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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管理制度(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一项核心机制,它涵盖了项目的筛选、立项、执行、监控和评估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风险可控性和收益最大化。

包括哪些方面

1. 项目筛选:明确投资标准,包括市场潜力、技术可行性、财务回报等因素。

2. 立项审批:设立严格的立项流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3. 投资执行:规定项目实施的流程和责任分配,包括资金管理、进度控制等。

4. 监控管理:定期进行项目进展和财务状况的跟踪,及时调整策略。

5. 结果评估:项目完成后进行全面的效益分析,为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重要性

1. 风险控制:制度化管理能有效识别和规避投资风险,保护企业资产安全。

2. 提升效率:明确的流程和责任分工可以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执行力。

3. 统筹资源:通过系统化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4. 透明度与公正性:确保投资决策的公正透明,增强内外部信任。

方案

1. 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高层管理者、财务专家和业务部门代表组成,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议。

2. 制定详细的投资政策:明确投资领域、回报预期、风险容忍度等关键参数。

3. 引入第三方评估:在项目初期引入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市场和技术评估,提升决策质量。

4. 实施动态监控:设立专门的投资监控系统,定期发布项目进展报告。

5. 完善退出机制:设立明确的项目终止条件,对失败项目及时止损。

6. 培训与激励:对相关人员进行投资知识培训,设置合理的绩效激励,提升团队投资能力。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构建和执行,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灵活调整,确保其既能指导日常投资活动,又能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在实际操作中,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期在保障企业利益时,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__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

第一节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可不直接参与,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办理,但应及时地将下列资料报送投资部审核。

(1)施工图图纸;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招标概(预)算书和中标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组织总设计;

(5)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6)工程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必须将以下合同报投资部审核:

(一)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二)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选择设备、材料采购方案、确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合同。

上述合同由投资部审核后,交财务本部及法规室审核,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获准后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对外签约。

第二节 建设施工期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随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填报工程进度、用款情况及质量状况等报表,及相应阶段所发生的索赔签证和费用,报总公司投资部和财务本部,并定期进行财务及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作出专题报告。如果:

(一)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造成损失,经投资部、财务本部和工程监理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调查分析,确定为管理不善,领导失职,则检查小组有权提请总经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二)如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属于客观原因,则投资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有关专家与项目公司共同研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成本、限定工期,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设计变更或发生重大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报告。

第十五条投资部应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会同购务本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节竣工、验收期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达标;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上述要求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准备好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技术资料:应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等方面的竣工图纸和有关文件,试生产运行报告等。

(二)竣工决算。认真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用完或应回收的资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竣工决算资料包括:

(1)竣工项目概况;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和费用签证等资料;

(3)各地造价部门规定可调整的材料明细表;

(4)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5)工程保修合同;

(6)竣工财务决算;

(7)竣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

第十八条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研究补救措施及处理方案。项目公司应据此尽快实施,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有完善的财务、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建设的完整资料,投资部有权随时调阅。

第三章生产经营阶段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利润计划、投资计划报计划部、投资部;资金运用计划、还款计划报财务本部、投资部;经上述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按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定期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投资部。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投资部的要求,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定期向投资部上报企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各类统计报表应真实地反映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统计年报应附有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年末向综合计划部和投资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部会同综合计划部、财务本部对各项目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并提请总公司领导对有关项目公司的负责人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总结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提高投资效益,投资部应在投资项目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后,组织总公司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结合计划部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的正确性;

(二)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的评价;

(三)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的报告、报表应真实、准确,如发现有虚报、瞒报或伪造行为的,将追究项目公司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有拒不执行者、投资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总公司领导及人事本部给予项目公司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对其管理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投资部审核,并按要求的表式,定期将反映项目情况的各种报表上报投资部。

第2篇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制度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项目”是指:

(一)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

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

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

目本身作为目:

(一)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工商局批文;

(十三)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

工作

,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

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

、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

借用手续;

(二)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

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

,方

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

阅理由;

(四)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

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

,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3篇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范本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项目”是指:

(一)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

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

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

目本身作为目:

(一)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工商局批文;

(十三)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历年经营业绩。

第七条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第八条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

工作

,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

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

、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

第九条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

借用手续;

(二)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

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

(三)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

,方

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

阅理由;

(四)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

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

第十条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

,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

,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4篇 石油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条 管理原则

产品经销公司对全资公司的投资采取集中决策审批、统一管理、分级监督、分级实施的原则;对控股公司的投资采取分级授权、分级监督、分级实施的原则;对参股公司采取备案登记、抽查监督、各自实施的原则。

第二条 投资项目管理的组织体系

公司党政联席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管理的专业议事机构,对公司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为公司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负责审议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及经济评价方案与参数;审议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外投资计划;负责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的审议;并对相关审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投资规划部是公司及所属单位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投资的日常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非经营性设备及车辆购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编制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安全环保节能项目和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组织审批投资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投资项目的技术方案的审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投资建设项目的定岗定员,组织编制培训设施建设项目和年度培训设施建设项目需求计划;公司计划与油气销售部、化工品销售部负责编制产品营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对销售网络建设及其他营销项目实施监督、指导、验收和效果评价;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按年度投资项目提出年度财务投资预算方案,并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及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股权收购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审核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项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

第三条 投资管理权限

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层级,投资项目分为需集团公司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所属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

(一)油气站新建项目的权限

全资公司油气站新建项目,资产类项目中,5000万(含)以上项目为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5000万以下项目为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租赁类项目中,350万(含)以上项目为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350万以下项目为需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

壳牌合资控股公司的油气站新建项目,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超出产品经销公司审批权限,即2000万美元/zz股权比例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属于公司权限的(与壳牌公司同等投资授权标准),由公司审批;属于zz壳牌董事会权限的由zz壳牌董事会决定,自行审批的项目,需报公司投资规划部备案。

参股公司油气站新建项目,5000万(含)以上项目为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5000万以下项目为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

(二)其他项目权限

其他项目投资权限的具体划分标准见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第四条 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分为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项目后评价阶段,具体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统计、后评价及监督考核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投资计划编制与调整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是指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及业务发展目标而编制的资本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含一般措施及零星购置)、信息化建设、设备购置及安全环保等的计划。

各归口部门、下属全资公司编制本部门(单位)投资计划,公司投资规划部根据制度相关规定和当年计划工作任务、目标及计划安排原则,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形成年度投资框架计划,并提交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在集团审批通过下达后,由公司进行综合平衡后,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及立项

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立项请示,立项请示应附带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的支撑性文件。项目建议书主要是分析和论证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一)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根据项目需要必须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议书按下列规定审批:

1.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一般作为列入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依据。

2.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后,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

3.项目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审批。

公司投资规划部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或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凡产品方案、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投资等内容有重大变化或项目建议书批复超过两年以上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权限重新报批或取消。

第七条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重点研究项目的原料供应、产品市场、方案优化、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自行编制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聘请由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所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审批。

第八条 项目设计管理

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需公司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预审,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所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涉及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审批。

公司投资规划部参与各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公司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系、协调、评审等设计管理。

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之内,最多不超过10%;当超过10%(含)时,原则上应重新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报批工作。

第九条 对于设计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由产品经销公司或授权全资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实施项目初步设计;控股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公司投资规划部参与、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监督;参股公司自行组织招标,招标结果报公司投资规划部、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所属各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产品经销公司不再参与招标监督)。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

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公司招标、合同、质量、hse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未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实施条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开工报告。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如下:

1.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报告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2.需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报告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召开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

3.所属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审批。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公司(或公司授权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确定项目管理承包商;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方可确定工程总承包商。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成为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商,特殊情况应按本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报批。

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批准的项目内容及概(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建设标准。重大设计变更,应按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各单位自行实施项目,公司做好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投资项目的现场管理,尤其是设计工程建设的投资项目的现场管理,须规范和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签证确认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

投资项目达到验收条件或基本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单项验收,并在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专项验收手续。各项验收手续办理完成后,由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整体预验收和试生产工作;由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整体预验收,并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试生产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需项目实施单位、公司逐级报请,并由集团公司组织竣工验收。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需项目实施单位报请,并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所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1.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组织开展。

2.由产品经销公司审批的项目,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开展,并牵头组织公司财务资产部、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安全环保质监部、内控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

3.所属单位权限内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监督与考核

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单位要编制项目进度报告,以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公司投资规划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

全资公司按公司投资规划部的要求提报投资月报、季报和年报,同事进行年度投资的季度与年度分析,并报送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控参股公司每半年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5篇 某医院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医院重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五)

为规范重大投资项目行为,防范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重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与完整性,提高重大投资项目的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1、医院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工程项目投资、基建维修等项目。

2、医院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效益分析。医院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对可行性报告必须经医务、后勤、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并出具文字论证意见。

3、医院领导班子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集体讨论后,认为可行性的项目实行集体审议联签决策制度。

4、对集体审议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严禁任何个人擅自改变决策意见。

5、因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不当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6、按照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决策人员与经办人员必须实行分离,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7、重大投资项目决策通过后,经办科室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8、医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专人负责。

9、医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和监控,强化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并定期进行监盘。

10、医院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6篇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范例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一条“投资项目”是指:(一)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二)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第二条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一)全资投资项目类;(二)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三)内地投资项目类;(四)境外投资项目类。第四条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二)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三)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四)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五)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六)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七)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八)历年经营业绩。第五条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三)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四)合资企业合同书;(五)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六)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七)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八)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九)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十)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十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十二)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十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十四)历年经营业绩。第六条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一)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二)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三)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四)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六)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七)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八)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九)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十)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十一)政府主管部门批文;(十二)工商局批文;(十三)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十四)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十五)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十六)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十七)历年经营业绩。第七条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一)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海外公司合同、章程;(四)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五)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六)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七)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八)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九)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第八条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一)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二)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三)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四)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第九条项目档案的查阅(一)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二)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三)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四)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五)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第十条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7篇 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项目”是指:(一)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第二条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境外投资项目类。第四条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历年经营业绩。第五条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历年经营业绩。第六条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六)派出负责人的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八)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表复印件; (九)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十)企业已经在内地投资的经营效益情况; (十一)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十二)工商局批文; (十三)外出兴办企业当地政府的批文; (十四)外出兴办企业当地工商局批文; (十五)外出兴办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 (十六)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七)历年经营业绩。第七条境外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给外汇管理局及经发局的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海外公司合同、章程; (四)投资方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五)投资方资信证明、创汇证明、资产负债表及历年经营业绩; (六)外派管理局关于项目投资风险及外汇来源的书面审查材料; (七)政府主管部门征询我驻外使领馆意见的函; (八)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海外公司的批文; (九)海外公司在投资国的注册登记证明; (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第八条项目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一)投资发展部设建档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总公司各下属公司应认真配合其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项目档案整理上交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建档后将档案原件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保留二套完整复印件; (二)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文件交给建档员时,建档员应及时登记文件交付日期、名称、原件或复件、交付人,并由文件交付人签字认可; (三)文件登记后由投资发展部经理或执委会主任签字,按性质进行编号、归档; (四)项目档案保管期(原件和复印件)一般为永久保存。第九条项目档案的查阅 (一)总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项目档案时,在投资发展部办理相应的查阅或借用手续; (二)集团内各单位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须出具本单位领导的批准证明。经执委会主任或投资发展部经理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三)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项目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执委会主任同意后,方能由建档员接待查阅,并由建档员详细登记查阅项目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四)项目档案一般不得带出档案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或复制时,必须经执委主任批准,由建档员详细登记,借用人签名后才可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查阅人违反借阅规定时,建档员有权对其提出批评以至停止其借阅。第十条所有资料均应放人有锁的柜子里,钥匙由建档员专人保管,建档员因工作失职,使文件丢失或损毁,应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由于建档员的变动或机构的改变等,项目档案需要移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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