组织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刘木林

副组长:董世平

成员:邱国仁、朱俊文、龙博、胡小军

办公室设在调度室,应急联络员:李谅、李卫星,联系电话:8000或8001。

1.统一领导本矿运输应急救援行动。根据矿领导部署,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2.负责启动救援行动,指挥和调配运输小组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和保障工作。当应急运力不能满足突发事件需要时,负责报请公司调派应急运力对口支援;

3.根据公司主管部门的指令,调动公司应急运力对口支援,完成矿井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保障任务。

五、应急运力

(一)应急运力储备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矿建立应急运力储备,做到领导责任、车属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带队人员、集结地点“六落实”。

(二)应急车辆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三)应急保障人员

应急保障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装卸员和维修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至55岁之间,且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协作意识强等。

组建运输应急突击队,编成三个专项工作小组,在所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1、车辆调度组:

组长:刘木林

成员:黄显超、龙博

2、现场抢险组:

组长:邱国仁

成员:邱建成、吴军山

3、车辆维修协调组:

组长:朱俊文

成员:汪璜、胡健

六、纪律要求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随时与应急小组保持联系或电话畅通,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车辆调度及时到位。

(二)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必须是经检测合格、车辆技术状况达二级以上,按规定投保各项保险,且配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方可执行应急任务。

(三)指令性储备运力,车辆技术状况和驾驶人员资格除符合第二条要求外,在应急状况下,应在指定地点集结待令,驾驶人员不得外出,随时准备接受应急任务。

第11篇 厂内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范围

为规范厂内交通运输作业驾驶员和车辆装载、车辆行驶、车辆、厂内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厂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cb3787-1996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4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所在企业安监部备案,换发胸卡或帽贴后方可驾驶车辆。

4.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4.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7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8不允许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9驾驶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

4.10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

4.11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2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装载牢固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3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4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5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5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5.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5.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5载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6载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5.8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5.9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5.10 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如果挂车货物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必须在货物的最前端的外侧设置标灯示宽,在牵引车的前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 平板车运输分段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节分段的重心位置,装载须均衡平稳,防止倾斜倒塌,在分段周围设置示宽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6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进厂车辆由企业保卫部门进行管理,并要告知厂内驾驶安全须知。

6.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码头等作业现场一般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口、工区/车间门口、道路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6.5非工程车辆一律不准驶入码头区域。

6.6车辆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6.7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6.9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10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7车辆安全要求

7.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7.2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部门组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7.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7.4.5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7.4.6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7.4.7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7.4.8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叉车和平板车必须装备警示喇叭、红色警示灯。

7.4.11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7.4.12轮胎无损坏且气压正常。

7.4.13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7.4.1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8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8.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运输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不能影响分段的运输。

8.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8.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防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8.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应向所在企业道路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留有通行道路宽度不能防碍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

8.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监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 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通道通行;无人行通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9.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交通运输管理制度(11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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