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了一系列关键领域,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这些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安全行为负责。
2. 风险评估与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4. 应急预案与演练:建立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 安全培训与教育:提供持续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
6. 事故报告与调查:及时报告安全事故,深入调查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中石化安全培训内容丰富多样,主要包括:
1. 安全法规与政策: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2. 危险源识别:教授如何识别和评估工作场所的潜在危险源。
3. 应急响应:学习应急处理流程,如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
4.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正确使用和维护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5. 安全操作规程:熟悉并遵守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减少操作失误。
6. 安全文化:培养安全第一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安全素养。
中石化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具体包括:
1. 紧急疏散计划:为不同区域设定安全疏散路线,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
2. 救援队伍与设备: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
3. 信息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处理。
4. 后勤保障:预先规划应急物资储备,如食品、水、医疗用品等,以应对可能的长期应急状态。
5. 预案演练与修订: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中石化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2. 维护企业资产:防止设备损坏,减少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记录有助于提升企业社会声誉,增强合作伙伴和公众的信任。
4. 遵守法规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避免因违规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5. 促进持续改进:通过事故报告和调查,找出安全隐患,推动安全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中石化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定运行的基石,其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每一位员工都应积极参与,共同构建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1篇 中石化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二)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四)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第2篇 中石化安全生产视频监控配置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所称“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设施、单体录像设施和卫星定位装置等3类。
1.1.1视频监控设施。具有不间断摄录、图像传输、主机控制、集中显示和记录保存等五项基本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永久、固定式生产装置和场所。
1.1.2单体录像设施。具有方便拆装、移动监控等特点,主要用于监控临时、流动式生产作业场所。
1.1.3卫星定位装置。具有24小时不间断跟踪监控功能,主要用于监控机动车辆、船舶等特种移动设备。
1.2本规定适用于总部机关部门、事业部(专业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各企业是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企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以及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
2.2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专业公司分别是板块(行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板块(行业)实施细则和建设规划,确保板块(行业)安全生产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到位、监控有效。
2.3总部和企业信息管理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系统运维、保障等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2.4总部和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是同级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视频监控设施和监视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事故后录像分析等工作。
3基本原则
3.1同步建设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企业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开工、同步验收投用。
3.2资源共享、优先投用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际,做到网络共用、平台共享和优先投用。
3.3全覆盖、无盲区原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配置应达到生产区域全面覆盖,重大作业全程跟踪,关键部位全角摄录,监控扫描不留盲区等功能。
3.4分步实施、重点优先原则。
3.4.1各事业部、管理部、资产公司和专业公司应结合板块生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际,合理确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分步实施,确保重点监控对象优先投用。
3.4.2在当前视频监控系统尚未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应重视发挥单体录像设施的作用,确保重点场所、大型机组、关键部位和高风险作业随时处于监控状态。
4监控范围
4.1以下范围均应列为视频监控对象,并做到全过程、不间断监控。
4.1.1工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和起重作业等高风险施工作业现场。
4.1.2钻井作业、井下(试油气)作业、测井作业等野外油气专业施工,以及各类工程建设施工作业现场。
4.1.3炼化企业工厂围墙以内生产运行、施工作业、日常巡检、停产检修等生产活动。
4.1.4销售企业油库围墙以内正常运行、施工作业和日常巡检等活动;加油加气站正常营业区域。
4.1.5高含硫化氢气田所辖全部生产区域;油田企业各类油气集输场站,以及油气生产井井场等。
4.1.6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库房(库区),以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库房(库区)。
4.1.7海洋钻井作业平台,海(水)上油气生产、作业平台。
4.2汽车吊、桥(梁)式吊、龙门吊、塔式吊等起重设备均应安装单体录像设施,全过程、不间断监控起重作业。
4.3各类放射性、爆炸性、剧毒性物质(器材)和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大型特种运输(施工)车辆,以及各类运输(施工)船舶均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
5监控技术要求
5.1企业应建立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应与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效联接。
5.2摄录点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区域、机组、岗位、部位、人员和环境等风险因素确定,做到优先重点、兼顾全面。以下3类风险部位应优先安装:
5.2.1关键区域、关键机组、关键设施、关键物品和关键岗位。
5.2.2操作频繁区、风险叠加区、故障易发区和事故多发区。
5.2.3无人值守区、人员禁入区、人员密集区和环境敏感区。
5.3视频监控设施和单体录像设备应能满足场所本质安全需要,避免因此而增加(大)事故隐患或风险程度。
5.3.1防火防爆场所应选用防爆型视频监控设施和录像设备。
5.3.2海(水)上平台视频监控设施应具有异地备份(存贮)图像记录的功能。
5.3.3视频监控设施设计与安装应满足防雷接地要求。
5.4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云台摄像机,确保实现多角度摄录和自动归位;摄像机应安装在最佳观察位置,以有效发挥实时监控功能。
5.5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套图像存储设备,以存贮各台摄像机图像记录。
5.5.1图像记录应能显示摄像机编号、摄录日期与摄录时间,并具有防篡改功能。
5.5.2一般图像记录应能保存7×24小时,关键部位(岗位)图像记录应能保存30×24小时。
5.6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主动监视方式,并与气体、火灾、周界(入侵)等报警系统联动。即一旦发生异常状态,报警系统可自动调动摄像机摄录,并在相关监视器中自动弹出报警区域图像。
5.7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跟踪、越界报警等智能化功能。
6其他要求
6.1发生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场所应向事故调查小组提交事故现场录像。
6.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使用情况,由安全部门纳入定期考核。监控系统凡逾期未建成者,或监控范围达不到“无盲区、全覆盖”要求者,或管理存在较大问题者,一律在安全管理考核中严格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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