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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汇编(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合同签订:规定招聘流程中合同的起草、审核和签署程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2. 条款设定:明确工资、工时、福利、假期、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条款的制定标准。

3. 劳动关系管理:涉及员工入职、转正、晋升、调动、离职等环节的合同变更与解除。

4. 纠纷处理:设立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内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

5. 法规遵守: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定期更新以适应政策变化。

体系框架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如下:

1. 制度总则:阐述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 合同订立:详细说明合同的起草、审批、签订流程,包括模板的制定和更新。

3. 权责规定:定义员工和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4. 劳动条件:设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福利待遇等具体规定。

5. 培训与发展:规定员工培训计划、晋升机制与职业发展路径。

6. 劳动关系变更:涵盖合同的续签、终止、解除等操作流程。

7. 纠纷解决: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并指明外部法律途径。

8. 法规遵从与更新:确保制度与国家劳动法规的一致性,设立制度修订机制。

9. 附则:包含制度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其他相关事项。

重要性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规范操作:制度化管理能避免因个人主观因素导致的不公平或违规行为,确保公正公平。

2. 防范风险:明确的合同规定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保护企业免受法律诉讼的困扰。

3. 保障权益:清晰的条款设定使员工了解自身权益,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提升效率:标准化流程简化管理,提高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

5. 符合法规:遵守国家劳动法规,避免罚款和声誉损失,维护企业形象。

建立健全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企业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同时为员工创造稳定、公正的工作环境,从而提升整体竞争力。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建筑劳务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实行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编写印制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鉴证、变更、终止与解除,将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四、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情况和本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合法实施调解。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突出矛盾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三、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报表、台帐统计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与福利;

九、劳动纪律;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和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种。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连续工龄未满一年的,可订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三、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订立:

一、双方依据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加盖本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并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进人事档案,乙方一份由个人保存。

第十六条 新招用人员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令到所在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在三十日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制度,确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工资兑现。当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生产(工作)或劳动组织机构调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可以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四、当与乙方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员工(生产者)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当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的义务:

一、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和工作(岗位)调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

四、认真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讲究职业道德;

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

(一)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招聘(录)考试考核者;

(三)身体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四)试用期内完不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五)正处在管制执行期、假释期或缓刑期内者。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的,具体包括:

(一)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造成伤残的;

(四)违章违纪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指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盗窃、诈骗本企业财物或职务侵占,有两次情节轻微行为或一次严重行为的;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用工作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经教育无效的。

三、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企业利益的,具体包括:

(一)严重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二)采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财物,损害企业利益或有损企业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劳动教养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的。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三、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考核表》,经用人单位研究后,确定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单位经过考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接通知后七日内未做出答复的,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三、单位经过考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终止。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统一使用人力资源部编写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第2篇 镍业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镍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不断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及管理。

三、管理原则:

公司员工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员工均需依法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四、管理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及统一管理。

五、程序及时间

1.新入职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办理录用手续时签订。

2.合同期满愿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员工,在原合同终止的时间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六、合同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合同、劳务合同五种形式。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符合条件者,经批准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需要时,签订其它类型劳动合同。其中:劳务合同适用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需要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

七、合同签署权限

1.董事长负责与副总级以上(含)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总经理负责与部门负责人及相同职级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其它人员劳动合同由公司授权综合管理部部长签订。

4.劳动合同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签订及存档。

八、合同的形式

公司《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九、订时间及期限

1.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首次签订合同时间规定如下(含试用期),普通员工:1~3年;

一般管理技术人员(11级以下):2~4年;

中层管理技术人员(7~10级):3~5年;

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六级以上,含六级):5年以上。

特殊岗位或特聘人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与其约定签订时间

第二次签订合同时间按第五条规定执行,时限与第一次相同;两次签订合同后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十、相关规定

1.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2.公司按时付给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劳动报酬严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岗取酬,岗变薪变的原则,基本工资严格按照同工同级的原则,绩效奖金严格按照个人贡献大小和企业经营状况确定。

3.公司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员工缴纳养老、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4.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适当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5.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6.《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十一、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 企业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监督管理的内容,目的是使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2.2管理部负责制订用工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有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及职业病危害与防治等安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内容。

2.3公司工会和管理部负责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和职业健康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

3.1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

3.2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3.3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4若劳动者从事的工种为有害作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3.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它安全事项,劳动合同中也应予以明确。

3.6对合同中缺少本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内容的,公司工会和管理部有权要求合同制订部门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合同制订部门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4 相关文件

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汇编(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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