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吊篮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所有吊篮必须经过严格的出厂检验,并在投入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日常使用中,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 操作人员资质管理:所有操作吊篮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通过专业培训并熟悉吊篮操作规程。
3. 现场作业规定:作业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超载、违规操作。
4.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5. 安全监督与考核:设立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定期对吊篮作业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操作进行纠正和处罚。
1. 吊篮基本知识:讲解吊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常见故障识别。
2.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解读操作流程,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如正确穿戴防护装备、遵守操作信号等。
3. 应急处理技巧:教授如何在突发情况下迅速撤离、关闭电源、启动应急救援等。
4. 实践操作培训:模拟现场操作,让员工熟悉吊篮操作,提高实际操作技能。
5. 法规与标准:介绍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强化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1. 设立应急指挥小组:由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响应的指挥协调。
2. 制定应急方案: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设备故障处理、事故报告流程等。
3. 定期演练: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调整和完善方案。
4. 资源保障:确保应急设备齐全,如急救箱、通讯设备、应急照明等,并定期检查更新。
5. 事后评估:每次演练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记录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吊篮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度能够:
1. 预防事故:通过严格的设备检查和操作规范,可以有效预防因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导致的事故。
2. 提升效率:规范的操作流程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因错误操作造成的延误。
3. 保障权益: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是企业对员工最基本的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
4. 塑造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吊篮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现场不可或缺的一环,只有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第1篇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制度
目前高空作业吊篮似乎是并到起重机械一类,起重机械如施工电梯、塔吊、吊篮租赁等需要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联合验收等资料或者手续,那么高空作业吊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不需要产权备案,到安监站备案等。
加强对吊篮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一直以来就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问题,高处作业吊篮已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一大危险点:
一、严格验收制度,强化对吊篮作业人员的安全考核
1、吊篮在安装、移位后,必须经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2、凡是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吊篮安装、拆卸、移位、操作等相关作业的人员,必须经省建管局考核,取得机械操作工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攀登吊篮和从事与吊篮相关的任何作业。
二、强化对吊篮保险装置的安全监管
1、吊篮安全锁等安全装置必须使用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的产品,原设备的生产厂家有安全装置的,应使用原厂家的产品。安全装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厂家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施工单位在使用吊篮前,施工、监理、产权、安装等单位必须对安全装置检验情况进行核对,对安全装置的检验情况与原厂家或检验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确认,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
3、产权单位更换安全装置时,应到市安全防护用具市场购买合格产品,并将合格证、购货凭证等相关资料存放在设备档案备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更换、使用安全装置。
4、安全装置上的标牌须清晰明确。凡是安全装置标牌损坏、丢失的,必须要到原厂家重新办理标牌,并固定在安全装置上。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不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2、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3、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4、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5、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培训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第2篇 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___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3篇 升降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1.应经专业安全技术、学习、训练和考试合格后,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上岗。
2.工作前应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3.检查安全绳自锁器;
4.检查吊篮主要受力构件、螺栓。如:(钢丝绳夹、装夹、安全绳)是否损坏,断裂。
5.上篮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独立悬挂的安全绳的自锁器吊环上,禁止系挂在吊篮栏杆上。
6.吊篮的载重量(含人员和物品)不允许超过额定载荷(400公斤)。
7.吊篮不准作电动吊梯及其它运输工具之用,且不允许在吊篮上擅自另设吊具。
8.吊篮内不准搭设脚手架和梯子,且不允许在吊篮里使用梯子、凳子、垫脚物进行作业。
9.吊篮内载荷应尽可能均匀放置,以免受力不均匀而发生倾斜。
10.不准将施工机械和大功率照明电源线接入吊篮的电控箱。
11.吊篮附近明火作业,(尤其在吊篮背面明火作业),必须注意保护吊篮的钢丝绳和电缆。
12.作业人员在空中不准从一个吊篮跨入另一个吊篮。
13.吊篮运行时,篮内作业人员不得施工操作。
14.吊篮的使用应符合施工现场有关高空作业安全的规定,在雷雨、大雪、大雾或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的天气不可使用。
15.劳务协作单位使用吊篮需经部门批准,由部门专业人员配合使用,不得擅自使用。
16.做好吊篮的日常维护工作,下班后负责切断电源、收好机头、气管等。
17.吊篮日常维护由专业人员负责,每月一次;吊篮专业检修,每年一次。
第4篇 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项目部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五条 不得出租、使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六条 使用吊篮的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对本项目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出租单位负责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严禁项目部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由出租单位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项目部、本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出租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项目部、本公司。本公司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和《蚌埠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公司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三)监督项目部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一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出租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每班作业前,出租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证明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三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六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八条 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十九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除外)。
第二十二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5篇 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
第6篇 船用电动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了规范船用电动吊篮的操作,确保电动吊篮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及海工制造电动吊篮的操作与管理。
3定义
船用电动吊篮: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总段甲板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多用于平直船舶钢结构外板的焊接和油漆施工。
悬吊平台:四周装有护栏,用于搭载作业人员、工具和材料进行高处作业的悬挂装置。
悬挂机构:架设于船舶上,通过钢丝绳悬挂悬吊平台的机构。
安全锁:当悬吊平台下滑速度达到锁绳速度或悬吊平台倾斜角度达到锁绳角度时,能自动锁住安全钢丝绳,使悬吊平台停止下滑或倾斜的装置。
4引用规范文件号
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规范
gb05972-2006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gb/t2022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
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电动吊篮是载人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属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须由公司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操作。
5.2新采购电动吊篮到厂后,企业应组织进行联检,检验合格、建立台帐后,方可投入使用。
5.3船用电动吊篮应满足的技术要求
5.3.1电动吊篮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吊篮的承载结构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5。
5.3.2电动吊篮电气系统必须设置过热、短路、漏电保护等装置,并设置专用电源开关,不得和其他设备共用电源。
5.3.3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重量时,不得出现焊缝裂纹、螺栓铆钉松动和结构件损坏等现象。
5.3.4悬吊平台上必须设置紧急状态下切断主电源控制回路的急停按钮,该电路独立于其它各控制电路。
5.3.5安全锁与悬吊平台应连接可靠,其连接强度不应小于2倍的允许冲击力。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一年。
5.3.6悬吊平台上端滑轮下方应设置高度限制器,当平台升到距上端滑轮500mm时可自动切断电源,防止提升过量发生意外。悬吊平台的横向运动轨道应装设止挡器。
5.3.7吊篮宜选用高强度、镀锌、柔度好的钢丝绳,其性能应符合gb/t8918的规定,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5.3.8吊篮应设有在断电时使悬吊平台平稳下降的手动滑降装置。
5.3.9相关试验及其它技术要求按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规范》中要求执行。
5.4作业前的检查和准备
5.4.1吊篮作业施工前由施工人员在悬吊平台下方区域设置禁区,提示作业人员“危险禁入”,防止发生意外,施工结束后拆除禁区。
5.4.2作业前由操作人员对电动吊篮的传动装置、电器装置、安全装置、控制开关、钢丝绳、安全栏杆、接零/接地等进行检查确认,对需润滑部位进行润滑。
5.4.3悬挂机构支架必须由持ⅱ类以上焊工证的焊工进行焊接,焊后应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安装施工。
5.5作业中注意事项
5.5.1吊篮操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速插自控器的钢索上。
5.5.2禁止将电动吊篮作为电梯、起重、拖带设备使用;禁止超载作业;严禁擅自调整限制器;严禁在同一段轨道10m范围内悬挂两台吊篮工作;严禁用高度限制器代替停止开关使用;禁止在雷雨、大雾及风力大于6级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使用吊篮进行作业;悬吊平台内禁止使用脚手架或梯子;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吊篮的各个部件。
5.5.3电动吊篮禁止带病运行,吊篮的检修工作必须在地面进行,严禁高空进行检修。吊篮升降运行时,悬吊平台两端速度应同步,升降过程中不得进行施工。
5.5.4操作及作业人员应在地面上下悬吊平台,严禁在空中攀越、上下。
5.5.5加强对升降钢丝绳的保护,避免钢丝绳因电击、灼伤等因素造成损坏。当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必须及时进行更换。
5.5.6操作者应在作业人员发出升降信号后,方可开动吊篮。夜间作业时,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照明。
5.5.7作业或运行中悬吊平台发生水平倾斜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在突然断电或工作钢丝绳断裂等异常情况下,作业人员应保持镇定抓紧安全绳,并设法将悬吊平台降回地面检修。
5.5.8作业完毕后应将悬吊平台升降至适当位置,并切断电源。
5.6吊篮的维护保养及报废要求
5.6.1拆下的吊篮、吊杠、支架等应整齐的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随处乱放。
5.6.2按照吊篮的使用保养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每月进行点检,每两年进行一次法定检验。
5.6.3运行满1000小时或一年后,由资产部联系厂家派专人来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完好。
5.6.4钢丝绳的主要报废要求(详见gb05972-2006起重机钢丝绳检验报废标准):
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到总丝数的10%;
b.钢丝绳单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达到原单丝直径的40%;
c.钢丝绳直径减小量超过原公称直径的10%;
d.断股;
e.钢丝绳受热或电损伤出现明显的颜色变化;
f.笼状畸变,绳股严重挤出、严重弯折、扭结等。
5.6.5吊篮的报废要求
a.当腐蚀深度达到原构件厚度的10%时,则应予以报废;
b.主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而又不能修复时,则应予以报废;
c.悬挂机构、悬吊平台和提升机架等整体失稳后不得修复,则应予以报废;
d.当结构件及其焊缝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原因,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措施,当满足原设计要求时,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应予以报废。
5.6.6吊篮的维护保养记录及台帐应保存至吊篮报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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