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人人肩上有责,事事有人负责。
2. 风险评估与管控:定期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作业规程与操作标准:细化各工种的操作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在安全规范内进行。
4. 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5.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煤矿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 安全法规知识:学习国家和地方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2. 矿山事故案例分析:通过实例,让员工深刻理解忽视安全的危害。
3. 安全操作技能:教授正确的设备操作方法,防止误操作导致事故。
4. 自救互救知识:教授如何在事故发生时进行自救和互救,提高生存几率。
5.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针对性:针对煤矿常见的事故类型,如瓦斯爆炸、透水、火灾等,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
2. 实效性:预案应简明扼要,便于快速执行,同时要定期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3. 协同配合: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响应中的职责,确保信息传递和行动协同。
4. 资源配备:预先规划好应急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以便于快速调动。
5. 演练与评估: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预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生命保障:制度的实施直接关乎矿工的生命安全,是防止重大事故的关键。
2. 社会稳定:煤矿事故不仅影响企业,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良好的安全制度能维护社会稳定。
3. 企业声誉:严格的安全管理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 经济效益:减少事故意味着减少损失,从长远看,安全投入能够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基石,需要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以实现零事故的目标。
第1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
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
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 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
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 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
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
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
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
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
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
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 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
职处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 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
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
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
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
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
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
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 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七条 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
进行检查。
第九条 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组织)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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