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水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工地的水资源使用,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合理、节约和高效,同时保护环境,防止水资源浪费。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水资源管理责任分配
2. 水源供应与计量
3. 施工现场用水规定
4. 节水措施与设备维护
5. 监控与检查
6. 违规处理与奖惩机制
1. 水资源管理责任分配:明确项目经理、工区负责人、现场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水资源管理责任到人。
2. 水源供应与计量:规定水源的来源、供水方式以及计量设备的安装与使用,确保水量的准确记录。
3. 施工现场用水规定:设定施工过程中各类作业的合理用水量,禁止无序和过度使用。
4. 节水措施与设备维护: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水设施,防止漏水现象。
5. 监控与检查:设立定期的检查机制,对施工现场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制度执行。
6. 违规处理与奖惩机制:设定对违反用水规定的处罚措施,同时鼓励节水行为,建立激励机制。
施工用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保障施工效率:通过合理的水资源管理,避免因缺水影响施工进度。
2. 节约成本:减少水资源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 环境保护:减少水资源消耗,减轻对当地环境的压力,符合绿色建筑理念。
4. 合规性:遵守相关环保法规,避免因违规用水导致的法律风险。
5. 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升企业形象。
1. 制定详细规章制度: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详细的施工用水规章制度,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流程。
2. 培训与宣导:组织员工进行水资源管理培训,提高节水意识,确保制度落地。
3. 设立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水资源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监控与检查工作。
4. 引入节水技术:在施工过程中采用节水设备和技术,如雨水收集系统、节水灌溉等。
5. 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制度,持续优化节水效果。
6.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节水建议,对有效建议给予奖励,激发全员参与节水管理的积极性。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施工用水管理制度,既保证施工需求,又能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为项目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1篇 建筑企业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为规范施工用水行为,切实维护用水单位的利益,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凡用水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1.任何单位用水必须报经工程部批准,方可进行用水管道的连接,并装表计量,水表初始读数报工程部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取水管道,违者处罚300~500元。
2.任何用水点必须安装水表进行计量,并在每月20日将水表读数报至工程部,水费依此据实收取。所报水表读数如不属实,按实际用水量两倍收取水费。
3.严禁在给水管道上直接管道泵,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储水池再经加压设备进行提升,且进水管必须高于储水池水面。违反此条者按市水务处罚规定处罚。
4.用水单位对用水管道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对用水管道的任何破坏造成水量损失,当月分摊水量全部由该用水单位承担;且用水单位必须及时修复用水管道,若未能及时修复,当月施工水损费用由该事故用水单位全部承担。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第2篇 施工用水管理制度范本
1. 施工用水管理责任单位分工。
1.1设备管理部为用户提供水源并负责管理。
1.2 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水源接口点安装水表,收费办法按合同规定执行。
1. 3 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各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2. 使用要求
2.1 各施工承包商用水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备管理部批准后,在指定的接水口位置取水。
2.2 对未经批准私自引接用水者,除停止供水、责令其拆除、追缴水费外,并给以经济处罚。
2.3 各用水方应按时缴纳水费。
2.4 各用水方应设专人负责水源管理工作。
2.5 各用水方应确保水管、截门不得泄漏。供水系统处理缺陷需停水时,必须办理书面停水工作票后,方可进行工作。
2.6 水管道通过道路时应有穿管保护,水管道应埋设在冻土层以下。
2.7 冬季对水管线、截门应采取有效的保温防冻措施。
2.8 承包商安装的水表按规定应定期校验。
2.9 “节约用水,人人有责”,有泄漏比较严重的水管线应立即消缺,否则停水。
2.10各用户方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单后,在三天内向业主缴纳水费;五天内不缴水费者,按水费总额罚款10%的滞纳金,十天以上者,请示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2.11 施工现场一般以明渠为主,辅以适量暗渠自然排水,最终以自然或机械泵排入建设单位指定的排放口。
2.12 施工承包商对自身生活、办公、施工等小区的排水系统的布置,应保证其顺利排向主排水渠道不能影响其他单位的排水畅通。
2.13凡有排水的施工项目,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中应有排水的技术措施,报监理和业主批准后在施工中予以执行,严禁乱排水。不得将施工排水排入厂区雨水管。
2.14施工承包商必须对全厂施工区域的排水沟渠、水表井、检查井、排水泵等设施加以防护,不得损坏和堵塞。
第3篇 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高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实现水电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计划、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电、用汽必须遵守本规定。
3.引用标准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职责与职权划分
4.1三期办是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协调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用电、用水、用汽计划及负荷分配方案,对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用水、用汽量进行统筹安排,并根据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负责电量及水量的计量配合工作。
4.2各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
4.3管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
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设单位负责敷设,引至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管道的安装、维护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4.3.2 6kv施工电源变压器一律采用箱式变电站,变压器进出线必须采用电缆,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电源至变压器高压侧,变压器装设的所有费用(高低压电缆、箱式变电站、计量装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4.3.3施工变压器的台数、安装位置与容量必须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在相应区域内的变压器上引接电源,不允许跨区域用电。供电区域的变压器安装按以下原则划分:谁先进场先用电,谁负责安装该台变压器;若有几个单位同时进场,谁用电负荷最大,谁安装该台变压器。进场时间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安装完的变压器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统一调度,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计划以建设单位批复的“用电申请单”为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电费除外)。对阻碍“用电申请单”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4.3.4厂区内用电严禁采用架空线路。
4.3.5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构造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小于0.7米;电缆沿线地面上应设置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4.3.6在施工用水、用电、用汽期间,各施工承包商负责维护各自使用的管道、线路及ii级配电箱的安全,如出现水表、汽表、电表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否则将以建设单位三期办裁定的计量为准。
4.3.7若计量水表前管道损坏漏水,应及时维修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若未及时维修,在接到监理单位和三期办通知后仍未进行抢修,当月水费按双倍收取。
5.规定
5.1箱式变电站的要求:
5.1.1箱式变电站的变压器采用油式变压器,变压器高、低压侧设有断路器,并配备相应继电保护装置。
5.1.2箱式变电站安装点应考虑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
5.2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5.2.1变压器、电动机(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5.2.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5.2.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5.2.4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5.2.5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5.2.6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5.2.7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2.8室内外配电线的金属管道。
5.2.9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钳工的工作平台。
5.3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竣工后,经监理公司和三期办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方可投入使用。
5.4凡需接引和变动较大的负荷时,施工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引和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接引电源工作必须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5.5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负荷应标明名称,单向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距离超过5米的应设移动开关箱。照明、动力合一的移动刀闸箱应装设四级漏电电流保护器。
5.6施工现场所有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5.7施工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8电气设备不能超铭牌出力运行,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
5.9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充足的适应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5.10施工承包商电工应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拆、接施工用电设施。
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压线路出现故障而影响其施工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并及时找相关部门尽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离措施。
6.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与计量
6.1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
6.1.1申请单位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申请单应标明使用地点、时间、容量。
6.1.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与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落实有关情况(计量与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3三期办专工对《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进行审核。
6.1.4申请单位根据落实情况编写送水、送电、送汽方案,送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查。
6.1.5三期办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批复相关方案与申请(申请单和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6对方案进行实施。
6.2停用水、电程序
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写停止用水、用电申请单,交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批。
6.2.2监理单位专工、三期办专工与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用水量和用电量。
6.2.3拆除或断开供水管线、输电线路。
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如需停用或切断水、电主管线或其他单位水(电)支管(线)时,必须在停用前两天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申请报告,经三期办批准,按指定时间停用及恢复被切断的水(电)管(线),并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水(电)管(线)已恢复的报告,由监理单位通知相关部门恢复送水、送电、送汽。
6.4三期办负责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电价格管理,审核水电费及其差价,负责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用电、用水、用汽协议。在施工承包商办理完停电停水手续后,负责水电费结算。
6.5计量与水电费的收取
6.5.1三期办负责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电)量台帐。
6.5.2三期办每月10日之前组织统一进行抄表,制成报表,各施工用电单位应及时派人到建设单位办公室在报表上签字(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当天需到建设单位办公室签字,否则算自动认可),然后报三期办核算相关费用。
6.5.3若施工、安装单位对计量有疑问,可向三期办反应,由三期办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6.6各施工承包商负责其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计量与收费。
7.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检查与考核
7.1三期办行使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考核权,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有关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监督施工用电、用水、用汽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纠正,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给予处罚。
7.2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有关考核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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