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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硫化氢管理制度

硫化氢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安全、环保和高效的运营,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硫化氢的风险评估和识别

2. 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3. 员工培训与教育

4. 应急响应计划

5. 监测与检测机制

6. 设备维护与管理

7. 法规遵从性

8. 审核与改进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硫化氢的危害性分析,包括物理和化学性质、毒性影响、燃烧爆炸风险等

2. 工作场所硫化氢浓度的控制标准和限值设定

3. 硫化氢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与使用规定

4. 紧急疏散与救援程序

5. 硫化氢监测设备的安装、校准和维护

6. 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7. 对相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最佳实践的跟踪和更新

8. 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制度的反馈机制

重要性

硫化氢作为一种剧毒气体,对员工健康和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有效的硫化氢管理制度:

1. 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2. 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减少因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3. 遵守环保法规,避免环境污染和法律纠纷

4. 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公众信任和客户满意度

5. 通过持续改进,促进安全生产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硫化氢作业指导书,明确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2. 实施定期的员工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建立硫化氢监测系统,实时监控工作场所的气体浓度

4. 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5. 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进行定期的安全审核和评估

6. 根据实际情况和法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硫化氢管理制度

7.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建立报告和反馈机制,奖励安全行为

8. 在发生硫化氢泄漏或超标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迅速有效应对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硫化氢管理制度,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保护员工安全,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硫化氢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冶金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冶金企业应将易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等作业场所列入安全监控重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在设计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工艺和原料,以达到最安全的生产条件,如必须投入或实行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则应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硫化氢气体产生的条件。

第五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第六条 加快实现含硫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通过通风管将含硫化氢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净化后排放大气。

第七条 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加强脱硫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八条 供城区的民用煤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煤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反应气体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须进行整体密封,并合理配置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器,一旦出现仪表报警、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立即停止加料操作,连锁启动强制排风系统,当有害气体恢复正常值之后,操作人员应佩戴专用劳保用品,检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浸出等设备应连接硫化氢气体吸收系统。浸出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吸收系统的各种设备,确认完好之后,先启动吸收系统,运转正常之后,方可进行浸出操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维持硫化氢浸出设备内为负压操作状态,防止微量硫化氢气体意外外溢。

第十一条 浸出现场生产过程应采取远程监控操作,化工辅料应由高位槽在密封区外向封闭区输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的测试,应通过设置在密封区外的溶液循环系统进行取样检测,并通过作业区内视频系统进行监视。实现人机分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为消除外排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每台浸出槽废气及密封区强制排风都与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塔连接,含有硫化氢的废气经无害化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大气。

第十三条 在设备检修、废渣清理等工作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四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要按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定时、定点的全面巡检,使安全管理达到动态控制、连续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组织,加强安全培训,在抢险器材及用品配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事故案例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2007年10月11日13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28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企业总资产2.48亿元,占地100亩,厂区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年产600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2003年4月正式投产。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7900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碱度ph值为0.5-1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1.2吨-1.5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5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4名工人负责向2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矿粉末。13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2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外3人又相继晕倒在2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5人送至烟台市中医院。13时10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5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查分析:当日上午停电两小时,来电后,薛国勇等人为了赶时间,在向2号浸出槽内加入硫化镍精矿粉时,一次性将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料包用电葫芦吊在浸出槽上方,用铁锨铲破包装袋,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瞬间落入槽内,导致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硫化氢气体,而吸收塔不能完全吸收,发生冒槽现象,使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导致5人因硫化氢气体急性中毒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工人操作时违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料过快、过多,导致冒槽现象,使大量的硫化氢气体溢出;硫化镍浸出工序所采用的浸出槽不是密闭容器。间接原因是:(1)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工艺设计无资质,并且未进行安全评价。(2)备料二车间无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和泄露报警装置,在有一定浓度硫化氢气体泄露时,现场操作人员不能及时察觉,而失去了逃生的机会。(3)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只规定“加料时应缓慢、均匀、间歇”,而没有对加料的具体数量进行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够。(4)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督促检查不到位。

事故案例2: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

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

2005年12月18日17时45分左右,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中毒住院。事故同时导致环境轻度污染,并造成经济损失约1787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生产系统中,需硫酸用于选硫作业,主要作用为调节矿浆ph值,以满足硫浮选需要。采用的是浓度为98%的浓硫酸,添加地点在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的添加采用dn80的电动调节阀。硫酸储罐可储硫酸约80吨,采用管道自流至选硫作业搅拌槽。12月18日17时52分,冬瓜山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添加点硫酸流量突然变大,造成搅拌槽矿浆与硫酸反应加剧,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硫化氢。操作工朱红星、费斌等4人在选硫作业搅拌槽附近紧急处理该问题时相继中毒晕倒,当日当班的其余9人在营救过程中又有杨平、陈军等6人先后中毒晕倒。事故发生后,在向110、120急救中心和市矿山救护大队求助的同时,矿领导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自救,10名中毒人员在社会各方配合下被迅速送往市人民医院和有色职工总院进行抢救。与此同时,矿部相关人员迅速关闭硫酸储罐出口总阀、撤离现场所有人员并封锁了事故现场。随后,有色公司与市安监、环保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于19日凌晨2时左右将事故车间硫酸管道紧急切断,控制了硫酸泄漏和有毒气体的产生,市环保局监测人员进入现场每半小时检测一次厂区及周边地区大气有毒气体浓度。至19日凌晨4时,事故现场硫化氢浓度平均值为每立方米0.056-1.52mg;浮选系统加水稀释硫酸。

事故调查显示,这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处于重车联动调试的加酸控制系统中的电动调节球阀定位器失灵,导致球阀处于常开位置,使浓硫酸大量涌出,过量的硫酸与搅拌槽内硫化物矿浆瞬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同时,冬瓜山铜矿建设工程和该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也存在矛盾和问题。

第三部分、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1. 物理与化学特性

硫化氢是可燃性无色气体,具有典型的臭鸡蛋味,相对分子质量34.08,对空气的相对密度1.19,熔点-82.9℃,沸点-60.3℃,易溶于水,20℃时2.9体积气体溶于1体积水中,亦溶于醇类、二硫化碳、石油溶剂和原油中。20℃时蒸气压为1874.5kpa,空气中爆炸极限为4.3%~45.5%(体积比),自燃温度260℃,它在空气中的最终氧化产物为硫酸和(或)硫酸根阴离子。

2. 毒理作用

硫化氢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亦有明显的刺激作用。

2.1 急性毒性:较低浓度,即可引起呼吸道及眼粘膜的局部刺激作用;浓度愈高,全身性作用愈明显,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窒息症状。浓度越高则中枢神经抑制作用越明显,浓度相对较低时粘膜刺激作用明显。人吸入70~150 mg/m3/1~2小时,出现呼吸道及眼刺激症状,吸2~5分钟后嗅觉疲劳,不再闻到臭气。吸入300 mg/m3/1小时,6~8分钟出现眼急性刺激症状,稍长时间接触引起肺水肿。吸入760 mg/m3/15~60分钟,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头痛、头昏、步态不稳、恶心、呕吐。吸入1000 mg/m3/数秒钟,很快出现急性中毒,呼吸加快后呼吸麻痹而死亡。

2.2 慢性毒性:长期低浓度接触硫化氢会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损害。

2.3 中毒机理:硫化氢在水溶液中可离解成hs-、s2-和h+离子。在生理ph作用下,体内硫化氢总量的2/3离解成hs-离子,约1/3为未离解的氢硫酸(h2s),仅很少量离解成s2-,它们都具有局部刺激作用。硫化氢可与组织中碱性物质结合形成硫化钠,也具有腐蚀性,从而造成眼和呼吸道的损害。硫化氢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内,在体内的游离硫化氢和硫化物来不及氧化时,使中枢神经麻痹,引起全身中毒反应。

第2篇 含硫化氢气井单井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由于硫化氢的剧毒性,一旦因反腐或其他因素造成硫化氢泄漏,若不能及早处理,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对于含硫化氢气井不但要做好反腐工作,还要从生产布局、工艺设计等方面进行通盘考虑,制定一整套合理的生产方案来解决硫化氢的危害。

(1) 含硫化氢气井(单井)井场的选址要求

含硫化氢油井不应建在低洼处或相对封闭的区域内,井场周围1000m内无村庄、居民区等人员聚集的设施和建筑,离主要交通道路距离不少于500m。

(2) 含硫化氢气井(单井)井场的布置

① 含硫化氢气井井场应与周围环境隔离,但不应设立实体围墙,以栅栏为宜,井场应有明显的防火、防爆、防硫化氢中毒等警示标志。

② 井场值班室应设在季风的上风向,井场要设立明显的风向标。井场储油罐、气液分离器、火炬等设备布局要科学、合理,与井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含硫化氢的气体不能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目前主要通过火炬焚烧进行处理,若气体含水过高,应增设气体干燥设备,以保证燃烧质量。火炬与井场内其他设施应保持50m的安全距离,火炬宜设自动点火装置。同时应注意到硫化氢燃烧后的产物so2也具有毒性,虽然较硫化氢气体毒性弱些,但也要避免其对人员和设备的损害。

③ 井场中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易造成硫化氢气体聚集的部位安装固定式气体检测仪,检测仪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正确选型,保证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检测仪信号引至井场值班室。检测仪探头安装高度不应超过离地面40era,并应定期进行标定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

(3) 含硫化氢气井(单井)井场的防护设施

① 生产单位要为井场值班人员配备适用的防毒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组织培训,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使用、维护等知识。上岗人员应配备防硫化氢型的防毒面具(最好使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作日常操作使用;同时,每个井场至少要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便紧急情况下使用。井场还应备有急救箱,准备必要的急救药品。

② 所有防护器具应整齐摆放在使用方便、清洁卫生的地方(要求专用的应有人员标签)。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以保证所有防护器具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同时做好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③ 要保证在井场内工作的每位值班人员随身带有便携式硫化氢气体检测仪,以便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理。

④ 要保证井场通讯畅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与外界联系,请求救援和报警。

(4) 含硫化氢气井(单井)井场操作人员的培训

所有在含硫化氢井场工作的操作人员都应到有培训资质的部门进行有关硫化氢知识和人身安全防护、急救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5) 含硫化氢单井井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① 生产单位发现含硫化氢气井后,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生产现场进行及时的全面调查、分析,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制定本井场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学习掌握,严格执行。

② 加强井场设备管理,增加检查次数,特别是注意检查各主要设备的腐蚀情况,发现问题及早处理,要确保不因设备缺陷引起硫化氢泄漏现象的发生。

③ 含硫化氢单井井场操作人员要养成经常观察风向的习惯,保持处于上风向;岗位实行双岗制,不允许单人顶岗,井场不允许与生产无关的人员进入。操作人员进入井场前应先观察井场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的检测情况,进入井场的人员要戴防毒器具(紧急情况下应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同班人员要注意观察情况,做好监护。

第3篇 高压油气田防硫化氢中毒管理措施

一、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做好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发展速度服从于安全生产,成本效益服从安全质量,确保安全投入,决不允许为控制成本而减少和弱化安全措施,决不允许因追求工程进度而忽略安全生产的任何程序和环节,坚持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切实做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以主要负责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各部门、班组、岗位和人员,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健全、完善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结合实际,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绩效量化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强生产组织,严格对高压油气田的安全监管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勘探开发的全过程。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将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工作贯穿于钻井、地质、测井、录井、试油(气)、修井、采油(气)等作业的设计和施工全过程;在开发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的油气田时,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规划,全面评估开发方案;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储气机理、地表环境等特点,强化地质勘探、施工组织、现场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选用、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方面的工作,配足井控设施、设备和硫化氢监测仪器、仪表;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施工设计审批程序,对钻井、试油和井下作业,特别是井控、固井、射孔和压裂等环节的施工设计、技术措施实行严格的技术论证和审批程序;对完钻探井和开发井的工程质量、废弃井处理、探井转开发井等进行严格的安全风险评估。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配备相应的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相关的技术支撑体系,将高压、高含硫、高危地区油气田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技术讲座、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严格安全审查和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审查、许可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验收评价报告,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以及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都应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今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不得将专业技术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因将工程承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而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甲、乙双方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积极整合我国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研究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石油天然气安全技术研究队伍。在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应急救援、检测检验、立法、培训、评价等方面,积极发挥有关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逐步形成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按照国家的整体部署,实施产学研相结合,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新成果,采用科技含量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石油天然气企业应针对本企业在工艺技术、材料应用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加大科技投入,组织有关科研单位、技术专家进行攻关,力争在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上取得成效。

要积极研究和支持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提出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建设目标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针对井喷等事故多发的突出问题,制定防硫化氢中毒、防井喷失控等相关部门规章,修订相关标准,适时把一些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技术标准,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新审查本企业的勘探开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从技术上遏制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围绕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大力宣传落实《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等新标准、新规程,强化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和新标准实施的安全培训,使职工及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以各种监督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为重点,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从事钻井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在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井控技术培训、硫化氢监测技术和人身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和管理人员社会责任教育,努力实现“零伤害、零事故、零污染”的目标;认真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人人参与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培养企业安全文化,使职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自觉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安全生产成为一种信念、一种企业文化,促进安全生产基本要素的落实。

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严肃事故调查处理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完善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技术等资源的配置和装备,分级、分层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及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应急工作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搞好各种工况下的防喷演习和应急演练,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修订完善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树立井喷失控就是责任事故、事故是可防可控的观念,从抓未遂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入手,实事求是,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一般死亡事故,防范重特大事故。进一步规范伤亡事故和复杂险情逐级报告制度,对于发生的伤亡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涉险达50人以上以及媒体披露的特大伤害未遂事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对于死亡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严肃责任追究,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七、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消除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将防硫化氢中毒和防井喷失控列为今后几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今年下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洋石油及相关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对高压、高含硫、高危油气田及近年发生过井喷失控事故、硫化氢中毒事故的油气田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关键设备、主要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

第4篇 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国石化 [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3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4各生产单位必须对所辖生产场所进行硫分布调查,用标准画法绘制《硫分布系统工艺流程图》、《硫平面分布图》。当硫分布系统工艺、设备发生改变时,要及时给予更新,并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各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制定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有硫化氢危害的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和适用的防毒防护器材,并制定《防护器材管理规定》,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生产单位必须为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提供适用的防护器材。

7任何人不配戴合适的防护器材,禁止进入硫化氢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硫化氢浓度不明,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护器材。严禁在含硫化氢气体区域内摘下防护器材。

8在硫化氢场所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与作业人同时配备合适的防护器材。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上方作业,必须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不得强制他人在没有合适防护的情况下,进入含硫化氢或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作业。没有合适防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10 各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对生产场所硫化氢浓度实施检测,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场所,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有效实施整改,并做好检测、整改档案记录。

11 禁止将含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必须密闭输送到污水汽提装置,严禁直排其它污水系统。生产单位的生活用水系统必须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严防硫化氢窜入生活用水系统。

12 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要有计划地逐步改为密闭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13 进入有硫化氢或可能出现硫化氢场所作业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防止硫化氢中毒知识》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防硫化氢中毒知识》应包含如下内容:

——作业场所硫化氢分布情况;

——硫化氢理化性质及其中毒机理;

——含硫化氢环境作业安全规程、规定;

——各种防护器材的特性、防护性、使用方法、日常维护规定等;

——硫化氢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及技能。

14 进入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部作业,设备的工艺处理及作业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5 对长期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体检,要及时调离不适宜继续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的人员。

16 在含硫化氢场所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同时要执行相关的《规定》。

17 本《规定》如有与中国石化 [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不符,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硫化氢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硫化氢中毒是指员工在公司勘探、开发、储运、销售、检维修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因吸入硫化氢引发的影响身体与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事件。

第三条 硫化氢防控工作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防控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冀东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和承包商单位。

第二章 建设阶段

第五条 依据开发部门提供的数据,含有硫化氢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论证、安全预评价和hazop分析,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分析内容,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结合实际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料。

第七条 在工艺设计过程中,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八条 在制定含硫油气井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进行明确提示,并提出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九条 防硫化氢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章 生产过程

第十条 施工作业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及相关硫化氢作业规程: 1.钻井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要求进行作业; 2.井下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要求进行作业; 3.测井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测井安全防护规范》要求进行作业; 4.油气站场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推荐方法》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变化时,应该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及时修订工艺指标、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对于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含硫化氢天然气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进出油等工况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四条 在对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除作业人员外,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五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等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第十七条 对储存和处理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三相分离器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除砂池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施工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二十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四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五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进入受限空间hse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防 护

第二十九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条 含硫化氢的装置区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生产作业现场应急物品配备规范》或《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涉及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六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件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演练。

第6篇 硫化氢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硫化氢中毒是指员工在公司勘探、开发、储运、销售、检维修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因吸入硫化氢引发的影响身体与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事件。

第三条 硫化氢防控工作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防控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冀东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控股子公司和承包商单位。

第二章 建设阶段

第五条 依据开发部门提供的数据,含有硫化氢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论证、安全预评价和hazop分析,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分析内容,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结合实际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料。

第七条 在工艺设计过程中,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八条 在制定含硫油气井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进行明确提示,并提出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九条 防硫化氢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章 生产过程

第十条 施工作业中要严格遵守以下及相关硫化氢作业规程: 1.钻井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要求进行作业; 2.井下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要求进行作业; 3.测井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测井安全防护规范》要求进行作业; 4.油气站场作业要严格按照《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推荐方法》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变化时,应该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及时修订工艺指标、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对于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含硫化氢天然气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进出油等工况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四条 在对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除作业人员外,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五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等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六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第十七条 对储存和处理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三相分离器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除砂池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施工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二十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四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五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进入受限空间hse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防 护

第二十九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条 含硫化氢的装置区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生产作业现场应急物品配备规范》或《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具,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涉及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六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件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演练。

第7篇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二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的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硫分布图或表,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四条 因原料组份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五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六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七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八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硫化氢告知牌。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区域范围。

在装置高处醒目位置应设置风向标。

第十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区域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上述场所操作岗位应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30mg/m3。凡进入装置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仪;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现场浓度,并落实好防护措施。

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选用防硫化氢型的滤毒罐。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二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入作业。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储油罐、污水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五条 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凡进入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检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每年复训一次。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硫化氢岗位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

第二十一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及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8篇 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炼制高含硫原油的特点,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应从设计抓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条 对生产、储运硫化氢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硫化氢监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 生产、储运硫化氢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完善适用的预防硫化氢中毒的防护器材,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防毒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毒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第五条 在生产、储运等过程中,接触或产生硫化氢单位,要掌握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建立硫化氢分布图,使单位职工人人掌握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并在危险点设置警示牌。

第六条 公司职防部门应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置检测点,并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于硫化氢浓度超标点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开好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搞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含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第八条 必须将生活污水系统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化验室、实验室等与工业污水系统相连的室内排水系统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硫化氢窜入,发生中毒事故。

第九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须定期组织检测与评价,对因原料、加工流程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生产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条 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有关预防硫化氢中毒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新职工及转岗人员必须经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内容为:

1.掌握作业现场硫化氢分布情况;

2.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3.掌握硫化氢的理化性质,车间空气最高允许浓度、毒性、中毒后的表现,自救和互救技能及预防中毒的防护措施;

4.掌握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离式呼吸器等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等知识;

5.掌握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含硫污水罐等易挥发出硫化氢的储罐(池)上作业时,必须随身佩戴好适用的防护器材。作业时应有两人同时到现场,并站在上风向,必须1人作业,1人监护。

第十二条 凡进入含有硫化氢的设备内作业,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采样分析合格,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三条 原则上禁止进入工业下水道、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进入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特别危险的作业,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签发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每人次工作不得超过1小时。

第十四条 佩戴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域作业时,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五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除组织人员抢救外,应立即向气防站、消防队报警,并同时向厂生产调度、机械动力、安全环保、保卫部门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在发生硫化氢泄漏且硫化氢浓度不明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毒器材,不得使用过滤式防毒器材。

第十七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人员,要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生产装置应设立醒目的风向标。凡进入生产场所的人员,应看清当时的风向。巡检、采样等作业时,沿设备、管线、仪表的上风侧进行。遇有紧急情况,人员应立即向上风向撤离。当发生大量硫化氢泄漏时,应立即疏散下风侧的人员。

在易产生窝风和风流折返的区域及重点危险部位,应设置能指示地面实际风向流动的标志。

第十九条 对输送酸性气、酸性水及其他含硫介质管线,必须做出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1.酸性气(硫化氢)管线采用黄色基色加三道黑色色环的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2.含硫化氢气体(瓦斯)管线,采用原管线颜色为基色,加三黑两黄的间隔色环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3.含硫化氢污水管线,采用原管线的颜色为基色,加两黑两黄的间隔色环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4.其他含硫化氢介质管线,以原管线的颜色为基色,加两黑一黄的间隔色环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第二十条 要在易发生硫化氢泄漏的采样口、放空口、脱水口、排凝口及其他易泄漏部位设立“当心硫化氢中毒”的警告标志;在易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区域划出醒目的黄黑色斑马警戒线。

第二十一条 对有可能遭到车辆碰撞发生泄漏的含有硫化氢介质的管线,要采取防撞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对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管线、仪表进行拆卸、解体、更换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做好水置换或蒸汽、氮气吹扫处理,必须履行检查确认手续,落实防毒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处理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管线、仪表的设备故障时,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较危险的含硫化氢设备、管线、仪表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及监护方案,经生产调度、机械动力、安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消防队(气防站)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二十五 条硫化氢泄漏、报警及中毒的应急处理。

装置、罐区操作人员在外出巡检前,应首先查看操作室内硫化氢报警器的监测数据,确定现场硫化氢的浓度情况,然后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1.当装置、罐区操作室硫化氢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工作:

(1)确定发出报警信号的设备区域及位置;

(2)查清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

(3)根据浓度情况,佩戴适用的呼吸防护器材;

(4)结伴进入生产现场,查清泄漏设备、管线的具体部位和泄漏情况,关闭泄漏设备的阀门;

(5)情况较为严重的,汇报车间和厂调度,按应急预案进行停工处理、通知疏散、警戒隔离等工作。

2.如在巡检过程中感觉到轻微硫化氢气味时,应立即沿上风方向进入操作室,佩戴好适用的呼吸防护器材,再进入现场,查明硫化氢泄漏原因;

3.当生产现场发生一般性硫化氢吸入反应时,岗位人员应立即将患者安置在空气流通处休息,并视情况送往医院观察和治疗;

4.当生产现场发生人员中毒时,抢救人员应首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然后进入现场将中毒者抬至泄漏源的上风处,并按抢救步骤进行现场心肺复苏。同时,立即通知气防站和医院;

5.当装置、罐区外围区域发生硫化氢泄漏时,其所在单位或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安全环保和消防队(气防站)等部门,同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自救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硫化氢安全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油田企业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生 产 管 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10篇 防硫化氢中毒管理规定

一、在含h2s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生产过程操作工、原油外运装油工、设备检修作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防h2s中毒安全培训和救护知识场面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资历后方准上岗。

从事含h2s作业的岗位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查体,按“职业禁忌症”要求合理安排工作。

二、各基层队、生产岗位,要摸清本队、本岗硫化氢的含量及分布情况,绘制硫化氢防止管理平面分布图,设置h2s危险作业警示标牌。

三、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h2s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h2s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始终处于备用状态。

四、凡含硫化氢的生产岗点,必需采取有效的生产管理方法,实施密闭生产外输送法。

五、对生产井原油中硫化氢含量要定期化验测定,凡经测定h2s含量≥10ppm以上的,对有可能泄露硫化氢的装置区域应安装自动检测报警器,设置风向标,岗位操作人员必需高度警惕。

六、进入重点监测区域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需佩戴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需有两人以上在现场,一人操作,其他人要密切监护。

七、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八、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h2s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九、对含有h2s的生产油井,液、气不得随意外排,防止意外。生产流程发生泄漏、破裂,当h2s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原因,迅速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关井,并关闭生产流程,减少液气外泄量,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十、当h2s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滨南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1篇 硫化氢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硫化氢(h2s)作业过程 hse 管理,避免发生硫化氢(h2s)中毒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在可能含有硫化氢的环境中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硫化氢作业

指在油气勘探开发作业和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的作业。

2.2 硫化氢作业人员

指所有准备或已经进入含硫化氢区域施工或生产工艺的领导、专业技术人 员、现场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等。

3 职责

3.1 生产协调处是硫化氢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硫化氢作业过程监督管理。

3.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所有硫化氢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急救和逃生技能 的培训、取证管理。

3.3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对硫化氢作业的 hse 监督管理。

3.4 二级单位负责对硫化氢作业进行方案编制、审批及作业过程 hse 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对硫化氢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凡进入含硫化氢区域进行施工作业,须办理 《硫化氢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4.1.2 硫化氢作业涉及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试压等作业时, 全应办理相应的许可证,方可作业。

4.1.3 对硫化氢作业人员(在含硫地区施工的所有员工),必须接受硫化氢防护培 境

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4.1.4 硫化氢作业人员应经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培训及演练。

4.1.5 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包括固 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同时根据需要配备相当 数量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设备。

4.1.6 硫化氢检测、报警设备和防护装备经检验合格。

4.2 危害识别

4.2.1 首次进入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队伍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工作 性质、特点,收集所施工区域硫化氢含量、浓度。

4.2.2 硫化氢施工队伍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人员开展危害识别, 找出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制定作业程序、防范控制措施和防硫化氢应急预案。

4.2.3 油气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流程可能产生硫化氢或泄漏的,由车间(队) 负 责人组织危害识别,制定硫化氢应急预案。

4.3 作业许可

4.3.1 硫化氢区域作业,现场生产负责人针对危害识别结果和风险控制,现场检 查合格后填写《硫化氢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签发。

4.3.2 油气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硫化氢或泄漏的,由班组长人针 对危害识别结果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合格,填写《硫化氢作业许可证》,车间(队) 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签发。

4.4 硫化氢作业前的准备

4.4.1 硫化氢监测仪和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按照相关标准和 hn/hse6.7.6-2007《hse 计量监测器具管理规定》执行。

第12篇 甲醇公司硫化氢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工艺管理

第一条 存在h2s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初始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h2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h2s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呼吸带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统一作业许可证制度”办理作业票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1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 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3篇 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四十二条 硫化氢监测仪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

第四十三条 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硫化氢的监测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至少5个,固定式探头6个,充气泵1台。

b)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5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4个。

c)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

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个;

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检测仪2-4套;

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2-5个,外输泵房、天然气压缩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2-4套;

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维修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 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 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第四十九条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用0.5~0.7mpa,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十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天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密闭空间时,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安全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 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 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14篇 涉硫化工装置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试提取的涉及硫化氢生产(产生)的化工装置的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伴随有硫化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从原料硫化铁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确定危险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工艺流程、装置改造、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其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等装置,集中进行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对可能含有硫化氢的酸性气、废气应进行集中回收或焚烧处理,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含硫化氢气体在作业场所随意排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管线的检测和反腐。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 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硫化氢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七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加料、分离、混合和输送等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对易腐蚀材质进行升级,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十条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2001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十一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臭鸡蛋样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区域)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加装盲板等,直至检测合格;同时,须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保证整个作业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现场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十六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储罐(包括原料储罐、中间产品和成品储罐等)及含酸性气、废气瓦斯介质及含硫化氢废气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三章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 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等法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本企业或关联的企业气防站和周边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企业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15篇 石化公司硫化氢安全防护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硫化氢介质的安全管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硫化氢安全防护是指在炼油、化工设计、生产、储运、排放、检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作业过程中安全防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设计阶段防护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具体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用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针对含硫介质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在制定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第三章生产储运防护

第八条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时,生产部门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酸性水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气体泄漏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含硫甲乙类油罐进出油、调和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卸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在对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要佩带适用的防毒器具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表,站在上风向,除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人专门负责现场监护。取样设备应标识硫化氢警示标签。

第十二条对储存和运输含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油渣等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对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和罐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风向标和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针对有可能泄漏高浓度硫化氢介质的装置或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和出入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附近区域和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带防护用品。

第四章含硫废物的排放管理

第十七条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系统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禁止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产生硫化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九条高含硫废水禁止对外随意排放,因生产紧急需要对外排放时,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调度,经调度与下游接收装置沟通协调并采取接收措施后,排放装置方可进行排放。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装置在接收和处理高浓度含硫污水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佩带防毒器具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表。

第二十一条含高浓度硫化氢气体必须经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高空排放。

第五章防护装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并配备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并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二十三条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六章培训与应急

第二十四条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硫化氢防护档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化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石化[2005] 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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