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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汇编(8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环境的卫生管理、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各岗位的操作流程,确保员工在执行任务时遵守安全规范。

2.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

3. 劳动保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4. 工作场所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以快速、有序地应对突发状况。

培训内容

为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我们需要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安全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 安全知识:让员工了解基本的安全操作知识,如火警逃生、急救技能等。

2. 岗位安全:针对不同岗位的特点,教授具体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3. 卫生习惯:强调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重要性,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

4. 应急演练:模拟实际场景进行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应对劳动安全卫生事件的关键。我们应建立一套详尽的预案体系,包括:

1. 紧急疏散:设定明确的疏散路线和集合点,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安全撤离。

2. 事故报告:建立事故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3. 救援措施: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训练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

4. 后续处理:制定事故调查、恢复生产和员工心理疏导等后续处理程序。

重要性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了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也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良好的安全卫生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整体绩效。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断优化和完善我们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为每一位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

第三条 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 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

(一)起重机;

(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四)客运架空索道;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六)劳动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 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五)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六)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检测检验现场的作业要求。

第七条 检测检验员的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见附件1)。

第八条 检测检验员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八十分。

第九条 申报两类以上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员,应分别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 检测检验员由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考核鉴定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和学历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检测检验员,由组织考核的劳动行政部门签发检测检验员证。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检测检验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三年。换证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并须经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检测检验员证的检测检验员,需新增检测检验专业项目时,应按本办法进行新增项目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 检测检验员调离检测检验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其检测检验员证应交回发证机关。由原单位调到另一单位仍从事同项检测检验工作时,须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 检测检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暂行收回检测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测检验员证,并从证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检测检验员资格考试;

(一)转让检测检验员证的;

(二)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的;

(三)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助理检测检验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应是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所从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可以协助检测检验员开展现场检测检验工作,但不得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也无权在检测检验报告书上签章。

第十八条 企业自检机构检测检验员的认证管理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间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的最高容许浓度及其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邻苯二甲酸酐的各类企业。

2卫生要求

车间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3。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检验方法采用气相色谱法,见附录a(补充件)。

附录a

气相色谱法

(补充件)

a1原理

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经聚丁二酸乙二醇酯分离后,用氢焰离子化检测器检测,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a2仪器

a2.1 whatman,定量滤纸(ashless 42);或国产慢速定量滤纸。

a2.2采样夹和空气采样仪。

a2.3具塞试管,5或10ml。

a2.4微量注射器。

a2.5气相色谱仪,氢焰离子化检测器。

色谱条件

a.色谱柱,柱长2m,内径3mm,不锈钢柱。

聚丁二酸乙二醇酯:101硅烷化白色担体∶磷酸=5∶100∶1.5

b.柱温,175℃。

c.汽化室温度,220℃。

d.检测室温度,220℃。

e.氮气,25ml/min。

a3试剂

a3.1聚丁二酸乙二醇酯,色谱固定液。

a3.2 101硅烷化白色担体,60~80目。

a3.3邻苯二甲酸酐,纯度99%,化学纯。

a3.4丙酮,分析纯。

a3.5磷酸,分析纯。

a4采样

取两张直径17mm~25mm圆形滤纸装于采样夹内,在采样现场以1l/min速度取20~30l空气。

a5分析步骤

a5.1对照试验:同采样操作,但不采集空气样品。

a5.2样品处理:取出滤纸,拆叠后分别放入具塞试管中,即加入1ml丙酮,使滤纸全部浸泡在丙酮中,编号待分析。

a5.3标准曲线绘制:分别配制10.2,20.4,50.9,101.8,203.6μg/ml邻苯二甲酸酐丙酮溶液,按上述色谱条件,分别进样1μl,每一个浓度测定6次,取峰高平均值,以邻苯二甲酸酐浓度对峰高作图,绘制标准曲线。

a5.4测定:取1μl样品溶液进样,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a6计算

_=(c1+c2)/v0……………………(a1)

式中:_——空气中邻苯二甲酸酐浓度,mg/m3;

c1、c2——分别为前后滤纸测得的标准邻苯二甲酸酐含量,μg;

v0——换算成标准状况下的采样体积,l。

a7说明

a7.1本法检测限为8.93×10-5μg/5mm峰高(进样体积1μl)。

a7.2 whatman滤纸采样效率达95%(玻璃纤维滤膜或国产慢速定量滤纸采样效率为80%)。

a7.3本法洗脱效率在95%以上。

a7.4采样结束,滤纸折叠后应全部浸泡在1ml丙酮内,加塞固封,可贮存7天,待分析时,溶液不得干涸,否则应补足丙酮1ml,方能进样。

a7.5现场空气中可能共存的顺丁烯二酸酐和1,4-萘醌对测定无干扰。

a7.6现场采样安装和取出滤纸要防止污染。

a7.7丙酮及滤纸应无空白,即滤纸浸泡在1ml丙酮液中,取1μl作色谱分析应无响应,如有空白,需作处理后,方能采样分析使用。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慰祖、罗圣庆、张革。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3篇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 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 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真正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并以此为最终目的。

2.职责与权限

2.1总经理安全职责

2.1.1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2.1.2负责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1.3在安排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保证有关的劳动保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

2.1.4负责设计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2.1.5负责处理工伤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表扬奖励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职工;

2.1.6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生产;

2.1.7保证公司产品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1.8负责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

2.2管理部安全职责

2.2.1组织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令、方针和政策;

2.2.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2.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

2.2.4下达年.月度安全卫生的管理计划及目标,定期确认.评价其计划的执行情况。

2.2.5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2.2.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2.2.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2.2.8组织各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2.2.9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做好体检工作,分配时要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

2.2.10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

2.2.11负责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2.1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2.2.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3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2.3.1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3.2组织编制长远规划时要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文明生产的项目;

2.3.4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2.3.5严格执行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的原则;

2.3.6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专用,除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外,不得挪作他用;

2.3.7负责公司的消防知识的培训,消防器材的管理。

2.3.8切实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

2.3.9负责制定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510负责制定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检修时相关的安全技术.内容并检查落实。

2.4生产部安全职责

2.4.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4.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4.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2.4.4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原则,参与调查、分析、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

2.4.5组织制定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减少人身、设备事故;

2.4.6组织新工人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

2.4.7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生产能力和大修计划的按期实施,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同时还要考虑到水、电、气的平衡,组织好均衡生产;

2.4.8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4.9负责公司机械动力设备、压力容器、起重、动力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管理、清洁.检查和定期检验;

2.4.10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检查,解决生产施工中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

2.4.11编制和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2.4.12组织制定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在试生产前,妥善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2.4.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5购买开发部安全职责

2.5.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5.2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5.3在购买业务中,保证所购物品符合质量要求;

2.5.4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5.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6营业部安全职责

2.6.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6.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6.3在拓展销售业务中,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6.4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7品质保证部安全职责

2.7.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7.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7.3负责全公司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7.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预防措施;

2.7.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8工人安全职责

2.8.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阻止他人违章作业;

2.8.2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

2.8.3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2.8.4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8.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2.8.6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用具;

2.8.7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3.附件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 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6.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的公司安全员负责,建立消防器材台帐,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借取适

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

第5篇 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为规范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工危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属下二级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实习生和外单位到我所的学习者)。

2、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由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门、机台(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必要时会同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4、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的基本知识、科研所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状况、劳动纪律等内容。

5、机台级安全教育由机长或相应岗位的负责人组织实施。机台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机台规章制度、安全状况、主要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6、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7、所属二级单位新职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要求填写安全教育登记卡。

8、安全教育登记卡岗位职工一人一卡,由所属二级单位统一管理。

9、所属二级单位职工调整生产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机台(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10、 所属二级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定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班组前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总结、评比等活动。

11、 根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必须对职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再教育。

12、所属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所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13、所属二级单位不得无理由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查人员实施行政监督权,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6篇 岗位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为规范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职工危害,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属下二级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实习生和外单位到我所的学习者)。

2、新职工上岗前必须由所属二级单位、项目部门、机台(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必要时会同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4、所属二级单位职工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的基本知识、科研所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状况、劳动纪律等内容。

5、机台级安全教育由机长或相应岗位的负责人组织实施。机台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机台规章制度、安全状况、主要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预防工伤事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6、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的使用方法等内容。

7、所属二级单位新职工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要求填写安全教育登记卡。

8、安全教育登记卡岗位职工一人一卡,由所属二级单位统一管理。

9、所属二级单位职工调整生产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相应的机台(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10、 所属二级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定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班组前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项,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总结、评比等活动。

11、 根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发生事故后必须对职工进行严格的安全再教育。

12、所属二级单位应积极配合所劳动行政部门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13、所属二级单位不得无理由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监查人员实施行政监督权,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7篇 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管理工作程序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提高各级员工安全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其能够承担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任务和职责。本程序中的安全卫生教育包括: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教育、中层以上干部教育、班组长教育、全员教育、“四新”变工教育、劳动卫生教育、复工教育。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

2.职责

2.1生产管理部负责提出安全培训需求并承担部分安全教育任务。

2.2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计划。

2.3技术、设备部门负责进行“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安全教育。

2.4特种作业教育、劳动卫生教育由生产管理部负责送培或聘人来厂培训。

3.工作程序

3.1三级安全教育

3.1.1人力资源部对新进公司员工(包括高校、技校分配生、退伍、转业军人、调动、外聘人员等)制定培训计划,必须100%。

3.1.2生产管理部科对新进公司人员进行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做好登记。

3.1.3车间领导或车间安全员对新员工进行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做好培训记录。

3.1.4新员工分到班组后,班组长或安全员对其进行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并做好记录。

3.1.5生产管理部将“三级安全教育卡”存档。

3.1.6外来实习、学习人员比照执行。

3.2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教育

3.2.1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培训需求。

3.2.2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进行审核,人力资源部制定培训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

3.2.3生产管理部根据培训计划名单,组织送培。

3.2.4复训由生产管理部按照行业复训周期制定计划,办班复训。具体内容见《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3.3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3.3.1人力资源部及时制定公司新聘任干部培训计划,至少每一年对公司干部组织一次安全培训。

3.3.2生产管理部实施教育和考试,做好相关记录。

3.4班组长安全教育

3.4.1人力资源部编制班组长教育计划,教育周期至少一年一次。

3.4.2生产管理部进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3.5全员安全教育

3.5.1每年6月“安全活动月”期间,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组织各单位利用“40+4”学习时间进行全员安全教育。

3.5.2党群部、生产管理部利用“安康杯”等活动进行安全知识普及、全员安全教育。

3.6“四新”及变换工种教育

3.6.1公司实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对涉及的有关人员,由技术、设备部门组织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6.2变换工种教育由所在单位负责实施,并登记备查。

3.7职业健康教育

3.7.1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有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生产管理部提出培训申请,人力资源部制定劳动卫生培训计划。

3.7.2市防疫站的工业卫生医师在做职业健康体检时,根据培训计划同时进行集体劳动卫生教育。

3.7.3 生产管理部根据生产实际,不定期地邀请工业卫生医师来公司对有关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劳动卫生教育。

3.8复工教育

3.8.1职工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车间负责对其进行二级、三级安全教育。

3.8.2职工工伤伤愈,上岗前,生产管理部帮助其回忆事故经过,分析原因,进行教育。车间、班组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3.9安全管理人员教育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

4.引用文件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5.记录

三级安全教育卡 保存期限三年

特种作业培训登记表 保存期限三年

6.修改记录

第8篇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焦化生产作业高温、粉尘、有毒、有害因素较多,应定期对生产岗位的毒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制定减少毒害污染的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2.防尘、通风、降温设施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并应定期检修和清扫、维护。遇有损坏应立即修复,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

3.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沟、池,应有围栏或盖板,并经常检查是否遭破坏,保证员工劳动生产与行走的安全。

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得遮蔽。

5.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6.原材料、成本、半成品应按定置管理要求堆放,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与通行。

7.加强设备保养,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减少毒害污染。

8.必须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按规定配备符合安全卫生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员工的正确使用。

9.高温季节必须组织清凉饮料供应,并保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员工中暑或中毒。

10.对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应按规定组织他们参加体检,患有职业病或其他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11.按规定做好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2.经常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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