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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管理制度(2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合规性。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2. 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定义

3. 处罚程序和标准

4. 责任追究机制

5. 复议和申诉流程

6. 员工教育与预防措施

包括哪些方面

1. 定义与适用范围: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指出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以及处罚适用于哪些员工层级。

2. 违规行为分类:根据严重程度将违规行为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以便于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3. 处罚程序:详细描述从发现违规行为到执行处罚的步骤,包括调查、证据收集、决定制定、通知员工等环节。

4. 处罚标准:设定明确的处罚尺度,如警告、罚款、降职、解雇等,并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5. 责任追究:规定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的方式和期限,确保公正公平。

6. 复议与申诉:设立合理的复议和申诉机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 预防措施:通过培训、宣导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重要性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

1. 维护秩序:确保企业内部秩序,减少因违规行为导致的混乱和冲突。

2. 提高效率:通过惩罚机制,激励员工遵守规则,提高工作效率。

3. 遵守法规:帮助企业遵守法律法规,降低法律风险。

4. 保护文化:维护企业价值观,防止不良行为侵蚀企业文化。

5. 培育信任:建立公正的处罚体系,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归属感。

方案

为了构建有效的行政处罚管理制度,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详细清晰的规章制度,确保每个员工都了解并理解。

2. 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

3. 定期进行合规培训,强化员工的规则意识。

4. 实施处罚时,应兼顾公正和人性化,考虑员工的具体情况。

5. 及时更新制度,适应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

在实施过程中,需持续收集反馈,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使之更加适应企业的需求,成为维护良好工作环境和提升企业绩效的有效工具。

行政处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交运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制度

一、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尊严,防止乱施处罚和其他问题的发生,加大重大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处罚工作有条不絮的开展,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机构。德宏州交通运政管理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机构设在处稽查支队,主要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资料的整理、归档备案工作和承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有关事宜。

三、备案时限。凡我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承办的科室、稽查支队,必须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报送一式3份交备案机构备案。

四、组织成员。由州处领导班子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

五、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一)涉案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处理意见;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行政处罚决定;

(七)对重大行政处罚有关的会议记录。

六、备案手续的办理。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制度,凡交处稽查支队备案前,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做到谁办理备案谁负责。

七、做好与备案有关事项。

八、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集团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集团公司行政管理有序、高效进行,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各子(分)公司,营销系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须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关的管理处罚措施及规定。

第二章处罚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原则

(一)教育、预防第一,处罚第二原则: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处罚的目的是教育、警示员工,预防类似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二)无依据不处罚原则:任何行政处罚必须遵照相关制度、行为准则,如果没有书面的制度、行为准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员工有权拒绝处罚并申请复议;

(三)领导问责原则:员工与工作相关的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其直接领导与分管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对员工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进行处罚的同时,可视情况对其直接领导与分管领导予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罚。如果直接领导与分管领导对所属员工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进行纵容、包庇,则给予记过、记大过甚至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数罪并罚原则: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制度时,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对责任人采取处罚措施。

第五条制度、行为准则范围界定:

员工所在组织及上级单位做出的规范性制度条文、工作作业规范、会议纪要、书面通知等为本制度中制度、行为准则所包括的范围;会议纪要、书面通知等与规范性制度冲突的以规范性制度为准。

其中,规范性制度条文又包括__制度、__规定、__规范、__细则、__办法等。

第三章处罚种类

第六条本条文中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七条雨润集团行政处分分为以下六类:

(一)a级:开除(引咎辞职);

(二)b级:留司察看,考核期为12个月;

(三)c级:降职(同时降薪两级),降职无限期;

(四)d级:记大过(同时降薪一级),考核期为6个月;

(五)e级:记过,考核期为6个月;

(六)f级:严重警告等,考核期为3个月。

第八条 降职后六个月内取消责任人参与评优、晋升、提薪资格,其他行政处分撤销前取消责任人参与评优、晋升、提薪资格。

第九条 对于渎职、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的员工,情节轻微者可以单独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在经济处罚的同时,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总经理级员工600元(含)以上,一般干部300元(含)以上、普通员工100元(含)以上的经济处罚,必须同时附加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对员工渎职、违规、违章、行为不端等造成的经济损失,除按照《地华集团经济责任损失索赔制度》进行索赔外,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如果当事人在6个月内被严重警告处罚达两次,则为记过一次;若在12个月以内被记过处罚达两次,则为记大过一次;若在12个月内被记大过处罚达两次,则对责任人进行降职及以上处理。

第十三条集团各级人事部门须将所辖员工所受行政处罚事实予以书面记录,作为员工绩效考核、职业发展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处罚权限及实施

第一节权限划分

第十四条对总经理级员工的处罚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划分: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各个领域对总经理级员工拥有行政处分审核权, 对于总经理级员工记大过及以上处分,人资部须报分管总裁审批后发文执行;

(二)集团总经办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各个领域对总经理级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集团品管部和技品部在质量管理范围内、审计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各自管理范围内总经理级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四)集团其他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其他部门、子(分)公司违反制度的行为,不能跨部门直接处罚,应将事实反映到总经办,总经办介入调查并出具处理结果: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建议,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五)各部门或子(分)公司第一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单位内部的副总、总助具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五条对于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处罚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划分:

(一)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集团范围内科级干部及总部一般员工拥有行政处分权;

子(分)公司人事科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公司管理范围内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行政处分权,其中,对科级干部降职及以上行政处分须报人资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集团总经办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集团各个领域内对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对总部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对子(分)公司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子(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人事科执行;

子(分)公司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在子(分)公司各个领域内对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建议报子(分)公司人事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品管部、技品部按照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集团范围内科级干部、一般员工拥有直接经济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对总部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对子(分)公司科级干部、一般员工的行政处分建议报子(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人事科执行;

(四)集团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及行为准则,对科级干部和一般员工具有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处罚建议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五)集团其他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部门外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处罚建议报总经办,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子(分)公司其它职能管理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本科室外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处罚建议报专职考核

部门(考核员)进行后续处理;

(六)集团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直接主管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于管辖范围内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直接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并将行政处分结果报部门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对降职及降职以上行政处分,报人资部审核通过后执行;

子(分)公司直接主管或分管领导按照相关规定及行为准则对于管辖范围内科级干部、一般员工具有直接经济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经济处罚建议报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审核执行,行政处分建议也须报专职考核部门(考核员)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交子(分)公司人事科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子(分)公司对科级干部的行政处分必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或子(分)公司人事科接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分建议后,必须在三日内审核完毕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并处的,必须由具有经济处罚权的部门与集团人力资源部或子(分)公司人事科联合发文。

第二节行政处分实施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给予责任人降职及以上处分:

(一)劳动纪律:屡次无故拒绝工作、不服从领导安排,经教导无效且情节严重;连续旷工3日以上;一年内记大过达2次;偷盗公司资产、产品等行为;

(二)工作过失: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者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营管理不善;被媒体曝光等行为;

(三)品行不良:诬陷、暴力胁迫上级或同事,影响恶劣者;故意破坏产品质量、公司财物,且后果非常严重;弄虚作假屡教不改;弄虚作假影响极其恶劣等行为;

(四)公司禁止:殴打他人者或互相斗殴;泄露公司机密,或捏造、散播公司谣言;擅用公司名义,或仿效主管笔迹为非作歹;损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重大损失;在外兼职经劝告不放弃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等行为;

(五)违反法规:私拿回扣、贪污受贿、损公肥私、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盗窃财物行为或其他有伤风化的;参加非法组织;在公司范围内或在工作时间聚众赌博;吸食毒品等行为;

(六)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

(一)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酗酒闹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或酒后驾车;擅自离开值班或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误情节严重;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程序,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等行为;

(二)工作过失: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

(三)公司其他规章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劳动纪律;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偷懒睡觉;工作时间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工作秩序;

(二)工作过失:多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进度有较大影响;工作未作交接或交接失误,导致工作有严重影响;不服从上级合理的指导,导致工作较大失误;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投诉;因过失损坏公司财物虽价值不大,但不能认识错误等行为;

(三)品行不良: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侵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行为知情不报以至发生重大损失;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在公司中产生不良影响等行为;

(四)其它规章制度规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三节经济处罚实施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级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次不超过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科级干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次不超过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一般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有具体处罚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进行处罚;无具体处罚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单次不超过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每月经济处罚的累计金额,最高额度不超过责任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如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十五条任何经济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处理流程,并留下书面原始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一)处罚执行机构(人)按照事实填写经济处罚通知单并在12小时内送达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惩罚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一联交财务部输入薪资系统、一联交当事人保存,各栏必须完整填写(如部门、时间、事由、受罚人、执行人、惩罚类别等),涵盖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对责任人做出的经济处罚,由财务部门(科室)在责任人月度工资总额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七条执法机构(人员)必须严格、公正执法,若有乘机报复或包庇、纵容现象,对执法人员处以记大过(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五章行政处罚复议

第二十八条如果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通知三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并注明理由,复议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重新确定处理结果 ;复议机构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回复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复议部门:

(一)对于经济处罚,当事人可直接向经济处罚执行机构(人)的上级机构(直接主管)申请复议;对于其他执行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向总经办申请复议;对于集团总经办做出的最终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复议;

(二)对于行政处分,总部当事人可直接向总经办或人资部申请复议。

子(分)公司当事人向人事科或总经理直接申请复议;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当事人可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复议;

第六章行政处分撤消

第三十条 行政处分撤消:

(一)常规撤消:行政处分期限已满,在此期间未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者,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可撤消行政处分,并重新获得参与评优和晋升资格;

(二)提前撤消:在受处分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事件或工作表现突出,可提出申请,经人资部审核后进行民意公示,民意公示无异议,可提前撤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制度建设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三个月,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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