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员工在工作环境中免受健康损害,通过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福祉。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 员工健康评估: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识别潜在的健康风险。
2. 工作场所安全: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安全标准,减少物理和化学危害。
3. 培训与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 个人防护设备:配备并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降低暴露于危险的风险。
5. 应急响应计划:制定应急处理程序,以应对突发的健康和安全事件。
6. 疾病监控与报告:建立疾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相关疾病。
7. 政策与程序:明确管理层的责任,设定执行和监督机制。
1.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的管理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健康法规。
2. 危险源识别:定期评估和更新工作场所的危险源清单,以便采取针对性的防护措施。
3. 健康促进活动:鼓励员工参与健康生活方式的推广,如运动、健康饮食等。
4. 心理健康支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5. 安全文化:培养积极的安全文化,让员工理解并践行“安全第一”的理念。
6. 事故调查与预防: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调查,从中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持续改进:定期审查和修订制度,以适应工作环境的变化和新的健康风险。
职业健康防护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健康权益,减少因职业病导致的生产力损失,还能够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一个良好的职业健康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从而间接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
1. 设立专门的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职业健康政策。
2. 与专业机构合作,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提供个性化的健康建议。
3. 制定并执行定期的安全审核,检查工作场所的安全条件和员工的防护行为。
4. 开展多样化的安全培训,如模拟演练、在线课程等,确保员工了解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5. 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改进,收集反馈,以持续优化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6. 设立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员工报告潜在的健康和安全隐患。
7. 定期公布职业健康数据,透明化管理,增强员工的信任感。
通过上述方案,我们致力于创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让每一个员工都能在这里安心工作,实现个人价值时,共同推动企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1篇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所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采购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⑵安监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⑸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2篇 安全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威宁西南公司及各施工单位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术语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四)职责
1.凡在公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部门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3.生产技术处负责下列管理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3.2定期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4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5指定负责人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该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或有相关资格证书。
4.设备保全处下列管理措施:
4.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4.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4.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4.4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5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7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五)日常保养维护规定
1.设备保全处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2.生产技术处负责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3.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请生产技术处现场勘查同意后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后方可实施拆除,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六)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技术处、设备保全处。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执行。
73位用户关注
38位用户关注
5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