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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驾驶人管理制度

驾驶人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驾驶员的行为,保障行车安全,降低交通事故风险,提升运输效率。该制度涵盖了驾驶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奖惩、日常管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驾驶员资格审查:明确驾驶员应具备的驾驶资质、健康状况和驾驶经验。

2.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应急处理、车辆维护等培训。

3. 行车规定:设定行车速度限制、禁止酒驾、疲劳驾驶等规定。

4. 车辆维护管理:制定车辆保养、检查和故障报告流程。

5. 行车记录与考核:记录驾驶员的行车情况,定期进行安全考核。

6. 奖惩制度:对遵守规定、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7.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的预案。

重要性

驾驶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保障:通过规范驾驶员行为,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

2. 提升效率:良好的驾驶习惯和合理的车辆管理能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法规合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4. 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安全的重视,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每项管理规定的具体操作步骤,确保执行的可操作性。

2. 实施严格的驾驶员选拔:设置严格的选拔标准,包括驾驶技术、驾驶经验、无不良驾驶记录等。

3. 定期培训与考核: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通过理论与实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4.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运用gps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控驾驶员的行车状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驾驶行为。

5.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互相监督,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进行举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6. 定期评估与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效果,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驾驶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企业高层的重视,各部门的配合,以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安全、高效、合规的运输管理目标。

驾驶人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_小学租车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扬州路第一小学租车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违反

交通法规,造成事故者,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2、驾驶人员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应积

极参加交通部门召开的安全教育例会和有关活动。

3、驾驶人员对所开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4、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不开赌气车、情绪车。驾驶人员有

病、睡眠不足不得开车。

5、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转借给他人驾驶,违规借用造成事故

的由当事人和车辆驾驶员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2篇 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一、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一些人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漠,违章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车辆驾驶人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大量存在。

二是道路交通工具构成复杂,给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到2010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亿余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摩托车5037万辆、拖拉机1573万辆、农用运输车1388万辆;还有大量自行车和牛车、马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行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报废车、非法拼装车、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给道路交通带来严重威胁。

三是公路安全设施相对滞后,一些险路、危桥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全国三级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达151公里,占通车里程的86%。

四是道路运输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不重视安全生产,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重视,道路交通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存在着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手段、方法、机制等,都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二交通事故给驾驶员本人、家庭、社会带来的损失

著名经济学家米塞尔(michael)早在1988年就曾提出,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为3500亿美元。也就是说,地球上平均每人每年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为68.5美元。发展中国家,约占gdp的1%。据报道,2010年全国各类事故拉下全国gdp近3个百分点。而在我国各类事故中,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各种事故中的第一杀手在2002年的各类事故中,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为78.5%;2010年这一比例为76.3%。每天约有300人死亡,这相当于每天掉下一架飞机。201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4万人死亡,56.2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

三、讲一讲为什么要加强安全学习

(1)加强安全学习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加强安全学习是压事故,保畅通的需要。

人们常说驾驶员的工作是手扶方向盘,脚踏鬼门关。说明次项工作有极大的危险性。统计分析:在2003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全国去年因驾驶员违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6.3%。因此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再教育刻不容缓。2003年9月5日和2003年1月15日国务院两次召开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 进一步强调要强化驾驶员安全教育,要将教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坚持以人为本,从源头管理、源头教育入手,逐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1月8日,_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_批示:一、教育到各级、各岗、各户;二、整顿到客运公司、车主、业主、驾驶员; 三、检查到起始站及行驶过程;四、处理到责任人。一定要下决心把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压下来!

(3)是维护我们自身利益的需要。尤其是最近有些新的法规出台,和每一个驾驶员息气相关,作为驾驶员都应该了解。掌握了就可以避免不懂法而带来的被动和麻烦。

新的机动车审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进行科目二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0日内进行考试。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查验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情况,进行为期1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和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综上所述,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需要,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需要,是提高驾驶员法律素质的需要,必须抓紧,抓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主要特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我国道路交通的实际出发,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活动中交通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一)突出了以人为本的人权思想。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第47条第1款);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第47条第2款)。三是强化了对交通弱者的保护。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些规定强调了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二)追求提高通行效率。第七十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私了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三)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利用强制保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通过浮动保费,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对于尽力挽救伤者生命,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减少社会矛盾,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利用经济杠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案,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了对交警的执法监督。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设专章共15条做了明确、严厉的规定:一是重视社会监督作用,将对交通管理的执法监督纳入社会的整体监督体系中;二是加强内部的层级间监督和督察监督;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各项制度,并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

(五)提高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如不按规定停车、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尤其是超载、超速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罚款5元,处罚明显偏低。综合考虑处罚的惩戒效果、人们的承受能力、与其他法律罚款设定的协调以及全国各地的差异等因素,本法提高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结合大家的工作讲一讲几个重点违章行为

一是酒后驾驶

什么是酒后驾车饮酒对驾驶有何影响 酒后驾车是指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饮酒对驾驶的影响:(1)情绪冲动,神经麻痹,控制力减弱。(2)思考判断力减弱。(3)注意力下降。(4)触觉、视觉下降。(5)记忆力减退。

通常驾驶员从视觉感知前方危险情况到踩下制动踏板的反应时间0.75秒,但饮酒后反应时增大2-3倍。饮酒不能驾车这一点谁都知道。但总有人以身试法,不撞城墙心不死。 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二是超载。 目前有不少客运户惟利是图,忽视交通法规规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见客就拉,能挤则挤,形成超载,客车的整体安全性能遭到破坏,极易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超速行驶有的人觉得车技好,车子好,开飚车,有的为了赶时间,快了还快,开飞车,导致视觉障碍,措施不及,造成交通事故。人们常说十次车祸,九次快。支队有个统计,超速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占事故总起数的12.41%,占总死亡人数的17.8%,占总受伤人数的15.65%。 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是是疲劳驾驶

现在许多驾驶员为了多拉快跑,经常加班加点,有的为了赶时间,星夜兼程。导致疲劳驾驶。什么是疲劳驾驶公安部、交通部有个规定: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就叫疲劳驾驶。疲劳驾驶使驾驶员感觉、听觉、视觉机能下降,注意范围变狭窄和不稳定,捕捉外界信息能力下降。不能正确判断道路上出现各种情况,甚至产生错误判断而发生事故。有一个安全专家做过统计,疲劳状态,人的视觉对颜色的出错率比正常人多50%,而且所用时间相对较长。

五是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这个违章非常严重。交通事故有相当一部分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造成的,特别是一些农用车撞人、摩托车撞车、撞人的。

六是病车上路

交通运输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对车辆有更高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现实中,不少车辆破烂不堪,性能低劣,灯光、制动、转向、发动机等主要装置远不符合安全要求。甚至有不少报废车从事客运,很难确保行车安全。现在部分单位和大城市淘汰的二手车参与营运的情况也不少见。安全法规定: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一个好的驾驶员要像战士爱护武器一样爱护汽车,认真做到勤检查、勤修理、勤保养的三勤工作,防患与未然。

六、提几点要求

一是正确认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什么都要讲经济效益,没有经济效益什么都谈不上。讲效益是对的。但效益的取得一定要在安全的前提下。离开了安全就谈不上效益。古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就包含安全原则。目前有不少客运户惟利是图,忽视交通法规规定,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见客就拉,能挤则挤,形成超载,客车的整体安全性能遭到破坏,极易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

二是正确认识违章与事故的关系。 每一起事故无不是违章的结果。有的驾驶员可能会讲我也经常违章,怎么就没发生事故不是你是老天的儿子,老天罩着你,而是时候未到。大家可能都知道生物学上有一个定律,叫条件反射。物理学上讲,叫量变必然导致质变。你经常违章,就会形成一个心理定式,不管什么情况,就会不自觉地违章。一旦条件成熟就会发生事故。

三是克服驾车中的四种不良心理。 一种就是盲目趋利心理。不顾安全,不顾社会秩序,不顾社会公德,见钱眼开,要钱不要命。一种侥幸心理。我经常违章,没被逮到,没发生事故,报着一种侥幸心理违章。一种争强好胜心理。车好、技术好、职位高、社会地位高。一种是从众心理。勿容讳言,当前群众的交通法规意识还很不高,违章现象很普遍。有的驾驶员觉得自己遵章,而别人不遵章,心理不快活,就像吃了好大的亏。看见别人违章,就跟着违章。没有意识到给人方便就是给自己方便,给人安全就是给自己安全。

四是正确认识文明交通与人的文明素质的关系。 我们在座都知道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是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石上的。当前全社会都在倡导诚实守信。不遵守交通法规就是不讲信用。交通不讲信用不仅侵害自己的权益、别人的权利。不要小看走路骑车这样的小事,他能反应出一个人的素质。我们吃够了不首信用的苦!现在大家都抱怨路难行,车难开,事故多,这都是交通不守信用造成的。城市交通秩序混乱行人乱闯乱行因素占到60%,驾驶员违章行车15%;交通事故中行人不守交通信号、乱闯乱行因素占到10%,驾驶员违章行车占到83%。一个经常撞红灯的人,你细心观察他在遵守单位纪律方面做得也不会多好,特别是他一个人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表现的就更为特出。走路骑车不仅反应了一个人的素质,同样也折射出一个地方的人的整体素质,体现出一个地方的文明程度。不遵守交通法规,就是不遵守社会道德。

道路交通是一项社会工程,牵涉到每一个人,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需要每一个人都从我做起,管好自己的腿、自己的手、自己的车。都来理解交警,支持交警工作,都来宣传交通法规,都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我想,交通事故一定会被压到最底限度,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损失就会减少,我们的生活环境就会更安宁。

第3篇 客运驾驶人聘用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

二、驾驶员必须符合的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45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定期考核和再继续教育。

6)无以下行为:三年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行为。

7)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等记录。

8)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或二十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三、积极参加公司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教育及安全生产活动培训学习,增强安全意识。

四、经公司安全科培训初审合格,在县交-警大队办理客运驾驶人资质审核表,经审核合格,同时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状,方能驾车。

五、驾驶员必须按期到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进行审验考核,公司并对其实际操作技术进行考核,驾驶员不达标的将进行专业培训,严重不达标的公司对其清退。

六、驾驶员要服从公司管理,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杜绝超速、酒后或疲劳驾驶,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4篇 工程建设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处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管理, 服务建设,节约开支,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工程建设处(省指挥部)机关及所辖项目办(公司)公务车辆及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二条 车辆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分层调度;驾驶员管理实行统一评聘、定期轮岗、集中调配。

第三条 处(省指)办公室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部门,各项目行政部门为本项目车辆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车辆调度

第四条 车辆调度遵循先急后缓,先重要工作,后一般工作的原则。

(一)处领导和各项目办(公司)负责人相对固定用车。

(二)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用车相对固定。

(三)机关职能部门,经处领导研究同意,可相对固定用车。

(四)工作人员上下班乘坐交通车。

第五条 项目办非工地管理用车,机关公务用车,须提前按要求填写“公务派车单”(cg-b01)。有相对固定车辆的部门,原则上不另行安排车。

(一)相对固定车辆应接受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

(二) 外单位、其它部门协商调车、借车;处机关临时公务租、借车辆,办公室应根据情况报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一节 购置与使用

第六条 处办公室负责车辆新增、更新工作。

(一) 各项目工程合同购车应在合同拟定时将配置数量、费用书面告知办公室,在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处办公室统一车型,明确数量和配置标准,并负责办理验收交接和归还工作(cg-b05)。

(二) 项目用车应在项目通车后3个月内归还合同购车单位。特殊情况需延期归还的,书面报告办公室,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后,办公室通知工程科后执行。

第七条 车辆行驶必须的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保管,车辆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八条 车辆行驶每月需将实际行车里程、发生的停车费、通行费和油料消耗等记载于随车的“行车记录本”(cg-b07)上备查并报车管登记。

第九条 机关车辆在下班及节假日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内停放,不得擅自带回。项目办车辆节假日除工地值班外,返回车辆应在处办公区指定区域停放。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应提前提出申请(cg-b04)。

第十条 机关值班车辆应在机关加班人员离开后方可离开。

第二节 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 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车辆gps监控中心,对车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对违章、违纪情况下发违章处罚通知单。

(一)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建立;负责安装、调试、维护监控中心,并负责整个监控系统软硬件的日常升级维护;

(二)负责车辆gps监控系统的运行,对每月违章、违纪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并做好行驶里程记录;

(三)根据各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开发监控系统的服务功能,为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对严重违章行为及时与有关项目办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各项目车辆人员违章、违纪情况,纳入省指年终考核评比中。

第十二条 除经处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以外,机关、项目办所有车辆必须安装gps管理终端。

(一)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车辆gps监控系统终端电源,必须确保终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无法正常工作要立即报告;

(二)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改、拆动和损坏车辆gps系统和终端,造成的人为损坏,由责任人承担重新安装购置系统和终端设备发生的费用,并处以费用额2倍的罚款;

第三节 维修、燃油

第十三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维修台帐。

(一)量产、品牌车必须在4s店进行维修保养,其他车型必须在经过考察的特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二)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经车管询价、登记,报办公室或项目办行政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三)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经处分管领导或项目办负责人批准,2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必须由2家以上厂家报价后报处办公会批准后再进行。

第十四条 机关及项目办以车为单位建立行驶里程和燃油台帐。

处(省指)办公室负责按车型及前3个月或千公里行驶耗油情况测算平均百公里油耗标准。

第十五条 机关及项目车管每月五日前将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情况(cg-b03)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办公室。

第四节 费用报销及补助

第十六条 单据整理汇总后填写报销凭单交车管登记、核对。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或项目办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十七条 实行行车公里补助。行车补助按半年核算。临时驾驶其他车辆,应在该车“行车记录本”上注明。

第十八条 行车公里补助标准为:

a(补助额)=b(实际行车里程)×c(公里补助额),其中 小车: c=0.03元,交通车:c=0.05元。

第四章 紧急情况及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下列违反交通规则或违规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人员承担:

(一)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二)违反交通规则产生的罚款及民事赔偿;

(三)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及涉及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国家各类法律法规,处(省指)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gps终端的良好运行。。

第二十三条 出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胎压和gps终端是否正常,及时加补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发现所驾车辆和gps终端有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经办公室批准将车辆送厂维修或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车在外要

注意选择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得在禁止停车和可以预料停车危险的地段停车。

第二十六条 经常检查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保证出车时证件齐全。因违章或证件不全造成的罚款由当事人负担。

第二十七条 文明驾驶,规范行车。不开危险车,不开疲劳车,不酒后驾车。驾车时不吸烟、不打电话。

第二十八条 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交通车驾驶员,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

第二十九条 值班车辆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未安排出车的,应在驾驶班等候,不得随意串岗。

第三十条 对正常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第三十一条 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下班或出车归来按指定区域顺序停放车辆。非出差车辆必须停放在办公楼前,出差车辆在下班后返回的,应选择安全的停车场保管好车辆。

第三十三条 妥善保管好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及车牌号,不得遗失、涂改及转做它用。

第三十四条 不得私自用车,不得私自将自己保管和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六章 驾驶员考核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驾驶员服务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驾驶员在履行职责,爱岗敬业和遵守纪律中表现突出,或有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的,实行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考核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以办公室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考核以计分方式进行,结果将作为驾驶员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节 考核办法

第三十八条 行车安全(30分)

(一)按时参加安全学习、不无故缺席、考核合格;

(二)技术精湛,不高速行车,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疲劳车;

(三)按规定行车系安全带,不酒后驾驶车辆;

(四)未经同意不将车辆交其它人驾驶;

(五)遵守交通法规,无责任事故,无违章记录。

(1)不遵守交通规则,除经核实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外而违规违章的(以违章登记为准),每次扣2分;

(2)发生行车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负全责的每次扣10-20分,负主责的每次扣10-15分,负同责的每次扣5-10分,负次责的每次扣1-5分。根据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情况,损失5000-10000元扣4分;10000以上-20000元的扣6分;20000以上-100000元扣10分;100000元以上扣20分; 两项可累计扣分,在总分内不计项扣减。

第三十九条 工作态度(12分)

(一)爱岗敬业,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二)能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按用车人要求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位置;

(三)出车时能服从用车人的正常调度,不刁难和推诿;

(四)工作中不随便搭话、插话、说长道短;

(五)团结友爱、互相协作,语言文明;

(六)保持通讯畅通,开车执行任务时不吸烟、接打电话。

第四十条 劳动纪律(25分)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做到有事请假;

(二)按规定将车辆停放指定位置,不随便动车;

(三)遵守相关行为规范,不该打听的不打听,不该说的不说,不传播不实言论;

(四)不吃、拿、卡、要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谋取私利,做影响企业和领导形象的事;

(五)未经同意不用公车办私事;

(六)能按派车单填写的要求出车,不随意改变行车方向;

(七)gps终端使用及行车记录填写真实、准确、不弄虚作假;

(八)值班时认真履行职责,上班不串岗,不大声喧哗;

(九) 不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一条 车容车貌(8分)

(一)车辆外观整洁,无明显裂损,玻璃干净明亮;

(二)车内清洁卫生,座垫套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三)发动机清洁,无明显泥土、油污积垢。

第四十二条 车队卫生(4分)

卫生值日期间,办公场所干净整洁,桌面无杂物,门窗玻璃干净,报纸及时夹放整齐。

第四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16分)

(一) 按规定定期保养(不超过规定保养里程1000公里)有故障及时排除、报修;

(二) 维修保养能到现场,不弄虚作假;

(三) 能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车辆各部件完好、方向灵活、制动可靠、不带病行驶;

(四)不擅自维修保养车辆。

第四十四条 仪表仪容(5分)

(一) 衣冠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二) 行为端正,举止文明。

第四十五条 严格处罚(60分)

对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一次性扣除60分。

(一)发生行车事故未及时处理或报告,逃离现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事实;

(二)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 其他:

(一)驾驶员在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中有其他本办法未列明的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考核时酌情扣分;

(二) 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违纪行为,没有立即中止;工作服务中被现场投诉,并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奖励:

(一)在参加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得到组织上或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奖5-10分;

(二)年度内均能严格执行遵守本办法规定,扣分少于5分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

(三)年度内严格执行停车规定的,无违规、违章记录的,年终一次性奖10分;积极主动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1-5分;

(四)积极参加各类比赛、竞赛,并取得一定名次的,视情奖1-5分;

(五)在车辆维修和用油中节约效果显著的,年终一次性奖5-10分。

第三节 奖惩

第四十八条 考核实行分值制,每个驾驶员基础分100分,按表(cg-b06)打分,每分值等值5-10元,根据考核周期确定分值标准。

第四十九条 连续2次考核后两

名的,给予警告、停驾直至解聘。

第五十条 考核低于80分不予奖励,年度考核低于60分为不称职,予以解聘。

第五十一条 违章、违规操作,造成单位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解聘。

第五十二条 不服从工作调度,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解聘。

第四节 奖惩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处成立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处分管领导为组长,办公室及各项目办行政负责人和处车辆管理员为成员。

第五十四条 驾驶员考核由办公室、车管及服务对象具体实施。发现驾驶员违纪违规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按本《办法》进行扣分。

第五十五条 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用车人代表和车管及驾驶员骨干组成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监督检查小组对处机关、项目办车辆管理及驾驶员奖惩考核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违规操作、事故发生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及处罚进行认定。

第五十六条 被处罚驾驶员对处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处车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其它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统一采用以下表格:

(一)公务派车单(cg-b01);

(二)车辆维修、保养及用品申请单(cg-b02);

(三)车辆维修、燃油费用月(季度)报表(cg-b03)

(四)节假日车辆使用申请表(cg-b04)

(五)车辆启用交接表 (cg-b05)

(六)驾驶员管理考核奖惩分值评定表(cg-b06);

(七)行车记录本(cg-b07);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做为车辆驾驶人员劳动合同附件。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驾驶人管理制度(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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