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标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为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物资和服务采购而设立的一套规则体系。它涵盖了从项目立项、招标公告、投标、评标、合同签订到执行监督的全过程。
1. 招标项目管理: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预算、需求规格及时间表。
2. 招标文件编制:制定详细的招标书,包括项目描述、技术要求、商务条款等。
3. 投标人资格审查: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标准,确保参与方符合要求。
4. 开标、评标程序:规定开标时间、地点,设定评标标准和流程。
5. 合同管理:制定合同模板,规范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流程。
6. 监督与审计: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7. 异议与投诉处理:设定异议和投诉的处理机制,保障各方权益。
8. 培训与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招标知识和法规的培训。
医院招标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通过制度化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 保证质量:严格的招标流程能筛选出优质供应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3. 防止腐败:公开透明的制度能有效防止不正当交易,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4. 法规遵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保护医院利益。
5. 提升公众信任:公开透明的招标过程有助于提升医院的社会形象和公众信任度。
1. 制定详尽的招标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招标政策。
2. 建立专业团队:设立专门的招标管理部门,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具体操作。
3. 实施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招标过程的电子化,提高工作效率。
4. 定期评估与修订:定期对招标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完善。
5. 加强内部审计: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公正性。
6. 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根据供应商的业绩、信誉等多维度进行评价,为后续招标提供参考。
7. 提供培训与指导:对全体员工进行招标制度的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到位。
医院招标管理制度是保障医院采购活动规范、高效和公正的重要工具,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执行、持续改进来确保其实效性。
第1篇 w医院招标管理规定(9)
医院招标管理规定(九)
一、 医疗设备采购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部门)需购置的医疗设备,由科室(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设备科。
(二)设备科负责将科室购置设备申请,报主管设备副院长签署意见之后,再将全院各科申购的计划汇总,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要进行市场调查、资料分析、检索专利标准、厂家对比、质量价格优选。必要时由院领导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参考三个品牌制定招标技术参数。
(四)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医疗设备,由主管设备副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设备科负责购买。
(五)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经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呈报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再由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组织招标采购,区卫生局派人监督招标全过程。
(六)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年度计划内项目)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报区卫生局、区计划局、区财政局审批通过,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委托)公开招标。
(七)设备科按中标通知书办理合同及相关手续。
(八)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组织使用科室负责验收并办理入出库和财务手续。
(九)万元以上医疗设备,由设备科专人负责建立专件档案。
(十)大型医疗设备实行问责制,认真做好月、年度效益分析报告。
二、药品招标管理规定
(一)新药购进
1、新药是指在我院没有使用过的药品。
2、新药申请购进时必须使用通用名,由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充分讨论,科主任签名后向药剂科提交书面申请,需有详细的申请理由,包括与同类药品的比较信息。
3、药剂科负责对申请购进的新药进行书面评价,并将申请书汇总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
4、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决定购进的新药以书面形式呈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向药剂科下达《新药购进通知》。
5、药剂科按《新药购进通知》进行采购,并通知提出申请的临床科室。
6、申请购进的新药若属紧急用药(指急救用药、特殊用药,包括保健用药),按特殊情况审批:一万元以内由分管药事副院长审批;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由院长审批。之后,由药剂科立即进行采购。
(二)药品招标根据当时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基建招标管理规定
(一)科室(或部门)需装修改建的项目,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部门、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转交总务科基建办公室。
(二)基建管理人员做出预算后,报主管基建副院长审批或签署意见,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三)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零星项目,由主管基建的副院长审批落实;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院长审批;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经院基建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院长审批同意后,再呈报区卫生局审批。
(四)区卫生局审批同意后,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医院基建委员会组织招标,参加招标的工程队必须有三个建筑装饰公司以上。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项目,必须报区卫生局委托区采购中心进行招标。
(五)基建和财务部门必须认真做好各个项目的预结算工作,特别要避免超预算施工的现象。
(六)基建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科组织相关科室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合同协助办理财务手续。
四、供应商评估准则
(一)目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确保采购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多次为我院提供供应服务的供应商及人员。
(三)职责
1、供应商应认真执行投标中的服务承诺,做到服务态度诚恳,供应及时,数量准确。
2、使用科室应对物资的质量实行监督,及时提出质量意见。
3、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其供货的准确性、及时性进行监督和信息分别反馈于科主任和供应商。
4、采购员每季度负责收集汇总供应商的服务情况,并进行原因。
5、 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综合供应商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和与供应商沟通。
(四)工作程序
1、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应设立供应商名册登记及沟通制度。
2、采购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如发现供应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要收集原因及时汇报。
3、采购人员应向供应商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供货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药剂/设备/总务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服务评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和与供应商进行沟通。
5、供应商如在年内出现供货不及时或服务态度不好者,按如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一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违反规定二次者给予警告。
(3)违反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下年度的投标资格。
(五)支持性文件和记录
1、验收登记本。
2、供应商服务评估表。
3、供应商名册。
第2篇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 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 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 件和后备抽取条 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 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 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 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 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 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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