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辞退管理制度】
1. 辞退定义:本制度涵盖因员工个人表现不佳、违反公司规定、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的员工辞退流程及标准。
2. 辞退程序:包括警告通知、绩效评估、面谈记录、决定通知、离职交接等环节。
3. 权责明确:明确人力资源部门、直接上级和被辞退员工在辞退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责。
4. 法律保障:确保辞退行为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员工合法权益。
1. 违规行为: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规定天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可直接进入辞退程序。
2. 绩效考核: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年度绩效评价为最低等级,将面临辞退风险。
3. 不胜任工作:员工无法完成岗位职责,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4. 负面影响:员工行为对公司声誉或团队氛围造成严重影响,公司将考虑解除劳动合同。
5. 离职补偿: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将支付相应离职补偿,具体金额由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
1. 警告通知:对于潜在辞退情况,公司应提前书面警告,明确指出问题所在,给予改正机会。
2. 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公正透明,由直接上级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参与,确保公平性。
3. 面谈记录:辞退决定前,需进行正式面谈,记录双方意见,面谈结果存档。
4. 决定通知:辞退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明确解雇日期和理由。
5. 离职交接:员工离职时需完成工作交接,确保业务连续性,未完成交接不得离职。
6. 保密协议:离职员工需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公司机密,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7. 申诉机制:员工对辞退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旨在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员工权益,同时也提醒每位员工,应尽职尽责,遵守公司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辞退并非轻易之举,公司将始终尊重每位员工,尽力通过沟通、培训等方式解决问题,但对确需辞退的情况,也将坚决执行,以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第1篇 后勤企业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后勤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后勤集团员工管理,规范集团员工辞退与辞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非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
在编员工的辞退与辞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团各单位对于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以及违反集团、本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有辞退的权力。
集团各单位禁止录用因违反集团、各单位管理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的员工。
第四条 各单位员工有主动提出辞职的权力。
第五条 各单位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工作细则,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 辞退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以给予辞退:
(1)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者。
(2)经考核,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要求,经调岗试用仍达不到岗位工作标准者。
(3)全年工作绩效考核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4)一年内出现记过超过2次(含2次)者。
(5)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日(含3日)者。
(6)因工作失误造成单位、集团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7)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8)各单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辞退者。
第四条 各单位辞退员工时,必须依据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
第八条辞退员工工作由各单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负责。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辞退员工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本单位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员工辞退工作。
1、严禁各单位的下属部门或班组直接辞退员工。
2、各单位按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送达本人,被辞退员工应签名、注明日期。
3、应给予经济补偿的,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在与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4、被辞退员工必须及时办理各项辞退手续。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对本单位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本单位调解不服的,可以向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如对调解结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被辞退员工无理取闹或纠缠单位、集团领导并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提交学校保卫部门按照相关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办完辞退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单位负责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辞职申请书,经直接领导签署意见,送交本单位负责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批准后,应及时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与该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是否需向该员工收取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员工办完辞职手续后,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在1周内登记、汇总,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拟定、修改、解释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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