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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是一套全面而严谨的规程,旨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它涵盖了瓦斯的监测、管理、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确保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包括哪些方面

1. 瓦斯监测制度:设立定期和实时的瓦斯浓度监测系统,确保对矿井内瓦斯含量的准确掌握。

2. 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开采过程中涉及瓦斯的各项操作标准,如通风、钻孔、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流程。

3. 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及时预测和预警潜在的瓦斯灾害。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疏散、救援和后期处理等步骤。

5. 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瓦斯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应对瓦斯风险的能力。

6. 设备维护与更新:定期检查和维护瓦斯监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适时引进新技术、新设备。

7. 瓦斯利用与治理:研究和实施瓦斯抽采和利用技术,减少瓦斯积聚,降低事故风险。

重要性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煤矿瓦斯爆炸是煤矿生产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有效的瓦斯管理能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因此,建立健全的瓦斯管理制度,对于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方案

1. 强化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瓦斯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度。

2. 完善法规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修订和完善本企业的瓦斯管理制度。

3. 技术创新:鼓励研发新的瓦斯监测技术和治理方法,提升瓦斯管理水平。

4. 加强监督考核:定期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5. 营造安全文化:通过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人人关注瓦斯安全的良好氛围。

通过上述措施,煤矿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全面、高效的瓦斯管理体系,从根本上降低瓦斯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瓦斯抽放奖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开展瓦斯抽放工作,从源头上治理瓦斯,提高抽放效果,消除采煤工作面回采过程中瓦斯超限问题,防止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之规定,参照《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并结合我矿250101工作面瓦斯抽放实际制定,矿属有关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瓦斯抽放系统的建立

第3条、当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第4条 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时,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及其安全技术措施,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5条 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

1、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

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

3、抽放方法:开采层抽放、采空区抽放以及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

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

5、泵站建筑:硐室、供水、供电及其它;

第6条、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时同时建立抽放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控,以保证瓦斯抽放工作安全。调度室成立安全监测组负责安装瓦斯监测装置和瓦斯超限报警断电装置,在工作面上隅角、后溜机尾、回风顺槽等地点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传感器,瓦斯浓度达到1%时自动报警,达到1.5%时自动断电,降到1.0%以下时复电,并加强维护管理工作。抽放量的计算要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第7条 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矿井总回风巷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米,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米。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警戒牌和甲烷断电仪,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外5米以内。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8条 井下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与矿井供电、通信电缆悬挂在巷道同一侧,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

第9条 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10条 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11条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领导组织通风、技术、动力、调度和安检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用。

第三章 瓦斯抽放方法与抽放条件

第12条、瓦斯抽放方法根据瓦斯来源、煤层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确定,我矿回采工作面采用以“采空区埋管抽放”为主,辅以“回风顺槽向支架上方打钻抽放”、“高位钻孔抽放”、“采前预抽”等综合抽放方法进行抽放。

第12条、采取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码放编织袋严密封闭工作面上隅角,严密封闭抽放钻孔孔口,增加抽放钻孔瓦斯钻孔量等方法,提高抽放效果。

第13条、抽放瓦斯时,为防止工作面自燃发火,通灭队要经常检测抽放管内以及工作面上隅角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如果埋管或钻孔co含量超过50ppm,或出现其它发火征兆时,立即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研究采取加大采空区注氮流量等措施,减少抽放量等措施进行抽放。

第14条、如果采空区埋管不足10米或大于35米,或者抽放地点的瓦斯浓度低于2.0%,则停止对该钻孔或单管的抽放。

第四章 瓦斯抽放管理

第15条 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放技术方案和月度、年度抽放计划的制定工作;负责瓦斯抽放监督检查等日常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瓦斯抽放量、工作面瓦斯超限时间的统计汇总以及抽放效果分析工作和考核和奖罚工作;负责工作面瓦斯超限原因调查分析和瓦斯超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16条 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抽放有关管理制度和瓦斯抽放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建立抽放设备台账、抽放工程台账、抽放量台账,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台账;负责完成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17条 通灭队负责瓦斯抽放系统及抽放管路安装、瓦斯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采空区抽放管路埋设以及各类抽放管路的检查维护工作;负责瓦斯抽放泵站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18条 通灭队负责建立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抽放参数测定记录、泵站值班记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记录、填报瓦斯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抽放量年、季、月、旬、日报表。

第19条 瓦斯抽放泵站安装同型号瓦斯抽放泵两台,由通灭队负责配置双电源供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两台轮替检修,要保证24小时不停机运转。未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停止瓦斯抽放泵运行,否则,按“三违”和无计划停机进行处理。

第20条 瓦斯抽放硐室要按矿井要害场所进行管理, 建立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值班记录制度,瓦斯抽放泵站司机要持证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各项观测记录,保证瓦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21条 通灭队要安排专人每班对抽放管路进行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并填写抽放管路检查记录;主管队长和技术队长每月要对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22条 瓦斯抽放泵因故突然停止运转,抽放泵司机要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通知工作面跟班救护队员,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护。调度室同时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及相关矿领导,研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瓦斯抽放系统需要停机检修以及维护管路时,通灭队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停机检修,否则,按无计划停机处理。

第23条 因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浓度较低等原因,不能满足抽放条件时,调度室负责通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核实有关抽放参数,改变抽放方法进行抽放,仍达不到抽放条件时,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如果因管路漏气、封孔不严、管路埋深及上隅角封堵不符合规定造成泵站抽出瓦斯浓度低时,及时安排通灭队、综采三队进行处理;确因采空区瓦斯涌出量小造成抽出瓦斯浓度低时,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通灭队,停止抽放泵的运行。停机后,由调度室负责安排每小时试抽一次,满足抽放条件时恢复抽放。

第24条 由调度室安全监测组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工作,每天必须安排一名监测工入井检查维护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并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维护校验记录,如实填写系统维护标校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系统安全运行。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或发现误差较大时,安全监测室必须在两小时之内入井处理结束。

第25条 通灭队要加强瓦斯抽放管内抽放流量、瓦斯浓度、负压、温度、抽放硐室瓦斯浓度测定与管理,并加强抽放泵站轴承温度、水封防爆器水量、本循环水量等运行参数检查与管理工作,除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正常监控外,要求通灭队瓦斯抽放人员同时要进行人工测定,并随时与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显示数据对比,泵站内每小时测定一次,干管、支管每班测定一次,并填入相关记录台帐,同时汇报调度室。发现人工测定数值与抽放监测系统监测数值差距较大时,要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处理。

第26条 由通灭队负责在抽放钻场建立观测记录牌板和观测记录,内容包括:钻孔个数、深度、角度、孔径、终孔时间、封孔材料、长度、抽放时间、瓦斯浓度、流量等。

第27条 瓦斯抽放期间通灭队要加强抽放管路内一氧化碳气体的检查工作,加强工作面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工作,防止工作面风流大量抽入采空区,采空区氧化自燃发火。

第28条 调度室调度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调度指挥工作和瓦斯超限事故的调度处理工作,认真填写《矿井“一通三防”调度台帐》和《瓦斯超限处理台帐》等台帐记录,并详细记录瓦斯超限影响情况及影响时间。

第29条 救护队每班派一名救护队员跟班负责综采工作面瓦斯测定与安全监护工作。若检查发现工作面瓦斯超限,立即通知综采队跟班队长或班工长停止工作面生产,通知通灭队跟班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瓦斯超限情况、现场情况、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将相关内容详细记入《瓦斯超限处理记录》,并按《250101工作面瓦斯治理方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汇报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及相关矿领导进行处理。

第30条 通风技术管理部门接到瓦斯超限报告后,要安排专人负责查明原因,研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深入现场跟班处理,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牵头,安纪部配合,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一起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记入《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台帐》。

第五章 奖惩

一、奖罚指标与考核

第31条 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瓦斯治理工作,由企业管理部、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放瓦斯指标和瓦斯治理效果列入相关单位年度经济承包指标和月度生产作业计划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第32条 根据瓦斯含量和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结合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实际,实行瓦斯抽放量与工作面瓦斯治理效果挂钩奖惩考核,选择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瓦斯抽放量、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时间作为主要考核奖罚指标。

第33条 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每月下达一次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计划和瓦斯抽放量计划,通灭队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各项抽放工程计划。

第34条 调度室安全监测组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维护和瓦斯抽放量的监测统计工作,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瓦斯抽放钻孔工程量验收工作,调度室调度组负责瓦斯超限影响时间的统计工作,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各单位统计结果依据奖罚条款每月考核一次。通风技术管理部门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奖罚标准

第35条 通灭队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且完成或超额完成瓦斯抽放量计划指标者,每抽放1m3瓦斯奖励0.15元,完不成月度抽放量计划指标时,不足部分每1m3罚款0.3元,并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第36条 工作面出现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时,合计每影响1小时罚通灭队500元,以半小时为单位计算,合计影响时间在半小时以下的不予处罚。

第37条 因检查不及时或检修维护不到位,瓦斯抽放系统发生故障停机者,或因其它原因影响工作面瓦斯抽放效果者,每次罚通灭队1000元;无计划停止抽放系统运转者,每次罚当事人200元,罚通灭队1000元。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或影响生产者,加重处罚。

第38条 因瓦斯抽放参数人工测定不及时或抽放设备运行参数检查不及时,记录填写不认真,每次罚通灭队当事人100元。

第39条 因抽放管内一氧化碳浓度检查、工作面自燃火灾预测不及时,或者虚报瞒报检查情况,每次罚通灭队当事人200元;工作面突然出现严重火灾隐患,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者,罚通灭队5000元,并按矿有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40条 调度室严格按有关规定调度指挥瓦斯抽放和瓦斯超限事故处理工作,记录台帐填写仔细认真,瓦斯超限时间统计准确,每月奖调度室调度组1000元,否则每次罚当班调度员200元。

第41条 安全监测系统和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维护较好,运行稳定,监控断电灵敏可靠,监测及统计数据准确,系统当月不发生故障,每月调度监测组奖励1000元;若出现系统维护管理不到位,传感器调校、移设不及时,监测及统计数据不准确,报警、断电失灵或者误动作,每次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影响矿井安全生产者,每次罚调度监测组500-2000元。

第42条 当班瓦检员、救护队员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安全隐患,并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和处理者,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每人次奖励100元。当班发现2次以上瓦斯超限情况,仍按1人次进行奖励。

第43条 瓦斯超限期间工作面当班瓦检员能积极检查、汇报并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处理瓦斯超限,确保当班安全生产者,每人每班补助100元。

第44条 救护队瓦检员未现场交接班或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者,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填报有关手册和记录,瓦斯检查不认真,瓦斯超限隐患发现不及时,不按有关规定检查、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情况者,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45条 有关管理人员,其它对瓦斯治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矿瓦斯治理领导小组根据贡献和责任大小研究进行奖罚。

第46条 各单位与瓦斯抽放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参与瓦斯抽放奖罚,否则取消单位奖励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资金来源及考核程序

第47条 瓦斯抽放奖励资金在吨煤工资中列支,奖罚在各单位工资结算是兑现。由通风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考核结果及奖罚金额,由劳资部门负责在各单位工资结算时支付或除减。

第48条 瓦斯抽放管理工作每月考核一次,上月25日中班至当月25日早班为一考核周期。

第49条 每月25日下午3点,由瓦斯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技术部,安纪部、调度室、通灭队、救护队等参加,根据有关记录台帐统计结果进行考核汇总,考核结果经通风副总、主管矿领导、矿长审核签字后,于当月26日前送交劳资管理部门,在当月工资结算时予以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50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瓦斯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在实行过程中,逐步修订完善。

第51条 本办法由瓦斯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52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煤矿瓦斯排放管理措施

1.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扇、局扇停运,瓦检员必须撤出停风巷道中的全部人员,跟班电工将巷道中全部开关打到零位,切断进入停风巷道全部电源。风机开关由瓦检员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挂上停电牌;停风巷道撤人、停电以后,在开口处设上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2. 凡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并在3%以下均要制定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3. 若是主扇、局扇同时停止运转,则必须切断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电源,先启动主扇排放负压巷道瓦斯(停风不超过10min时可直接排放,超过10min后则调节风井绕道风门以控制经过主扇的瓦斯浓度不超3%),后启动局扇排放掘进巷道瓦斯。

4. 局扇排放原则:排放瓦斯浓度其回风流必须执行停电、撤人及站岗;风机严禁发生循环风;必须执行控制排放,在全风压风流第一交汇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大于1.5%;启封巷道由外往里逐段控制排放。

5. 排放时停电、撤人及站岗工作由生产矿长派专人负责,且每项工作还必须设负责人;停电、撤人、站岗人员只许在新鲜风流中站岗,站岗地点还须设“排放瓦斯,严禁人员进入”明显标志。

6. 排放均采取三通控制排放,排放时三通靠迎头端风量由小到大逐渐增加,而三通短节风量由大到小;控制迎头方向风量的绳索置于新鲜风流中,排放时三通控制和第一交汇点瓦斯检查由瓦检员执行。

7. 有两个及以上的掘进工作面需要排放瓦斯时,从进风巷沿回风流方向依次逐个排放,严禁两个及两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

8. 排放时,停电、撤人及站岗三项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在确认这三项工作完成以后,即通知瓦检员可以排放瓦斯,瓦检员得到通知且,检查风机前后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0.5%,且三通靠迎头端扎紧而短节打开时,启动风机、在瓦检员的统一指挥下,施工该巷道的两名工人控制三通,瓦检员检查全风压第一交汇点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排放完以后,瓦检员对巷道瓦斯数据进行检查,并向调度汇报,调度在确认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不大于0.5%,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大于1%,局部瓦斯浓度不大于2%时,通知向停电区域恢复送电,并通知拆除站岗,然后恢复生产。

第3篇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范本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22〕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 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零部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单位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有效期受控类别

1水胶炸药b

2传爆体----c

3装药管----c

4.2.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 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 安全性能检验

8.1 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 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__吨”。

10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 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4篇 k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率,保证瓦斯抽放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测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各种参数及时、认真地测试,出现谎报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出现两次者,调离工作岗位。

2.井下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导致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照价赔偿。光学仪器要定时升井维修(三天一次),每推延一班,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10元。

3.井下测试人员和管路维护人员,在钻孔正常抽放期间,要分别检查钻场管路连接处和工作区域抽放管路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每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元,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5元/处。每次测试后要对测量孔进行封堵,发现漏气对测试工罚5元/次。

4.井下测试人员如果随意倾倒水银,一经发现或得到确切举报时,对抽放队长罚款30元,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因测压人员携带或操作“u”型管不当,导致水银丢失的,给予有关人员50元/次的罚款。

6.封孔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钻孔开口处用黄泥封填严实,以确保其气密性,否则每处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固,每出现一处漏气,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

7.回采或掘进工作面抽放钻场,施工队必须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如果钻场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对施工队每个钻场罚款1000元,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50元;钻场施工完毕后,里面堆积有杂物或闭子打设不合格的,对施工队每个钻场罚款200元,存在问题限期内仍不处理的,每个钻场加罚100元,对队长加罚100元。

8.抽放钻场内除抽放队维护及检查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更不准存放物料,钻场卫生由抽放队负责,卫生不合格的对抽放队一处罚20元,不经通防科同意存放物料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9.需要安装抽放管路的,由通防科提出设计,机电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每推迟一天,对机电队罚款100元,对机电队队长罚款20元。

10.抽放管路及附件的回收工作由抽放队负责。

11.泵站及抽放管路交与抽放队后,由抽放队负责管路的维护工作。泵站或抽放管路出现故障,抽放队必须当班处理,不得无故推延至下班,否则对抽放队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20元。对各种原因损坏抽放管路的单位除按原制度加倍处罚外,并照价赔偿。故意破坏管路的按破坏安全生产处理。

12.因巷道挤压抽放管路的,由生产区域的施工队负责处理,不及时处理而影响瓦斯抽放的,每班对修护队罚款50元,对修护队队长罚款20元。因挤压管路造成管路损坏的,按价赔偿,并对修护队罚款1000元,对队长罚50元。

13.因运输而撞坏抽放管路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给予损坏抽放管路的数量进行罚款(每节400元)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4.打钻参数、实测资料、抽放情况不及时汇报的,每次对探放队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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