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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号令(2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号令

本评审专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外部专家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活动的公正、专业和高效。制度涵盖了专家的资格认定、选拔标准、职责权限、行为准则、评审流程、考核评价以及违规处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专家资格:明确专家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学术成就等基本要求。

2. 选拔程序:描述专家库的建立、专家的提名与审核流程。

3. 职责权限:规定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承担的任务和享有的权力。

4. 行为规范:设定专家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5. 评审流程:详述从项目启动到评审结束的整个过程。

6. 考核评价:制定对专家工作绩效的评估机制。

7. 违规处理:规定对违反制度行为的处理方式。

重要性

评审专家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提供的专业意见直接影响着项目的质量和方向。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我们能够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防止利益冲突,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也能保障专家的工作权益,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方案

1. 专家资格认定:专家需具备相关领域的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拥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声誉。对于特殊领域的专家,可适当放宽条件。

2. 选拔程序:由各部门提名,人力资源部负责初步筛选,再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3. 职责权限:专家有权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参与评审会议,对项目提出建议和改进方案。他们有义务保持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评审信息。

4. 行为规范:专家应秉持诚信、公正、专业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尊重他人观点,积极参与讨论。

5. 评审流程:项目发起部门提交评审申请,人力资源部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决策层审批。

6. 考核评价:每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工作评估,包括参与评审次数、意见采纳率、同行评价等指标,优秀专家将得到表彰和奖励。

7. 违规处理:对违反制度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将定期对制度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业务发展和行业变化。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专业的评审环境。

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号令范文

第1篇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 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 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 件和后备抽取条 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 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 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 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 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 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篇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行为,保证采购工作 “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专家。评审专家从事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评审活动,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学校规定采购限额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应当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申请人员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件1)。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并对专家实行分类管理。采购部门参与专家库建设,监察处牵头审核专家库,财务处、审计处参与审核专家库。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商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四)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监察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如达不到上述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者,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聘其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采购管理办公室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凡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专家,可获得评审专家资格。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聘请,担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二)对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评审权;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评审专家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 受聘担任评审专家后,应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严格保密;

(三)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和收受供应商的礼物,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六)接受监察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一)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配偶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四)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评审专家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察处将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选取各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论证和采购文件审定工作的专家,采取直接选取的方式确定;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使用“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系统”选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评审专家的选取必须由两人共同完成。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助监察处做好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并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选取记录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被选取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选取和确定工作应在采购项目开标前至多半天内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3次参加同类项目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方式以及第十二条所指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年复审1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对评审专家资格的复审以平时考评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在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及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并参加必要的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采购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行为的约束。针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听取各方的意见,核实并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采购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评审专家建立日常考核档案,记载各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业务学习。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对评审专家参加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等行为的,将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资格,另行确定专家。对事后发现由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采购结果有失公正的,将重新组织评审。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学校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采购评审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学校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

(七)评审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采购任务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工作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1年内发生2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1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3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附件2: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

附件1: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职 称

评定时间

执业资格

取得时间

现从事专业

从事时间

年~ 年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家庭地址

电话

邮编

手 机

e-ml

毕业学校、时间、学历及所学专业

负责或参与评审的重大项目及学术论著:

本人的专业特长(请从自己最熟悉的专业开始,依1、2、3、…排序说明):

本人认为在项目评审中需回避的单位(项目):

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上述所填列的信息真实、完整。该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经验,同意推荐其担任扬州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部门意见:

经审核,同意聘请该同志为扬州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编号: )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如果表格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2、请将有关学历、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明等复印件附上。

附件2:

z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年 月日

专家姓名

专业水平

谈判能力

工作态度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评价单

位意见

单位签章(签名):

注:1、请在相应栏打“√”。

2、本表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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