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有序性和合规性。它涵盖了文件的制定、审批、发布、执行、修订、废除等全过程,涉及企业各个部门和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文件分类与编码:建立统一的文件分类标准和编码体系,便于检索和管理。
2. 制定流程:明确文件起草、审核、审批的步骤和责任人。
3. 文件发布与传达:规定文件的发布方式、时间以及接收人的确定。
4. 文件执行:强调文件的执行责任和监督机制。
5. 文件修订与更新:设定文件修订的触发条件和程序。
6. 文件存储与保护:规定文件的保存期限、存储方式和安全措施。
7. 文件废弃:明确文件废弃的条件和程序,防止敏感信息泄露。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仅涵盖企业的政策、程序、指南等正式文件,还包括内部通知、会议纪要、报告等非正式文件。具体包括:
1. 法规遵从性文件:如合规政策、风险控制手册等。
2. 业务操作文件:如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标准作业程序等。
3. 管理制度文件:如人力资源政策、财务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等。
4. 项目文件:如项目计划、报告、评估等。
5. 内部沟通文件:如会议记录、通知、电子邮件等。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对企业运营至关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秩序:确保企业各项活动按照既定规则进行,减少混乱和冲突。
2. 提高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延误。
3. 保障合规:防止法律风险,确保企业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运行。
4. 传承知识:将企业经验和最佳实践以文件形式固化,利于知识传承。
5. 提升执行力:明确职责和权限,增强员工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力度。
为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设立专门的文件管理部门,负责文件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2. 建立文件生命周期管理流程,确保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操作指引。
3. 定期进行文件审查,及时更新过时或不适用的文件。
4. 培训员工理解和遵守文件管理制度,提高全员意识。
5. 实施电子化文档管理系统,提高文件的存储、检索和共享效率。
6. 强化审计,定期检查文件执行情况,确保制度落实。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合规、有序的文件管理体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1篇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办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办制定、颁布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全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针对性与广泛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六)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综合科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协调、审查、提请审议及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体现计划性,应根据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需要和人民防空法规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中长期的规划。
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办机关各科室应向综合科提交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应列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拟提交审议时间、起草责任人及提交单位。
综合科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划和全办工作安排,在综合各科室意见的基础上,于年初提出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根据全区人防建设与管理的实际需要,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年中可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并可视情增减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关系、相关责任措施、施行日期等。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形成初稿后,负责起草的科室应当充分征求本业务系统及业务工作相关对象的意见。
负责起草的科室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初审稿,送交综合科。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未采纳的,应当在初审稿送交综合科时,将主要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规范性文件初审稿应在计划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前至少60日送交综合科。送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初审稿),综合科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时,对于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组织调研、征求意见,必要时可组织论证。
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综合科牵头,组织起草的科室进行修改: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综合科审查通过后,形成送审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综合科负责汇报文件制定相关情况,有关科室就文件涉及的专业问题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综合科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分管副主任签批后,报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综合科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执行上级规范性文件时遇到具体问题的请示,需要由本办批复的,由业务主管科室负责批复的起草,综合科负责批复的法律审核。请示的问题涉及多个业务科的,应当由有关科室会签。
对所请示的问题,解释权属上级的,由业务科室负责向上级请示,按照上级的复函精神予以回复。
第十五条 综合科应当会同有关科室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提出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因政策调整或者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做相应修正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有新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由综合科负责组织,有关处室配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制定的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由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征求意见和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综合科于年初和年末对当年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的制定计划及实际出台情况进行统计。其他业务工作规范和制度提交审议前可由综合科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本办负责起草涉及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2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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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人事秘书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人事秘书科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有关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规(草案);
(二)审查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签署,以本办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网站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具体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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