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厂区内各类车辆和人员的行驶、停放行为,保障生产活动的安全、高效进行。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车辆管理:包括车辆的准入标准、行驶路线规划、速度限制、停放规定等。
2. 人员行为规范:规定员工在厂区内行走、骑行的规则,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3. 应急处理机制:设定交通事故的应急响应流程和责任归属。
4. 监控与检查:设立定期和不定期的交通秩序检查,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5. 安全教育与培训: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交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1. 车辆管理:涵盖厂内运输车辆、员工私家车、外来车辆的管理,包括车辆登记、证件审核、安全性能检查等。
2. 交通标识与设施:规定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设置与维护,以及安全设施的配备。
3. 行人安全:强调行人过马路、穿越车间的安全规定,以及特殊区域(如仓库、危险品区)的通行限制。
4. 应急预案:制定针对交通意外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现场保护、救援行动等。
5.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交通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规,防止法律风险。
厂内交通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
1. 防止交通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提高生产效率,避免因交通混乱导致的延误。
3.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4. 符合法规要求,避免因交通违章引发的法律纠纷。
5. 维护企业形象,展示负责任的企业管理。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各项规定和执行程序。
2. 定期进行交通设施的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3. 设立专职交通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
4. 实施交通行为积分制,奖励遵守规定的员工,惩罚违规行为。
5. 开展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交通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交通管理制度。
厂内交通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严格的执行力度,确保厂内交通秩序井然,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1篇 企业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为了规范企业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
2 职责
2.1 安技部负责企业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交通安全工作检查,组织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组织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培训。
2.2 运输部负责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和日常检查,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
2.3 行政事务部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3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3.1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3.2 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进行验收检验。
3.3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4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3.5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3.6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3.7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3.8 运输部每月必须组织对厂内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车辆驾驶员应对所驾车辆进行“一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以确保车况良好。
3.9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时,应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3.10 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
3.11 重要节假日和长假期间除工作用车、值班用车和生产用车外,其它车辆应一律暂时封存。
3.12 厂内机动车辆由运输部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3.13 厂区内车辆的清洗废水需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燃油机动车辆尾气和噪声排放,应达到排放标准。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禁止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2 驾驶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驾驶人员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3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
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
4.5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4.6 使用_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_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4.7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_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
5 厂区道路
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
5.2 厂区交通限速为15公里/小时,_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_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_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
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安技部办理手续,且通知保卫消防部。
5.5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6 交通事故处理
6.1 事故报告
a.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做好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员和企业财产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待处理。
b.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向单位领导和安技部报告。
c.在工厂区域内发生事故后,除保护好现场外,应报告安技部。
6.2 事故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技部应赶赴事故现场或委托有关单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
b.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人员,按照工伤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c.工厂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安技部组织运输部、事故单位按照《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7 考核
对忽视厂内交通安全,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程,违章作业的有关责任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安技部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安技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厂内交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交通运输活动。
3职责
3.1安质环部为公司内交通管理归口单位。负责所有在公司生产区内交通运输的检查、设置标志、限速、道路规范。
3.2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3.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外来业务联系单位的车辆的遵章守纪管理。
3.4员工遵守公司交通管理的规定。
4内容
4.1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本单位机动车辆进行检测,办理相关手续,合法使用。
4.2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相关法规办理操作证,操作证要定期复审。
4.3各部门要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进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置,保证其安全性能。
4.3运输车辆载货规定:
4.3.1不能超载。
4.3.2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4米,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
4.3.3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公司安质环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4.4限速规定:
4.4.1公司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10km/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km/h。
4.4.2叉车在公司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
4.4.3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小车在公司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4.5公司生产区、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禁止一切非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入内,如因生产原因必须进入,须经安质环部检查合格、办理入公司登记手续,并由安质环部对车辆安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责任单位要派人随行,并遵守公司内交通规则,按规定线路行驶。
4.6任何车辆停靠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7安质环部对公司机动车辆建立台帐。各种证书、检验报告和手续需归档。
第3篇 化工装置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及驾驶员、厂区道路的管理。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3.2. 劳动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3.3. 《中化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术语和定义
4.1. 机动车:指由公安车辆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机动车行驶证、牌的机动车。
4.2. 厂内机动车:是指悬挂厂内牌照,只限在厂区内行驶的汽车、铲车、吊车、叉车、电瓶车、工程装卸车等。
5. 职责
5.1. 安保科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厂内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并提出对驾驶员的处理意见。
5.2.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取证、年检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5.3. 人力资源部建立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台帐。
5.4. 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外部培训工作。
5.5. 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日常教育及管理,负责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
5.6. 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对所驾机车、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6. 控制制度
6.1. 机动车管理
6.1.1. 机动车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作业证)的驾驶员驾驶。
6.1.2. 机动车安全性能要求
6.1.2.1. 无牌照的车辆和带病车一律禁止行驶。
6.1.2.2. 机动车辆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照明信号装置应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6.1.2.3. 车辆各部位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6.1.2.4. 电瓶车的电器线路、设备绝缘良好,开关必须完备,安全可靠。
6.1.3. 各部门的设备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厂内机动车年度检查,保存有关记录,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 车辆大修按《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6.1.5. 外单位机动车入厂,必须接受公司门卫检查登记,在厂区道路行驶必须按限速标志规定严格控制车速,不得随意停放,保障公司员工正常作业安全。
6.1.6. 机动车驾驶员上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厂区内行驶,必须按照本规定。
6.1.7. 机动车驾驶员工作时,必须随身挟带有效的驾驶证或复印件。所驾车辆要与准驾车类型相符;不准酒后驾车。
6.1.8. 驾驶员不准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部件失灵的车辆;不准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6.1.9. 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坚持做好“三检。机动车在厂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通过路口、进入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1.10. 驾驶车辆时不得进行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不准随意停车。
6.2. 厂区道路管理。
6.2.1. 任何单位在厂区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6.2.2. 在厂区道路两旁植树,设置宣传牌和横跨道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不准防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6.3.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6.3.1. 公司机动车在厂区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协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6.3.2. 厂内机动车在厂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4篇 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
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5篇 厂内交通运输作业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范围
为规范厂内交通运输作业驾驶员和车辆装载、车辆行驶、车辆、厂内道路及行人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厂内运输作业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
cb3787-1996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gb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4对驾驶员安全要求
4.1可行驶厂外的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持有驾驶证者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4.2限于厂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持该证到所在企业安监部备案,换发胸卡或帽贴后方可驾驶车辆。
4.3汽车吊驾驶员除取得车辆行驶驾驶证,还应取得起重机司机操作证。
4.4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色盲、耳聋等职业禁忌症者不允许驾驶车辆。
4.5驾驶员每年应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驾驶。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4.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不允许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4.7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4.8不允许将车辆交与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培训中的驾驶员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有正式的驾驶员在旁指导,否则不应单独驾驶。
4.9驾驶员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穿好工作服,不准穿拖鞋驾驶,驾驶员离开驾驶室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
4.10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开车时精神应集中,不准吸烟、饮食,不准与旁人闲聊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工作间隙不准在车内睡觉。
4.11 作业现场如遇有吊装工件作业时,驾驶员应离开驾驶室。
4.12 在作业现场装卸工件时,驾驶员应负责监督检查装卸作业情况,装载牢固并符合有关装载规定方能开车。
4.13 车门、车厢栏板未关好不应驾驶。
4.14 驾驶员出车前应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4.15 驾驶员应按照各自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驾驶。
4.16 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如发生行车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
5车辆装载安全要求
5.1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
5.2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除驾驶室额定成员外,车厢等部位一律不准载人。
5.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禁止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载运,所载运的货物必须垫稳扎牢,防止倾斜倒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漏滴车外。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过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4大型货运汽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5载重量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6载重量1000kg以下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载物,其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5.7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5.8装运化工危险物品,其包装必须牢固可靠,要按危险物品的特点和性质分类装运,氧气、乙炔瓶禁止同车载运,并且瓶口要朝同一方向,禁止接触油类。车上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车上应配备消防器材,需行驶出厂时,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办理手续,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车上按规定挂上“危险物品”标志,夏天要采取遮阳防晒措施,车辆在途中停车休息要选择适当地点,不准在闹市区停放,并要有专人看管。
5.9电瓶车不应载运氧气瓶、乙炔瓶。
5.10 牵引车牵引挂车时,如果挂车货物的宽度超过牵引车,必须在货物的最前端的外侧设置标灯示宽,在牵引车的前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5.11 平板车运输分段时,应根据平板车的性能,调节分段的重心位置,装载须均衡平稳,防止倾斜倒塌,在分段周围设置示宽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引导和指挥。
6厂内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1无牌照车辆一律不准进厂,其他限制车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6.2进厂车辆由企业保卫部门进行管理,并要告知厂内驾驶安全须知。
6.3车辆在厂区主干道行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码头等作业现场一般车辆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口、工区/车间门口、道路转弯处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6.4特殊专用车辆如叉车、翻斗车、拖车的运行速度,一般道路不大于10公里/小时,特别车道(如斜坡路、作业现场、码头吊车轨道内等)不大于5公里/小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车速限制。车辆进入码头行驶时,应遵守工程车辆优先的原则,限速行驶,行车通道不准停车。
6.5非工程车辆一律不准驶入码头区域。
6.6车辆在遇人行道上有行人时应减速让行。
6.7汽车吊禁止在悬挂吊物状态下行驶;作业完毕应收回吊臂, 固定好吊钩后方可行驶。
6.8通勤客车在厂内应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任意改线,进出厂门不得抢行。
6.9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6.10 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厂房、仓库、码头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7车辆安全要求
7.1可在厂外行驶的车辆应由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门核发牌号和行驶证,牌证不准挪用、涂改和伪造。
7.2厂外行驶的车辆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由设备部门组织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继续行驶。
7.3车辆应进行保养、维护,确保制动、转向系统灵敏,技术状况良好。
7.4车辆安全装置应齐全良好,符合下列要求:
7.4.1发动机及各种仪表工作正常。
7.4.2制动系统灵活可靠。
7.4.3转向系统灵活有效,行驶中不得跑偏、抖动,方向盘自由行程不超过30度。
7.4.4行驶传动运转应均匀,无异动。
7.4.5车辆必须装备喇叭,且要清晰灵敏。
7.4.6车辆必须装备各种灯光装置,并且齐全有效,护罩完整,如制动灯、转向灯、照明灯。
7.4.7在车的左右两侧及驾驶室内装备后视镜。
7.4.8如有驾驶室,在前风挡玻璃左右两边应装有灵敏的雨刮器。
7.4.9大型货车的前后桥间或挂车的前后车间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7.4.10叉车和平板车必须装备警示喇叭、红色警示灯。
7.4.11车辆应保持清洁,无漏气、漏油、漏水现象;车厢整齐,无破损变形;挂钩安全有效,行驶中无松动异响。
7.4.12轮胎无损坏且气压正常。
7.4.13驾驶员每天行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准带病行驶。
7.4.14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8厂内道路安全要求
8.1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
8.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有分段运输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不能影响分段的运输。
8.3厂内道路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一目了然”工程的要求。
8.4厂内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8.5厂内道路在弯道、交叉路口不应有防碍驾驶员的障碍物,道路两旁种植的树木不应遮挡路灯及交通标志,不应妨碍车辆视距及行人通行。
8.6路面宽度9米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8.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随意侵占厂区道路,不应妨碍交通秩序。
8.8任何单位须临时占用道路装卸货物时,应向所在企业道路管理部门和安监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留有通行道路宽度不能防碍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通行。
8.9任何单位(部门)挖掘厂内道路施工,必须经安监部同意,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维护交通安全,并设警告牌、拉警戒线和安装警示红灯。施工完毕立即将道路恢复原状。
8.10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8.11 在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9行人安全要求
9.1有人行通道的,行人应在人行通道通行;无人行通道的,行人应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注意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不得在马路上打闹。
9.2行人若需穿越道路应走人行横道。
9.3行人在码头等生产现场行走,应注意躲避车辆,不得与车辆抢行。
9.4行人不得在起重机的行走机构前停留,不得随意穿越起重机行走机构的安全防护链。
10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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