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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11

电力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电力检修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2. 检修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标准,规范电力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

3. 许可证制度:对高风险作业实行许可证管理,确保在安全许可下进行。

4. 应急响应计划: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预先设定应对措施。

5.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6. 安全检查与评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培训内容

1. 安全法规:了解并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2. 设备知识:熟悉电力设备的结构、性能及常见故障,提高故障诊断能力。

3. 危险源辨识:识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理:学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 安全防护:了解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在作业中有效保护自身安全。

6. 电气操作规程:掌握电气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防止误操作。

应急预案

1. 事故报告:规定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确保信息传递迅速准确。

2. 现场控制:设定事故现场的隔离和疏散方案,防止事故扩大。

3. 救援行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救援任务和行动策略。

4. 后续处理:制定恢复生产和善后处理的计划,确保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5. 事故分析: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重要性

电力检修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以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能够:

1. 预防事故:通过明确的安全规程和培训,减少因人为错误导致的事故。

2. 提升效率:有序的检修流程和应急响应机制,能快速有效地处理设备故障,减少停机时间。

3. 保障合规:遵守法规要求,避免因安全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4. 提高员工满意度:良好的安全环境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5. 维护企业声誉: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客户信任。

电力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是电力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体现。各层级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全员参与,共同构建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电力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力检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与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总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从应急组织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应急培训与演练,应急实施与评估五个方面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用于指导公司各部门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应急领导组,全面领导公司应急管理工作:

组 长:顾成琪

副组长:胡建平 朱长宏

陆轶尧

成 员:王炳旭 朱世春

魏 峰 朱铭礼

王国强 马建平

陈瑞华 季先忠

赵志强 陆 琦

戴国新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领导组下设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 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归口管理。公司各职能、生产和服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公司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二) 贯彻落实总公司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三) 接受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

(四) 研究本单位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五)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应急体系;

(六) 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单位应急处置实施工作;

(七) 报告、发布重特大事故及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 公司建立自上而下的应急管理体系。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着重开展应急管理和预案编制工作的专项监督,协调好公司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定、修订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及相关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第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应急保证体系。运行(留守)、保卫部门应24小时值班,监控设备运行和区域安保工作;维护、物资部门应组织落实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负责应急抢险救灾,设备抢修恢复等应急处置。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范围

各部门在以下应急预案体系主框架的基础上,编制适合本部门实际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阶段有关人员的职责,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一) 应急预案(3个)

1. 防台、防汛、防强对流天气灾害应急预案

2.防雨雪冰冻应急预案

3.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人身伤亡处置方案(8个)

1.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物体打击

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2.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3.烧伤、烫伤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人身窒息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5.溺水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6.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7.中毒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8.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上述3个应急预案、8个处置方案此外适用于部门的其他单项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由各部门结合自身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编制,报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部门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认真做好预案编制准备工作,立足本单位应急管理基础和现状,明确应急预案的目标、范围、定位、框架等。在机构设置、预案流程、职责划分等具体环节,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保证预案的适应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注意广泛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事故案例等资料,客观评价本部门应急处置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应急资源,建立科学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 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安全生产特点及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编写格式规范、统一,符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编制规范的框架结构。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进行预案评审。内部适用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需要多部门协作的,应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需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后,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发布,同时报上级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补充或修订。各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变化情况、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和问题、应急处置经验教训等,及时评估和改进预案内容,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预案的质量。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复核、修订,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应急预案的补充或修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保证应急预案正确、完备和有效。

第四章 应急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利用现有条件,明确信息报送渠道和程序,加快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的上传下达,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结合实际组织落实专职或兼职的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强化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援能力,形成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积极参与公司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将应急体系建设所需的资金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以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保证抢险救灾、事故恢复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定期对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普查,做好备品备件和生产资料的储备与管理。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九条 认真分析安全生产隐患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掌握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落实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及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级人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使各级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启动条件、应急执行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大纲和具体内容,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开展对各级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新上岗人员应进行相关应急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针对人员伤亡、设备毁坏、台风洪涝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加强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习。加强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对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与整改。

第六章 应急实施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按预案规定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应急领导,请求应急援助;做好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减小事件影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应服从地方政府的应急抢险指挥,按照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确保抢修人员安全。安监人员要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加强应急评估与统计分析工作,对每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防范措施进行评估,对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及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及损失等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安全生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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