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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12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出租物业的安全性,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设施安全:定期检查房屋的电气线路、燃气管道、消防设备、门窗结构等,确保其安全可靠。

2. 租户资格审查:对潜在租户进行背景调查,确认其无不良记录,有能力承担租金及遵守租赁协议。

3. 安全教育:为租户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4.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实用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5. 日常管理:设立定期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培训内容

1. 消防知识:教授正确使用灭火器、疏散路线和火警报警方法。

2. 紧急逃生:模拟火灾、地震等灾害,训练租户迅速、有序地撤离。

3. 安全用电:讲解安全用电原则,避免因电器使用不当引发事故。

4. 防盗措施:传授如何锁好门窗,防范入室盗窃。

5. 公共安全:强调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秩序,防止滑倒摔伤等意外。

应急预案

1. 火灾应急:设定疏散路线,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责任人协助疏散。

2. 医疗急救:提供基本的急救知识和联系方式,如120急救中心。

3. 自然灾害应对:针对地震、洪水等,制定相应的避难计划和联络机制。

4. 突发事件处理:如管道破裂、电力中断等,快速响应并协调专业人员修复。

重要性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不仅关乎到每个租户的个人安全,也关系到社区的整体安全环境。通过有效的安全管理,可以降低事故风险,减少损失,增强租户对房东的信任,提升物业价值。良好的安全环境也有利于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促进邻里间的良好关系。因此,每一位房东都应将房屋安全视为首要任务,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 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 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 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 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 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电务段

2022年6月3日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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