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管理制度化旨在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饮水安全,提升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确保水源的质量、供应稳定和环境可持续。其主要内容包括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管理、水质监测、用水收费、应急处理和公众参与等方面。
1. 水源保护:制定严格的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水源地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如农业化肥施用、工业排放等。
2. 供水设施管理:定期维护供水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漏损,提高供水效率。
3. 水质监测:建立定期检测机制,对水源、供水过程及用户终端水质进行监控,确保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4. 用水收费:实施公平合理的水价政策,鼓励节约用水,同时为设施维护和改善提供资金来源。
5. 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水源污染事件,确保快速响应,减少影响。
6. 公众参与: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鼓励参与水源保护,形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农村饮水管理制度化对于农村社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它能:
1. 保障居民健康:确保水质安全,减少因饮水问题引发的疾病风险。
2. 促进资源合理分配:通过收费制度,激励农民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分配。
3. 维护生态环境:通过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4.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通过系统化的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稳定性。
5. 增强社区凝聚力:公众参与能增强社区归属感,共同维护饮水安全。
1. 制定法规:地方政府应出台专门的农村饮水管理法规,明确各方职责,设定违规处罚措施。
2. 建立机构:设立专门的饮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和维护工作。
3. 技术升级:引入现代化的水质监测和设备管理系统,提升工作效率。
4. 培训教育:对农民进行饮水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节水能力。
5. 公开透明:公开水质检测结果和收费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6. 合作联动:加强与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通过上述措施,农村饮水管理制度化将逐步完善,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可靠的饮用水,同时也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1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保证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境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5、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6、定期向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二)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管理单位将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 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三)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六)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二、供水工程工程设施保护制度
(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四)工程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五)工程水泵房设备等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六)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七)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八)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九)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十)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三、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制度
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供水工程外,所有的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原则,其水价由县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号令,2003年)等文件制定。
(一)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六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
2、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3、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4、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5、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供水成本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用、提水及加压所耗的燃料及动力费、水净化处理材料费用、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二)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要按工程实际用水量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
(三)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供水工程水费的计收和管理制度
(一)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也可根据本村实际,在每月抄表、管线巡查正常的前提下,两个月收缴水费一次。
1、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安装的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分摊水损。供水进户的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
2、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
3、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4、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4、按基本用量计费。
(三)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四)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账管理;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村委会、饮水户协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五)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五、供水工程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2、私自接水、窃水者;
3、拒不交纳水费者;
4、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5、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
6、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7、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8、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二)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5、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 附则
(一) 本制度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2篇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一)水源工程及取水构筑物监理。对打井过程巡回监理。对于下井管和滤料,引地表水的取水工程,水厂泵房、清水池基础开挖等隐蔽工程,要旁站监理,并做好有关照片和记录备查。
(二)机电设备的安装监理。机电设备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质量合格证、企业名称、产地进行认定和记录,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对于消毒设备,必须具有卫生部门认证证书;设备安装要求实行旁站监理。
(三)管道施工及入户工程监理。管材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等进行核查记录,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未经认证的产品进入饮水工程。管道施工安装实行巡回监理,同时做好监理日记、月报工作。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具体规定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远离污染源,管理设施必须单独成院。单村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生产室、体息室三间;联村规模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财务室、生产室、消毒室、化验室、体息室六间。
(二)管理院内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管理院总面积的20%。
(三)管理院内、外墙面全部用水泥沙浆或灰粉沙浆粉涮后,用外墙漆进行涂涮美化,不能出现裸砖墙,墙立面距地面1米内应以蓝色为主色调,1米以上以白色为主色调;外墙面要求喷涂宣传标语(红色)、“水利”标识(蓝色)、供水服务(或维修)热线电话等内容。管理房外墙要统一粘贴瓷片美化,内墙要用白色外墙漆或涂料粉刷。一个项目县(市)区工程的外观形象标准要统一。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井出现水浑、出沙等问题不能投入使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源井保质年限不低于15年)。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应统一使用高密度pe管及其以上符合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的管材。
(六)管沟开挖深度应达到60cm-80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90%,不允许直接将输水管铺设在排水沟内。
三、监理人员工作规定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包括下列行为:监理人员不到工程现场,检查人员询问时答不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按要求做监理资料,对工程存在的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将对监理人员给予警告;警告2次后仍不改正的,将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资格。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有2人次被记入黑名单,则取消该监理单位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格。
非专业监理人员不得顶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对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四、建设单位工作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合同中约定的食、宿、交通工具、工程地点或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并不得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按要求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时,项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纠正问题,否则,监理人员应不予签字认可,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武宁县建新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武宁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项目部
202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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