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案管理制度旨在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通过有效的建议机制,促进公司业务的持续改进和发展。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案范围:涵盖公司运营的各个领域,如生产流程优化、成本控制、市场开发、客户服务、内部管理等。
2. 提案提交:员工可以随时提出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或解决实际问题的建议,通过公司指定的提案系统或直接向部门负责人提交。
3. 审核机制:提案将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依据其创新性、可行性和潜在效益进行评分。
4. 实施与反馈:对于采纳的提案,公司将制定实施计划,并定期反馈执行进度和成果。
5. 奖励制度:对产生显著效益的提案,提出人将获得物质和精神奖励,以表彰其贡献。
1. 滥用提案系统:员工不得利用提案系统提交无关紧要或恶意内容,如有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雇的处罚。
2. 剽窃行为:所有提案必须为原创,抄袭他人想法或成果的,一经证实,将取消提案资格,严重者将面临纪律处分。
3. 不配合实施:对于被采纳的提案,相关员工应积极配合实施,拒绝配合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如取消奖励资格或影响绩效评估。
4. 提案延误:员工应及时提交提案,无故拖延可能导致提案失去时效性,影响评审结果。
1. 提案格式:提案应清晰阐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预期效果及实施步骤,必要时可附带图表说明。
2. 保密原则:涉及公司机密的提案,员工需遵守保密协议,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3. 反馈机制:员工有权了解提案的处理进展,公司应定期公布提案处理情况,确保透明度。
4. 持续改进:提案制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公司发展需求。
5. 培训支持:公司会提供提案技巧培训,帮助员工提高提案质量,鼓励全员参与。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开放的提案环境,期待每位员工都能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向人力资源部反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第1篇 员工提案管理规定制度
员工提案管理规定
1.0 本公司为倡导参与管理,并激励员工就其平时工作经验或研究心得,对公司业务、管理及技术,提供建设性的改善意见,借以提高经营绩效,特订定本条例。
2.0 本公司各级员工对本公司的经营,不论在技术上或管理上,如有改进或革新意见,均可向人事部索取提案建议书,将拟提案建议事项内容详予填列。如建议人缺乏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可请人事部经理或单位主管协助填列。
3.0 提案书内应列的主要项目如下:
3.1 建议事由:简要说明提案改进的具体事项。
3.2 原有缺失:详细说明在提案未提出前,原有情形的未尽妥善处以及应予革新意见。
3.3 改进意见或办法:详细说明提案改善的具体办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骤等项。
3.4 预期效果:应详细说明该提案经采纳后,可能获致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简化作业、增加销售、创造利润或节省开支等项目。
4.0 提案书填妥后,应以邮寄或面递方式,送交人事部经理亲收。
5.0 提案内容如偏于批评,或无具体的改进或革新实施办法,或不具真实姓名者,人事部经理可以内容不全为由,不予交付审议,其有真实姓名者,并应由人事部经理据实委婉签注理由,将原件密授原建议人。
6.0 本公司为审议员工提案建议,设置员工提案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各幕僚单位主管为审议委员,经营会议经理为如集人,必要时,人事部经理需与召集人洽商后邀请与提案内容有关的主办单位主管出席。
7.0 审委会的职责如下:
7.1 关于员工提案的审议事项。
7.2 关于员工提案评审标准的研订事项。
7.3 关于提案奖金金额的研议事项。
7.4 关于提案实施成果的检讨事项。
7.5 其他有关提案制度的研究改进事项。
8.0 人事部收受提案建议书后,认为完全者,应即于收件3日内编号密封送交审委会如召集人,提交审委会审议。如因案情特殊,需由审委会另行洽请与该建议案内容有关的人员先行评核,提供审委会作为审议参加。
前项审委会的审议除因案件特殊者可延长至30天外,应于审委会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内完成审议工作。
9.0 本公司员工所提案建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奖励:
9.1 对于公司融资提出可行性方案,降低融资风险,提高公司投资效益者。
9.2 对于公司组织研提调整意见,能收精简或强化组织功能效果者。
9.3 对于公司商品销售或售后服务,研提具体改进方案具有重大价值或增进受益者。
9.4 对于商品修护的技术,提出改进方法,值得实行的。
9.5 对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提供具体改善意见,有助于经营效能提高者。
9.6 对于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改善意见,具有降低开发成本,简化作业,提高开发经营效率的功效者。
9.7 对于公司未来经营的研究发展等事项,提出研究报告,具有采纳价值或效果者。
10.0 前条奖励的标准,由审委会各委员依员工提案评核表各个评核项目分别逐项研讨并评定分数后,以总平均分数依下表拟定等级及其奖金金额。
11.0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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