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乡村建设和管理,确保环境美化、资源保护、社区和谐,以实现可持续的乡村发展。该制度涵盖了规划管理、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文化传承、经济发展等多个领域。
1. 规划管理:包括村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确保建设有序进行。
2. 环境保护:强调生态保护,制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绿化养护等规定,维护乡村生态环境。
3. 公共服务: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供水、供电、教育、医疗等,提升乡村生活质量。
4. 文化传承:鼓励保护和传承乡村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建筑、民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5. 经济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乡村旅游、特色产业,促进乡村经济繁荣。
1. 促进乡村振兴: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升乡村形象,吸引投资,带动乡村经济转型升级。
2. 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规范管理,防止过度开发,保护自然资源,实现绿色发展。
3. 提升居民福祉: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村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4. 保持文化多样性:保护乡村文化,传承本土特色,为乡村增添独特魅力。
1.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美丽乡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确保政策落地。
2. 制定详细规划:结合乡村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定期评估并调整。
3. 加强环保措施:推广垃圾分类,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加强绿化工作,提高环保意识。
4. 完善公共服务:优先改善基础设施,提升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质量,打造宜居乡村。
5. 激活乡村经济:支持农业创新,发展乡村旅游,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激活乡村经济活力。
6. 保护和传承文化:设立文化保护项目,举办文化活动,培养乡村文化传承人,使文化成为乡村发展的软实力。
实施这一管理制度,需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村民自治的良好局面,共同推进美丽乡村的建设与发展。
第1篇 市发改委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美丽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我委选派的第一书记和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脱产驻村情况,更好地推进“美丽广西”乡村建设和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工作,根据中央、自治区和z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坚持吃住在村、工作在村并保持通讯畅通,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执行。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由派驻村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负责考勤,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每月初需将上月考勤表(需经村党支部书记和挂村领导签字)报委办公室存档以备考核使用。
第二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因病因事需请假的,要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备委办公室。请假3天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请假3天至7天的,由任职所在县委组织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的,由任职村所在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假满后要到批准部门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超假不归的,按旷工论处,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第一书和工作队员记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坚持党性原则,坚决维护我委形象,廉洁自律,做到“六不准”:不准散布和谣传有损大局及单位形象的言论,不准参与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与公款请客宴请,不准在任职的乡镇、村报销个人的费用,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或低价购买农副产品。在驻村期间,如发现群众举报和反映上述行为属实,由委派驻纪检组对其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要自备生活用品,在村民家中就餐要按规定交伙食费。
第五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勤奋履职,恪尽职守,不准有“过客”、“镀金”等思想,得过且过,不作为、不担当。
(二)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三)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不准口大气粗,不切实际乱表态、乱承诺。
(四)艰苦朴素,吃苦耐劳,不准向驻点村镇和服务对象提工作以外的要求。
(五)洁身自好、慎重交友,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组织、邀请人员到驻点所在地游玩。
(六)廉洁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工程、项目、资金,谋取私利。
(七)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若因特殊情况电话无法第一时间接通的需在24小时内回复反馈,不准无故缺岗和以跑项目、考察协调等为名不在所驻村镇。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要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派驻村,按时参加村党组织生活。
第七条 第一书记及工作队员的日常管理以县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为主,我委协助管理。同时,我委将不定期对第一书和工作队员记驻村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到所在乡镇召开一次座谈会,主动地、经常地加强与任职村所在县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的联系,从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加强对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跟踪了解和管理,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到村调研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指导促进工作。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每季度向本委党组书面汇报一次驻村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第一书记要坚持驻村工作服务,任职期间,不再承担我委工作,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第一书记工作经费,具体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扶贫部门要从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帮扶经费。
第十条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驻村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生活补助40元,实际驻村天数以《z市“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队员(第一书记)驻村情况月报表》为报销依据;每月往返次数不超过4次,来回车费需凭票报销,路途补助按照市财政局印发(柳财行〔2022〕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往返日期与工作日期重合,按柳财行〔2022〕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所需费用由我委给予报销,报销期限不超过两个月,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第一书记申请使用专项工作经费,须事先报我委审批同意。报账时,开展活动的要有活动方案、会议纪要或请示交办领导的流程,应提供正规发票,由我委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使用驻村专项经费所产生的资产,在审核报销时,要形成清单,并由所在村村委会出具收到资产的凭据。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派驻村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党员群众和民主测评的办法,根据在岗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情况等提出考核意见并报派驻村县委组织部核实;县委组织部收集考核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反馈我委,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期满考核。 选派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期间(任职满半年以上)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任职期满,我委会同派驻村所在的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对任职期间表现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调整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z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7日
转发.分享
3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