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火工品的采购与存储管理、火工品的操作与使用规程、火工品的安全检查与维护、火工品的废弃处理以及应急响应计划。这些环节构成了火工品安全管理的全链条,旨在确保火工品从采购到废弃的每一个步骤都在严格的安全控制之下。
1. 火工品基础知识:对火工品的性质、类别、用途进行详细讲解,使员工了解其危险性。
2. 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火工品的正确搬运、使用、存储方法,强调安全距离、防护装备的使用。
3. 应急处置技巧:教授火工品意外泄漏、起火、爆炸等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疏散路线、急救知识等。
4. 法规与标准:熟悉国家及行业关于火工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5. 实操演练: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提升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的应对能力。
1. 紧急疏散:设定明确的疏散路线,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能迅速、有序地撤离现场。
2. 初期灭火: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并训练员工掌握使用方法,以便于初期火源的快速扑灭。
3. 医疗救援:与附近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制定医疗救援预案,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4. 事故报告:规定事故上报流程,确保信息准确、快速传递至相关部门。
5. 恢复与重建:设立事故后恢复小组,负责评估损失、修复设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火工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火工品的危险性决定了其管理必须严谨,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另一方面,良好的安全管理能够维护企业声誉,遵守法规,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此外,通过定期培训和应急演练,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因此,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
第1篇 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 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 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 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 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 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公文易爱心文秘网-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2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
1、火工品库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储、运、用”三证齐全,看守警戒到位,制度健全落实,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物资和安质部门每月检查对帐一次。
2、涉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证后,持证上岗。不准非爆破人员动用爆炸物品。
3、爆破物品领用不准少于二人以上。
4、爆破作业前必须视周围环境具体情况,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准爆破作业。不准人员、机具设备在未撤出安全距离就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物品领用出库后到退库前监炮员要做到“寸步不离”爆破物品。
6、不准未经监炮员同意就进行爆破施作。
7、不准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8、不准私设临时存放点。
9、不准将炸药、雷管混装。
10、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准在工作时间喝酒。
11、爆破作业实行三次鸣哨警戒。起爆前未做爆破警戒工作禁止起爆。警戒未解除前,不准人员、机械进入警戒区。
12、露天爆破周围必须设警戒区和警戒人员。
13、爆破后发现瞎炮、残药、雷管时,必须由爆破人员处理。
14、爆破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超药量爆破作业。
15、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3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工区建设工程项目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火工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区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要求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区所属各架子队。
本办法所称火工品,系指在本工区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岩石炸药、乳化炸药、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等爆破器材。
三、管理原则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区成立了以行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四、组织安排及职责
(一)、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勇
副组长:翟振才李帅张福余杜顺东
组员:李璜户元敏王敬宣文权张海港黄志强 金久利杨守昌张礼华高军
(二)、职责
工区经理对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部门负责火工品的接收、剩余临时存放、退库的过程安全,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对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负责;安全质量部有权对火工品的接收、使用、剩余退库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安全领导小组每周组织一次对火工品管理专项检查;安质部对火工品管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要留有文字记录,检查人必须签字。
必须依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办法规定,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程,并设立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接受铁路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本工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爆破作业人员职责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制止无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4、检查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员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负责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做它用;
3、严格按照爆破器材审批单上审批的地点使用并按爆破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4、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细则;
5、爆破后检查作业面,发现盲炮、哑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6、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应如数退回库房保管,严禁在工地和宿舍存放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
(爆破)安全员职责:
1、 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运输、领取 、使用和退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监督保管员、爆破员和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作业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理,工作面有危及安全的因素时应制止爆破作业;
4、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5、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器材保管员职责:
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用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3、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五、管理流程
技术员提报火工品需求量计划→架子队现场负责人审批计划→民用爆破器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押运火工品至现场→根据计划领用火工品(爆破班长、爆破员在“炸药、雷管出入库台帐”出库栏仔细填写数量和雷管编号,并在领取人一栏签字,监管员、看守员在保管员栏签字确认)→爆破员搬运火工品至爆破现场→爆破员装药→装药完毕,清点剩余火工品(爆破班长、安全员、现场负责人在“现场爆破记录”上签字确认)→剩余火工品存放在临时保险柜(民爆公司监管员、架子队看守员共同开启)→剩余火工品装车退库(爆破班长、爆破员在“炸药、雷管出入库台帐”清退人一栏签字,监管员、看守员在保管员栏签字确认)
火工品自领用至装车退库整个过程均需(爆破)安全员、监管员全程监督实施;“炸药、雷管出入库台帐”领取人栏与“现场爆破记录”领取人栏签字要相同;爆破完毕后要仔细检查确认是否存在盲哑炮,并认真在“现场爆破记录上签字确认。
六、火工品安全管理细则
(一)火工品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1、为确保安全,本工程爆破过程中严禁使用火雷管、黑火药。
2、施工现场加强火工品的使用消耗登记,指定专人看管。非“四大员”一律不得接触火工品,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制止,并上报至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3、炸药装填、连接线路、警戒、起爆过程中,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条例》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均不得进行下一步作业。起爆后严格检查,确认无哑炮后再撤除警戒。
4、火工品领用、搬运、使用、临时存放、退库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规定。
5、搬运火工品进入隧道时,必须分开搬运,严禁一人同时既拿炸药又拿雷管,且不得将火工品放在机械上进入爆破地点,搬运过程中要小心机械碰撞;
6、炸药、雷管在搬运过程中要分别装在专用的木箱内。
(二)、火工品防护棚安全管理制度:
1、隧道洞口附近搭设存放炸药、雷管专用保险柜防护棚,防护棚配备消防器材,炸药、雷管防护棚之间以及与周围要保持安全距离,炸药、雷管专用保险柜放在不同的防护棚内,保险柜由双人开启,保险柜内只容许当天剩余火工品临时存放。
2、火工品存放必须要把炸药、雷管分柜存放,堆码合理;炸药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其他杂物不得堆放在防护棚和保险柜内。
3、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护棚内。
4、进入防护棚的人员,不违规携带火种;必须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接受火工品管理人员的检查与提示。
5、严禁在防护棚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停电时应使用应急灯或手电筒照明。
6、火工品防护棚必须安排专人保持24小时值班。
(三)、火工品领用、清退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接收、发放及退库。
2、火工品保管员发放火工品时,必须是持有爆破证的爆破人员才可以领用,不得擅自向无证人员发放,不得向跨辖区的人员发放。
3、对不及时将所剩余火工品退回库房、将剩余的火工品带回宿舍过夜的爆破员、安全员,视为私藏炸药行为,每发现一次处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格办理出入库手续,按规定领退火工品。做到发料手续不全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违反规定不发,坚持随用随发,不预付、不转借,退回的火工品清点入帐后,及时分类,各归其柜,不推后入柜和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5、火工品领用、临时存放、退库均要建立台帐,对领、退料做到日清日结,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帐目不得涂改,若帐物不符或发生其它问题,要立即向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四)、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持有公安管理部门颁发的《爆破员资格证》的专业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2、火工品在搬运过程中严禁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装,必须有专人清点,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办理退库手续,严禁私自存放,不能丢失。
3、人工使用风钻打眼时,不准边打眼边装药。
4、进入装炮位置,首先检查围岩情况,松动石块应清除干净或支护,作业区应照明良好,专用器具齐备完好。
5、装炮使用脚手架,需搭设牢固,板面宽度及承重能力符合作业要求,使用高压风吹眼时,应疏散眼孔正面工作人员,以免飞石伤人。
6、各种爆破作业都应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应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7、大断面开挖的机械设备待避距离不得少于300米。
8、爆破在15分钟后检查处理人员方可进入爆破现场,检查处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的检查有无盲炮及残余炸药或雷管,有无围岩变化,支护有无损坏变形。盲炮处理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9、洞内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由专职安全员和现场领工员参与落实安全警戒,否则不能进行爆破作业。负责爆破警戒工作,其警戒距离:露天岩土浅孔爆破200m(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m);隧道洞内掘进爆破安全警戒距离由设计人员确定。
10、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负责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监守工作岗位。
11、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完全等待爆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12、爆破装药现场不得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 m以外可装220 v的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使用电压不高于36 v的照明器材。
13、炮孔内装药,应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当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
14、在装药过程中,不应拔出或硬拉电雷管脚线。
15、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第4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措施规范
一、安全管理
1、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3、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4、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火工品的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5、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炸药库,要立即暂停使用,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6、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要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察执法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火工品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7、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购买、贮存、使用火工品的行为。要严把火工品供应审批关,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量,严禁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供应火工品。加大对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的查处力度,防止利用非法火工品进行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对已确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要及时清理收缴,严防流失。
8、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火工品管理的实施办法。
二、安全措施
1、火工品管理员必须遵守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离岗者按“三违”处罚,节假日期间加重其处罚。
2、火工品发放员要认真执行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过期失效爆炸材料销毁制度,必须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班领、用、退做到三对口。
3、凡领雷管、炸药必须凭火药消耗单,雷管由瓦检员领取,炸药由各连队指派专人领取。
4、各作业地点领用的雷管、炸药,根据本班的使用情况,出班后由瓦检员及时和本班指派领取炸药人员到火药库办理清退手续。火药发放员必须根据火药消耗单上有工作面值班队长签字的消耗单据才能办理退还手续。
5、火药管理员必须坚持原则,手续不全不清,不得发放和退还。瓦检员出班2小时内没有办理清退手续的,发放员及时向当班调度员、值班领导、安监员汇报,并做好纪录。
6、火工品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换班制制。必须保证库房清洁,整齐码放,有序管理,火药20米内不得有烟火。
7、严格劳动纪律,不得代岗、离岗,闲人不得进入火药库内。
8、火工品发放员、瓦检员等,对爆炸材料有丢失的,要严格按照爆炸材料丢失责任追究制从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9、领导、治安、安监等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查岗。
第5篇 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 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 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 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 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 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 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 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 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 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 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㈠、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 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 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 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 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 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 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公文易爱心文秘网-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6篇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根据爆破设计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意见,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根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情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情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对哑炮要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10、爆破作业现场设专职人员现场指导,装好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加以覆盖保护。在潮湿条件下作业,采用乳化、水胶等防水炸药。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设计表
2、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
3、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
4、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
5、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情况记录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第7篇 火工品安全使用管理措施
第一、火工品的购买与运输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处购买。化学危险品的购买,由专业技术人员到专营销售点购买,因购买品种、数量需要到地方有关部门备查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项目部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
火工品运输的一般规程:
1.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和摩托车运输。
2. 禁止与其他货物混装。
3. 禁止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4.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火工品。
5. 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6. 装载和运输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7. 运输时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
第二、火工品的存放
工程技术部门编制季度物资计划,提交物资设备部门,物资设备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进场。
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和工程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同外单位调剂、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品。
1.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禁止准将易燃易烧、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带入仓库,禁止在炸药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 <>相关部门。
5.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 <>,报相关部门向公安机关备案,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销毁。
6. 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手续,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7. 经常保持库区的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洪、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第三、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1. 火工品的发放要认真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每班组按时发放,每班组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按时交回,各班组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发放时取走。
2. 火工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火工品发放员,不得代替。
3. 火工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后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4. 发放火工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有锁没有,炸药雷管必须分运,装箱上锁。
5.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 火工品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须另起一行进行说明,并在涂改区划一横道,予以标注,同时,由发放员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火工品的使用
1. 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2.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3. 现场班组长与放炮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不得私自更改炸药消耗。
4. 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5. 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领用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第五、火工品的回收和销毁
专职爆破员或班组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破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严禁私存、截留、出售、转让、私倒卖和以物易物。
1. 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 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手续,剩余的炸药、雷管要求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3. 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4. 对使用后剩余的火工品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者按规定进行销毁
5. 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相邻标段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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