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管理制度是规范建筑装饰工程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文件,它涵盖了项目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提升工作效率、保障安全与环保,同时优化成本控制。
1. 项目策划阶段:明确项目目标,制定装饰设计方案,进行成本预算和工期规划。
2. 设计阶段:规范设计流程,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客户需求。
3. 施工阶段:规定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材料采购和现场安全管理。
4. 验收阶段:设立验收标准,执行质量检验,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
5. 维护阶段:制定后期维护计划,提供维修服务,保证装饰效果的持久性。
建筑装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为装饰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减少了决策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降低风险,提高客户满意度。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还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1. 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各阶段责任分配,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避免工作交接中的疏漏。
2. 设立设计审查机制:设计师提交的设计方案需经过内部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3. 强化施工质量管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严格执行工艺标准,对不合格项及时整改。
4. 安全生产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5. 创新维护服务:建立客户反馈机制,提供定制化的后期维护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总结,建筑装饰管理制度是企业有序运行的基石,通过科学的管理,可以实现装饰项目的高效、优质、安全完成。只有将制度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1篇 建筑装饰公司管理制度
某建筑装饰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本集团业务开发和工程施工与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管理,切实提高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率,争创更多的精品、样板工程,从而不断满足家装行业发展所需。特根据本集团《规章制度汇遍》有关章节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业务开发、工程管理和施工等人员的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诚信正义,廉洁奉公、敬业务实。
2、身体健康、精神饱满,具有良好的心态和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
3、志愿加盟东信装饰,认同并推崇集团的价值观,努力和集团共谋发展。
4、热爱家装事业,坚持不懈地为追求“尽善尽美的现代居家环境”而努力。
5、工程业务开发、施工管理等人员中专(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工程施工作业等人员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口齿清楚、文明礼貌,技术优良、勤奋肯干。
三、岗位职责
工程部经理职责
1、秉承总经理之命全面管理、执行本公司的宣传广告、业务开发、工程秉接、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总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检查。
2、负责宣传、执行有关业务开发、工程施工的各项管理办法。结合集团的年度经营目标,制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汇报。
3、配合总公司的品牌和形象宣传广告,抓好窗口服务工作,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4、负责年度预算内业务费用的分解、控制和实施,以及广告效果的调研、汇报。
5、本公司业务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以及业务报表的编制和本部门员工的培训考核及工作目标的设定、分解、督查。
6、收集和馈市场信息,作好市场调查与分析、研究和报告。
7、组织并参与工程图纸、预算的会审,参与工程合同的签定以及合同正副本的分送与保管,具体负责项目经理责任书以及工班长责任书的签定与分送、管理;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款的催收、催缴。
工程部员工岗位职责
一、负责协助工程部经理完成工程操作的整个过程分析、统计、计划、安排实施。
二、负责监督项目部提供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特殊项目质量计划完成。
三、负责对施工现场、施工过程进行关键工序必检及抽检,检查施工环境是否适宜,并参与单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和验收。
四、负责售后服务的具体实施,编制顾客满意度调查表,确保完成工程部质量目标。
第2篇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 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7.消防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图纸审核或备案后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工匠(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工匠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只能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饰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建筑装修企业和建筑装修工匠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和建筑装修工匠资格审查。
严禁无证、资质过期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条 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如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才能施工;也可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后进行施工。
对危险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进行修饰装修。
店铺招牌规格严格按照《洪雅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时,严禁下列行为: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2.扩大建筑物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6.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应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并提供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对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期限为5年。
保修期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方法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应具备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八条 装修单位应当在室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告知装修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质量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室外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严禁在晚间施工;住宅小区装修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18时30分;临街非住宅室内装饰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21时30分;中考和高考期间学校周边 100米 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应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
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地段的道路畅通和环境清洁。
第二十二条 严禁施工单位在高处施工现场投掷物料,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严禁乱写乱画。
第二十三条 临街施工应当打围作业,张贴安民告示,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街面和人行道的环境清洁,围栏按统一标准制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建设局以及县规划、消防、工商、城市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它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物业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建设局等部门接到公众和相关单位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派人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非住宅等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修人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擅自进行未经申报登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实施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建筑工程和住宅、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工匠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由县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县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装修时间管理规定,或者临街施工不打围或者打围不规范的,或未按照规定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洪雅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办发〔2022〕43号)同时废止。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2】
第1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 ,业使 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 ,特制定本规 定。
第2节 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 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备案/验收申请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1、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2、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 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 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
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
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
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
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
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
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
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250px。
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
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 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
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
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 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
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
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 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
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
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 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
第十四条 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
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
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
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
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
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 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
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
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
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
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
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 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3篇 _建筑装饰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装饰股份公司重大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部。
第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三条 合同审查部门是指负责合同审查会签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的效率,在框架合同范围之内执行的合同,如订单,不需要相关合同审查部门的审查。合同标的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未经招投标的合同应有审计部参与审查。
第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为:
1、制订合同管理规章 制度,根据需要修订补充有关配套制度,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协助开具授权委托书;
3、组织处理涉及合同的争议或纠纷及涉及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4、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增加参与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建议;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承办部门职责为:
1、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 件。
2、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归档等工作;
3、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4、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5、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部门分工:
1、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权限合规性、参与审查合同合理性、资料完备性和严密性,并决定是否将合同送公司法律顾问审查;
2、专业技术部门主要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3、审计部主要审查合同程序的合规性和对合同实行效能进行监察。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部门及人员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及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原则上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主要采用合同书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签订合同,应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择优签约”的原则,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对于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业务事项而直接订立的有关合同,需持有相关决议文件方能签订,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合同,原则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签署,但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总经理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各项日常生产经营合同,总经理根据合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可授权公司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负责签署此类合同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章 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岗位的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业务部门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审查部门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经济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业务部门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时,应与对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合同订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 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
3、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4、合同中订有保密条 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 款或保密协议;
5、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五节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为及时处理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1、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票证票据;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4、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5、证人证言;
6、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在3―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总经理和相关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
第四十一条 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如认为对方存在过错或违约,经公司总经理和相关权限人同意,合同管理部门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管理部门应积极参加仲裁或应诉,并应当在3―5日内提出参加仲裁或应诉意见,提交公司授权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向公司授权人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复印若干份交由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合同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节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及归档保管制度,配置兼职合同管理员。
第四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 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 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合同进行登记和存档管理。
第七节 合同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五十一条 签订合同,未了解对方资信能力、履行能力,而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应追究签订合同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合同执行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凡对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合同执行单位未及时汇报解决的,应追究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签订合同时,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损害企业利益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4篇 _建筑装饰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建筑装饰股份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重大投资的原则和审批
第五十六条 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
(三)能力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总经理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涉及主营业务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
2、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不含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等的投资和其他风险投资)绝对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事项。
(二)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涉及主营业务的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且单笔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2、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不含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等的投资和其他风险投资)绝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事项。
(三)公司投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公司发生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且单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公司发生非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事项。
第二节重大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司投资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资产出售、转让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以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合同,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签署,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外举债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三节投资项目的程序与规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订、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报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经相关决策部门批准后,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或者授权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六十五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六十七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对外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六十八条 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六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项目承办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经董事会批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投资项目(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节项目的监督
第七十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部门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
项目,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任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其结果报告股东大会。
第四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5篇 _建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
简介
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章
商品管理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
工程、设备管理
第八章
车辆、大型设备维修管理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十章
工资结构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章
借支、报销管理
第十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十三章
举债、担保
第十四章
审计
第十五章
附则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负责贯彻实施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会计核算原则,组织好公司的财务核算,包括购进、存货、往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长期投资、费用工资、税金、利润及利润分配等核算,按要求建帐
、记帐、算帐、结帐、对帐。
第七条
及时,完整,准确,真实编制月报和年报报表。
第八条
及时编制公司各门店,下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考核表,为计提工资和资金提供财务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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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物业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检查与管理
--物业区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
1.装修方依法享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自主权,非业主的使用人对房屋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先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应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以免产生的噪声或震动扰民;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自行或请人及时妥善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3.房屋建筑管理单位监督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4.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5.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房屋建筑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方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6.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7.房屋建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自作主张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建筑外立面,不得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8.承重结构变动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其方案要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施工。
9.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应依设计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0.装饰装修时不可以将没有防水性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11.装饰装修时不得拆、改承重墙,或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擅自拆或改供暖、煤气、管道及其他配套设施,不得改变消防设计功能,不得拆改、封闭、堵塞消防设施。
12.装饰装修,不得损坏房屋建筑原有的节能设施或降低节能效果。
13.装饰装修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公共部位和设施。
14.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
15.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或建筑物配件要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没通过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16.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执法检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要符合物业规划、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公安消防、房产、工商等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和检查。
17.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或工程中存在着影响公众利益的安全事故及质量隐患,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任何一方或个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
第7篇 j建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
简介
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章
商品管理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
工程、设备管理
第八章
车辆、大型设备维修管理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十章
工资结构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章
借支、报销管理
第十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十三章
举债、担保
第十四章
审计
第十五章
附则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负责贯彻实施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会计核算原则,组织好公司的财务核算,包括购进、存货、往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长期投资、费用工资、税金、利润及利润分配等核算,按要求建帐
、记帐、算帐、结帐、对帐。
第七条
及时,完整,准确,真实编制月报和年报报表。
第八条
及时编制公司各门店,下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考核表,为计提工资和资金提供财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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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别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适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早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持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持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主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购入合约定之外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施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机的部门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介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六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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