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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单位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外协单位管理制度

外协单位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规范与外部合作单位的合作流程,确保业务的高效、合规进行。制度涵盖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沟通协调、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合同管理:明确外协单位的选取标准、合同签订流程、责任义务划分以及违约处理机制。

2. 质量管理:设定外协服务的质量标准,规定质量检查、验收流程,以及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3. 沟通协调: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反馈,解决合作过程中的问题。

4. 风险控制:识别并预防潜在的合作风险,如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等,制定应对策略。

5. 绩效评估:对外协单位的工作成果进行量化评估,为后续合作提供依据。

重要性

外协单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企业利益: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保护企业权益,避免因合作纠纷带来的损失。

2.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流程能提高合作效率,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延误和错误。

3. 保证服务质量:严格的质控标准确保外协工作达到预期效果,提升客户满意度。

4. 控制风险:有效识别和应对风险,降低企业运营的不确定性。

5. 优化资源分配:绩效评估有助于企业选择优质外协单位,优化资源配置。

方案

1. 建立外协单位数据库:收集并评估潜在合作伙伴的信息,形成动态管理的数据库。

2. 制定详细合同模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服务内容、期限、费用、保密条款等。

3. 设立专门协调部门:负责日常沟通、进度跟踪和问题解决,确保合作顺畅。

4. 实施质量监控:设立质量检查点,定期对外协工作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标准。

5. 定期评估与反馈:根据外协单位的绩效,进行周期性的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并据此调整合作策略。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外协单位管理制度,促进与外部合作的有序进行,实现共赢。

外协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外协单位入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外协单位在港内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外协单位及本公司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入港施工、维修安装、装卸操作(不限于)等作业的外协单位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主管、监管部门

三. 安全管理规定

1. 外协单位进港作业前:

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外协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并对下列项目进行审查,:

企业法人资格情况;

特种设备符合要求及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设备及人员配备明细情况;

是否为作业设备、人员购买保险;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业务主管部门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包业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应明确中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并对其管理

外协单位需到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外协单位入港作业申请单》、《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协议》、《特殊作业许可证》(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等手续,并提供入港人员、设备清单

外协单位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组织入港作业人员到码头安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入港安全培训

2.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外协单位应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港内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要求作业,并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接受码头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管

外协单位作业现场要安排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及安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管;作业区域所在部门对影响本区域正常操作和人员、设备、环境安全的现象应及时制止,或向业务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管理部上报

外协单位必须为其作业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作业现场进行隔离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外协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作业限定要求作业

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吊装等特殊作业,要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风险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操作

外协单位人员在港内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外活动,或私自动用、拆、改港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和其他物品

外协单位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或安全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3. 作业结束后安全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在验收相关工作事项时,要求外协单位对现场的杂物进行清理,恢复原有现场安全环境

外协单位携带物品出港时,需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物品出港放行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带出港,保安依据物品放行单据检查放行

4. 附件:

附件1:《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2:《外协单位入港作业申请单》

附件3:《外协单位入港作业设备明细表》

附件4:《外协单位入港作业人员明细表》

附件5:《明火作业申请表》

附件6:《物品出港放行单》

第2篇 外委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 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 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 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 厂容管理办法

2.1.10 绿化管理办法

2.1.11 事故管理办法

2.1.1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 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 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 设备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 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 组织人事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 供应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 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 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 产权单位

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4.3 外委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

4.3.1 外委单位申请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a)申请办证报告(含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b)企业简介、联系方式及安全生产业绩(含企业基本情况、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拟所申报的项目作业范围)。

c)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委托法人,应具有委托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d)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如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e)企业在鄂钢项目管理网络,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f)外委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g)参与施工的员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明。

4.3.2 外委单位在向安全环保部申办《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须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4.3.3 安全环保部在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时,确定外委单位交纳3-5万元安全抵押金,其中涉及到劳务派遣的劳务单位,交纳1-3万安全抵押金。经审核合格的外委单位在领取《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外委单位须向公司财务部外委单位安全抵押金帐户交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作为工伤急救和事故处理,不得移作他用;安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情况,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

4.3.4 《安全资格合格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对拟完成一次性工作(一年之内)的外委单位,办理临时证;对长期服务于鄂钢的外委单位,办理长期证,一年复审一次,过期未审视为无效证件处理。

4.4 外委单位拟退出鄂钢外委市场并申请退还安全抵押金的,可在工程(项目)费用款项结算完毕后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外委单位持退款申请、《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安全抵押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

4.5 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1 外委单位在签订外委工程合同时,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合格证》和施工方案与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时,必须严格审查外委单位所持《安全资格合格证》的时效性。

4.5.2 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由产权单位项目主管科室会同同级安全环保科室与外委单位签订;其中项目属建设工程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工程项目部负责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建设项目未成立工程项目部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3 安全环保协议的基本格式及条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制订,未尽事宜由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双方在签订时协商补充。

4.5.4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协议而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4.6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环保结算

4.6.1 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环保、厂容交底,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确认、危险预知,交底应有文字记载,由双方签字认可。

4.6.2 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及产权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6.3 鄂钢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外委单位违反鄂钢各项安全、厂容、环保、绿化管理制度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

4.6.4 为有效行使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管,在外委单位所承担的外委工程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必须落实安全环保签证制度,即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违规情况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签证单上的处罚意见,无安全部门的签证,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4.6.5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签证,其中属于工程项目部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须先签署意见;由生产部、供应部、设备部、组织人事部、总务处主管的外委项目,由产权单位安全环保科室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签证。

4.7 对劳务单位及劳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修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条款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原则进行修订完善。

4.8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工程管理部、设备部、供应部、组织人事部、生产部、总务处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承接本办法的管理文件。

5 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应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工作。

5.2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根据其情节扣责任单位(部门)300~3000元。

5.3 凡外委单位向外租借、转让、变卖《安全资格合格证》的,经查实,由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其承担项目,扣全部安全抵押金,并责令整改。

5.4 公司级安全检查发现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有“三违”情况的,参照《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并对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按考核金额的10%-20%进行挂钩考核。施工过程中现场违规违制严重,事故隐患较多且未及时整改的,暂扣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停工整顿。

5.5 凡发现无《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外委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责令其立即停工,对外委单位处以1~5万元扣款,三年内不予准入,并对项目主管部门按20%进行挂钩考核。

5.6 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发生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扣外委单位1000~8000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公司发生工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对外委单位扣安全抵押金1~5万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一个年度内累计工亡2人及以上,或造成鄂钢公司职工重伤或死亡,由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在外委人身事故中暴露出鄂钢有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公司内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7 公司与外委单位在安全、环保、厂容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 相关记录

6.1 qr/c170039 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

6.2 qr/c170040 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

6.3 qr/c170066 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第3篇 建筑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一、 制度制订的目的:为加强对本公司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证外协单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和能力,从用工源头上把好安全关,较少工程项目施工中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订公司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与管理制度;

二、 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谊发公司总包或涉及谊发公司的所有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所有外协单位(包括中建一局集团内的各公司、各专业公司)

三、 对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审核:公司或项目必须使用整建制外协施工单位并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工程或劳务承包合同前,必须对其单位的各种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不准与不符合条件的外协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审核中外协单位必须提供以下合格的资料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必须具备在国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续)

2、企业资质证书(必须与工程等级和施工范围相符)

3、企业进京注册登记手续(必须在时间和范围内有效)

4、 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证明

5、 三年内本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应为地区级以上证明,进京一年以上的企业,应提供北京市建委的有关证明)

6、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必须在名称和时间上有效)

7、 法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包括安全人员上岗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年审核格有效 )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体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专职机构和安全人员)

9、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证书荣誉等(业绩证书)

10、 其它证明

另外,外协单位还应提供以下相关内容资料:

1、各级人员的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做工证),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体检健康证明和北京市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2、 人员进京注册登记证明和登记表(市建委外管处);

四、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后,进场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和控制:公司或项目在外协单位进场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和主管上级单位要求,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三级教育、转场教育等)未经合格教育和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进场从事施工生产,外协单位必须建立现场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建立与总包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 依据审查阶段申报的资料内容,提供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单位以及施工人员名单;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变动,施工人员应相对稳定;

2、施工人员未办理三证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

3、 未办特种作业证件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外协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办理并不的影响总包工程进度要求

4、 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应在施工前及时进行教育,已在中建一局集团内部进行过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提供教育合格登记表和教育卡,并及时办理转场安全教育。

5、 管理人员应提供安全年审合格证,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年审的,要积极参加年审;未能赶上公司或主管上级主办的年审教育时,要积极补审

6、 单位进场后要及时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对外协单位安全工作的控制要点:外协单位在签订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中建一局集团和谊发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国家北京市等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遵守总包及其总包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要求

2、积极配合总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卫生环境等各项管理目标

3、 服从总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按总包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设置专职安全机构和人员,完成应做的安全生产内业文字资料并向总包提供必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字资料

4、按照总包要求在总包指定的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内选择防护用品

附录:

建筑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管理目标:

1、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失事故、事件发生。

2、负伤频率控制在 0.4% 以内;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杜绝重大隐患;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

5、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目标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6、确保总包ci战略的要求。

7、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目标;

二、用工制度:

1、分包方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北京市政府关于外地来京施工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2、分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若在京外施工,必须遵守当地政府关于企业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为分包方违反上述条例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其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因此造成总包方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3、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力队伍的管理规定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所有制度及规定;

4、分包方须具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能够出具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并且只能承担与自己资质相符的工程。

三、安全生产要求

1、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非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执行北京市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包括北京市建委1991年制定的文明安全施工基本标准以及1999年颁发的补充标准,同时包含京外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

4、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如所持证件为京外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经考试合格者换领北京市经委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京外要遵守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4.3.5、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公司级)的专业验收;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京外施工时,还要满足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4.9、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4.11.3、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分包方隐瞒不报、做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

4.11.4、分包方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11.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积极配合总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为分包方人员的,分包方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分包方先行支付,因不能积极配合总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负;

4.1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分包方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4.13 、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4.13.1、分包方要对分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4.13.2、分包方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

4.13.3、分包方的专业分包商和他在现场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4.13.4、施工现场内,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4.13.5、总包方有权要求立刻撤走现场内的任何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安全条例和指令的人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总包方的书面同意;

4.13.6、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13.7、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总包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准,所须费用从工程款中加倍扣除;

4.13.8、凡重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总包方指定的厂家购买。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脚手架扣件等;

4.13.9、分包方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若必要时还须配戴面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其他的个人人身防护设备;

4.13.10、分包方应在合同签约后15天内,呈送安全管理防范方案,详述将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对紧急事件处理的方案以及自身的安全管理条例,以报总包方批准,但此批准并不减轻分包方的安全责任;

4.13.11、已获批准的安全管理方案及条例的副本,由分包方编制并且分发至所有分包方施工的工作场所,业主指示或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标语、警示牌等物品,具体由总包方决定;

4.13.12、分包方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官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四、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分包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分包方应严格按总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对总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方应在总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总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

2、分包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分包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分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总包方可对其处罚。

五、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方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ci战略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方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方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健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方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6、分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六、争议的处理

当协议书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或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补充条款:

八、协议书的分数:

本协议书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书书副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

九、有效期

自 年月 日生效至合同书的截止期同时截止

总包方:分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第4篇 外协单位能源环保管理规定范本

为规范外协单位能源环保的审批、计量、使用和日常调度管理,减少能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能源使用的审批:

外协单位需使用能源,由用能单位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到环安节能处登记,签定供能协议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停止用能后,押金收据经环安节能处处长签字后,给予退还。未经环安节能处批准,任何部门严禁对外供能。

二、计量:

1、审批手续办完,环安处会同生产处、电仪车间及外协单位共同确定计量仪表的量程、安装地点,并由环安处协调外协单位,协助电仪车间完成仪表的安装工作。

2、每月25日,环安处会同审计处和外协单位共同就外协单位使用公司能源情况抄表,每月27日行政处发放缴费通知,环安处、审计处签字认可后报公司财务处,财务处负责收款(转帐)和开具发票。外协单位使用公司水、电、汽的结算价格为:用水按照自来水市场价格结算;用电按0.70元/kwh结算;蒸汽第一年按70元/吨,第二年以后按75元/吨结算。水电汽费用每月一次结算。

3、审计处负责对外购、供能源的计量监督,同时建立健全对外购、供能源台帐。

4、当计量仪表停计时,外协单位须当日通知公司环安处和仪表班,由仪表班进行修理。停计时间内由环安处按照本月不停计时的消耗平均数计算,全月停计按照年存计量月份平均消耗计算。若计量仪表停计,外协单位当天又未通知仪表班进行修理,则按照1.1倍计算。

5、外协单位计量仪表失准时,外协单位要及时通知环安处,由其协调质管处到法定部门进行检定,并按照失准偏差进行追溯。

6、特殊情况未加计量仪表时,由环安处根据负载率、设备容量、瞬时耗电量、生产记录等资料进行消耗估算。

三、日常管理

1、外协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加大节水技术改造,优先使用回收水(循环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严禁出现常流水和用自来水冲洗地面、玻璃等浪费水资源的行为。

2、水管道、阀门、法兰、水表等冬季必须进行防冻保护。

3、外协单位应设专人管理供水、供汽管道及易损设备,加强水(汽)管道、阀门、法兰的维护、保养和润滑,杜绝跑、冒、滴、漏,减少水(汽)的非正常损耗。

4、用汽设备、蒸汽管线、阀门(dg50以上)等输热设备必须进行保温,并确保保温层外表温度≤50℃。保温材料脱落或保温不合格的必须及时进行修补和更换,杜绝热力设备裸露。

5、冬季采暖,由公司生产处根据制度规定、天气状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开关时间,各外协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取暖。

6、公司水、电、汽的日常调度使用由生产处负责,各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服从生产处的统一指挥,紧急情况下,由生产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协调平衡。

7、外协单位应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杜绝长明灯,禁止用电设备空载长时间运行。

8、外协单位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要求,公司按时进行监测,每发现超标一次罚款50元。

9、环安处根据上述规定不定期进行节能检查,对浪费和不合格项,发放《整改通知单》进行整改。

第5篇 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对本公司生产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证外协单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和能力,从用工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减少生产施工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订公司外协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核与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外协单位。

三、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审核:公司或项目必须使用成建制外协施工单位并在与外协单位签订工程或劳务承包合同前,必须对其单位的各种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行严格审核,不准与不符合条件的外协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审核中外协单位必须提供以下合格的资料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必须具备在国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手续)

2、企业资质证书(必须与工程等级和施工范围相符)

3、企业在工作地点的注册登记手续(必须在时间和范围内有效)

4、企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证明

5、三年内本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应为地区级以上证明)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名称和时间上有效)

7、法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包括安全人员上岗证)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年审合格有效 )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体系建立健全有效并有专职机构和安全人员)

9、企业安全文明施工证书荣誉等(业绩证书)

10、其它证明,包括各级人员的三证(身份证、暂住证、做工证)、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健康证明和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四、外协单位分包合同签订后,进场过程中资质的审核和控制:公司或项目在外协单位进场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和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必需的安全生产教育(包括三级教育、转场教育等),未经教育考核合格和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进场从事施工生产。外协单位必须建立现场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建立与总包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与总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具体要求如下:

1、依据审查阶段申报的资料内容,提供合格的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和施工人员名单;管理人员不得任意变动,施工人员应相对稳定。

2、施工人员未办理三证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要在施工前办理完毕。

3、未办特种作业证件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外协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办理并不得影响总包工程进度要求。

4、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应在施工前及时进行教育,并及时办理转场安全教育。

5、管理人员应提供安全年审合格证,管理人员未进行安全年审的,要积极参加年审;未能赶上公司或主管上级主办的年审教育时,要积极补审。

五、日常施工管理中,对外协单位安全工作的控制要点:外协单位在签订了施工合同后的日常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当地政府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国家、当地政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遵守总包及总包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要求。

2、积极配合总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和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卫生环境等各项管理目标。

3、服从总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按总包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设置专职安全机构和人员,完成应做的安全生产内业文字资料,并向总包提供必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字资料。

4、按照总包要求(指定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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