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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20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客运车站的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了一系列关键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 旅客安全:强化旅客进出站、候车、乘车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意外发生。

3. 设施设备安全:定期检查、维护车站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应急处理: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应对突发事件。

5.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6. 安全检查:实施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7. 法规遵守: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车站运营合法合规。

培训内容

员工安全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安全规章制度:让员工熟知并理解车站的各项安全规定。

2. 应急预案演练:模拟各种紧急情况,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3. 危险源识别:教育员工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如火灾、拥挤踩踏等。

4. 首问责任制:训练员工在遇到旅客问题时,能够及时、正确地处理。

5. 消防知识:教授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和火场逃生技巧。

6. 服务礼仪:强调在保障安全时,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详细规划如下步骤:

1. 紧急报警:设立明确的报警信号和流程,确保信息快速传递。

2. 现场疏散:制定详细的疏散路线图,确保旅客和员工快速、有序撤离。

3. 初期处置:指定人员进行初期事故控制,如扑救初起火灾、救助受伤人员等。

4. 协调联动:与当地消防、医疗等应急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外部支援的及时到位。

5. 后续恢复:评估事故影响,制定恢复运营的计划,尽快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重要性

客运车站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保护旅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车站正常运营的基础。它能降低事故发生概率,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公众对车站的信任感。良好的安全管理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社会恐慌。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客运车站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位旅客都能安心出行。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客运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二六条各车站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客运站安全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管理,要按要求设置和完善安全服务设施,车辆进出口及停车坪要有交通标志及停车标线。候车室和行包房必须张贴“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的标语和宣传画,广播、宣传栏要宣传安全乘车常识,要实行站务封闭作业,发车区和停车场要有引车员,要严禁行人过往,保持良好的安全乘车环境。

第一二七条各车站要在候车厅、售票窗口等醒目位置开辟安全告知专栏,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旅客的监督。

第一二八条坚持实行车辆安检合格发班制度,配置必要的安检设施,配齐专职安检员,车辆安检员必须参加培训,持证上岗,在对车辆安检时要对照《江西省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所列内容严格把关,尤其对车辆的制动、传动、转向、灯光、刮雨器、轮胎等安全部件更要仔细认真检查。

第一二九条站内应设消防栓,配备足够齐全有效的灭火器及有关消防设施,并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第一三0条各车站要认真贯彻“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即:

1、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2、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同时,还要做到司乘人员不系好安全带不出站,要向旅客宣讲“安全带——生命带”的意义,要求旅客自觉系好安全带。

第一三一条乘务员操作规程

1、发车前要对旅客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宣传安全乘车常识及安全告知内容,公布安全监督内容和安全监督举报电话,督促旅客系好安全带。

2、旅客上下车时,乘务员要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持秩序,先下后上;车未停稳时,不许开启车门和上下车。无论何时,旅客不能自己开启车门。

3、客车行驶当中,请旅客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驾乘人员要严格执行行车纪律,不准相互闲谈,并教育旅客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做妨碍驾驶操作的动作。

4、途中照料旅客,维护乘车秩序,并协助驾驶员做好应急安全处置,认真清点人数,严禁超载、防止漏乘。在车辆行驶中报告车辆异常运行的相关信息,如遇到治安事件、乘客突发疾病等。

5、对精神病患者及醉酒人员必须要有人护送。否则,不予乘车。对恶性传染病患者,一律不准上车。

6、严禁旅客在车上吸烟,并认真进行行李安全运输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检查,防止旅客将“三危”物品夹在行包中携带上车。

7、车辆在运行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驾乘人员要自己带头并组织未受伤(含轻伤)的旅客把受伤较重人员抬出车外,并迅速通知救护单位派车救治;同时,要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车属单位,请求派员处理。

8、旅客乘车期间,因摔、夹、挤、颠等情况造成伤亡时,乘务员应妥善处理,并与驾驶员商量,迅速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并向车属单位报告。

9、旅客在乘车途中发生急病时,乘务员要动员旅客让出座位供患者躺卧,同时要与驾驶员商量,将车开往医院使病人尽早得到抢救治疗,并及时通知患者亲属或单位派人到医院照顾病人。

第一三二条站务员操作规程

1、信号指挥应班车辆安全入库;

2、查验应班车辆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驾驶员资质(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准驾

证),客运线路牌、道路运输证、行驶证;

3、查验人员应按该车核载旅客座位数进行验票,不准验超载票;

4、站务员根据应班车辆合格的安全例检单,开具行车路单和运量单;

5、行车员根据开具的行车路单和运量核对应班车辆实载人数;

6、行车员对即将发班的车上旅客进行安全提示;并公布安全监督举报内容和电话。

7、信号指挥发班车辆安全出库;

8、售票人员严禁售超载票;

9、站务人员有责任对站内“三品”进行查堵。

第一三三条“三品”检查员操作规程

1、每天适时开启安检仪,对旅客携带的各种物品进行检测,没有安检仪的要设置专门的危险品检查岗,配备专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查堵。

2、要恪尽职守,坚守岗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工作时间,认真仔细的检查物件行李,不放过任何危险物品进站上车。

3、要文明检查、礼貌待人,检查中发现可疑物品,要礼貌地要求旅客打开行李包检查。

4、对查获的危险物品要进行造册登记保存,按规定进行处理。

5、“三品”检查员每天要按规定认真填写“三品”检查登记表。

第一三四条车辆安检员操作规程

1、各客运单位(含客运站)必须按规定配齐车辆安全检验员,并参加省局质检员培训、考试,取得质检员资格证书。

2、车辆安检员要坚守岗位,对参检车辆随到随检。

3、对每部参检车辆必须要求上台检验,有防溜槽的要停在槽内,没有防溜槽的要塞三角木,以防车辆滑溜。

4、车辆安检时,安检员必须按照《江西省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的检验内容,逐项认真检验,对检验合格或不合格的项目,均必须按安检报告单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填写和处理。

5、对于检验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填写《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待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后才可开出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车辆每次检验,驾驶员和安检员均要在对应的表上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建好《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台账》。

6、安检员填写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时要真实、准确、认真,底联要留存备查。

7、对经常出现安全隐患的车辆,安检员要及时提出警告,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将车号及驾驶员名单报给单位领导,采取必要的教育与处罚措施。

第一三五条门检员安全操作规程

1、门检员应坚守岗位,严格实行一班一检制度。

2、认真查验驾驶员和客车“四证一牌二单”,即: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例检合格通知单和派车单,对不符合要求运营客车坚决不予放行。

3、对出站车辆每车必须上车清点人数,必须确认客车载员与行车路单登记相符,并无超员情况,坚决杜绝超员客车出站。

4、长途班车必须查验双班驾驶员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放行。

5、检查驾、乘人员安全带系用情况,未系好安全带的不予放行。

6、查验合格后,要认真填写《出站登记表》,经驾驶员和检查员共同签字后方可放行。

第一三六条车站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各客运站停车场要配备专人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巡查制度,实行24小时工作制和巡查工作制,并对进出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工作。

2、所有客运站停车场只能停放进站发班和等待发班的客运车辆,其他无关车辆一律不准进场停放。

3、凡进站停放的客车,均要签订车辆停放协议,并按停车场要求办好相关手续。

4、各停车场必须划好停车线,留有足够的消防、应急通道,并确保消防应急通道畅通无阻。

5、各客运站停车场均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齐消防栓及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确保有效。停车场值班室至少要配置一台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6、禁止驾驶人员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无效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若发现车辆发生火灾,要及时报火警并立即采取扑救等应急措施。

8、进场停放客车必须经过安检合格,并确保无漏油、漏电情况。

9、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车辆所有电源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驾驶员方可离开。巡查人员若发现车辆漏油或未关闭电源应当及时通知驾驶人员。

10、在场内停放的客车,不得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及清理汽车零件,不得在停车场内

清倒油渍物品。

11、进场停放的所有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并禁止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易挥发的气体。

第一三七条车站消防管理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由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每日对站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站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情况。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消防管理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配合进行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站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站场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存放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安保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及消防器材的存放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要定期进行测试维护。

4、消防器材要妥善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确保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每天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站领导。

(4)站场内的消防器材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5)各车站要绘制平面图详细标注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位置。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安保部门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通知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跟进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站场责任人报告;

五、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在站场内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做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才可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设置适当的安全隔离带,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六、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各车站要设立义务消防队。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

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各车站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要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3、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4、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

5、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6、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7、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8、站场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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