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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是一套规范业主、租户及物业管理者行为的规则,旨在确保房屋的安全、整洁和有效利用。它涵盖了日常维护、使用权限、责任划分、违规处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使用权规定:明确业主和租户的使用权,包括对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和私人空间的保护。

2. 维护保养:设定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规定,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

3. 安全规定:规定火警、盗窃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以及电器、燃气等安全操作规程。

4. 环境卫生:设定垃圾处理、清洁卫生等相关标准,保持居住环境整洁。

5. 噪音控制:规定噪音限制,防止扰民行为。

6. 装修管理:对房屋装修进行审批和监管,防止破坏房屋结构。

7. 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包括租赁合同、押金管理等。

8. 违规处理:设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确保制度执行。

重要性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秩序维护:制度可以保障房屋使用的公平公正,避免因无序使用引发的纠纷。

2. 安全保障:通过规定安全操作和应急措施,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3. 资产保值:良好的维护和管理可以延长房屋使用寿命,提高其价值。

4. 和谐社区:制度有助于创建一个和谐、安静、整洁的生活环境,提升居民满意度。

方案

1. 制定详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房屋使用规定,包括日常行为准则和特殊情况处理。

2. 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住户对制度的认知和遵守意识。

3. 监督执行: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制度执行,处理违规行为。

4. 反馈机制:建立住户反馈渠道,及时了解制度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5. 法律依据:确保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必要,可请教法律专家进行修订。

6. 透明公开:将管理制度公之于众,确保所有住户都了解并接受相关规定。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有序、安全、宜居的房屋使用环境,实现房屋资源的高效利用。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城市危房管理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执行本条规定必须做到: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均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必备结构,它们的破坏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因此,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化的装修工程,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提供设计方案。

▲本条对设计方案的基本要求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即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原设计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所谓原设计单位,是指原来设计该项建筑的设计单位。本条规定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主要考虑到原设计单位比较了解该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委托其设计便于保证其所设计方案的质量。其他设计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指符合设计单位的条件,具有同类建筑物设计资质,并具有能设计装修工程资质等级的资格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是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不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果委托,受委托单位可以拒绝。如果受委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修设计任务;原有房屋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建筑装修设计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方案时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装修企业不得接受施工,同时在有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_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的安全鉴定需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鉴定机构在接到鉴定申请后,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要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其次要进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是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最后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是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体拆除。这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的治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其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风雨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产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法律责任的承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2)经鉴定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①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②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③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磁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①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②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③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建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实施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所谓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指具有拆除房屋建筑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保证房屋拆除安全的必备条件。不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不能从事拆除作业。拆除房屋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例如,对于以采取爆破为拆除业务的建筑施工单位,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建筑施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和

第2篇 指挥中心房屋使用维护和修缮管理

交通指挥中心房屋使用维护和修缮管理

对物业进行合理有效的维护及修缮管理,目的在于延长物业的使用寿命,保证物业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保持物业形象和物业正常的完好率。

管理范围

◆建筑楼宇结构(地基基础、承受构件、非承重墙、屋面等)

◆建筑物外墙

◆红线内道路

◆停车场

◆楼内地面、墙面、门窗、楼梯、公共天花等

管理内容

楼宇的安全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楼宇房屋进行检查,掌握房屋健康状况。

楼宇维修施工管理:编制每年的修缮计划,安排年度修缮投资、审核修缮方案、监督施工。

楼宇维修档案资料管理:对房屋建筑、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维修记录等档案资料,严格按照物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管理要点

◆建立完善楼宇房屋使用、维修和养护的各项责任制度,落实责任人。

◆管理处有权对房屋使用进行正确地督导和建议。

◆所有维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后勤保证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

◆根据交通指挥中心物业之特点,制定严格的零修、中修、大修、翻修综合维修的管理及施工制度,保证维修质量。

◆科学地、规范地制定各项修缮方案,有效地控制成本。

◆维修工程完成后,要对业主(交通指挥中心)进行维修后回访,听取业主对维修的各种意见,了解业主满意度。

◆各安全巡逻岗及保洁岗在工作中加强对房屋、停车场、道路等状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补修,做到“零修不过夜”。

◆对于需承包的维修项目,严格进行分承包商评审,严格监督施工,保证维修质量。

◆定期总结,就物业房屋的使用和维修情况,作出管理报告。

◆根据大厦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材选用、装修材料等特点,制定物业的年代改善计划,保持物业面貌常新。

◆负责每半年对大厦外墙清洗一次。

◆定期检查所有标志,损坏或脱落的标识类标志,将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大型标志48小时内修复。

第3篇 住宅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房屋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障小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秩序,维护住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产权、使用等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和服务需要,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在您使用房产前,请认真阅读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便对该房产有充分的了解,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该房产。并请认真阅读《业主临时公约》和《业主手册》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以便在入住以后,能很愉快地融入这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中。

二、接收房屋时,应认真按说明书检查房产的内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认真进行验收,并详细填写《入住交接验收表》和《房屋交接书》,作为房屋质量、保修、维修的重要依据。

三、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

四、房屋使用不能改变原有设计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事先告之管理处,经管理处核实可以改变用途的,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

五、毗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损害的,应积极给予解决,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入室维修的,管理处事先同业主联系,业主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七、各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自有阳台与窗户玻璃上乱搭、乱贴、乱挂、设立招标、广告牌等。

八、室内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处可提供有偿服务,由业主自主选择。

九、房屋转让、买卖双方应到管理处办理转让后的更名、业主登记、维修基金结算等相关手续。

十、房屋出租必须到管理处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第4篇 长湾小区房屋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长青湾小区房屋使用、维护与管理规定

_业主/用户须按所购房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用途。

_敬请各位业主/用户应按【kd长青湾】《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房屋,请勿私拆私改房屋结构。

_您所购置物业的自用部位在保修期内,如因物业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超过保修期限后,应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_如自行维修,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或人员进行施工,或委托【kd长青湾】客户服务中心帮您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_如果需要委托【kd长青湾】客户服务中心维修,请与【kd长青湾】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_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kd长青湾】客户服务中心可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_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kd长青湾】客户服务中心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_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kd长青湾】客户服务中心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_当您出租房屋时,除应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外,业主应与租户一同到【kd长青湾】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_当出租房屋租户搬出时,应至少提前1日到【kd长青湾】客户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须提交业主签名认可的《物品放行条》。

_当转让房屋后,望务必通知新业主及时前往【kd长青湾】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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