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对外部承包商的选择、合同管理、项目执行监控、质量控制、安全环保、费用结算及后期评估等方面,旨在确保公司外包项目的顺利进行,降低风险,提高效率。
1. 承包商资质审查:明确承包商的技术能力、信誉状况、过往业绩等要求,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
2. 合同制定: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格、支付方式等。
3. 项目实施监督:设立项目管理团队,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实时监控。
4. 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确保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标准。
5. 环保要求:强调环境保护,要求承包商遵守环保法规,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施工污染。
6. 成本控制:设定预算,定期审核工程费用,防止超支。
7. 结算与审计:完成工程后,依据合同进行结算,并进行项目审计,确认工程质量和费用。
8. 评估与反馈:对承包商的绩效进行评估,形成反馈机制,优化后续合作。
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防范:通过严格的承包商筛选和合同管理,可以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公司的利益。
2. 提升效率:明确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划分,有助于提高工程执行效率,减少延误。
3. 保证质量:严格的质控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品质,提升公司形象。
4. 降低成本:有效成本控制,避免浪费,提高投资回报率。
5. 持续改进:通过评估与反馈,不断优化合作模式,提升外包管理的成熟度。
1. 建立健全承包商数据库,定期更新,确保选择的承包商具有最新的资质和业绩。
2.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起草、谈判和执行监督。
3. 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公正评估。
4. 对工程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影响整体进度。
5. 实施环保培训,确保承包商了解并遵守环保规定。
6. 建立透明的财务管理系统,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
7. 定期开展承包商满意度调查,收集意见,持续改进管理制度。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高效、有序、可控的外委工程管理体系,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1篇 物业管理公司外委工程控制程序-13
物业管理公司外委工程控制程序(13)
1.0目的:
保证外委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成本。
2.0适用范围:
需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
3.0职责:
3.1工程所属单位负责外委工程的立项和管理;
3.2工程技术部负责外委工程的立项审核、施工单位资格审定和工程验收审核。
3.3工程所属单位负责施工监督与管理;
3.4总经理负责外委工程的审批。
4.0程序
工程所属单位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工程的名称、内容、费用预算、工程项目、工期要求等。
工程技术部负责立项申请的审核。
总经理负责立项申请的批准。
工程技术部负责施工单位的资格审定,拟定合同
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负责合同的签订。
工程所属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
工程技术部与工程所属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收集相关资料和记录。
5.0支持性工具
《外委工程立项申请表》
《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证明书》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
第2篇 外委工程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的外委工程、外委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2.1.3 内部市场准入资格评审管理办法
2.1.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1.5 相关方管理程序
2.1.6 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办法
2.1.7 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1.8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1.9 厂容管理办法
2.1.10 绿化管理办法
2.1.11 事故管理办法
2.1.12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1.13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1.14 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
2.1.15 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外委工程
指通过对外委托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如基建技改技措工程、设备检修工程。鄂钢公司对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水处理药剂投放及相应设施维护、劳务输出服务、非生产性房屋维修等项目,视同外委工程进行管理。
2.2.2 外委单位
外委单位是指在外委工程市场承接业务的非鄂钢直属单位和非控股单位。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a)负责公司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b)督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职责;
c)负责外委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和年度复审;
d)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参与外委单位人身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e)参与《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3.2 工程管理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3 设备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检修工程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4 生产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及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5 组织人事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劳务用工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6 供应部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设备供货方现场安装调试、水处理剂加药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的签订工作;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7 总务处
a)负责本部门职责管辖内的非生产房屋维修项目及承担项目的外委单位安全、环保、厂容管理。
b)负责督促外委单位遵守和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督促产权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d)负责对外委单位业务技术资质确认及安全资格预审;
e)参与对外委单位安全资质年度复审工作。
3.8 财务部
a)负责对外委单位交纳的安全抵押金进行管理;
b)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委单位违规考核结算手续。
3.9 产权单位
a)负责对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项目)的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监督管理;
b)组织(参与)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工作;
c)组织(参与)对竣工的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环保、厂容验收以及安全环保签证工作;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人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外委单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要将其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以包代管”。
4.2 项目主管部门在确定承担外委工程任务的外委单位的同时,必须告之和督促外委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外委单位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并与项目主管部门及有关产权单位签定《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后,方能开始施工作业。
4.3 外委单位安全资格审查及发证
4.3.1 外委单位申请办理《安全资格合格证》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a)申请办证报告(含企业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b)企业简介、联系方式及安全生产业绩(含企业基本情况、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拟所申报的项目作业范围)。
c)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为委托法人,应具有委托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d)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如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e)企业在鄂钢项目管理网络,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明。
f)外委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g)参与施工的员工中涉及特种作业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明。
4.3.2 外委单位在向安全环保部申办《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须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4.3.3 安全环保部在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核时,确定外委单位交纳3-5万元安全抵押金,其中涉及到劳务派遣的劳务单位,交纳1-3万安全抵押金。经审核合格的外委单位在领取《安全资格合格证》前,外委单位须向公司财务部外委单位安全抵押金帐户交纳安全抵押金。安全抵押金作为工伤急救和事故处理,不得移作他用;安全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情况,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
4.3.4 《安全资格合格证》分临时和长期两种:对拟完成一次性工作(一年之内)的外委单位,办理临时证;对长期服务于鄂钢的外委单位,办理长期证,一年复审一次,过期未审视为无效证件处理。
4.4 外委单位拟退出鄂钢外委市场并申请退还安全抵押金的,可在工程(项目)费用款项结算完毕后提出退款申请。退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并签署意见后,由外委单位持退款申请、《安全资格合格证》原件、安全抵押金收据原件,办理退款手续。
4.5 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1 外委单位在签订外委工程合同时,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合格证》和施工方案与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时,必须严格审查外委单位所持《安全资格合格证》的时效性。
4.5.2 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由产权单位项目主管科室会同同级安全环保科室与外委单位签订;其中项目属建设工程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工程项目部负责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建设项目未成立工程项目部的,由工程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部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4.5.3 安全环保协议的基本格式及条款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制订,未尽事宜由安全环保协议签订双方在签订时协商补充。
4.5.4 凡未签订安全环保协议而开工的项目,一经发现,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停止其施工。
4.6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环保结算
4.6.1 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环保、厂容交底,双方共同进行项目确认、危险预知,交底应有文字记载,由双方签字认可。
4.6.2 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及产权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外委单位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厂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6.3 鄂钢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门对外委单位违反鄂钢各项安全、厂容、环保、绿化管理制度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处罚,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
4.6.4 为有效行使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管,在外委单位所承担的外委工程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前,必须落实安全环保签证制度,即在日常安全、环保、厂容管理中,对外委单位违规情况的扣款考核及交工验收,以《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的形式,交由财务部门在项目结算时从工程(项目)款项中扣除。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签证单上的处罚意见,无安全部门的签证,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
4.6.5 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环保签证,其中属于工程项目部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须先签署意见;由生产部、供应部、设备部、组织人事部、总务处主管的外委项目,由产权单位安全环保科室负责组织安全环保签证。
4.7 对劳务单位及劳务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检修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生产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项目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公司《汽车运输和工程机械保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管理办法中有关对外委工程及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条款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原则进行修订完善。
4.8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工程管理部、设备部、供应部、组织人事部、生产部、总务处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制定承接本办法的管理文件。
5 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应外委工程、外委单位的安全、环保、厂容管理工作。
5.2 公司各直属单位、各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根据其情节扣责任单位(部门)300~3000元。
5.3 凡外委单位向外租借、转让、变卖《安全资格合格证》的,经查实,由项目主管部门停止其承担项目,扣全部安全抵押金,并责令整改。
5.4 公司级安全检查发现外委单位作业人员有“三违”情况的,参照《职工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考核规定执行,并对项目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按考核金额的10%-20%进行挂钩考核。施工过程中现场违规违制严重,事故隐患较多且未及时整改的,暂扣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停工整顿。
5.5 凡发现无《安全资格合格证》的外委单位进行施工作业,责令其立即停工,对外委单位处以1~5万元扣款,三年内不予准入,并对项目主管部门按20%进行挂钩考核。
5.6 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发生重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扣外委单位1000~8000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在鄂钢公司发生工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对外委单位扣安全抵押金1~5万元,并限期整改;因外委单位自身原因一个年度内累计工亡2人及以上,或造成鄂钢公司职工重伤或死亡,由安全环保部吊销其《安全资格合格证》;在外委人身事故中暴露出鄂钢有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按公司内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7 公司与外委单位在安全、环保、厂容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安全环保协议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 相关记录
6.1 qr/c170039 劳务作业安全环保签证单
6.2 qr/c170040 施工安全环保签证单
6.3 qr/c170066 鄂钢外委工程安全环保施工协议
第3篇 外委工程外雇工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外委工程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外委工程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7号
3 外委工程的管理
3.1 招用外委队伍时,必须由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否则不得开工。
3.2 外委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3 承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
3.4 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
3.5 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督促和监督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7 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管理混乱、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
4 甲(发包方)、乙(承包方)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4.1 桦南风电公司的安全责任
4.1.1 对承包方以下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来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1.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监督实施。
4.2 乙方(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4.2.1 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风场负责人。
4.2.2 在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贯彻实施。
4.2.3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
4.2.4 承包单位应组织人员学习《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5 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负责。
4.2.6 承包单位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发包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格。
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桦南风电公司负安全责任: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未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经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随意批准施工;
--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事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细,存在漏洞,现场安全措施属于甲方负责布置的不当;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承包方)负安全责任:
--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随意更换、冒名顶替经发包方资质审查过的施工人员;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擅自拆除或损害安全防护设施。
5 施工过程的监护
5.1 施工单位在生产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风场指派的工作监护人负责填写,危险点分析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及其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5.2 风场要及时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选派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队伍人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施工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等。
5.3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带领,工作监护人要向施工单位详细交代本项工作所做的安全措施、工作范围、工作中哪些设备禁止靠近、易发生哪些危险、出现异常时怎样处理等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5.4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防护遮栏、安全带(防坠器)、警示牌等,上述物品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发包方协助解决,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5.5 在工作进行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否则不许进行工作。总部领导和风场负责人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记录在案,对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6 施工人员(外雇工)违章,监护人员负同等责任。
6 外雇工安全管理
6.1 生产部在组织外雇工时,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由安监部和风场及相应班组组织对外雇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否则禁止录用。
6.2 外雇工在风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风场、班组负责人领导。
6.3 分配到各班组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参加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6.4 外雇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雇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6.5 外雇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雇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雇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允许其工作。
6.6 对外雇工应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外雇工在生产、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6.7 外雇工在从事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6.8 对外雇工安全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7附则
7.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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