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企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气的管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有害气体、挥发性有机物等。制度涵盖废气的源头控制、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环保合规性检查以及应急预案等方面。
1. 源头控制:制定严格的生产操作规程,减少废气产生,优化工艺流程,选择低排放的原材料和设备。
2. 排放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设定企业内部的废气排放限值,确保排放浓度和总量符合规定。
3. 监测体系:建立废气排放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自我检测,同时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核查。
4. 治理设施:配置有效的废气处理设施,如除尘器、脱硫塔、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5. 运行维护:制定设施运维规程,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保证处理效率。
6. 环保合规性检查:设立环保管理部门,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规性。
7.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排放事件的预案,快速响应,减少环境影响。
废气排放管理制度对企业及环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有效管理能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需求;另一方面,遵守环保法规可避免企业遭受罚款甚至停产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持续经营;此外,良好的环保形象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增强公众信任。
1. 完善法规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环保法规培训,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2. 引入先进技术:引进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和设备,提高治理效率。
3. 强化内部监管:设立环保考核指标,将废气排放控制纳入部门和个人绩效评价。
4. 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公开废气排放数据,接受社会监督,提升透明度。
5. 合作与交流:与同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等进行交流,共享最佳实践,共同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6. 定期评估与改进:每年进行废气排放管理制度的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旨在构建一个全面、科学、高效的废气排放管理制度,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第1篇 废气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废气排放管理,减轻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以及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生产、检修、施工等外协单位。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环保处
1、统筹管理公司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制订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废气排放情况的监督与考核。
4、监督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和实际处理效果。
第四条 机动处
1、负责将废气处理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2、负责对各设备归口单位对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点检、维护等工作的管理。
3、负责审核烟尘、粉尘处理和排放设施的三大规程。
4、为保证废气自动监测仪表、除尘监控系统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提供必要条件。
5、负责除尘环保外协的管理;督促外协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完善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点检、维护并做好记录;确保外排废气达标排放。
6、参与废气污染事故调查。
第五条 生产处
1、负责在生产系统推行清洁的生产工艺。
2、生产管控中必须考虑环境因素,负责协调生产与环保的关系。
3、在制定生产计划时,按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能力,合理组织、安排生产计划。对生产计划安排不合理,导致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超过实际能力而出现的“冒灰、冒烟”现象负责。
4、参与废气污染事故调查。
第六条 工程管理处
1、负责监督工程场地废气管理。
2、负责公司新、改、扩项目中废气治理设施“三同时”管理,保证废气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对施工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3、参与施工场地废气污染事故调查。
第七条 公司绿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公司道路清扫与保洁管理工作,清扫道路时应尽量控制路面扬尘,并保持路面清洁。
第八条 行政管理处
组织、协调处理废气污染方面的社会纠纷。
第九条 各生产厂
1、负责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的具体落实。
2、负责在其生产过程中落实废气治理设施的及时开启和关闭,保证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3、负责监督、检查各自管辖范围内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点检和维护,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4、生产工艺操作过程中必须考虑环境因素,杜绝因工艺原因导致无组织排放和“冒烟、冒灰”现象发生。
5、负责临时排放烟(粉)尘及其治理净化设施临时停机、拆除或闲置的申报,并取得安全环保处的同意。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操作管理,减少生产工艺流程各个环节的扬尘和二次扬尘现象,杜绝因人为操作原因而造成大气污染物异常排放或超标排放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厂区和生活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各种垃圾,减少对环境空气的污染。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严禁私自停止废气治理设施运行。废气治理设施因故障或异常停机,应立即电话通知安全环保处,同时组织抢修,并于24小时内办理废气治理设施异常停机报告手续(注明停机原因、停机时间、采取的措施等)。废气治理设施闲置、拆除要办理审批手续,填报《环保设施拆除(闲置)申请单》,并取得安全环保处的同意。
第十三条 有组织废气排放
1、各单位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
2、废气治理和排放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应设立管理台帐。
3、有组织排放的排气筒,按要求设置监测孔、平台与电源等,保证环境监测的进行。
4、废气处理设施的检修应与主体设备同步进行,严禁废气处理设施带“病”运转。
5、对废气治理设施的仪表、计量装置按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校验。
第十四条 无组织废气排放
1、各单位应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控力度,采取封闭、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
2、在生产组织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杜绝因生产、工艺操作、设备等原因导致无组织排放和“冒烟”现象。
3、各单位对无组织排放要想办法、想对策,达到最终消除无组织排放现象,实现清洁生产和持续改进的目的。
4、原材料在破碎、筛分、转运及存放过程中无除尘设备的要采取防扬尘措施,以减少粉尘的排放。
5、厂内各种汽车、内燃机等要采用低硫、无铅的燃料油,并采取节油降耗等措施,减少尾气的排放;杜绝因缺乏保养、维护、操作等原因导致“冒黑烟”现象。
6、使用、贮存、运输化学品、油品的单位,应加强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挥发、泄漏、燃烧、爆炸而造成对大气的污染,并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场地废气管理
1、从事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2、车辆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3、为消除施工区域粉尘污染,施工单位应每天派专人对所管辖区域道路进行清扫、洒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废气监测位置和监测点设置标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执行。必要时可由环境监测人员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附件:
环保设施拆除(闲置)申请单
第2篇 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1.适用范围
对公司废气处理、监测、排放等活动作出了明文规定。
2.控制管理范围
2.1 氢化废气
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及tdi生产装置无组织废气经引风机送入水洗塔利用氢化工序产生的废水对废气进行吸收净化后排放。
2.2 光化废气
光化工序产生的废气采用碱液吸收塔处理,吸收净化后排放。
2.3 锅炉烟气
水汽锅炉烟气经锅炉烟气脱硫装置利用公司废碱吸收烟气中so2、烟尘后排放。
2.4 造气炉烟气
造气炉烟气经旋流板除尘器净化后排放。
3.废气排放控制管理
3.1 废气排放单位应确保生产装置及废气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控制废气指标达标排放。
3.2 质检中心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对公司废气各排放口及厂区环境大气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安全环保部。
3.3 各生产车间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3.4 废气装置所在车间负责日常检查,保证废气正常排放。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以及调度室,并协调相关单位按照有关预案进行处置。
3.5安全环保部负责委托第三方有运营资质单位对锅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装置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并进行监督管理。
3.6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线监测仪正常运行。如状态发生改变,安全环保部应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支持性文件
《环境监测管理》
5.记录
《废气污染源监测报表》
《厂区环境大气监测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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