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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2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校园内的安全环境,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报警器等,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安全教育与培训:定期组织师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应急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 火源管理:严禁在校园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违规使用明火,严格管理实验室、食堂等易燃易爆场所。

4. 消防通道畅通: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无阻塞,标识清晰,夜间照明充足。

5. 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风险评估,制定并更新应急预案。

二、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火灾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

1. 报警程序:一旦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9报警,并通知学校安全管理部门。

2. 疏散路线:设定多条疏散路线,根据火源位置指导师生快速、有序撤离。

3. 救援行动:设立临时指挥中心,组织校内救援力量,协助专业消防人员灭火。

4. 伤员救助:设立医疗急救点,对受伤师生进行初步救治,等待医疗队伍到来。

5. 后续处理:火灾扑灭后,评估损失情况,进行善后工作,修复受损设施,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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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安全警示标语: - “火患无情,防范为先!” - “人人参与,共建平安校园。”

2. 疏散示意图:清晰标注各楼层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集合地点。

3. 消防设施分布图:标明消防栓、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设备的位置。

4. 消防操作指南: - 简单易懂的灭火器使用步骤图解。 - 紧急情况下如何正确报警的说明。

5. 应急联系电话: - 校园安全管理部门电话。 - 当地消防部门电话(119)。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我们致力于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让每一位师生都能安心求知,健康成长。请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遵守,共创消防安全的校园文化。

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海天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高级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学校与各中心处室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四条校长为全校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中心处室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科在公安消防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各中心处室消防安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⒉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⒊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⒋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六条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同时,学校保卫科应对校内消防实施监督,其他部门应当接受保卫科的消防监督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保卫科保卫部为主的义务消防队。各中心处室也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消防队,业务上接受保卫科的指导。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属学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部门,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九条校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各单位对电器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总务处,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条在校内使用煤炉、石油液化气(炉),在购买和使用前,应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经安全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在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学校安全办审批。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园的教学区、要害部位、消防重点部位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值班人员应对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部位应加强巡逻。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水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通知安全办,统一配置、更换或维护。

第四章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的部门要迅即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

(三)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着贡献者。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学校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2篇 某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中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规则,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旨在加强我校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学校财产及全校师生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防火安全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年级组均实行防火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学校防火责任人由校长担任,各年组防火责任人由年级主任担任。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学校成立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防火工作,各年级组设兼职的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到达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学校防火责任人和年组安全防火责任人分别对学校和年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现象,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学校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学校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检查,组织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招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教职工及全体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余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部们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年组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年组的安全防火工作做一次检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教学楼、宿舍楼等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水龙头、水管、灭火器等要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不得借故移做它用。

第十八条对电工、锅炉工、易然易爆等特殊岗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各实验室、仓库存放的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规则》的要求进行堆放和管理,对易然易爆有害物品,更要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组织参加扑救。学校接到报警后,应即使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灭火。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地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的。

2.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它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和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调县第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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