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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外来施工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设施安全、工程质量和作业秩序。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施工单位资质审核

2. 施工前的准备与审批流程

3.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4. 工程质量监控与验收标准

5. 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程序

包括哪些方面

1. 资质审查: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专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进行严格的审核。

2. 合同签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施工期限、工程费用、质量保证等内容。

3. 施工准备:包括施工图纸审核、现场勘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环节。

4. 现场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规定工作时间、作业区域、设备使用等,并设立现场安全监督员。

5. 质量控制:设立质量检查点,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确保工程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

6. 法律法规遵守: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防止违法行为发生。

重要性

外来施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安全保障:防止因施工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2. 工期保证:通过合理的施工计划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 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减少返工和维修成本,提升企业形象。

4. 法律合规:避免因违规施工导致的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声誉。

5. 协调合作:促进企业与施工单位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方案

为建立健全外来施工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施工单位资质审核流程、施工准备指南、现场管理规则等,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指导。

2. 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职部门负责外来施工的全程监管,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提供培训:对施工单位进行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其遵规守纪意识。

4. 强化合同约束: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5. 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制度,确保其适应性与有效性。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外来施工管理制度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有序、高效的施工环境,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外来施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2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3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4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5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6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7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8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9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10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11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12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2篇 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生产装置及辅助生产装置的外来施工队伍管理。

第三条:程序卡作为安全管理责任确认的依据,施工过程中由外来施工队伍保存,不得丢失、损坏,施工结束后返给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员处各一份存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程序中审查、确认等职责,并签字生效。

第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厂检修公司,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卡

修公司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

施工项目名称:年度:施工区域:

施工队伍名称:施工编号:施工开始时间:月日

第3篇 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外来施工队的安全管理,保障焦化厂生产正常运行,避免外来施工队作业人员事故后纠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进入焦化厂厂区施工的工程队

3施工管理

3.1工程队在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带一寸免冠照片到厂安环科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2工程队的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原件、复印件到厂安环科备案。

3.3工程队要在厂安环科缴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缴纳标准为:以作业单位人数计,每人100元,另外根据施工工程量大小和建筑安装的危险程度,在此基础上累加,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3.4工程队所用的工具应符合国家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工器具,不准带入生产现场。

3.5工程队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到作业区所在部门报到,作业区所在部门工艺系统不正常,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生产安全时,应指定专人通知工程队作业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3.6工程队施工过程中所用作业票证按照焦化厂作业票管理制度办理。

4检查与考核

4.1工程队应接受工程所在界区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4.2工程队作业人员应遵守焦化厂厂规厂纪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3工程队作业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卡片、安全作业票证等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4工程队使用水、电、气(汽)应遵守焦化厂的有关规定。

4.5施工工程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委托单位的完工证明及安全抵押金收据到厂安环科办理抵押金返还手续。

附:施工安全协议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五龙镁业公司焦化厂

乙方(施工单位):

工程内容:

乙方施工人员总数: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人:

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现场安全生产。

一、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到甲方安环科进行安全审查。

二、乙方在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安全抵押金,出示特殊工种作业资格证,并留复印件备案,安全审查结束后,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乙方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乙方施工作业单位的工器具自备,并符合安全标准。

五、乙方作业前,按甲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到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的部门办理各种安全作业票证;未经甲方工程作业所在界区部门同意,乙方擅自开工作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完全负责。

六、乙方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动用甲方装置区内的任何设备、管线和阀门等。

七、乙方在作业中发生事故,应向甲方和有关部门及时通报,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救援和帮助,但事故责任和损失赔偿及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作业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违反规定的,依照甲方规定进行处理。

九、由于乙方的责任及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全部赔偿。

十、甲方生产异常,需要疏散现场人员时,要及时通知乙方撤离现场,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4篇 车间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规定

车间关于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方用电,保证生产、施工的安全顺行,特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用电作如下规定:

1、任何外来施工队伍不得擅自从回收车间管辖区域内接电、用电。施工确需用电的,必须办理相关用电手续,由车间电工负责接电。

2、电工只有接到车间领导明确指示(电话或签字)后方可给外来队伍接电,否则考核0.2分。

3、接车间领导明确指示后,电工按照用电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电缆、电器进行检查,以确认电缆完好、无破损、不老化、不过载,电器处于正常好用状态,方可接电。因未确认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4、外来施工队伍在我车间施工期间,其用电系统纳入车间电工巡检、点检范围,回收二车间所在岗位人员协助监督,以随时加强安全监督,杜绝违章用电,确保在我车间区域内的用电安全。因未巡检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望车间全体员工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心落实好车间及上级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相关方人员,应及时向车间汇报,确保我车间的生产安全。

第5篇 钢铁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 施工前安全管理

(一) 审查资质

1、 施工前安环部、技术处必须对施工单位(简称方乙方)进行认真审查,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准从事施工作业。

2、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要求

(1) 乙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2) 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质高;

(3) 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

(4) 安全消防设施防救护器具、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5) 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伤亡事故;

(6)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适应工程需要。

(二)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到施工所在单位(简称甲方)有关部门商定《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相关条款,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要求签订主 及其附件《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 乙方必须向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对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违纪的罚款可以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结束,乙方施工人员没有违章违纪,没有违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应全部退回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不予工程结算。

(四) 对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 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根据作业情况有针对性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办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抢救办法;

2、 乙方必须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门对其员工的安全教育,进入生产装置区、局部停车施工或危险要害岗位和重点部位施工,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门签发的《临时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

3、 每项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五) 乙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到甲方安全部备案,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否则不准进入厂区内,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或生产装置内,要决定服从厂区的车俩管理。

(六) 乙方应根据施工现象的需要,可合理设置作业栅、仓库、动火区等,但需要绘制平面图,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或动火证,经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同意,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因施工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要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

(七)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特殊工作作业证,并经技术监督部门当年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乙方应对参加实施高、难、险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患有职业禁忌症真,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八) 对工、机具的准备要求

1、 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机具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现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规定的主管部门检查或校验合格证书。使用的压力容器,不行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

2、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要组织专人对使用的工、机具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检查过的工、机具要进行登记,报甲方安全部备查。

(九)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乙方应建立必须的组织机构。队、班、组要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并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 生产与安全的交接

1、 甲方生产部门,以生产车间、生产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为一方;以外来施工单位为另方进行检修设备、管线、装置的交接。

2、 填写交接书,其主要内容:

(1) 有关系统(管线、设备)置换情况、取样分析数据;

(2) 加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管线所处状态;

(3) 储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 安全注意事项等;

(5) 交方的设备、管线、工况环境,必须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写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方可施工。

(7) 乙方施工结束后,甲乙双方有关人员要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当查无问题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

(二) 乙方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到业主的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动土作业证、动火作业证、用火证、临时用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电气(仪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务书等有关的票证书,进行作业风险评价,提出风险消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规程并经业主审核。各种票、证、书必须按规定填写签字,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三) 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区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负责,要有管理制定,责任到位,根据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道路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须按办理有关短路手续。

(四) 乙方施工人员入厂后,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活动,不准私自动用、拆、改、损害厂区的一切设备、设备和其他物品。

(五)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佩带安全标志。

(六) 乙方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乙方各级管理人员应经过深入施工现象检修工作,制止违章。

(七)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管理对违章、违纪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厂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可从安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八)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各类事故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甲方接到信息过后,需要组织抢救时,应协调组织抢救。提供方便。

(九) 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孔、沟、井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架设护栏,夜间要设红灯警示。施工结束要及时恢复。

(十)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 进入装置区内施工动火的现场监护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车间指派,独立的新工程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监护要熟悉现场情况,懂消防知识,佩带明显标志,监护人因事离开现象,应停止动火作业。

(十二) 土方作业一般规定

1、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脚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的边坡;

2、 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保持0.8米距离,推土高度不大于1.5米;

3、 采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4、 在有害气体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须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所有人员不准在地炕、地槽内、地沟内休息。

5、 在地炕、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大设置、通过各种机械设备。

(十三)焊接的一般规定

1、 应检查施焊范围内的井、地沟、水封等处,采取可靠措施方准动火;

2、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3、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触;

4、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的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5、 焊接(切割)处下面不准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时切掉的物件应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7、 受热能分解出有害气体的图层或衬套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业;

8、 合刀闸开关,身体要避开开关,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焊机;

9、 在人多作业场所焊接,应设置防护挡板;

10、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 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时,中间要垫铁板;

12、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13、 乙炔带、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要把牢;

14、 手或手套及氧气表有油脂时,不准触及氧气阀门;

15、 氧气表、乙炔表必须灵敏好用。

(十四)电焊机一般规定

1、 电焊机应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设施;

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得空道。

(十五)电焊把线一般规定

1、 把线必须采用必须的橡胶电缆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否则需用胶布缠好;

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件或炽热的焊线上;

3、 把线不准沾油,否则必须清理干净。

(十六)氧气瓶一般规定

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设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距离应保持不小于10米得距离。

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得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十七)乙炔瓶一般规定

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度;

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 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 乙炔瓶、氧气瓶均不得设置在高压线或管线下面。

(十八)电气设备一般规定

1、 施工现场架设的高压电源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区域架设电源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程,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2、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使用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3、 配电箱应固定、完整,箱内禁放杂物,配电箱离地面高度应在1.3—1.5米,室外配电箱应有防水坡;

4、 铁壳配电箱应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规定

1、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准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 拆除物件不准随便向下抛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楼板上堆放;

3、 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 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每割6—7根立杆必须设支杆和剪刀撑,高度大于7米或无法搭设支杆时竖向每高两步,横向每隔3—4根立杆应将脚手架与建筑物连接;

(二十二)起重吊装一般规定

1、 起重吊装机械、素具不准超载使用。吊装前必须核对吊装荷载,计算选用吊车臂杆幅度、绳索、滑轮、卷扬机等必须采可靠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吊装;

2、 厂区院内吊装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基础作锚点。

(二十三)管钳作业一般规定

1、 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组对管口时必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防止管件下落伤人;

2、 钳工拆装螺栓不得用力过猛,严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 设备拆洗作业必须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滚动、掉落。

(二十四)检查与考核

1、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本规定实施检查。

2、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施工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和处罚。

第6篇 某办公楼项目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办公楼项目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外来单位来办公楼项目施工前,应对本单位员工严格审查,并进行安全教育,经物业主管领导同意后,到保安部办理出入证件,并呈报施工人员登记表。

2.进场后,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物业有关规定,服从保人人员管理,出入要主动出示证件,携带物品要接受保安人员检查。

3.施工要按指定路线,规定地点进行施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其他场所。

4.自觉地维护办公设施设备和一切公私物品,因自身个人行为造成设施设备、物品损坏,并对肇事者进行经济处罚。

5.外来施工人员或单位,必须管理好自己的人,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6.施工人员或单位,对本单位的现金、贵重物品、机密材料,要妥善保管,如保管不善,出现质量为题责任自负。

7.施工完毕后,将所办的施工出入证退回保安部,如果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7篇 酒店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酒店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外来施工人员来店施工前,必须由用工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到保安部办理临时出入证

2、办理临时出入证时每证需缴10元押金完成施工后到保安部办公室退证手续,退还押金如损坏每证赔偿5元

3、使用临时出入证不得超过所限时间如施工工作没完成还需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续用手续否则予以作废,不输退证手续

4、施工人员在店期间,需佩戴临时出入证,在指定区域工作不得随便进入与之无关的区域,要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戴证或持伪证者,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处10-50元的罚款

5、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禁止流动吸烟,不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乱拉电源、偷盗酒店物品等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50-5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外来施工人员在店施工期间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安全制度和规定用工部门必须派专要监督管理

7、用工部门应承担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责任如因用工部门管理不善,给酒店造成财产损失或责任事故的,酒店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凡外来施工人员带入酒店的工具、材料等物资,在离店时用工部门开具出门证明,经门卫检验方可放行

临时施工人员登记表

施工单位:

序号 姓名 民族 来店施工时间 身份证号码 离店时间 性别 家庭住址 备注

第8篇 外来施工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检修等施工作业时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保护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公司生产车间前的安全管理规定

2.1 生产部在工程项目招标前要安排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2.2 施工队伍承担公司的工程项目后,在办理外来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有不签施工安全合同进行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2.3 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施工单位到生产部领取入公司安全培训的资料,办理安全教育的手续,由生产办统一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

2.4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外来安全信息登记表》,上报《hse作业计划书》,计划书中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经生产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进入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3.1 外来施工单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到公司生产部办理入厂证,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的施工单位,公司生产部不予办理入厂证。

3.2 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必须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

3.3 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伴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四、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4.1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进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4.2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安全质量环保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

4.3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种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生产办审批,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本公司 。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__元,转包单位罚款10000元。并通报全公司,停止施工。

4.4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4.5 凡申请特殊作业(如:动火、高空、有限作业、动土、临时用电等)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到生产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作业,施工单位要随身带作业票,不得转借他人,在接受检查时要出示作业票,不能出示作业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无票单处理,罚款1000-5000元。导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4.6 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4.7 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附件等。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预以保护。

4.8 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因违章给本公司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所赔偿的经济损失由本公司相关部门确认落实。

4.9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安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4.10 外来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证件(如:入厂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焊工证等),并接受检查,发现无证或不带证件,按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停止施工。

4.11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并立即通知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否则,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4.12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各项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局、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13 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经常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止、处罚、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施工完成后安全规定

5.1 施工结束后,生产部根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返回。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5.2 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手续和付款手续。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综合考核表》结果,办理退款和付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5.3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外来施工单位应补足。否则,本公司将从有关单位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六 、附 则

6.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由本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某铁焦厂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程序

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外来施工人员和铁焦厂的人身、财产安全。

1. 外来施工人员要指定一名适当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2.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铁焦厂的规章制度,服从铁焦厂的监督管理。

3.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铁焦厂的安全教育方可作业,否则铁焦厂有权停止施工人员的作业甚至将施工人员清出工作现场。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铁焦厂和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人员各存一份。

4. 施工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中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

5.进入厂区必须佩带铁焦厂发放的胸卡,特殊情况下经铁焦厂安全部门同意可以佩带施工单位的胸卡。

6. 厂区除吸烟室外严禁吸烟。

7. 遵守劳保着装有关规定。在厂区安全线以外的任何地方必须戴好安全帽,在工厂区要戴好防护眼镜,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穿短袖上衣、短裤、脱鞋进入施工现场。

8. 施工物品、用具摆放要有序,废料及暂时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到适当场所。作业完毕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 特殊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携带作业证或复印件。

10. 施工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铁焦厂生产装置区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铁焦厂的任何设施。

11. 施工完毕离开铁焦厂时要交还所借胸卡、工具等,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12. 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由施工队自行负责、承担。

13. 铁焦厂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

第10篇 铁焦有限公司与外来施工队人员安全管理程序

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外来施工人员和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

1. 外来施工人员要指定一名适当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2.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管理。

3.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教育方可作业,否则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停止施工人员的作业甚至将施工人员清出工作现场。安全教育要建立档案,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和施工队伍安全管理人员各存一份。

4. 施工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中要求的各项安全措施。

5.进入厂区必须佩带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胸卡,特殊情况下经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同意可以佩带施工单位的胸卡。

6. 厂区除吸烟室外严禁吸烟。

7. 遵守劳保着装有关规定。在厂区安全线以外的任何地方必须戴好安全帽,在工厂区要戴好防护眼镜,高空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不准穿短袖上衣、短裤、脱鞋进入施工现场。

8. 施工物品、用具摆放要有序,废料及暂时不用的物品要及时清理到适当场所。作业完毕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9. 特殊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携带作业证或复印件。

10. 施工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装置区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设施。

11. 施工完毕离开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时要交还所借胸卡、工具等,如有损坏加倍赔偿。

12. 如果发生任何意外伤害事故,一切后果由施工队自行负责、承担。

13.阜康市铁焦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作业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

第11篇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一、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

二、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由公司综合部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由综合部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职业危害事故而造成的本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来施工单位负责。

五、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退出公司。

第12篇 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化肥二厂安全生产,按安全管理归属原则,由施工所在地单位(或相关业务单位)对施工队伍(或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相关的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特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2.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本制度规定了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施工规范及安全教育、考核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考核等。

2.2本制度适用于化肥二厂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及权限

3.1外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各项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负责本施工队伍管理人员的管理。

3.2本厂相关施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所在车间负责协助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和日常检查和管理。与外来施工单位做好沟通,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如本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制止其违章行为。

3.3安全科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4.管理办法

4.1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我厂安全管理人员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的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我厂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对本队临时用工的培训教育,严禁违章作业。

4.施工队伍后,要及时到安全科备案,对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袖标。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同施工区域内的单位、厂安全科保持联系,共同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3 外来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关于“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和我厂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服从本厂的安全管理。

4.4 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施工。

4.5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饮酒、聚众赌博等。

4.6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隔离,否则不准作业;在生产设备管道上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石棉瓦上作业前,必须固定好跳板。禁止由上向下抛掷物件。

4.7 施工作业中,遇有电焊、气焊(塑料焊)、切割、使用喷灯、电炉、生火炉、烘烤、焚烧、铁器工具摩擦、撞击(铲、凿、敲)、喷砂、使用砂轮、电钻、风镐、角向磨光机、砂轮切割机、电器试验、使用烙铁、浇注沥青、熔化金属等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动火证并得到批准。

4.8反腐施工中,严禁用铁器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特殊部位施工(漏点处、倒淋处等),需经技术科、安全科批准,车间派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4.9施工作业中所需的用电,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

4.10动土作业前,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证,并得到批准。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地下埋设的动力电缆、通讯电缆和管道,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包括夜间警告标记“红灯”)。

4.11禁动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生产设备、阀门、手轮、开关、刀闸、按扭、电器、仪表和安全装置等。

4.12吊装作业或拆除工程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吊装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4.13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厂区,尤其是在生产区域内搭设工棚,夜间留人值守。

4.14施工单位所属车辆进入厂区,并要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要在指定位置停放。

4.15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4.16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17正在危及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其他违章作业行为。

5.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5.1本厂相关主管单位的职责: 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后,其安全问题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长期或经常来厂的固定客户和人员,到安全科备案建立档案,内容:施工队伍 、负责人、人员名称、主管单位、联系方式等。人员更换比较频繁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安全科备案更新。凡涉及到相关作业的(如装车、卸车),本厂相关业务单位要派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管。

5.2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5.2.1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的关于“生产厂区的十四个不准”和我厂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服从本厂的安全管理。

5.2.2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一线需本厂相关业务单位人员陪同,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不准动用本厂设备、工具、仪表、阀门、开关、刀闸、按钮、电器、和安全装置等等,不经同意不准动用水源及开展相关作业,特殊作业必须遵循其他相关安全规程。进入生产一线,要时刻提高警惕,注意头上脚下,防止个人受到伤害。

5.2.3不允许外来人员在厂内住宿,否则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

5.2.4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饮酒、斗殴、聚众赌博、睡觉。

5.2.5.外来人员的车辆进入生产区,车辆的阻火器完好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生产区,并管理进厂车辆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超载,要在指定位置存放。严禁外来人员在厂区内的车辆内或其它地方睡觉。严禁外来车辆 、人员在厂内过夜。

5.2.6其它违章行为。

6.考核办法

6.1外来施工单位违反4.5条款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责令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对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6.2凡违章对我厂造成事故损失的,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依照我厂规定按事故轻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3外来人员出现事故或受到个人伤害,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6.4发生外来人员违章现象,未造成事故或伤害的,按其性质对其施工单位处以50—100元的处罚。

6.5外来人员在无施工证、施工方案情况下施工,对无证(或无效作业证)施工的外来单位,处以50元/人的罚款并补办手续外。

6.6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装置上施工时必须出具作业单,施工方案,由施工所属地单位审查认可,否则进行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6.7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施工材料堆放在通道上堵塞安全通道,如违反一次罚款100元,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6.8外来施工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工艺管道生产装置的反腐施工项目或其他重大的土建、安装、拆除施工项目时,各生产装置所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制定书面的防范 应急措施告知施工人员,责任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管的,对所在车间(科)处以50-100元罚款。

6.9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限速行使,车辆进入厂区后,如有超速现象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理,屡次出现超速现象进行处罚。

第13篇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__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__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 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 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的行为,确保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区作业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外来施工人员,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独立承包施工等。

3.工作程序

3.1外来施工方管理人员需接受我厂安全培训教育后方可进入厂区,此项培训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进行。

3.1.1培训内容包括:规章制度、环保知识、产品特性。

3.2外来施工方的施工人员由其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培训。

3.3施工方在施工前,必须先同甲方签定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3.4经双方培训教育合格后,乙方施工人员应到甲方公司保卫部门办理进入厂内务工的出入证。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不得向公司保卫部门申办出入证。

3.5施工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工作,不得随意进入与工作无关的生产场地,要服从厂方工作指派人或负责人的指挥,不得擅自超出厂方规定范围行动。

3.6施工方厂区施工时必须单独办理我厂规定的各类作业票证,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的一切设备。

3.7外来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接水、电、汽(气),因施工需要必须征得我厂同意,并安装相应的计量仪表,按规定缴费。

3.8安全环保科有权审查进入厂区的施工队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对无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不符合的或失效的,有权予以清退出厂。

3.9安全环保科有权经常监督、检查外来施工人员对安全要求的执行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制止和处罚。

3.10凡因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3.11所有外来施工方施工前,根据实际情况向安全环保科交纳1000-10000元的安全风险保证金,待施工完毕退还。厂方各相关管理部门(如设备科、土建办、安全环保科、生产科等)对在现场检查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的处理可在此保证金中扣除。

第15篇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

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机动、安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第五条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定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要同乙方签订安全协议书。

6、甲方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不得任意将火种携带入厂内,按厂部规定着装。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甲方安全生产的作业,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第九条乙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环保处,由甲方质量安全环保处报上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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