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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国土资源局管理制度

本《国土资源局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我局在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流程,确保国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包括:

1. 资源调查与评估机制

2. 土地使用权审批与监管

3. 矿产资源开发许可与管理

4. 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政策

5. 法规遵守与违规处理

6. 内部组织与人员管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资源管理:涵盖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使用、回收等环节。

2. 法规执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及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3. 内部运作: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提升工作效率。

4.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资源保护,建立反馈机制。

5. 技术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在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提高管理效能。

重要性

国土资源管理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本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旨在:

1. 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2. 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

3. 维护社会公平,防止资源滥用和浪费。

4. 提升行政效率,减少管理漏洞,防止腐败滋生。

方案

1. 资源调查与评估:定期进行资源普查,建立动态数据库,科学评估资源价值和利用潜力。

2. 土地使用权审批:设立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 矿产资源开发:推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度,强化开采过程监督,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4. 地质环境保护:制定修复计划,对开发后的地质环境进行及时治理,恢复生态平衡。

5. 法规遵守:强化法规培训,定期审计,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6. 内部管理:实行绩效考核,提升员工专业素质,激发工作积极性。

本制度的实施需全局上下一心,各部门紧密协作,以科学、公正、高效的方式,守护好我们的自然资源,为国家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国土资源局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县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县国土资源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筹集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和各项业务必需开支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接受各方面监督、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五条 全局系统的财务管理活动在局行政领导下,由局财务股统一管理。经局长授权,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可代其审批。

第二章 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规定

1、部门预决算:财务股根据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签批;

2、年度收支计划:财务股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党组会集体研究后报局长签批。

第七条 人员经费管理规定

1、工资、补助工资、津、补贴;按照国家、省、市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局联合行文所规定标准,政工股核定标准,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2、奖金:按有关规定,政工股制订方案,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3、福利费:按有关规定,办公室制订方案,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

4、社会保障费:财务股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缴纳;

5、临时工工资:政工股制订年度临时用工计划报局长审批后,统一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核定工资标准;财务股落实资金渠道,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据实编制工资表发放。

第八条 购置费管理规定

所有采购项目统一由办公室实施。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各相关股室、所、中心、队,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购置计划,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购置计划资金总额3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财务股根据批准的购置计划,落实资金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安排资金。对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上述程序报批后购买。

第九条 公用经费管理规定

1、公用经费范围

(1)执法经费为执法支队发生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费用;

(2)接待费用为办公室接待部、省市、县领导、外来客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机关水电维修费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和维修宿舍楼公共部分所需水、电、气、空调、绿化、卫生、物业管理等购置、维修、临时人 员经费等;

(4)汽车费用为办公室所管汽车的油料费、路桥费、保险费、修理费、司机出车补助费等;

(5)宣传工作、培训工作、老干工作、计生工作、党委工作、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他专项包干经费为与该项工作有关的所有费用开支。

2、公用经费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预算和支出计划控制使用,经办人签字后报分管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单次开支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第十条 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一)专项经费分为一般专项经费和项目经费,一般专项经费是指根据实际情况,为完成特殊工作任务而安排的预算资金;()项目经费是指国家、省、市、县财政根据批准的任务立项安排的预算资金,主要有土地开发整理整治、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矿产资源保护、地质矿产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信息系统建设等项目资金。

(二)一般专项经费:经办股室编制用款计划,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单次支付金额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三)项目经费:经办股室(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立项任务书组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财务股组织审核项目预算,分管局领导商分管财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单次支付金额1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四)专项经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坚持事实求是、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年终结余按有关规定结转。项目经费预算或用款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准超支,特殊情况须追加预算或计划,按审批程序追加后方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各类报销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1、所有票据必须做到单位名称、日期、内容、数量、金额、填制单位签章及填制人等项目齐全,缺一不可;

2、报销票据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领导批示;

3、汽车修理费必须附有修理清单。

第三章 货币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五条 付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付款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合规的发票或相关证明。

(二)付款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付款复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付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挪用、侵占、贪污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七条 现金库存限额由县财政局核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现金使用的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津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科技、文化、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

第十九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取得的各种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一条 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并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支付结算凭证的取得、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及计价标准

1、按现行制度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价虽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专用设备:单价800元以上,并且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2、固定资产的分类:

a)房屋和建筑物;

b)专用设备;

c)文物和陈列品;

d)图书;

e)其他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均以原始价值作为计价标准。

第二十七条 财务股设置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及固定资产登记表,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管理员按数量、金额、存放使用地点(部门)逐项登记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保证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按使用权归属,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备查帐,部门负责人岗位变动,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局财务股和办公室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废、盘盈(亏)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局办公室签署意见,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查,财务股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对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票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凡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费用,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开支,都要收取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发票,交纳事业单位的一切费用,要收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专用章”的收据;无上述印章的票据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 票据要填写户名、商品名称或项目、计量单位、单价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日期、单位及经办人签章。个体的要有经营人签章。若有缺项或错填项目,应不予接收。

第三十二条 自填票据的管理

1、凡收取资金,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或税务机关印制的有“监制章”发票,不得向外出具其他形式的票据;

2、在开具票据时,按规定填全项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完整保存,对其各联应注明作废字样,不得私自销毁,如有丢失票据,应及时报告财政、税务机关处理;

4、在填写票据时,要用圆珠笔填写;

5、票据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写票据。

第三十三条 空白票据的管理

空白票据必须由专人统一购买和保管,并建立购买、领用登记手续,如实进行统计,按要求定期报送报表,用完的票据存根要按规定保存或上缴。

第六章 会计工作规范化要求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中发生的差错必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更正错误方法进行更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并根据经济业务需要设置明细帐和辅助帐。

第三十七条 各类明细帐必须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户,凡要求按单位、个人或按规定科目设置帐户的,应按全称分别设置,不得设置综合性帐户,不得任意以表代帐。

第三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上报及时,说明清楚。

第三十九条 会计报表上报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报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局长审阅并签名盖章后方可上报。

第四十条 会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定期装订成册,整理立档,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信息管理中心工作职责-国土资源局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市局相关处室的业务指导和本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综合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2.负责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及其设备的高效、安全、经济地运行。

3.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

4.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5.组织信息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6.配合有关科室做好信息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3篇 _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立卷归档制度

(一)、国土资源管理每一项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将一套

收集完整的成果材料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确保档案的归档率、

完整率、案卷合格率。

(二)、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到内容齐全、完整、准确,图件

清晰,字迹工整,发文规范,装订整齐,审查手续完备。

(三)、国土资源管理档案所涉及的地籍管理类、土地利用规

划类、耕地保护类、建设用地管理类、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类、矿业权管理类、执法监察类等材料,应在办理完毕后按归档目录,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即向档案部门移交。第一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移交。会议材料在会议结束后及时交办公室归档。其它归档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整理立卷后,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四)、双方在办理移交时,档案部门发现案卷质量不合格,要求补充完整或改正后再移交,移交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缓交或任意添加与本案卷无关的材料。

(五)归档材料由兼职档案员或指定的专人向档案部门移交,交接后经清点审查无误,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六)、档案部门对移交的成果材料应及时登记、造册、编目、录入计算机管理,档案实体送专门库房上架保管,并提供利用。

二、档案查阅制度

(一)、查阅、利用、复制档案,应有明确的目的、范围、时间。单位利用档案,须持有合法证明;个人利用档案应出具身份证明,申报具体用途,可利用个人捐赠、寄存、移交的档案和与个人有关联的档案;不得跨越利用范围,查阅所在单位和他人的档案。

(二)、隶属下级单位利用上级单位档案,需征得上级单位同意,持上级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方可利用档案。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持介绍信或调查专用证明,有权利用与本公务有关的档案资料。

(四)、律师利用档案资料出示律师调查证明、委托书、律师证,利用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档案资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并可在我局局域网上公开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档案。

(六)、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依照(国土资源部第14号令《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执行。

(七)、保护期内地质资料查阅利用依照(国土资源部第16号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执行。

(八)、咨询。

(九)、内部利用档案按局规执行。查阅档案在查阅室,公务借出,需注明借出时间,经局领导同意,限期归还。

(十)、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档案,不得任意添加材料、不得遗失、涂改、拆散、勾画、剪裁、污损、批注、转借和泄密。

三、图纸管理制度

(一)凡归档的底图或蓝图应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修改补充图纸底图应经领导书面同意,修改内容较少时,可在图上“杠改”或“刮改”,并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修改内容较多时,另绘新图,与原图一并保存,并作说明。

(三)图纸管理一律以地域或地图分幅分类。放入图柜管理的图纸按坐标分幅号和象限行列式平放或吊挂;案卷附图采用折叠手风琴式;大图幅采用卷放保管。

(四)归档图纸必须齐全完整,分类编号正确。

(五)定期对存放的档案、图纸进行检查、补充,发现破损、变质应立即修复或复制。

四、档案保密制度

(一)公民有保守和履行国家秘密的义务。凡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保密教育。

(二)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在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中,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

(三)档案资料的管理实行岗位分工负责制。提供利用档案履行登记审批手续。

(四)经审查,属保密范围的档案、资料应在保密载体上加以标识,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定期进行定密项目的检查、修订和升解密工作。

(五)开放档案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六)利用档密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无权修改。

五、档案销毁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领导、保密领导组成员和专职档案干部参加的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二)经过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或者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销毁。

(三)由档案部门提出准备销毁的档案清单,经档案鉴定销毁工作小组和主管档案业务和审批部门批准。

(四)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应继续保存一段时间后再销毁,防止因疏忽或因某些档案潜在作用未被发现而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五)销毁档案应在指定的地点,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档案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在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六、档案库房技术管理规定

(一)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库技术管理由档案人员负责。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指导。

(二)档案库房设置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有害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三)档案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 ±2%,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 ±5%;复印室温度控制在 18-28℃,相对湿度控制在50-65%;声像库温度控制在 20-25℃,相对湿度控制在50-60%;磁带库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

有设备的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 %;选用白炽灯作人工照明,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

(四)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五)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卫生环境,非库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七、奖惩规定

(一)大力宣传和表彰热爱档案工作,熟悉档案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埋头苦干,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的档案干部。

(二)对在国土资源管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提供利用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由档案部门每年评选一次 ,予以表彰和奖励;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考核和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

(三)在国土资源管理档案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失、丢失、泄密、涂改,擅自提供复制以及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个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依据《档案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没有及时将国土资源管理档案进行收集归档的部门或单位,在年度档案互查中,由档案检查小组提出申请报告,经审议后,由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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