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地食品安全管理目标
2. 食品采购与存储管理
3. 食品加工与烹饪规定
4. 餐具清洁与消毒标准
5. 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6. 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
7.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8. 责任与奖惩制度
1. 工地食品安全管理目标: 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确保所有工地工作人员能享用安全、卫生的餐食,防止食物中毒和其他相关健康问题的发生,维护工地生产秩序。
2. 食品采购与存储管理: - 所有食材须从合法、有资质的供应商处采购,并保留采购记录。 - 食品储存应符合温度、湿度要求,防止变质、污染。 - 过期、损坏的食品应及时清理,严禁使用。
3. 食品加工与烹饪规定: -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 加工过程中,生熟食材应分开处理,避免交叉污染。 - 烹饪食物需确保充分煮熟,尤其是肉类和海鲜。
4. 餐具清洁与消毒标准: - 餐具应在每次使用后立即清洗,不得堆积。 - 使用有效的消毒方法,确保餐具无菌。 - 清洁工具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5. 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 定期对厨房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卫生操作规程等。
6. 食品安全监督与检查: - 设立食品安全检查小组,定期进行内部检查。 - 配合当地卫生部门的例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7.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隔离现场。 -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采取补救措施。 - 向上级及相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8. 责任与奖惩制度: - 对于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规定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违反规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 实施定期的食品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 建立食品原材料追溯机制,确保源头安全。
3. 鼓励员工参与食品安全管理,设立建议箱收集改善意见。
4. 定期更新食品安全政策和流程,适应法律法规变化。
5.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厨房员工的健康和福利,以提高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度。
第1篇 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将在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1、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工地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设有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并设有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建筑工地食堂建设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1设置在离工地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下水道。
2.2设置独立厨房和食物贮存间。洗菜区具备禽肉、蔬菜分开的清洗池。
2.3食堂顶棚、墙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墙面材料到顶并便于清洁,地面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5米。
2.4食物贮存间内粮食存放台距离墙和地面大于0.2米,窗户排风口距地面2米以上。
2.5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以及消防防火设施,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
3、采购猪肉、蔬菜、牛羊肉、禽类、水产品、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水果、食盐、散装白酒等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备查。
4、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4.1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4.2易腐食品冷藏;
4.3制售凉菜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不具备凉菜制作专间条件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
4.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4.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5、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5.1不得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5.2禁止食用未熟透的扁豆;
5.3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5.4禁止建筑工地食堂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5.5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5.6不得采购无证照商贩经营的食品。
6、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以及相关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从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7、建筑工地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除采取抢救、调查与控制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局和卫生局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筑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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