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巡检管理制度是保障城市燃气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它涵盖了巡检人员的职责、巡检频率、检查内容、异常处理流程、记录与报告、培训与考核等多个方面。
1. 巡检人员职责:明确巡检人员的日常工作,包括管道线路的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及报告、紧急情况的初步处置等。
2. 巡检频率:根据管道的重要性和历史故障率设定合理的巡检周期,确保及时发现问题。
3. 检查内容:规定必须检查的项目,如管道外观完整性、压力表读数、阀门状态、周边环境变化等。
4. 异常处理流程:制定遇到泄漏、破坏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的操作步骤和责任人。
5. 记录与报告:规定巡检记录的填写要求,包括巡检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6. 培训与考核:定期对巡检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通过考核评估其工作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燃气管道巡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安全隐患,防止燃气泄漏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另一方面,它保证了巡检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因疏漏导致的损失。
1. 设立专职巡检团队,确保人员的专业性和责任感。
2. 制定详细的巡检路线图,覆盖所有燃气管道,并标明关键点和风险区域。
3. 引入数字化管理工具,如gps定位系统和移动巡检app,提高巡检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4.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升巡检人员的应对能力。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如市政、物业等,共享信息,共同维护燃气管道安全。
6. 定期评估和更新巡检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保持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构建一个高效、规范、安全的燃气管道巡检体系,为城市燃气供应提供坚实保障。
第1篇 燃气管道巡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单位巡检工作,提高燃气管网管理水平,减少管网运行风险,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燃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产运行的各类高、中、低压燃气输配管网及调压箱(柜)、调压站、阀门井、及三桩等(以下简称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第二章巡检的工作准备
第三条 巡检人员应着工作装,携带巡检图、相关工具、检测仪、记录笔、巡检手册等。
第四条 巡检人员应做好气体检测仪等巡检工具的保养,确保使用时状态良好,并严格依据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五条 巡检人员应熟知所巡辖区内燃气管线、调压箱、站(柜)、阀井、入户管及相邻“三沟”的位置、走向、规格、型号及运行情况。
第三章巡检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室外燃气设施巡检范围包括:
(一)高、中、低压燃气管道;
(二)调压箱(柜)、调压站;
(三)阀门井;
(四)标志桩、里程桩、转角桩。
第七条 巡检内容
(一)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构)筑物占压现象等。
(二)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三)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得有未办理会签手续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现象。
(四)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施工不应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械设备,或出现燃气管道附件、标志被移动、覆盖、丢失或损坏的现象。
(五)调压箱(柜)、调压站供气压力是否符合供气要求,调压器及附属设施是否漏气。
(六)阀门井内设施是否漏气,井圈、盖、外壁是否完好。
(七)调压设施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八) 检测阴极保护桩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巡检方式
第八条 采取巡视检查、泄漏检测等方式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巡检周期将按季节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 根据室外燃气设备设施实际运行状况,分为以下三类区域:
(一)一类是指对接口中压塑料管、灰口铸铁管、调压箱根部管、所有的调压箱(柜)、调压站和阀门井以及发生过漏气现象的其它管道等。
(二)二类是指供气区域内(含建筑红线外非车行道上)其它管材(含钢管、pe管)、不同压力的管线、引入管。
(三)三类是指街道、田地上的环网中、高压干线,低压干线的钢管和pe管。
第十条 巡视标准
按照《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试行)》,高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天一次;次高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周三次;中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周两次;低压燃气管道运行检查周期应不低于每两周一次。
第十一条 检测标准
对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的供气设施安全净距3m内“三沟”井应固定检测周期。
第五章现场巡检要求
第十二条 巡检人员要按照“巡检图”线位、点位按时、定点巡查,杜绝脱岗、漏巡等现象,保证巡检到位率达100%,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巡检以外观检查为主,泄漏检测采用仪器对地面钻孔处、信号管、管道附近的“三沟”等地下构筑物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巡检人员应每天对所辖区域内的阀门井、检查外观状态,并及时清理井上的覆盖物,以保持井内空气畅通,便于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巡检人员应检查调压箱(柜)、调压站,保持其外观干净,警示用语、报警电话等标识完整。
第十六条 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质量,对每个点位检测时间应至少达三十秒。
第十七条 在特殊时期(如自然灾害、重大节日或会议、活动、民俗节日、进入冬季和开春时),在保证日常巡检的基础上,对二、三类区域提高检测频次,按照每日一次进行检测,对重点部位(管线、设施、用户等)要加大巡检频次和力度。
第十八条 巡检记录填写要及时、详实、规范。
第十九条 巡检人员应及时更换调压器巡检签到记录卡和相关现场检查表,做好归档。
第六章异常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阀门井井圈、盖、外壁损坏,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维修,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发现燃气设施出现漏气等异常现象,要立即上报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燃气设施被占压、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违章施工或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构设备等现象要坚决制止,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管线及供气设备、设施安全净距内有勘探丈量、定位、动土等施工前兆,应及时询问、查看其施工会签手续,发现施工单位未办理会签手续的野蛮施工,要及时上报并强制制止施工,劝说施工单位及时补办会签手续,在手续补办前,做好现场监护及相关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给排水、热力、电力、电信、电缆等地下管网工程施工时,如发生与燃气管线平行或交叉铺设施工,巡检人员在确定会签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依据技术部门会签要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监护,协助施工单位确定燃气管线线位、走向、埋深等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应急救援、抢险情况,巡检人员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抢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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