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 合作社组织架构与职责
2. 农机设备购置与分配
3. 农机使用与保养规定
4. 安全操作规程
5.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6. 培训与技能提升
7. 维修与配件管理
8. 财务与审计制度
9. 农机服务与绩效评估
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生产效率:规范化的管理能确保农机设备高效运转,减少故障停机时间。
2. 保障安全: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可以预防农机事故,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 降低成本:合理使用和维护农机,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4.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培训和绩效评估,提高合作社成员的服务能力和满意度。
5. 促进公平:公正的设备分配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所有成员的权益。
1. 合作社组织架构与职责: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下设农机操作组、维修组和财务组,各司其职。
2. 农机设备购置与分配:根据农田面积、作物种类和季节需求,科学规划设备购置,并依据成员贡献和需求公平分配。
3. 农机使用与保养规定: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强制执行保养计划,确保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4. 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每位成员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
5.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报告机制,对违规操作导致的事故进行调查,依规追究责任。
6. 培训与技能提升:定期举办农机操作和维修培训,鼓励成员提升专业技能,通过考核获取操作资格。
7. 维修与配件管理:设立专用维修基金,统一采购配件,确保及时维修,减少设备闲置。
8. 财务与审计制度:实行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9. 农机服务与绩效评估:设定服务标准,定期评估成员工作表现,根据绩效调整设备分配和奖励机制。
通过上述管理制度的实施,农机合作社将实现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为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第1篇 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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