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签证行为,确保工程成本控制与工程质量的同步提升。其主要内容包括签证的申请、审批、执行和审计四个环节。
1. 签证申请:明确签证的触发条件,规定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2. 签证审批:设定审批权限,规定审批流程,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效率。
3. 签证执行:规定签证变更的实施步骤,确保与原工程计划的协调。
4. 签证审计:设立审计机制,对签证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检查。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签证是工程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有效管理能防止成本超支;另一方面,签证涉及工程质量,合理的签证处理能保证工程安全和进度。此外,严格的签证制度还有助于预防腐败,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1. 签证申请:所有签证申请必须书面提交,详细说明变更原因、预期影响及费用估算。申请人需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2. 审批流程:项目经理负责初步审查,确认必要性后提交给工程总监。总监评估其对整体项目的影响,必要时可征求第三方专业意见。审批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出。
3. 签证执行:批准后的签证,由项目团队按照变更计划执行,并记录变更过程,以备审计。任何未经审批的变更都将视为违规。
4. 签证审计:财务部门定期对签证进行审计,对比实际成本与预算,查找可能的浪费或欺诈行为。审计结果将作为改进签证管理的依据。
5. 培训与监督:定期对员工进行签证管理培训,提高其对签证流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强化内部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6. 反馈与修订:鼓励员工对签证管理制度提出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以适应项目变化。
总结,本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旨在打造一个透明、高效、公正的签证环境,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公司节约成本,提升管理质量。所有相关人员都应理解和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工程管理秩序。
第1篇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的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b版)、《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a版)》、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合同结算的重要依据。
3.对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本办法明确和规范了现场签证的内容、范围以及现场签证人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及签发的程序。
4、设立了现场签证相应的监督、复核机构。凡违背签证管理规定的,追究签证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5、施工承包商应在签证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签证申请,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将不再给予签证。
6、现场签证的管理分为现场见证和费用签证两个环节。现场见证后,施工承包商即可对签证事件进行实施;签证事件完成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对现场见证涉及的费用进行签证。
7、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
8、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单位。
二、定义、范围
1.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
2.工程(工作)联系单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某一请求的批复或针对某一事件做出的通知和要求,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引起费用增减的必须通过现场签证的方式予以确认。
3.可签证的内容范围:
(1)不可预见施工环境条件下,新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如:特殊工程中采取的,依施工承包商经验无法预见的特殊施工措施所引起的工程量及费用增减。
(2)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3)由于设计或法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
(4)施工图(预算)中不包括或不能确切定量(指图纸中只定性说明而需根据现场实际进行核定工程量的部分)但施工过程中确实发生的工程量。
4.不得签证的内容范围:
(1)能够在施工图纸反映出来的工程量以及能够通过设计变更进行明确的工程内容不予签证。如: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不完善或图纸错误,对需要变更的工作内容按设计变更程序办理,不进行现场签证。
(2)设计图纸错误属施工承包商根据正常施工经验或相关专业图纸对比能够发现的,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及时提出,如未发现提出而引起返工修改,不予签证。
(3)施工过程中按照操作程序、施工规范、安全规程、文明施工要求发生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承包商依据施工经验可以预见的有关措施费不予签证。
(4)特殊施工措施费采取包干形式的,不进行现场签证。
(5)对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改变不予签证。
(6)由于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措施不合理以及施工承包商不按图施工等施工承包商自身原因而造成的额外费用不得进行签证。
(7)对由于施工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违规处罚不予签证。
(8)对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及用工,须另行委托,单独支付,不以现场签证形式进行处理。
三、职责分工
1、施工承包商职责
(1)施工承包商自始至终认真熟悉图纸、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须对整个工程设计和施工有系统的认识。
(2)认真核定施工图工程量,并与概算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分别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将情况与监理及建设单位沟通、汇报。
(3)以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现场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算。
(4)负责提出现场见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需要签证项目进行初步见证,并将见证原因、工程量估算、费用估算内容填写清楚,详细填写工程现场见证单。计算工程签证工程量时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但初步见证时,现场见证单中提报的估算工程量和费用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5)负责对签证事件组织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6)负责提出现场费用签证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详细工作量计算书、费用增减预算等),配合完成费用审核。
(7)负责审签手续的办理。及时签证工程量,并及时按照程序报监理及建设单位。要求签证事件实施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承包商必须及时提报签证费用单,逾期事后一律不准签证,结算时也不予考虑。
(8)其他未尽事宜参见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要求。
(9)施工承包商在签证上要本着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进度,损害建设单位合法利益。如:巧立名目,以少报多,蒙哄欺骗,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搞突击,互相扯皮的现象。建设单位一经发现,将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商进行考核。
(10)及时建立月度完成工程量和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配合监理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2、监理单位职责
(1)熟悉并遵守华电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公司、建设单位各项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文件。严格按照监理大纲、规划、细则要求,实施本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必须和建设单位保持一致,在工程施工阶段控制造价,完成预定的造价控制目标。
(2)负责对施工承包商提供的见证资料进行审核,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并协助建设单位对签证事件是否属于签证范围进行界定。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现场见证,并配合完成现场工程量的核实,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见证事件的实施。
(3)负责现场签证费用审核。加强对施工承包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不要盲目签证。对施工承包商填写的签证,一定要认真核实后方能签字盖章。
(4)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和严厉考核施工承包商在签证上的一些不良现象。
(5)负责建立现场签证台帐,每月底报建设单位。
(6)未尽事宜,执行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职责
(1)负责现场签证制度办法的制订、修编,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是现场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2)负责对见证事件是否属于签证范围进行界定,负责监督、检查签证事件的现场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现场工程量的计量和核实工作,对现场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
(4)完成费用签证的审核工作。
(5)负责检查监理公司的现场签证台帐,并定期向华电国际上报或备案。
四、签证要求、签发权限及办理程序
1、签证要求
(1)现场签证实行“分级控制,限额签证”管理原则。
(2)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授权代表”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承包商。更换“授权代表”或变更其职权时,应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只有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代表签发的现场签证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3)现场签证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商授权代表三方签字或盖章。监理单位必须由总监签发,建设单位需根据签证费用按规定权限签发。
(4)施工过程中监理、设计、建设单位所发现的工程量核减项目要及时通知施工承包商进行签证,施工承包商在接到签证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证,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证的,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签证有效,并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5)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如达到设计标高时,发现不能满足要求或开挖时发现需进行特殊的地基处理时,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向监理单位报告。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槽后,由设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措施及相关费用,并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方可进行施工,再进行现场签证,事后签证无效。
(6)因设计原因(如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改变用途更改设计等),而现场又按原施工图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量时,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返工工作量及废弃的设备、装置性材料进行签证,废弃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由建设单位收回或与施工承包商协商作价处理。拆除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能够继续使用的,不得进行签证。
(7)由于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原因更改设计,对施工承包商已购进的设备和装置性材料要逐个盘点核查签证,施工承包商无法处理时,建设单位要将签证的设备和材料收回。
(8)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只对工程量而不对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现场签证;对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内容,可只对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或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签证。
(9)现场签证的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签证数量要准确。现场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内容、数量、原因、部位、日期、价款结算方式、结算单价、预算费用等,并附相应的补充图纸(如需要)、会议纪要、工程音像资料(对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应进行拍照或摄像)、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核定、估算费用等结论报告书作为签证附件;支持性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认可、不予签发。
(10)对隐蔽工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施工承包商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否则事后不予签证。施工承包商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作为依据文件,否则不予签发:
1)基坑开挖验槽记录;
2)基础换土材质、深度、宽度记录;
3)桩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承包商进行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施工承包商要在接受建设单位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编制出预算,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签证要求,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如建设单位未签证,施工承包商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施工承包商自负。
2、签发权限
(1)费用约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工程项目签证,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审核,报三期办主任批准。
(2)费用约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签证,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经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主任审核,并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审定,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费用约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签证,必须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公司授权代表审核签字后,由建设单位三期办授权工程技术、技经专业专工及专业主任、主任审核,经分管副总工程师、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
(4)费用约在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签证,按照建设单位内部审核程序(上一条)执行完后,报华电国际批准。
3、办理程序
现场签证实行预先申报制度。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合同外的内容,施工承包商应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监理、建设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见证,并在实际发生现场计量处理完成以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详细签证支持资料。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提出: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均可提出现场见证要求。施工承包商提出申请时要将见证原因、工程量估算和费用估算内容填写清楚,填写现场工程量见证单(附表1),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专工及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对需要签证项目进行初步见证,由监理、三期办授权专工签字,并经三期办分管主任或主任签发后,施工承包商即可对签证事件施工。但初步见证时,签证单中提报的估算工程量和费用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现场见证要求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通知施工承包商按上述程序办理。
(2)审核:在见证事件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施工承包商提报工程量费用签证单(附表2),签证单要详细填写工程量计算书、费用预算及其它相关支持资料。逾期不报工程量费用签证单的,不予签证,结算时不予考虑。工程量费用签证单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
(3)批准:根据审核后的单项签证费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按照建设单位规定的权限签发;金额超过50万元的签证必须报经华电国际批准后方可签发。
(4)备案:监理单位应建立现场签证管理台帐,并于每月底统计当月发生的现场签证,上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定期向华电国际上报或备案。
五、签证费用规定
1.现场签证费用预算的编制和结算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原则进行,现场签证中的估算费用不作为合同的结算依据,必须经审计确认后,方可予以结算。
2.承发包双方已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包干支付的或属承包方所承担风险以内的工程内容,不许另外支付费用。
3.定额及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要进行核减,避免重复计算。已通过设计变更调整的费用,不能再进行签证,避免重复计算。负责签证费用审核的概预算人员应具有电力行业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并在签证上加盖执业专用章。
4.现场签证的费用由施工承包商提交详细的现场签证预算报告,由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严格审查。现场签证的费用应由监理单位具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5.凡不满足要求及违背程序的签证在合同结算时不予确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签证费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随工程进度款支付,待工程投产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考虑。
7.现场签证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原则上工程不允许出现现场签证,对必须出现的现场签证管理要求规范,要预先申报及时、项目清楚、签证数量准确、签证附件齐全并予以严格控制。
六、监督与考核
1、监理单位负责检查督促施工承包商按要求及时提报签证申请单及详细支持材料,对未按要求及逾期提报的签证单不予结算。
2、建设单位负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签证申请单的审核办理情况。若未认真审核,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5-10%考核,最高考核100000元。
3、对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签证的责任部门,每发现一次考核部门5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
4、对不应该提出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况(如弄虚作假、巧立名目、重复申报、突击签证、互相扯皮等等),每次考核施工承包商20000元;监理单位没有发现的,同时考核监理单位20000元。
七、附则
1.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要参照本办法将现场签证的管理要求写入合同条款中。
2. 本办法由三期办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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