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高效,保障生产活动的正常运行。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供用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 用电安全规定
3. 电力消耗监控与节能措施
4. 应急处理和故障报告机制
5. 法规遵从与合规性管理
1. 设施管理:涵盖供电设备的日常检查、定期保养、故障维修,以及新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流程。
2. 安全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电气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程序等。
3. 能耗监控:建立能耗统计系统,对各部门、各生产线的电力消耗进行跟踪分析,以发现并解决能源浪费问题。
4. 节能措施: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制定节能目标,鼓励员工参与节能活动。
5. 应急机制:制定电力故障应急预案,包括备用电源启用、故障快速响应和恢复供电的流程。
6. 合规性管理:确保供用电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电力法规,定期进行合规性审查。
供用电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效率、成本控制以及员工安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预防电力事故,减少停机时间,降低维修成本,同时也有助于节能减排,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此外,遵守法规和标准也是避免法律风险,保证企业持续运营的关键。
1. 建立专业团队:设立专门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供用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良好运行。
2. 制定详细规程:制定详尽的供用电操作规程和安全手册,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了解并遵守规定。
3. 引入智能管理系统:利用现代技术,如智能电表和能源管理系统,实时监测电力消耗,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实施节能项目:定期评估和更新节能措施,如更换高效设备、优化生产流程,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5. 定期演练:组织电力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确保故障发生时能迅速恢复正常供电。
6. 加强法规学习:定期组织法规培训,确保管理层和员工了解最新的电力法规要求,避免违规行为。
通过这些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健全、高效的供用电管理制度,为生产活动提供稳定、安全的电力保障,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1篇 供用电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用电管理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
1、矿办公场所的照明线路,由机电维运区负责任维护、检修及故障处理。
2、矿办公场所除照明线路以外的其它用电设备,由使用单位从本单位进户线开始负责维护、检修及故障排除。多单位使用一台用电设备的必须明确维护单位,责任到人。否则,不准使用。
二 、办公场所用电实行定量考核,做到节约用电
1、全矿所用办公场所,严禁使用高耗能用电设备,由机电科及安全用电稽查大队按表进行考核。
2、凡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热水器或电炉子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多单位共用一台热水器,必须明确其中一个单位负责,责任到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矿长批准,机电科、安全科、公安科负责人签字后,到机电科及机电维运区稽查大队签定安全用电责任合同后,方可使用。否则,一经查出按违章用电论处。
3、对在办公场所经营的个体户或对外承包单位,经机电矿长审批后,由机电维运区稽查大队核实负荷装表后,安装及材料费用由用户自己承担,并执行商业网点电价。
4、办公场所需要临时性增加用电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矿长批准,及机电维运区稽查大队核实负荷后,方可用电。否则,一经查出。对该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5、全矿所有办公场所实行定量考核,每月由及机电维运区稽查大队抄表,一季度考核一次,全年总考核。若用电量超过规定电量,超出部分的电量按全矿平均电价从该单位工资中等额扣回。
三、严格实行用电审批制度,确保正常的供电秩序
1、商业网电用电
⑴、凡在我矿范围内经营的营业网点,必须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并注明负荷情况经机电矿长批准,及机电维运区稽查大队核实负荷备案。在指定地点按要求安装电表计量后,并依照商网电价收费,严禁私拉乱接。
2、工程建设用电
凡属我矿基建科牵头的工程项目,由承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注明工程使用设备,装机容量,预计工期,机电矿长批示,及机电维运区稽查大队核实用电情况,在指定地点装表计量并逐月预交一个月的电费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批而私自用电施工的,一经查出,视损失情况给予施工单位和接线单位相应的处罚。
3、临时性用电
临时性用电(指矿属各单位临时性工程用电),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矿长批准,及机电维运区稽查大队核实用电情况,在指定地点装表接线。否则一经查处。按使用设备装机容量每天工作10小时计算,处以50倍罚款,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由用电单位自负。
4、负荷增减
⑴、凡是我矿用电单位(包括民用电商业网点),若需增减负荷和线路延伸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机电矿长批准,机电科主管领导同意,制定供用电技术方案后,方可进行。
⑵、凡是未经批准的,一经发现,要对责任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四、责任单位及管辖范围
1、机电维运区
⑴、负责矿区及风井变和电气设备,供用电线路等的维护、检修、故障排除,不含家属区用电。
⑵、负责矿区及风井新增变台的安装、移交和不用变台的拆除、回收等工作,不含家属区用电。
⑶、负责矿区及风井变台的拉线以及跌落保险管座(不含管以上线,隔离刀闸及其它设施的维护、检修、故障排除和避雷器的安装),不含家属区用电。
⑷、负责矿井分管范围内梯接(从梯接点开始)在6kv主线路上的带本矿负荷的线路、电杆、拉线、隔离刀闸及变压器以上设施的维护、检修、故障排除。
⑺、承担分管变及设备和线路的事故责任。
2、其它分管变台的单位(机修公司、选煤厂、运输区、污水净化站及各采区科室下属车间、场地、作业场所、变配电室等)。
⑴负责高低压线路、配电装置、保护装置、防护设施、接地系统、变压器等设施的维护、更换、故障排除。
⑵承担分管变及分管设备、线路的事故责任。
五、注意事项及要求
1、所有共电设施及线路的管理和维护均严格按照《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单位必须把分管的变台、电气设备供用电线路、保护装置、防护设施等落实到人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机电科及不含家属区用电。
3、各单位的供用电线路、变配电设备、控制设备、各种保护、接地系统、防护设施等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
4、供用电单位的变台、设备、线路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与技术规程,并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5、各单位的变台及配电设施,必须有防护栅栏,各种安全标示、警示牌,设在户外的电气设备和配电设备必须有防雨和防护措施,保护装置,线路不得有破口、明接头配电箱上锁。架空线架设高度必须符合《电业安全规程》规定。刀闸不得为明闸,变台要符合“变台安装、维护基本要求”。
6、各单位领导,必须每月亲自组织对所管变台、电气设备、各种保护及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查出的问题必须限期处理,并做记录备忘。
7、变台的检修要列入机电检修计划,做到定期检修。
第2篇 供用电线路管理规定
一、 严格落实用电管理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
1、办公场所的照明线路,由电气区负责任维护、检修及故障处理。
2、办公场所属照明线路以外的其它用电设备,由使用单位从本单位进户线开始负责维护、检修及故障排除。多单位使用一台用电设备的必须明确维护单位,责任到人。否则,不准使用。
二 、办公场所用电实行考核,做到节约用电
1、全厂所用办公场所,严禁使用高耗能用电设备,由机电部进行考核。
2、办公场所需要临时性增加用电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部批准,及电气工区核实负荷后,方可用电。否则,一经查出。对该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责任单位及管辖范围
1、电气工区
⑴、负责厂区及井变和电气设备,供用电线路等的维护、检修、故障排除。
⑵、负责配合厂区内的新增电气设备的安装、移交和不用设备的拆除、回收等工作。
⑶、负责厂区厂用变的拉线以及隔离刀闸及其它设施的维护、检修、故障排除和避雷器的检测。
⑷、负责厂区在60kv、6kv主线路上的隔离刀闸及变压器以上设施的维护、检修、故障排除。
⑺、负责高低压线路、配电装置、保护装置、防护设施、接地系统、变压器等设施的维护、更换、故障排除。
五、注意事项及要求
1、所有供电设施及线路的管理和维护均严格按照《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把分管电气设备供用电线路、保护装置、防护设施等落实到人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3、供用电设备、线路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与技术规程,并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4、电气工区的配电设施,必须有防护栅栏,各种安全标示、警示牌,设在户外的电气设备和配电设备必须有防雨和防护措施,保护装置,线路不得有破口、明接头配电箱上锁。架空线架设高度必须符合《电业安全规程》规定。
5、检修要列入检修计划,做到定期检修。
第3篇 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供用电的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学院的供电设备设施、线路、计量器具等的调配、管理、维护和使用。
二、为保障供电线路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用电,各用电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正常用电以外的大用电量设备或电器(电炉、电热器、电开水器等),以防损伤电线路和设备、引发火灾。
三、用电部门的用电负荷变更、增容,须提出申请,由后勤处进行技术审核论证、报后勤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四、临时用电及施工用电,须报后勤处批准并装表计量。
五、凡是在供电线路上用电者,其供用电均由学院后勤处统一管理、计量、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如发现线路或计量器故障,及时向后勤处报修处理,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收取材料费。
六、电工值班人员,在做好正常维护整修工作的同时,应认真坚持巡检制度,按照规章和安全要求,严格检查供电范围内的设备、线路及用电情况,及时清除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用电。
七、在学院供电范围内,凡是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程度进行处罚:
1、人为损坏供电线路或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未经批准私拉乱接线路的,责任人必须恢复原状,补交电费,并处以5o-1oo元的罚款。
3、私自使用禁用电器的,除了没收违章电器外,给予50-1oo元罚款,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4篇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矿井安全供用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合理用电、节约能源,更好地为矿区生产服务,使我矿用电规范化、正规化,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各供、用电单位;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操作、维修和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2职责
2.1装备动力科是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2.1.1负责全矿井上、下总的供用电设计。
2.1.2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设备安装的检查。
2.1.3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2.1.4负责全矿供用电的春检、秋检和日常维护计划的组织、监督工作。
2.1.5负责全矿各类供用电图纸资料的校核、绘制、收集、整理。
2.1.6负责全矿电气开关继电保护整定的技术管理职责,要对各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上、下级保护配合有效,避免出现越级顶闸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2.2机电队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等变配电硐室;地面各车间、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矿灯房、主通风机等机房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3运输队负责地面生产系统及井下各辅助运输系统设备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4各采掘区队负责各自工作面高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5共性责任:
2.5.1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负荷定时统计和检查并按月上报装备动力科。
2.5.2配合装备动力科完成辖区内用电设备的各种试验和设备大、中修及继电保护整定工作。
2.5.3依据装备动力科下达的检修计划,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用电设备的检修。
2.5.4井下多家共用一个供电系统时,由装备动力科按负荷情况指定有负荷较大的区队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
2.5.5个别及特殊情况下由装备动力科指定单位进行维护和检修。
2.5.6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使用的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
3管理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各区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电设备、设施及线路。
3.1.2矿井供用电业务全部归由矿装备动力科管理,包含供用电的接电、甩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
3.1.3所有电气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4用电线路严格执行“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开;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转供电线路分开。
3.1.5所有供用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6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检修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线、挂停电牌的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的上级电源;检修高压防爆开关时,必须把开关芯小车拉出,以防触电;检修低压防爆开关在打开转盖时,不准解除闭锁进行停送电或做其它带电工作。
3.1.7电缆线路要有明显的标志牌,要标明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使用地点等。
3.1.8高压开关柜必须安装“五防闭锁”装置。
3.1.9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3.1.10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3.1.11井上、下10kv变电所的供电运行方式,各单位严禁随意改动,确因某种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同意后方可改动。紧急情况下,装备动力科可通过电话下达命令。
3.1.12任何单位未经装备动力科批准,不得私自增加设备的双回路供电。
3.1.13如果需在地面35kv变电所停(送)电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装备动力科安排机电队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职变电工持停送电操作票执行停送电任务,其他单位无权直接到机电队办理停(送)电手续。
3.2停送电管理
3.2.1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由工班长以上人员担任。
3.2.2停送电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变电所停送电必须由变电工执行停送电工作,无证人员与用电单位不得操作。
3.2.3停送电工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送电时必须由停送电联系人亲自联系,严禁委托他人送电。
3.2.4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3.2.5停送电操作高压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高压手套并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2.6无人看管的变配点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操作必须由变配电管理单位的配电工操作,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3.2.7所有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2.8地面停送电
3.2.8.1高压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一式贰份,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停送电联系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收执,按值移交。
3.2.8.2高压停电地点在地面35kv变电所内的,工作票必须由以下人员签发:动力科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
3.2.8.3停电单位要提前1天将停电工作票送到矿机电队,由机电队内部进行安排。若停电影响外单位,动力科能源管理员要及时协调和通知受影响单位。
3.2.8.4地面低压停电时,若影响范围只限于本单位的,工作票由机电队队长签发;若影响到外单位或生产、生活用电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科长签发执行;
3.2.8.5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地点,变电工审核无误后,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停电后变电工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填写停电时间,并通知停送电联系人。
3.2.8.6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8.7工作结束后,停送电联系人要将一份有变电工签字的工作票交回装备动力科能源管理员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3.2.9井下停送电
3.2.9.1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及高压配电点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3.2.9.2本单位停送电不影响风机和其它单位用电时,可直接在装备动力科办理工作票,如果涉及停风及其他单位停电的,必须按要求办理 “停电报告”。(附件一)
3.2.9.3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单位停送电联系人持各自 “停电报告”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
3.2.9.4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 “停电报告”到停电地点,变电工或专职电工审核无误后,按执行要求执行。
3.2.9.5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告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10故障状态下的停送电
3.2.10.1装备动力科组织编制《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3.2.10.2因供电系统故障,矿井出现大面积停电时,调度室和装备动力科要严格按《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2.10.3供电故障越级到35kv变电所时,装备动力科要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协调将电送出,再由相关单位根据情况查清原因分级送电,有故障的线路严禁送电。
3.2.10.4供电系统(不论高、低压)发生紧急情况时,值班人员可以立即停电,同时要及时向调度室及本部门值班干部汇报,并保护好现场。
3.2.10.535kv变电所、中央变电所事故跳闸后,值班变电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影响单位,并严格按照《供电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2.10.6井下各配电点馈电开关事故停电时,应先将手柄拉至停电位置,闭锁开关手柄,派专入看管馈电开关,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除停电者本人外,严禁任何人送电;故障处理完毕确认无误后,由停电者本人解除闭锁进行合闸送电;
3.2.10.7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停电工作票,但必须有记录。事故单位抢修工作开始前必须采取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2.11各供、用电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的技术工作。
3.2.12矿区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与上级规程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为准。
3.3跳闸管理
3.3.1凡越级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线路及设备故障,均按电气事故处理。由矿动力科组织进行事故讨论,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3.3.2发生越级跳闸事故后,由矿动力科组织进行故障排查,查清故障点,明确故障性质,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矿调度室。
3.3.3跳闸处理
3.3.3.1发生过流保护(过流iii段)跳闸,如果查明非馈出线路原因,可以将电试送至下一级进线开关的电源侧,试送次数不超过三次。
3.3.3.2发生短路保护(过流i段)跳闸,必须查明原因后,方可送电。
3.4继电保护整定
3.4.1井下高低压电网的整定计算及校验要严格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执行。
3.4.2装备动力科每季度绘制一次全矿供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电气设备使用地点、型号、容量、电缆规格及长度、二相最小短路值和整定值。
3.4.3装备动力科负责全矿10kv开关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其它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3.4.4各区队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及时的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计算结果要先经区队初审,报装备动力科会审后,经矿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批准方可生效。
3.4.5保护装置必须按正式定值单整定后才允许投入运行,非正式的定值单,只能作为装置调试使用。
3.4.6所有继电保护定值更改必须履行许可手续,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继电保护定值。
3.4.7由于运行方式变化需临时(时间不超过2天)更改定值并且在方式还原时恢复原运行定值的,不重新发出定值更改通知单,其定值更改由各区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向装备动力科请示后,在得到同意后执行。
3.4.8自定值单下发当日起1天内,使用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供电系统图、保护装置及设备标识牌上的数据更改完毕,确保三者一致。
3.5井上、下高压开关各种保护的检验和整定,由装备动力科联系集团装备动力部,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3.5.1
4考核办法
4.1如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无计划停电,影响本单位生产的,由本单位自己负责,并给予500元/次考核;影响全矿井或其他区队生产的,由装备动力科组织追查,视情况给予1000~2000元考核。
4.2停送电不按照规定操作,将给予以下考核:
4.2.1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考核。
4.2.2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装备动力科组织进行进行事故追查,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500-5000元考核。
4.3处理供电事故不执行指令,给予责任单位500元/次考核,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4现场检查电气开关整定值、图纸及标识牌填写不符的,给予包机人50元/台,责任单位200元/台考核。
4.5甩掉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不用的,给予包机人100元/台,责任的单位500元/台考核。
4.6发生过流跳闸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处500元/次考核。
4.7发生速断跳闸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处1000元/次考核。
4.8因跳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9在事故排查处理过程中,有隐瞒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性质处以500-1000元罚款。
4.10为保证矿区供电的稳定,各施工单位采取双电源(回路)供电方式的,严禁在各个电压等级下合环运行!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次考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1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有关单位隐瞒事故情况的,可向矿动力科和调度室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的50%进行奖励;发现并报告其它单位设备或线路故障点的,酌情给予奖励。
4.12其他情节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4.12.1集团“三违”处罚制度。
5附则
5.1本管理办法由丁家梁煤矿装备动力科负责解释。
5.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3附件一:停电报告
丁家梁煤矿
2o14年9月6日
第5篇 电力重要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电可靠性,提高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电力用户。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电力应急处置的管理。
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华东电监局)负责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包括公共卫生、公用事业、市政基础设施、金融证券、通信服务、广播电视、石化等行业以及党政机关、国防军事部门、公共数据中心、大型交通枢纽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单位。
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第六条(分级标准)
根据供电可靠性以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政治、经济、环境保护、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的程度,将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中断其供电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中毒、爆炸或者火灾的;
(四)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其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用户:
(一)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二)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具体分级细则,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备案。
第七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和调整)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本办法和重要电力用户分级细则的规定向供电企业申报成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会同电力用户共同确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和等级,并由供电企业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核定后,供电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华东电监局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变化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
第八条(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
供电企业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重要电力负荷的容量以及分布;
(二)供电电源配置;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四)应急电源配置和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五)供用电保障措施;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供用电安全保障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要电力用户所在行业的相关标准以及对供电的实际需求、电力负荷特性、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第十条(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重要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服务制度,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开展分类服务,对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对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开展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并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或者对用电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事先告知)
供电企业在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安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供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上海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即时处置,快速抢修和恢复供电,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因内部故障引发停电时,应当立即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用电。
发生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故时,供电企业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华东电监局报告。
第十五条(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制订相关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规程。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处于良好状态,启动时间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使用外部应急电源的,应当具备外部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
第十六条(设备配置及运行要求)
重要电力用户的变配电和用电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有关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规程、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电性质安全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和电力负荷特性,合理制定非电性质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重要电力用户的应急预案及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停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特级、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供电企业应当对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资料保存及保密)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妥善保存内部供配电系统的文档、图纸等资料,并保证资料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供电企业要求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相关资料的,对用户提供的资料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编制的监督)
供电企业未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力用户拒不提出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安全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和宣传教育。
华东电监局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受电装置作业人员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发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运行和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临时特殊供电保障)
电力用户申请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供电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与电力用户共同做好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原有重要电力用户的要求)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重要电力用户,不符合本办法关于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整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整改的,供电企业应当会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其他供用电安全措施和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电监局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6篇 施工作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供用电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3.1 低压:
交流额定电压在lkv及以下的电压。
3.2 高压:
交流额定电压在lkv以上的电压。
3.3 接地:
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3.4 工作接地:
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3.5重复接地:
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3.6接地线:
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卡、扣等)。
4 职责
4.1 各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供用电管理负责。
4.2 监理对各单位安全用电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所有供用电系统都必须满足电力施工规范及安全用电管理的要求,布局有规范、完善的图纸,现场所有供电点应进行统一命名、编号,并在有变更时及时的标注或更新图纸。
5.2 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用电源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3 工程施工用电设计、变更、实施前,必须履行:施工申报、监理审核、业主批准程序;新投入供用电设施使用前,施工部门须提供检验报告,由监理及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备用发电机组的启用、较大负荷的增设应及时报告监理,必须经监理审核同意,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供用电管理制度,对现场及营地所有的供用电操作都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须经过岗位技能培训并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操作证上岗。
5.5 现场配电设备必须按规范设置,变压器安装的位置,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并悬挂“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等警示、警告牌和标有设备参数、编号的标示牌;裸露的带电导体在有些作业可能触及时,必须设置安全遮拦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5.6 所有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要求敷设,架空、电缆敷设均应考虑环境安全和合理、美观,施工规划要有前瞻性,相对长久布局,安全可靠、整齐划一,杜绝随意而定,严禁私拉乱接,对导线不准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导线。
5.7 低压配电屏的负荷开关必须安装容量匹配的保险丝,且保护罩和防雨设施完好,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施工现场临时线路的配电设施必须按户外防雨配置,采用带漏电保护的开关控制用电设备或插座,一个负荷开关不允许控制多个移动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和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且接地(或零)电阻小于10欧姆。
5.8 各施工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负责的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试验和检修,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确保供电可靠性;对须进行防雷接地的设备设施其接地电阻要小于4欧姆,每年雷雨季前进行效验。
5.9 在检修作业中不准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和修理电气设备;不准用同一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10 在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1、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金属容器或钢筋网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11 潜水泵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5.11.1 凡是有人作业的水域,原则上要求使用离心泵。
5.11.2 潜水泵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目观检测,严禁绝缘损坏的潜水泵(包括电源线)投入使用。
5.11.3 潜水泵投入使用时,进入相关水域必须穿绝缘雨靴。
5.11.4 潜水泵投入使用时,严禁人员在相关水域徒手或使用不绝缘的工具作业。
5.11.5 潜水泵运行时,严禁进行搬运潜水泵工作。
5.11.6 发现潜水泵运行异常时,必须先停电,后检查、处理。
5.12 电焊机安全使用要求:
5.12.1 电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电焊手套,使用防护面罩。
5.12.2 电焊机二次线禁止裸露。
5.12.3 禁止雨天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室外作业。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7篇 化学业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供用电的管理,达到安全经济运行,保证正常供应和合理使用电力,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应根据供用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体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制定各级职责,加强供用电管理。
2.建立健全各种供用电规章制度。电气设备的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和调整试验规程、岗位操作法、电气安全规程的电力生产、电力调度、电力供用、动土许可等管理制度。
3.完善基础技术资料。设置供电系统模拟图板、供配电系统图、二次接线图、供配电设备及线路的施工和检修的交工资料(包括地下电缆和接地网、接地体的隐蔽工程图纸、记录、设计变更、调整试验记录等)电力系统有关参数和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资料,设备的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等。
4.供用电的管理工作
(1)完善电力计量仪表。企业电力一级计量仪表配备率达到98%;分厂(车间)用电二级计量仪表,主要用电岗位配表率在达100%,其他在达80%以上;工段主要用电工序或设备三级计量仪表配表率达100%,其它可达60%。
(2)要做到供电有计划、用电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电有措施、考核有奖惩,并落实到经济责任制中去。
(3)搞好用电负荷削峰填谷的调荷工作,提高用电负荷率;采取无功补偿措施,提高用电系统的功率因数达到0.9以上;提倡余热发电、提高热能利用率。
(4)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更新规定淘汰的机电产品。
(5)组织机泵效率和电能平衡的测试,分析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电能的利用效率。
(6)凡基建、扩建和技改等工程项目须增加电力负荷的,使用单位均应按章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5.搞好安全用电
(1)企业电气专业职工和有关人员都应贯彻执行电力部门颁布和企业制订的《电气安全规程》、《全国供用电规则》、劳动部与化学工业部等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经过考试合格发给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工作。
(2)企业停送电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规定》。
(3)停送电倒闸操作,要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由供电值班人员操作。
(4)电气工作人员在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办理第一种或第二种工作票。非电气工作人员在电力驱动的机械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办理停电联系单。厂区动土工作必须办理动土许可证。
(5)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允许超负荷、超温升或在极其恶劣环境下运行。
(6)临时用电必须办理申请,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技术条件,经供电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线送电。用后立即拆除。
(7)企业应组织定期或按季节进行电气完全大检查,开展反事故的预防活动,做好预防事故的措施,保证可靠运行,安全供电。
第8篇 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管理保障电网供用电安全规程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为加强进网作业电
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首都电网供用电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凡在电力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
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人员,均应按照电监会15号令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进行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
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负责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并
对电工进网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工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单位进网作业电工持证的要求:
(一)电力用户单位高压变电所、高低压配电室,以及受送电装置的运行值班、维护检修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取得许可证;
倒闸操作时,持证操作人员数量要符合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要求,并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91)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供电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村电工),均应取得电工进
网作业许可证。
(三)自备电厂中在升压站等送出设施上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内,凡进入用户受送电装置从事电气安装、维修、试验、运行作业的人员,均应取得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四、电力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是否已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四)电工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五、依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 号令)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将给予警告,并处10000 元以下罚款。
六、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力公司配合有关部门具体开展北京地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宣传、检查及监督整改工作。
第9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规定
1 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职能、权限、责任、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管理职能
3.1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双方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用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3.2公司有关部门、各供电分公司在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3.3供用电合同适用公司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在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3.4市场营销部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及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3.5市场营销部供用电合同代理签订人必须经过签协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董事长签发书面委托书,才具备供用电合同签字资格。
3.6 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带有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的电力用户,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供用电合同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7 35千伏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8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管理,其内容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确定。
3.9 市场营销部对签订过程中下列事宜作出监督
3.9.1对具备签协资格的签协人进行审定,并向总经理推荐。
3.9.2 根据用户实际情况,本着有利公司和合同履行的原则,与用户协商,提出增补合同条文。
3.9.3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作出解释,必要时汇报公司领导作出结论。
3.10 市场营销部对未正确执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造成的损失负责。
3.11供用电合同中有关安全、设备维护、计量等条款,对应的部门未按供用电合同履行,由于监督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和分类
4.1.1供用电合同共分《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居民用电须知》。
4.1.2《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小水电并网和供电电压为10kv、35kv的高压电力用户。
4.1.3 低压供用电合同按修统一格式,采用标准印刷文档填写;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供电电压为220/380v普通电力用户。
4.1.5 临时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1.6 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发放《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适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户。
4.1.7 除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外,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自备电源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应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
4.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4.2.1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电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合同的有效期等条款。
4.2.2 供用电合同除包括该合同的文本外,还应包括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客户的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的文件,均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3 合同签订后供用电双方都应各自保存好全部相关资料以备查。
4.3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4.3.1新增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草拟,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报装专责做好高压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文稿的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2 10kv各类用户续签合同,由用电检查岗位拟订供用电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3 低压供用电合同由董事长授权,各供电分公司负责签订,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员作为合同专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低压供用电合同拟订,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4 临时供用电合同分高、低压两种方式签订。
4.3.5 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拟订文稿、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6 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根据标准格式,拟定供用电合同,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7居民用电须知由各供电分公司抄收岗位在抄表时与电费通知单一并送达到居民用户。
4.3.8 35kv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用户由市场营销部负责签订。业扩专责作为合同专职员,初步拟订文稿后会同生产技术工程部、市场营销部、安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会审后确定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4 供用电合同的监督、检查
4.4.1 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负责对100kva以下的专变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好协调、处理。
4.4.2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抄收岗位负责对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3 电力监察大队用电检查专责对各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对发现电力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应查明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内容,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4.5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4.5.1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为三年,合同到期后由各合同专职员根据情况,办理延长合同期限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4.5.2 电力用户日常发生的业扩、变更用电申请书、工作单等由各供电分公司、公司营业中心留存,建立用户档案,同时作为该合同附件部份。
4.6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4.6.1 供用电合同一式三份。高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存档一份,由市场营销部报装专责统一管理,客户档案中留存一份。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存档一份,由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存档一份,客户档案存一份。
4.6.2 新客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才能办理送电手续。
4.6.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管理
4.6.3.1 合同使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待合同审核、双方代表人签字后,方能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4.6.3.2 供用电合同章由公司统一刻制,市场营销部专人保管。
4.6.4 供用电合同编号按电力营销系统客户编码规则进行,并与电力营销系统客户代码保持一致。
4.7 供用电合同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4.7.1 高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2 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3 临时供用电合同文本
4.7.4 居民用电须知书
4.8工作指标
4.7.1 供用电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7.2 供用电合同续签率达到100%;
4.7.3 供用电合同合格率达到100%。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第10篇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供、用电管理,规范各级供、用电行为,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安全供、用电管理。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志规范》和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编制。
第二章 施工供、用电管理内容
第四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办理了正式用电手续的施工单位,才允许正式用电,并将用电批准手续交监理单位。
第五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要求将该机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一、二类工作票签发人及电工班组成人员,以文字形式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理单位。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不予供电。
第六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制度。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第七条 各用电单位安装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监察部及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者,有权停止供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任何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
第十条 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及有证电工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指导,接受公司和监理单位查证上岗监督。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三)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法。
(四)取得经施工单位培训、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发放的特殊工种岗位证。
(五)各施工单位用电设施的安装必须办理用电申请表,并经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二)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到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三)要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四)要有专人监护。
(五)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施工用变压器应装设在不得低于0.5m的高台上,周围应装设不低于1.4m的栅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变压器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五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第十六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得低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第十七条 一切用电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中性点接地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接地保护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八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十九条 严禁用三芯软线再外敷一根导线的方式代替四芯制。
第二十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一条 接引至移动式手提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二十二条 地线及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挂勾。
第二十三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器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接零,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作接零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由电气专业部门统一架设安装,正常维护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如发现违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二十六条 进行高压作业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要办理终结手续,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二十七条 严禁约时送电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低压设备停送电,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绳、绝缘靴、验电笔、验电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第二十九条 对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第三十条 凡在供电范围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及在各自管理的电压等级在380v以上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无论设备是否带电,必须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证手续,作好安全措施,经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需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报安全监察部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无票和搭票工作,严禁超时停送电,杜绝习惯性违章。
第三十二条 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四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三十三条 各用电单位需在配电变压器台架或低压侧工作时,应断开变压器高压侧开关后,在本单位办理工作票及许可手续,必须悬挂有关警示牌并加强监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停止运行(包括事故停电和拉闸)后,在未拉开有关刀闸或断开开关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电气设备,更不得擅自进行工作,以防突然来电。
第三十五条 事故紧急抢修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第三章第二节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作票有效时间为许可开工时间至计划工作终止时间。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由工作负责人于计划工作终止时间以前一小时,办理好延长手续并经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延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终结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工作票的合格率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工作票中所列三种人应由各单位明文确定,并报安全监察部门及监理单位,非明文确定的人员不得在工作票上签字,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不得少于2人,工作班人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及各种标示牌。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及上级有关制度,制订强制性的安全施工用电奖惩制度。各用电单位在进驻施工现场十五日内,将制订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监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应保持电气设备的完好,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随时组织检查、抽查,不合格者立即整改。
第11篇 施工供用电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确保____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施工中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有限公司2×49.5mw新建工程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中国____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02;
3.1.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国家行业标准;
3.1.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
3.1.5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1.6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3.2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纠偏与控制;
3.2.5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用术语定义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____有限公司所属中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有限公司安生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及时予以解决或处理,负责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标准的建议,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6安全检查执行标准
6.1 10kv施工用电配电设施应由____风电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管理,其它的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6.2 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都要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指派专业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并且要有明确的管理制度。
6.3 各施工单位用电负荷确定后,如需接引线或变动较大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机构____风电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容。
6.4 各施工单位的配电站(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止步、高压危险”。
6.5 进行高压作业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要办理终结手续,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后,方可恢复送电。
6.6 严禁约时停送电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6.7 高低压设备停送电,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绳、绝缘靴、验电笔、验电棒、令克棒。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
6.8倒闸操作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切开,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6.9 对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
6.10 经____风电项目公司批准的单独巡视高低压设备的人员,在巡视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6.11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6.12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方可工作。
6.13 潮湿的施工现场、金属容器内及管道内的工作必须使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线,行灯应有保护罩。
7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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