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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是对企业各项工作的流程、规则和标准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的一种制度。它旨在提升工作效率,保证产品质量,降低运营风险,并促进企业内部沟通与协作。

包括哪些方面

1. 工作流程标准化:定义每个工作环节的步骤、责任人和完成标准,确保流程的清晰和高效。

2. 规范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明确操作方法、安全规定和技术参数。

3. 质量标准设定:设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以满足客户期望和法规要求。

4. 文件管理系统:建立文件审批、存档、更新和废除的流程,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5.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标准化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执行能力。

6. 监控与评估:设立检查机制,定期评估标准化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重要性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1. 提升效率:统一的工作标准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2. 保障质量:通过设定和执行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稳定性,增强客户满意度。

3. 防范风险:减少人为错误,降低生产事故和法律纠纷的风险。

4. 促进沟通:明确的流程和标准有助于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

5. 塑造文化:推动企业形成尊重规则、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围。

方案

1. 制定标准化政策:由高层领导发起,明确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确立企业标准化战略。

2. 组建专业团队:成立专门的标准化小组,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3. 全员参与:鼓励员工参与标准化建设,收集一线反馈,持续优化标准。

4. 实施与执行:确保制度的落地,通过定期审计和考核,确保标准的执行效果。

5. 定期审查:定期评估和修订标准,适应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能够构建一套完善且动态更新的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从而提升整体运营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标准化工作,规范公司的生产管理、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增强公司产品、技术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促进国内、国际之间的技术合作、贸易与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公司标准化体系、组织制(修)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类产品标准、分析方法标准等的制(修)订和实施都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生产质量部统一管理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表现为:

(一)组织落实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 提出公司制(修)订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三)负责收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标准;

(四)组织制(修)订各类标准;

(五)组织申报有色金属国家标准及军用标准、行业标准;

(六) 参与新产品研制、老产品改进及分析方法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七)组织对公司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协助上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对公司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公司制(修)订标准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的原则

第四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准化法》要求,企业要逐步完善和强化企业标准化工作,凡公司产品必须有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产品销售的依据。对公司产品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若尚无标准的产品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

第五条 标准的制(修)订要积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可参考国外公司指标或实物指标进行制(修)订。分析方法标准力求准确可靠。

第六条 凡公司基本定型的产品各事业部生产线、生产组技术负责人必须提出并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制(修)订及实施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凡属开发新产品的项目,在项目鉴定时,应有“暂行技术条件”及配套的“检测方法”。并以此作为依据,制定相应标准。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及市场情况,必须于每年的10月底将需制(修)订的标准计划报生产质量部。在生产过程中,对急需制(修)订的产品标准、分析方法标准也可及时提出申请,由生产质量部统一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八条 每年12月生产质量部对各部门提出的计划进行分类、汇总,并提出下一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经与科技部确认后报公司领导批准,由科技部在公司r&d基金项目中列支,并纳入公司r&d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生产质量部负责标准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标准的制(修)订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章 制(修)订标准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人按相关标准格式填写相应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项目建议书》或《国军标项目论证报告》,由生产质量部统一组织申报,待标准化上级部门立项后(企业标准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生产质量部书面通知标准起草人及部门负责人,起草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制定出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修)订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和国内外标准发布情况;

(二) 工作内容、协作单位及分工;

(三) 预计提出标准草案稿、征求意见稿、预审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的时间;

(四)分析方法标准的验证单位。

第十二条 制(修)订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标准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 标准编写格式、内容和编制说明等应按《有色金属标准制(修)订程序及要求》、《有色金属标准编写示例》、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jb0.1《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军用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写;

(三) 试验报告、验证报告(分析方法标准必备文件之一)应符合有关研究报告撰写的要求;

(四) 标准文本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避免产生不易理解和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五) 标准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等表达和概念应准确,并与有关标准相一致;

(六) 标准的图样、表格、数值、公式、化学分子式等技术内容应准确科学;

(七) 标准文本应包括:标准正文、标准编制说明书、分析方法标准还应包括标准试验报告、验证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标准审定、报批和发布

第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由生产质量部统一组织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标准预审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起草人必须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材料:

(一)预审稿标准文本;

(二)编制说明;

(三)标准分析方法还必须提供试验报告或补充试验报告、验证报告;

(四)标准征求意见处理结果汇总表;

(五)标准检索或查新报告;.

(六)采用或参照国外标准原文、译文;

(七)标准预审稿的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及其纸子版15份。

第十五条 预审会通过的标准预审稿,标准起草人必须按照预审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标准文本,并按进度要求在审定会召开前一个月完成送审稿提交生产质量部,送审稿包括以下材料:

(一)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书;

(二)标准分析方法还必须提供试验报告或补充试验报告、验证报告;

(三)预审会会议意见处理汇总表;

(四)采用或参照国外标准原文、译文;

(五)标准检索或查新报告;

(六)预审会议纪要

(含标准水平评价);

(七)预审会专家签名表;

(八)标准送审稿的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及其纸子版15份。

第十六条 审定会通过的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人必须按照审定会会议纪要的要求修改标准文本,并按进度要求在审定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报批稿提交生产质量部,报批稿包括以下材料:

(一)标准文本、编制说明书;

(二)标准分析方法还必须提供试验报告或补充试验报告、验证报告;

(三)审定会会议意见处理汇总表;

(四)采用或参照国外标准原文、译文;

(五)标准检索或查新报告;

(六)审定会议纪要(含标准水平评价);

(七)审定会专家签名表;

(八)有色金属标准审定情况登记表(国军标填写标准报批书)。

(九)标准报批稿的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电子版。

第十七条 国标、军标、行标和地方标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定、审批、发布和实施。企标由生产质量部组织审定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发布和实施,产品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工作完成后,生产质量部按要求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及签入合同的非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在公司内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出口产品技术要求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质量部对签入合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对公司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稳定和提高公司产品质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擅自更改和降低标准技术指标,达不到公司公告的有效标准技术指标的产品或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的产品,生产质量部有权不给予办理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应的标准,以及对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修订标准颁布实施后,原来的老标准即自行废止。

第六章 标准文件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质量部负责收集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标准,并发放给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发放到各生产线、生产组相关技术人员手里,并对其进行监管,确实保证标准的实施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于外来文件,由生产质量部归口管理,各岗位保留的该类文件应有专人保管、妥善存放。各部门正在执行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标准必须与公司公告的公司产品标准公告的标准编号和发布的年代号相一致,顾客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标准制(修)订经费的来源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准制(修)订经费指的是承担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的标准化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经费以及公司r&d项目的经费支持,当经费到位后将由生产质量部通知科技部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管理办法》相关办法统一管理经费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标准制(修)订完成后,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每项标准的起草人给予300元~400元的标准制(修)订劳务费或视具体情况下拨一定的制(修)订经费。

第八章 标准制(修)订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标准制(修)订工作纳入公司各部门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按《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曰起开始实施,并同时代替q/spm-gl-16-2001《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2篇 金属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金属制品公司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行标准化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对于合理利用资源,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品种,扩大产品销售,提高经济效益等都有重要作用,全公司各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类技术标准及管理标准。

二、本公司贯彻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企业内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精度标准和制造与验收技术标准都应遵照有关的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严格执行,尚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必须由工程部组织制订产品企业标准,经标准化人员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本公司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公司标准化工作由管理者代表领导,在工程部设专职标准化管理员,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标准化工作。

五、部门根据需要可配置一名兼职标准化管理员。

六、标准化管理员职责:

1.宣传贯彻上级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根据本公司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收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资料。负责编制本公司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组织实施和进行检查。

2.宣传贯彻上级颁发的各类有关标准,随时掌握上级有关标准的新增、修订、换版、废止等动态,检查、总结有关标准的贯彻情况,对标准中不够明确的内容,经咨询后用__标解的文件形式作出补充规定。__标解必须经管理者代表批准。

3.组织制订或修订企业内控标准及指导性技术资料,转发上级颁发的各类标准,颁发产品的编号办法,负责组织制订产品的技术要求及产品质量分等规定。

4.负责编制公司的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5.检查公司各部门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

6.对产品的标准化程度进行统计,分析标准化经济效果,督促各有关部门提高产品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程度。

7.对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对违反标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有权拒签。未经标准化审查和签署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管理员不得接受存挡,及用于生产。标准化检查的内容包括:

a.图纸及技术文件的齐全、统一、正确、清晰;

b.型式检验或试验标准;

c.制造与验收标准;

d.产品型号、名称、规格、设计参数;

e.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格式、幅面及编号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f.机械制图、公差配合、形位公差、符号、代号、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

g.准规定;

h.结构要素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i.材料牌号、标准零件、通用部件等的规格检查;

j.技术名词、术语的统一。

七、上级标准的贯彻:

1.上级标准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形式进行贯彻:

a.直接转发上级标准,加盖受控章由工程部统一发放,并由工程部注册,编号做好记录工作。

b.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将上级标准简化、或对质量及技术要求等进行补充提高,以企业标准形式颁发。

八、企业标准的制订:

1.制订标准的原则:

a.质量标准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b.根据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结合用户要求制订;

c.了解行业情况、力求先进,要提高技术经济效果;

d.随着质量的提高及技术的发展,应对标准不断更新,避免标准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水平。

2.制订标准的方法:

a.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本公司生产实践经验,收集和分析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国外工业先进国家标准和国内其他企业的同类标准,有关产品验收标准还应征求用户意见,属于外购外协件的,还应了解供应或协作单位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情况。

b.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掌握标准的理论基础、工艺方法、质量水平及经济效果,使制订标准有可靠的依据;

c.必要时进行样品试验与工艺验证,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规格,采用先进的工艺方法,作出一批样品后进行实物鉴定和工艺性验证;

d.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整理数据资料,拟定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

九、公司标准签署栏的填写规定:

1. 编制栏,由编制者签名;

2. 审核栏,由工程部主管签名;

3. 批准栏,由管理者代表签名;

4. 签署的顺序为:编制审核批准。

十、企业标准的贯彻和更改:

1.企业标准颁发后,各部门应遵照严格执行,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标准贯彻中的问题,一般由原编写部门解释和协调,有争议时,报管理者代表裁决。

2.技术上不够成熟的标准可在标准上注明试行,并注明试行范围和期限。试行的标准一般可先在少数部门或产品试贯彻,经过验证,修改后再正式颁发。

3.企业标准既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技术发展,不断提高标准水平,及时修订,一般2年复审一次,及时提出确认、更改、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厂务经理批准后实施。

4.标准的更改原则上由标准原编制人或部门进行更改,如需要其他部门更改,该部门应获得该标准编制的背景资料。

批准审核编制

日期日期日期

第3篇 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z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为保证景区服务质量,树立z优质服务品牌,应当制定服务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服标办”)组成。

第五条 全景区范围内的服务标准化工作由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z担任,z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有关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景区标准化工作规划,明确景区标准化工作的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监督协调检查考核各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解决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实施、评价、确认、改进景区服务标准体系。

(五)为景区标准化管理配置必要的资源。

(六)模范执行景区服务标准,营造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氛围。

第七条 服标办的职责是:

(一)开展服务标准体系培训,宣传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二)调查研究,掌握景区标准化需求和现状,选定体系结构方案。

(三)编制标准体系表。

(四)开展服务标准编写培训,起草标准草案。

(五)对标准草案在内部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服务标准体系表及标准草案。

(六)制定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各部门标准化工作的职责是:

(一) 提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及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 参加与本部门业务范围有关标准的审查。

(三)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 承办创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服务标准项目计划

第九条 服务标准项目包括服务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和景区服务标准化研究课题。

第十条 整个标准体系分为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类。

第十一条 标准化项目计划的提出应根据景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并以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体系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是标准化项目的提出单位,提出标准项目后,由服标办组织审议,并将审议结论上报领导小组。予以立项的项目由服标办编制计划草案。

第四章服务标准制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三条 服标办负责组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各科室、各部门应配合标准起草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五条 标准的制修订按《服务标准体系建立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景区服务标准的编号由“z”的拼音首写字母cdg、标准类别代码(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为jc、服务保障标准为bz、服务提供标准为tg、第三层支体系序号为3__、标准顺序及发布年号组成。

第五章服务标准的复审

第十七条 标准发布后,应根据业务发展适时复审,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十八条 标准内容不作修改,仍能适应景区服务发展需要的,给予确认继续有效;标准内容不够完善,或者不完全符合景区实际,可对标准内容采用修改单的形式进行个别、少量修改或补充;标准中需要修订才能适应景区发展需要的,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项目计划,按照修订程序进行;标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或已被新的标准所代替,以及无存在必要的,应予以废止。

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积极参与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并根据标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现场采取的临时或紧急处置措施等各种信息反馈和运行记录,适时上报服标办,对体系进行评价,完成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作用于理论的全过程,以保证体系持续改进,时刻处于最佳状态下运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在标准化工作年度计划中规定本年度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并组织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制定标准、执行标准和宣传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和单位,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不执行标准的部门与个人,应进行教育,并按考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对严重影响景区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4篇 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准化是企业进行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化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为了加强公司的标准化工作,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科研、生产及售后服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管理条例》,《兵器工业标准化工作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标准化工作贯穿于公司科研、生产、售后服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关联到各个工作部门。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坚持专业化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专业化队伍为主,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公司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技术管理部门为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兼职标准化员。专、兼职标准化员组成公司标准化工作网。

第四条 标准化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 编制公司的标准化工作计划;处理对外标准化业务问题,参加标准化活动。

(三) 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四) 组织贯彻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相关企业标准,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处理标准化执行中的问题。

(五) 参与新产品设计,研制前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定型鉴定时出据标准化审查报告;做好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六) 收集国内外标准化情报资料。对所需要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收集、采购、建帐、借阅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公司的各类标准;

(七) 建立健全公司标准化工作网;对兼职标准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和业务指导。

(八) 做好标准化的统计和效果分析,总结经验。

(九) 标准化工作人员对违反标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三章 公司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 企业标准的主体是技术标准。主要包括产品标准、原材料标准、半成品标准、零部件标准、分析测试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为确保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第六条 正式生产的产品,凡没有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对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选择或补充也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冲突。公司内部的标准应协调一致。

第七条 为满足外贸需求,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的先进标准,也可根据用户需要签订专门的技术协议。

第八条 企业标准一般按产品制定。制定的程序: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形式为: q/dh ×× ××—××××

标准形成的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标准分类号 公司标准代号

第十条 根据科研、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或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改变时],每隔3~5年对企业标准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作出确认、修订或作废的结论,并作出相应的标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科研、生产、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部(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所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新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应严格执行标准化审查;科研论证、样品试制、定型鉴定的全过程,应实行标准化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按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公司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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