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调度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车辆使用和调配流程,确保运输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保障行车安全。这一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车辆调度规则与程序
2. 车辆分配与优先级设定
3. 司机管理与培训
4. 车辆维护与保养
5. 行车安全规定
6. 应急处理机制
7. 费用控制与记录
8. 绩效评估与改进
1. 车辆调度规则与程序:明确车辆调度的依据、审批流程,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调度决策机制。
2. 车辆分配与优先级设定:根据业务需求和车辆类型,确定车辆的使用顺序和分配原则。
3. 司机管理与培训:制定司机的招聘标准,提供定期的驾驶技能和安全培训,以及行为准则。
4. 车辆维护与保养:设定定期保养计划,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预防故障发生。
5. 行车安全规定:制定严格的行车规则,包括速度限制、疲劳驾驶禁止、安全设备使用等。
6. 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应对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紧急情况的预案和响应流程。
7. 费用控制与记录:监控车辆使用成本,包括燃油、维修、保险等,实现透明化管理。
8. 绩效评估与改进:定期评估车辆调度效果,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持续优化调度策略。
车辆调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效率:规范的调度流程能减少等待时间,提高运输效率,从而提升业务运作速度。
2. 降低成本:通过合理分配和有效维护,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优化资源利用。
3. 保障安全:严格的安全规定和司机培训有助于降低事故风险,保护员工和财产安全。
4. 提升形象:有序的车辆管理展示企业的专业性和责任感,增强客户信任。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执行步骤。
2. 引入车辆调度软件,自动化处理调度请求,减少人为错误。
3. 建立司机档案,记录其驾驶表现,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4. 定期组织安全会议,强化安全意识,分享最佳实践。
5. 设立车辆维护日程,由专人负责跟踪和提醒保养工作。
6. 对应急情况预案进行模拟演练,确保在真实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7. 建立费用报告系统,每月分析成本变化,寻找节省空间。
8. 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调度策略,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以上方案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实现车辆调度管理的高效、安全和经济。
第1篇 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工作标准
第九条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 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三章驾驶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2、不进行车辆性能例行检查(车队必须对所属车辆每月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没有报知车队按程序维修更换的,行驶中如发生一般事故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处罚款;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蛮横,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单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1、车辆不按时归队,未经批准停在其他位置,影响车队形象的;
2、酒后驾车,未发生车辆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车或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的;
4、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投诉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处停职:
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费用中弄虚作假;
5、经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节严重,被交警部门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岗培训30天。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奖励500元,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奖励2000元,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考核里程数以派车单里程数和实际行驶里程数及实际加油数为基准.按核定油耗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司机实行出车补助与实际行驶里程数挂钩,即驾驶员每行驶1公里补助0.06元;镇区内出车按照4元/天补贴。
第四章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针对目前我公司车辆状况,为便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将车辆的保养、维修统一归车队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平时的保养由司机负责,经常擦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三十条车辆保养管理安全员根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数按程序申报,进行保养。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维护由驾驶员提出,必须由安全员和车队长进行评估,由调度员开据维修派工单,到车队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车辆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车辆正常修理,每行驶5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交旧领新,凭行车里程统计表及发票报销;每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标准内,正常修理保养费在核定的费用标准内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车队长核实原因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支。
第三十三条车辆大修,由驾驶员、安全员、车队长共同提出报修计划,由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维修派工单必须由驾驶员、车队长签字,否则无效。维修后的车辆应由司机、队长、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结算费用。
第五章车辆调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非生产用车调度管理
具体调度管理详见《鄂尔多斯电力集团非生产用车调度、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遇停电,事故抢修,应优先派车。
第三十七条派车单要认真填写,派车单即是加油单,也是车辆运行依据。
第三十八条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应公开、公正派车,注意保持整体平衡,协助车队长进行车队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车辆加油管理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精简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节约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条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保证油料足够,以免耽误公务或生产。
第七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车辆必须建立安全档案,由安全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驾驶员在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不超员、不超载,严禁货运车客货混装。
第四十五条装载货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要封裹严密。
第四十六条车辆夜间要归队,确有原因不能归队的,通报车队长,将车辆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则发生被盗、被损,由驾驶员承担损失,并待岗培训。
第四十七条在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除留生产值班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归队封存。
第四十八条乘车人员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条实行安全行驶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员、调度员抄行驶里程日,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劳资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所有车辆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车辆使用申请(派遣)单》样表
附件二:《车辆油耗核定表》
第2篇 车辆调度管理制度
为合理使用车辆,使车辆出车率达到最高,特制定本制定
(一)所有车辆由车辆调度员统一派车。
(二)司机要服从调度员派车指挥(除特殊情况外)对于不服从调度派车司机,停工并处罚。
(三)司机确需要休息的,必须预先向调度员及分管副队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当旷工处理。区队司机需休息者的,需向本区队队长请假,经本区队队长签字同意后,向队调度员及分管副队长请假,需车队司机向区队顶班的,提前申请说明,否则当旷工处理。
(四)、各区队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车辆使用申请单”,经区队队长批准后及时交给调度员。无“使用申请单”口头传送的不予派车。无“车辆使用申请单”擅自派车,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五、“车辆使用申请单”应详填写用车班次、作业地点、作业内容、所需车型、申请数量、运距、核定趟数,以便派车。
六、调度员要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填写“派车单”,合理安排车辆,使车辆达到最高使用效率。
七、井口登记员做好车辆井口出入的登记,详细登记车型、车号、服务单位、司机姓名、入井时间、作业地点、升井时间、作业趟数(台班小时)。
七、调度员要严格按包机制派车,严禁乱派车,保证车辆的完好率。
八、驾驶员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车辆故障和其他需队里解决的问题及时通知调度,调度员要做好记录,详细登记时间、汇报人、汇报服务单位、存在问题、值班人。并及时向值班队领导反馈情况。
九、司机要严格按派车单作业,准时到达作业地点。
十、做好运行调度日报表,统计当日车辆运行、故障及修复情况,第二天班前会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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