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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12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清单

1.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概述

2. 食品安全责任与权限

3. 食品采购与存储管理

4. 食品加工与销售管理

5. 食品安全检查与监控

6. 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7. 员工培训与教育

8. 客户反馈与投诉处理

9. 持续改进与制度更新

重点内容

1.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概述: 商场作为食品销售的重要场所,保障食品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本制度旨在确保所有食品从采购到销售的全程安全,遵循国家食品安全法规,为顾客提供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

2. 食品安全责任与权限: 总经理负责全面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经理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所有员工需了解并执行本制度,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依规处理。

3. 食品采购与存储管理: - 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资质,产品须有合格的检验报告。 - 食品入库前进行质量检查,不合格产品不得入库。 - 存储区域保持清洁干燥,温湿度控制在适宜范围内,避免食品变质。

4. 食品加工与销售管理: - 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 销售区保持整洁,过期、损坏食品及时下架处理。 - 提供清晰的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5. 食品安全检查与监控: - 定期进行内部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 配备食品安全监控系统,记录食品处理过程,确保透明度。

6. 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隔离问题食品,及时上报。 -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7. 员工培训与教育: - 新入职员工须接受食品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 - 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复训,提升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8. 客户反馈与投诉处理: - 设立专门的客户投诉渠道,对食品安全问题快速响应。 - 对每一起投诉进行调查,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

9. 持续改进与制度更新: - 根据食品安全状况和法规变化,定期评估并修订本制度。 -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措施

1. 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明确的操作指南。

2. 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食品安全审计,提高管理标准。

3. 引入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提升食品安全监控能力。

4.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共同确保食品源头的安全。

5. 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检查结果,增强公众信心。

6. 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

7. 提升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实战演练频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商场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场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场,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

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检查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商场采购食品,应当查检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畜生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安批次索要《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禽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记录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帐台。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商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称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统统一设立),购置及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查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可由食品安全检测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构检验。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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