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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交通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厂区内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它涵盖了厂区内车辆行驶规则、停车管理、行人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车辆行驶规定:包括车辆进入、驶出厂区的时间、速度限制、行驶路线、特殊车辆(如危险品运输车)的特别规定等。

2. 停车管理:设定专门的停车位,规定停车方向,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停车。

3. 行人安全:设立人行道和过街通道,规定行人行走路线,强调行人优先原则。

4.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流程,设置应急救援设施。

5. 车辆维护与检查: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

6. 培训与教育:对厂区内所有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重要性

1. 保障员工安全:交通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厂区内交通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

2. 提升生产效率:有序的交通管理能减少交通拥堵,保证物料和产品的及时运输,提高生产效率。

3. 维护公共设施:避免因不当驾驶造成的设施损坏,延长设施使用寿命。

4.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企业内部交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交通规则:结合厂区实际情况,制定全面、具体的交通规则,明确各类车辆和行人的行为准则。

2. 设立交通标识:在关键位置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车辆和行人按规定行驶。

3. 强化监控与巡逻:利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交通情况,安排专人进行不定期巡逻,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 定期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参加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交通规则遵守意识。

5. 建立奖惩机制:对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和处罚,形成良好的交通行为氛围。

6. 定期评估与调整:根据实施效果,定期评估交通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并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通过上述措施,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厂内交通环境,为公司的正常运营提供坚实保障。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2)不准病车上路(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6)不准无证驾车;(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 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 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 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第2篇 企业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公司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保卫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及公司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公司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保卫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厂区断路安全作业规程》(ah02/06)等制度。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规程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经保卫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交通部门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公司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若发现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违章处理,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对有责任的门卫作相应处理。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并按公司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马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公司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公司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3篇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

(一)管理知识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安全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二)信号、标志

1. 厂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2.厂区限制路应设置明显的管制路标。

3.坡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4.厂区交通道路,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三)交通路线管理制度

1.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要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2.公司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3.严禁在要道上堆集货物、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公司生调科批准方可占用。

4.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质,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垃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四)车辆管理制度

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劳动、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2.公司内小型机动车(电瓶车、小型翻斗)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公司生调科、车队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3.公司车辆应由设备科负责,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五)机动车辆驾驶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由公司车队组织,公安、交通、劳动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2.公司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生调科、车队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行驶。

3.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4.厂区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内限速规定。

⑴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km/h,直线路为10~15km/h。

⑵机动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电磅为3km/h。

5.厂内教练车及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牌照。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六)车辆装载管理制度

1.机动车力量装载要符合下列规定:

⑴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⑵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⑶装载化学危险品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⑷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⑸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七)非机动车、自行车管理制度

1.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其它非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3.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4.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5.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串行。

第4篇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机动车辆管理

4.1.1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驾驶人员管理

4.2.1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行人管理

4.5.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5相关文件

5.1《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无)

第5篇 集团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集团公司一、二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工厂区外各子公司独立办公、生产作业区域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工厂区:指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区域。

2.2 厂内机动车辆:指在工厂区内从事生产物流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1.2 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2.1 负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2.2 负责对本公司交通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

3.2.3 负责对本公司使用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2.4 负责对本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停车位、行车路线进行规划,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3.2.5 负责本公司机动车辆和车辆使用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机动车辆管理

4.1.1 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要求执行。

4.1.2 没有取得国家正式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需经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4.1.3 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式样由厂内机动车辆检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并下发。

4.1.4 检验不合格及报废的机动车辆不得在工厂区内上路行驶。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 工厂区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2.2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工厂区路径物流管理规定》,以及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4.2.3 驾驶人员应当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2.4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过度疲劳等不得驾驶机动车。

4.2.5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厂区路径物流及外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4.2.6 应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未参加审验及审验不合格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4.3 交通标志和道路管理

4.3.1 工厂区内实行与国家统一的交通标志,机动车应按交通标志行驶与停放。

4.3.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

4.3.3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或者交通标志损毁、灭失的,道路养护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4.3.4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4.4 机动车通行管理

4.4.1 机动车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5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5km/h。厂内机动车辆在工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10km/h,进入厂房内不得超过3km/h。

4.4.2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4.4.3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4.4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4.5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4.6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4.4.7 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4.4.8 机动车应当在工厂区内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引道、消防通道上停放。

4.4.9 机动车出入工厂、车间,倒车、调头、转弯、过十字路口时,应减速行驶,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 行人管理

4.5.1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4.5.2 行人通过路口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4.5.3 行人不得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4.5.4 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4.6 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迅速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撒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否则,应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6篇 化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 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 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 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 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 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厂区交通管理制度(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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